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新疆石油管理局医药卫生科技成果鉴定实施细则(试行)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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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科技工作文件选编》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43419
颗粒名称: 克拉玛依市新疆石油管理局医药卫生科技成果鉴定实施细则(试行)
页数: 8
页码: 33-40
摘要: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局医药卫生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地评价医药卫生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的交流、应用和推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卫生部《医药卫生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试行)》,自治区和市局科技成果鉴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局卫生系统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局医药卫生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地评价医药卫生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的交流、应用和推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卫生部《医药卫生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试行)》,自治区和市局科技成果鉴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局卫生系统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医药卫生科技成果的范围是:
  (一)为解决医药卫生工作中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
  (二)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科技成果。
  (三)用科学方法(传统方法和现代方法)进行中医中药式中西结合研究所取得的科技成果。
  (四)消化、吸收引进技术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五)推广、采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六)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卫生事业发展起重大作用的软科学成果,包括发展战略、体制研究、科学管理理论及政策研究,计量、标准、科技档案及情报研究等。
  第三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报市局科委鉴定:
  (一)具有市局内最先进或达到自治区内先进水平的科技成果。
  (二)申报鉴定项目必须是市局科委计划内项目。对医院、防疫站及其他卫生机构自行选题研究出的科技成果,视其成果的重要性及涉及面大小而定。
  (三)凡申报局科委鉴定的成果应是单位组织鉴定通过的成果。
  第四条 主持鉴定单位的职责是:
  (一)审查鉴定项目是否达到可鉴定的要求;
  (二)组织专家或科技情报部门的查新;
  (三)建议或确定委员会(组)成员及主任(组长)名单;
  (四)建议或确定鉴定的方式和鉴定日期;
  (五)草拟鉴定方案,上报组织鉴定单位批准并实施;
  (六)综合专家鉴定意见,形成鉴定结论,填入《鉴定证书》中“鉴定意见”栏内,填写“主持鉴定单位意见”上报组织鉴定单位批准签发并登记。
  第五条 申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面达到计划任务书、合同书的各项要求。
  (二)技术资料完整准确,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三)对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协作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资格及名次排列等无异议,并需各单位加盖公章和主要完成人员签名表示认可。
  (四)理论性成果应在省(自治区)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一年以上,得到学术界公认,其中有应用价值的部分(如细胞株、单克隆抗体等)必须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或已推广。
  (五)应用性技术成果(实物、新技术、新方法包括诊断、治疗、预防等)必须经实验验证,证明其成熟、可靠、可行并在一定范围内推广应用,取得社会经济效益、并具备进一步推广应用条件。临床疗效观察,根据不同病种应具有一定数量的病例,并经过随访观察。
  (六)药品、医疗器械、食品与饮料、化妆品四类科技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专业法规。
  (七)推广应用已有的科技成果应达到或超过原成果水平,有所创新、提高并具有较大面积的推广证明材料。
  (八)引进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在消化、吸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有重大改进,并出具一定推广面积和经济、社会效益的证明材料。
  (九)软科学成果应有正式发表论文和经有关部门、单位采纳应用,经实践证明正确的,并持有有关部门正式采纳的证明及产生效益的证明。
  第六条 申请鉴定应报送材料
  (一)各类成果均应报送的材料有:
  ①鉴定申请书;
  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成果登记表;
  ③《查新报告》,国内外同类研究文献综述和同类研究中有代表性的论文2~3篇;
  ④科研合同书、协议书、投标中标书或计划任务书;
  ⑤课题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其内容包括立题说明、意义,国内外同类研究的对照情况,本研究的特点、创新内容、应用效益、推广应用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
  ⑥成果技术文件(论文、研制报告、试验及测试结果)。
  (二)除上述材料外理论性成果还应报送:
  ①省(自治区)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复印件或原始论文。
  ②发表交流情况的证明,论文发表后被引用情况报告及证明材料。
  (三)应用性技术成果还应报送
  ①国内外研究情况对照材料;
  ②有关单位采纳应用证明;
  ③应用和使用说明。
  (四)以上鉴定材料,以《鉴定申请书》为封面,按上述顺序一式四份上报。
  第七条 申请鉴定的程序
