乌鲁木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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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乌鲁木齐县农村信用社年鉴 2014》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56772
颗粒名称: 乌鲁木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
分类号: F832;F426;D92
页数: 5
页码: 115-119
摘要: (2013年7月21日修订)
关键词: 副主任 社员代表大会 理事长 理事会 自然人

内容

(2013年7月21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社名称:乌鲁木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本联社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和平北路15号。
  第二条 本联社是在乌鲁木齐境内依法设立的、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
  第三条 本联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以本联社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
  第四条 本联社的经营活动,除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特别规定外,均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本联社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在充分满足本联社社员正当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剩余资金可用于非社员。
  第五条 本联社坚持入社自愿、社员所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民主管理、勤俭办社的原则。
  第六条 本联社下设信用社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在本联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联社承担。
  本联社按照“统一法人、授权经营、分级核算、单独考核”的原则,对分支机构实行财务统一核算,人员统一调配,财产统一管理,资金统一调度,所得税、费统一缴纳。
  第七条 本联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级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执行行业统一的业务、财务、会计、劳动工资等规章制度。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经银监局批准,本联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
  (二)办理国内结算、票据贴现;
  (三)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四)买卖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五)按银监局规定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行从事同业拆借;
  (六)提供保管箱服务;
  (七)经银监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 本联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全国农村信用社统一的结算制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组织辖区结算,办理同城和异地结算业务。
  第三章 社员
  第十条 本联社社员分为自然人社员和法人社员。凡本辖区的农户及居民,承认本联社《章程》,承担社员义务,均可申请入社,按规定缴纳股金后,成为本联社自然人社员。
  凡本辖区的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和经济组织等,承认本联社的《章程》,承担社员义务,均可申请入社,经本联社审查同意后,按规定缴纳股金后成为本联社法人社员。
  本联社职工应按规定缴纳股金,成为本联社职工社员。
  第十一条 社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获得本联社金融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三)对本联社工作及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进行监督或质询;
  (四)享有股金分红权;
  (五)本联社依法破产后参加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六)享有本联社为社员举办的文化、教育等公益事业的权利;
  (七)本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社员义务:
  (一)遵守本联社《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其所认购的股金数额向本联社缴纳股金;
  (三)以缴纳股金为限,对本联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维护本联社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联社的合法经营;
  (五)在本联社开户,积极存款;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资本金
  第十三条 本联社由自然人股和法人股组成,自然人股和法人股设定为投资股。
  第十四条 本联社股金每股人民币1元,新增单一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增资扩股后资本总额的5%,新增单一法人股东不得低于1%。单个自然人投资股最高不超过股本总额的2%,职工股持股总额不超过股本总额的20%。
  第十五条 本联社的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1282万元。
  第十六条 缴纳的股金必须是货币资金,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必须是自有资金,不得以金融机构贷款入股;不得与工商企业以换股形式相互入股。
  第十七条 本联社使用记名式股金证,股金证中对投资股列示,作为社员(股东)所有权凭证和参与利益分配的依据。
  第十八条 社员(股东)向本联社入股,应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以其所持股金为限承担本联社风险和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联社可以根据盈利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员(股东)分配红利,但不得对股金支付利息。
  本联社当年发生亏损不得对社员(股东)分配红利;当年盈利在未全部弥补历年亏损挂账或资本充足率未达到规定要求前,严格限制分红比例,红利分配原则上采用转赠股金方式。
  第二十条 本联社社员(股东)持有的投资股,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予,但不得退股。
  第二十一条 本联社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接受本联社股金证作为质押权标的。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联社的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职工社员、其他自然人社员和法人社员组成。社员代表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经半数以上理事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提议,理事会可临时召集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监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本联社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本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
  (六)对本联社其他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 《章程》的修改,本联社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理事、监事的选举、更换等重大事项,须经社员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须经社员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联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由5名理事组成。本联社管理部门职工社员代表担任理事的人数不得超过2名,非职工自然人和法人社员代表担任理事人数不得低于二分之一。理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审定本联社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四)批准本联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批准本联社的人员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
  (六)选举、更换理事长;
  (七)聘任、解聘本联社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
  (八)审议本联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批准本联社的内部职能部门设置和调整方案,审议分支机构的设置及调整方案;
  (十)提出本联社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的计划和方案;
  (十一)《章程》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的选举和更换,须经理事会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方案须经全体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三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主持理事会的工作。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联社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社员代表大会,主持、召集理事会会议;
  (二)负责本联社的日常工作;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签署本联社股金证;
  (五)签署主任、副主任和主任助理聘书;
  (六)对联社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七)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本联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本联社的监督机构,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每届任期与社员代表大会相同。本联社理事、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本联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四)监督本联社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及对分
  支机构的管理、协调和指导;
  (五)对理事会决议和主任的决定提出质询,并要求复议;
  (六)《章程》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主持监事会工作。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长的选举和更换,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须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联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助理1名。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由理事会聘任,可连聘连任。主任与理事长分设。
  第三十六条 主任负责本联社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负责管理辖区内的业务活动;
  (二)拟定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三)拟定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经营计划草案;
  (四)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五)拟定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
  (六)决定对内部工作人员的奖惩;
  (七)向理事会推荐副主任人选;
  (八)聘任和解聘中层管理人员;
  (九)根据员工管理制度聘任和解聘员工;
  (十)《章程》规定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本联社理事长、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其他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八条 本联社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农村信用社财务会计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按规定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向银监局报送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业务状况表;
  (二)资产负债表;
  (三)损益表;
  (四)利润分配表;
  (五)决算说明表。
  第三十九条 本联社的财务会计报告在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五天以前置备于本联社,供社员代表查阅。
  第四十条 本联社依法纳税,税后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按不低于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下同)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10%;
  (三)社员分配利润。支付不超过税后利润的50%的股金分红。
  第四十一条 本联社的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法定盈余公积金按规定转为资本金时,所留存的盈余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企业注册实收资本的25%。
  第四十二条 本联社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本联社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的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七章 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三条 本联社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由理事会提出方案,并附解散的理由、解散的清算方案,召集临时社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报银监局批准后实施。
  本联社被依法撤销或关闭、被宣告破产时,清算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应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本联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批准后,由理事会发布,自发布日起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联社理事会,修改权属本联社社员代表大会。

知识出处

乌鲁木齐县农村信用社年鉴 2014

《乌鲁木齐县农村信用社年鉴 2014》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2015

《乌鲁木齐县农村信用社年鉴》(2014)全面记述了乌鲁木齐县联社2013年业务经营状况、基本建设、社务管理、党的建设和基层信用社发展等诸多方面内容,全方位展现了乌鲁木齐县农村信用社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成就和变化变革的新成果,是记录乌鲁木齐县农村信用社发展变化资料信息的文化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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