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奖励条件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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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科技工作文件选编》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43412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奖励条件与标准
页数: 2
页码: 4-5
摘要: 第三条 自治区级优秀新产品奖每年评选一次,评选授奖时间和数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内容

第三条 自治区级优秀新产品奖每年评选一次,评选授奖时间和数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条 自治区级优秀新产品奖分为三个等级,其条件分别为:
  一等奖必须是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性能指标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或国内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平,已较大批量生产,在国内外市场畅销,产品质量稳定,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等奖必须是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在国内同行业或同类产品中处于先进水平,已批量生产,在国内外市场适销,产品质量稳定,具有很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等奖必须是产品采用国内先进标准,产品性能指标在自治区同行业或同类产品中居于领先地位,已批量生产,在自治区内外市场上销路好,产量质量稳定,具有很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评价自治区级优秀新产品的技术水平以鉴定验收证书为准;社会经济效益以开发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如有创汇额,以外贸系统的单位出具的证明为准。
  第五条 自治区级优秀新产品奖奖励标准:
  一等奖 颁发自治区级优秀新产品一等奖证书、奖牌和奖金3000~4000元;
  二等奖 颁发自治区级优秀新产品二等奖证书、奖牌和奖励1500~2500元;
  三等奖 颁发自治区级优秀新产品三等奖证书、奖牌和奖励500~1000元。
  第六条 根据自治区经委、自治区行政厅联合下达的新经科字(1989)113号文规定,自治区级优秀新产品奖励来源由“自治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中划拨。奖金主要发给优秀新产品开发研制人员和主要有功人员,不搞平均分配。如该项目以前已获得过其他奖励,在此次奖励时,只补发差额部分的奖金。同时,开发单位对该项产品的研制人员和有功人员的成绩可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提级、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知识出处

科技工作文件选编

《科技工作文件选编》

出版者:新疆石油管理局科技处

出版地:1997

为了适应市局科技管理和科技体制改革的需要,将“八五”以来我局颁发的有关科技工作的政策、办法、规定选编成册,供广大科技工作者了解、熟悉、强化法规意识,自觉执行政策,以利于维护企业利益和科技工作者自身的技术权益,促进市局科技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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