  (一)课题负责人在完成并达到上述申请鉴定条件后,应填写《查新报告》连同主要技术资料送(寄)至指定的情报机构进行查新检索(自治区内为新疆医学院图书馆和自治区地方病防治研究所情报室,其它单位查新不予认可)。然后向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提供该项目的《查新报告》,单位组织学术委员会按申请鉴定的条件进行初审,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对达到鉴定条件的项目,提出申请鉴定去向,鉴定形式,鉴定日期,鉴定委员会(组)成员人选的建议;并加盖公章,报局科技处。
  (二)对卫生厅以上计划内课题和意义重大、涉及面广或本局该专业专家较少的自选课题,报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科委鉴定。
  未按上述程序上报科技主管部门审查登记或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是无效鉴定,不得申报各级科技进步奖。
  第八条 鉴定形式
  (一)专家评议
  理论性研究成果和部分应用性成果不需现场测试、演示、考察、验收的项目,可将全部技术资料、《查新报告》及《科学技术成果专家鉴定评价表》寄送至组织鉴定单位指定的鉴定委员会成员所在单位科技管理部门,由其转交专家评审。
  评审意见由主持鉴定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进行综合,组织鉴定单位审核认定后签发鉴定证书。汇总、综合专家评审意见必须公正、全面,不得隐匿不同意见,不得任意扣除不同意见的专家评价表。
  对涉及面广、技术复杂、全面系统地完成科研计划的重大项目;需现场测试、演示、考察、验收的实物性成果(如药物、器材、计算机软件、各种试剂等)应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5~13位专家进行会议鉴定,主持鉴定单位应在会前10天将有关资料寄送评审专家,并做好必要的测试、演示等准备工作。
  其鉴定的程序是:
  ①主持鉴定单位宣布鉴定组成员,授予鉴定组权力;
  ②鉴定组主持会议,宣布有关事宜;
  ③完成者作研究总结报告;
  ④质疑、答辩;
  ⑤鉴定组讨论并草拟鉴定结论和文档,完成者与有关人员回避;
  ⑥通过鉴定意见并签字;
  ⑦向完成者和完成单位宣布鉴定意见。
  (二)验收鉴定
  按照合同书、计划任务书所规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由组织鉴定单位组织专家或任务下达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评价和做出结论。
  (三)检测鉴定
  由组织鉴定单位委托法定的国家或自治区专业检测、计量部门,按照国家颁布的标准及有关指标对项目进行检验、测试和评价。
  (四)视同鉴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成果申请视同鉴定:
  ①经技术合同登记机关登记的技术项目,已按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在生产实践中应用后取得社会、经济效益;
  ②经中国专利局批准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专利证书,以及该专利技术实施后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
  ③由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按有关标准检测合格的证明,以及应用单位出具的该科技成果经生产(或使用)实践,技术上成熟,具有一定的使用范围和商品生产规模,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由生产、使用单位及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以上四种鉴定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鉴定的主要内容
  (一)所报的鉴定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二)是否达到了合同书、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技术指标;
  (三)对其科学技术水平,科学性、创造性、难度、规模及工作量,成熟性、应用价值及经济、社会效益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四)能否通过鉴定;
  (五)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成果处理意向,推广应用意见。
  第十条 鉴定委员会(组)的组成由组织鉴定单位确定,由5~13人组成,其成员必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管理工作十年以上,有较高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综合评价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本单位人员应不超过四分之一。
  第十一条 鉴定委员会(组)的权利和责任
  (一)鉴定委员会(组)有权审查科研原始记录,复核及询问与鉴定有关的一切问题,对鉴定的成果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项目完成者有接受这种审查的义务和答辩的权利。如果由于项目完成者方面的原因,使鉴定委员会(组)不能形成完整的鉴定结论,鉴定委员会(组)有权在鉴定结论中注明。
  (二)鉴定委员会(组)的主任(组长)对鉴定结论负主要技术责任。鉴定中的不同意见,应在结论中如实反映,否则持不同意见的鉴定成员有权不在鉴定书上签字。鉴定意见必须在三分之二的成员同意后形成,由鉴定成员签字后不得更改,否则无效。被鉴定成果的完成人对鉴定结论持有不同意见的,可向组织鉴定单位反映,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鉴定意见的形成。
  第十二条 鉴定工作结束后,主持鉴定单位应及时填写鉴定证书,审查鉴定结论和综合专家意见,填入《鉴定证书》中“鉴定意见”一栏内并加盖公章。凡经组织鉴定单位批准签发并加盖公章的项目,可认为已通过鉴定成果能够转让及申请科技奖励。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时,有权据实向主持鉴定单位或组织鉴定单位申诉。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成果的保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保密条例》。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局科技处解释。

知识出处

科技工作文件选编

《科技工作文件选编》

出版者:新疆石油管理局科技处

出版地:1997

为了适应市局科技管理和科技体制改革的需要,将“八五”以来我局颁发的有关科技工作的政策、办法、规定选编成册,供广大科技工作者了解、熟悉、强化法规意识,自觉执行政策,以利于维护企业利益和科技工作者自身的技术权益,促进市局科技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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