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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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概况》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21621
颗粒名称: 家庭
分类号: C913;I267;C55
页数: 3
页码: 14-16
摘要: 解放前,哈萨克族的家庭组织,是以夫妻为基础的小家庭制,宗法封建制的色彩较浓。男性家长在家庭内享有绝对的权力,妻子必须服从丈夫,子女必须服从父亲。家庭内的一切财产,甚至妻子、儿女都可以由家长任意处置。在家庭内部,妇女既要负担繁重的家务劳动,又要从事生产劳动。妇女除了服侍丈夫外,还要侍奉翁婆。各种禁忌较多,如妇女对丈夫和长辈均不能直呼其名,妇女要回避成年男子,不能与宾客同席饮食,不能送葬上坟,不能进清真寺做礼拜,不能离婚,丈夫死后也不能随意改嫁,等等。
关键词: 哈萨克族 另立门户 宗法封建制 家庭组织 成年男子

内容

解放前,哈萨克族的家庭组织,是以夫妻为基础的小家庭制,宗法封建制的色彩较浓。男性家长在家庭内享有绝对的权力,妻子必须服从丈夫,子女必须服从父亲。家庭内的一切财产,甚至妻子、儿女都可以由家长任意处置。在家庭内部,妇女既要负担繁重的家务劳动,又要从事生产劳动。妇女除了服侍丈夫外,还要侍奉翁婆。各种禁忌较多,如妇女对丈夫和长辈均不能直呼其名,妇女要回避成年男子,不能与宾客同席饮食,不能送葬上坟,不能进清真寺做礼拜,不能离婚,丈夫死后也不能随意改嫁,等等。
  哈萨克族曾长期保留着一种幼子继承制,即一家中有数子,按年龄大小顺序为成年男子完婚,儿子结婚时都要分得父亲一份财产,如马、牛、羊、骆驼等和毡房以及家庭用具、衣物等,分出去另立门户,成立单独的小家庭。父母只留幼小的儿子在身边作为最后遗产的继承人。女儿没有继承权,因为女儿出嫁时,父母已赔送了财产,并且按哈萨克族人的习惯,女儿结婚后第一次回门(回娘家),父亲还要根据自己的财力情况给女儿送马、牛、羊等牲畜。丈夫死后,遗孀和小儿子分遗产时,寡妇只能得遗产的六分之一或八分之一,如死者多妻,其遗妻们也只能在六分之一或八分之一内均分。父亲死后,其未出嫁的女儿跟随母亲一块生活。如果一家人没有子女,则由本部落或氏族的其它成员继承其财产。另立门户的子女均在父母亲房宅的周围,一起劳动放牧,也可以一锅吃饭。这样,经过几代就繁衍成一个“阿吾勒”。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命名的责任,子女对父母也有养老送终的义务。
  儿子或女儿结婚后,第一胎生下的孩子,一般都要送给父母亲抚养。另外,养子的情况也比较普遍,养父要给养子成家分遗产,在家中和社会上,养子与亲生儿子享有同等权利。
  解放后,哈萨克族的家庭组织关系起了很大变化,特别是哈萨克妇女的政治、经济地位大大提高。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哈萨克族内部宗法封建制度逐步消亡,在氏族和部落里,剥削、奴役、压迫人的制度被废除了,同时消除了封建家长制的残余。哈萨克族妇女不仅获得了经济上的平等,而且也获得了与男子一样的政治权利。现在哈萨克族新型的家庭关系和家庭生活是以夫妇的爱情和平等的政治经济地位为基础的。

知识出处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概况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概况》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1985

本书实事求是地反映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行政区域内行政区划、自然资源、民族分布、历史发展、政权建设、社会变革、经济文化以及名胜古迹、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比较全面系统的历史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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