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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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博乐市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1708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机构
分类号: D926;D92;D630
页数: 1
页码: 232-232
摘要: 民国34年(1945)前,司法审判事务由县政府秘书兼管。同年4月,成立司法科。
关键词: 司法行政 群众来信来访 司法局 博乐市 法律顾问处

内容

民国34年(1945)前,司法审判事务由县政府秘书兼管。同年4月,成立司法科。
  民国36年(1947)3月,改司法科为司法局,接待群众来信来访,调解民事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司法行政业务和人民调解工作均由县法院代理。1981年1月,县人民政府成立司法科。
  1984年机构改革,司法科改为司法局,配有律师、公证员、司法助理员、调解干事以及内勤工作人员。
  1985年,法律顾问处由司法行政编制改为司法事业编制。同年9月,随博乐县改市,改博乐县司法局为博乐市司法局。10月25日,改法律顾问处为博乐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知识出处

博乐市志

《博乐市志》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1992

本志上限追溯至1764年,下限断于1985年,介绍了博乐市的建置、沿革;地方组织、群众团体;城乡建设、农林牧业、工业、经济;文教、广播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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