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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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博乐市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17077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机构
分类号: D926;I247;D92
页数: 2
页码: 228-229
摘要: 民国34年(1945)前,无法院机构,由县长兼管司法。
关键词: 民事审判庭 办公室 县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 博乐市

内容

民国34年(1945)前,无法院机构,由县长兼管司法。
  民国34年(1945)11月,成立博乐县法院,院长由县长吾米提•阿吉兼任。下设秘书、执行法官。民国35年(1946)5月20日,增设博温宗教法庭(主管民事纠纷),下设卡孜1人、正副穆夫帝各1人、书记员1人。1949年1月1日,根据伊犁专员公署命令,决定精简伊犁各县法院。同时,为了使人民的诉讼能就近得到解决,决定组建4个伊犁专区法院分院,第四分院设在博乐县城,负责博乐、精河、温泉三县的司法审判工作。
  1950年3月,成立博乐县人民法院,编制5人,设院长、刑事审判员、民事审判员、法警。
  1958年6月,法院随博乐县县级机构撤销,与州法院合并,1962年11月,恢复县人民法院。
  1966年5月,县人民法院设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
  1967年3月18日,实行军管。1969年4月,法院工作由县革委会人保组主管。1974年4月,恢复博乐县人民法院,下设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1979年12月27日成立审判委员会。1980年增设来信来访接待室。1981年11月增设经济审判庭。
  1985年9月博乐县改市,县人民法院改为博乐市人民法院。同年9月23日,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在博乐市小营盘区、达勒特乡成立两个人民法庭,以便于人民诉讼,及时处理民事案件。

知识出处

博乐市志

《博乐市志》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1992

本志上限追溯至1764年,下限断于1985年,介绍了博乐市的建置、沿革;地方组织、群众团体;城乡建设、农林牧业、工业、经济;文教、广播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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