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湖县关于引进人才、技术资金、项目,加强横向经济联合的规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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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塞外明珠博湖县》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11933
颗粒名称: 博湖县关于引进人才、技术资金、项目,加强横向经济联合的规定
分类号: F426;F326;F127
页数: 7
页码: 6-12
摘要: 为了更好地发挥博湖资源优势,广泛引进人才、技术、资金、项目、加强横向经济联合,促进本县经济发展,热诚欢迎国内外、区内外有识之士前来我县投资开发、兴办各类企业。为此,除执行自治区、自治州有关优惠政策外,特制定以下优惠规定:
关键词: 国家干部 一次性奖励 原单位 经济效益 集体企业

内容

为了更好地发挥博湖资源优势,广泛引进人才、技术、资金、项目、加强横向经济联合,促进本县经济发展,热诚欢迎国内外、区内外有识之士前来我县投资开发、兴办各类企业。为此,除执行自治区、自治州有关优惠政策外,特制定以下优惠规定:
  一、欢迎、鼓励县内外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挂职、兼职、调动、借调、辞现职等形式来我县领办、创办、承包、租赁各类全民集体企业和民办科技实体,实行报酬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其报酬可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4倍,按合同兑现,并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1.县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和科技人员以调动、借调、挂职、辞去现职等多种形式到县乡镇企业、集体企业工作的,由县人才交流中心保留其公职、保存档案、人事关系、工资关系;保留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原标准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保留,符合调资条件的可予调整记为档案工资;户粮关系可以不转,继续使用原单位住房,子女就业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到退休年龄可回原地单位安置。
  2.领办、创办、承包、租赁各类企业,三年期满达到任期目标,经财税、审计部门核实无误,返回原单位后,在同等条件下,可在住房分配、子女就业、聘评晋升专业技术职称,提拔使用上优先考虑,到退休年龄的可回原单位或由县人事、劳动部门安置。
  3.对有突出贡献者给予重奖,凡年减亏或新增利润(税后留利,下同)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者,可分别从减亏额或新增利润中提取20%的奖励;年减亏或新增利润50—100万元(不含100万元)者,可分别从减亏额或新增利润中提取25%的奖励,另单独奖励3万元;年减亏或新增利润100万元以上者,可分别从减亏或新增利润中提取30%的奖励,另单独奖励5万元。
  二、鼓励和支持县内外各种专业技术人才(包括离退休干部职工、不包括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公检法、工商、财税、金融等单位的人员)到我县县乡企业、集体企业兼职,利用节假日或其它业余时间从事经营管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人才项目引进、提供信息等活动,对其按合同收取的服务费和效益分成视为合法收入,凡完成本职工作,业余时间兼职又不使用原单位设备、资料,不侵犯本单位经济效益的,其收入纳税后全部归已(离退休人员原待遇不变)。在职人员占用工作时间的须经单位同意,签定合同,其收入按合同分成,但原单位所得最高不得超过50%,其所在单位待遇不变,使用原单位设备、资料的按规定收费。
  三、凡到企业工作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和“助理”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高定两级工资作为“保底工资”记入档案,遇到国家调资时不予冲抵,但必须在企业工作满六年以上,不足六年的取消高定工资。
  四、自费大中专毕业生到县属乡镇企业、集体企业工作,凡具有城镇户口,经试用半年至一年,符合干部条件的,可录用为国家干部。农村户口的经试用一年,表现好的可解决“农转非”,录用为国家干部。自费大中专毕业生录用为国家干部,必须工作满十年后,可允许流动。
  五、凡来我县工作的外地人才,各方面条件从优予以照顾。对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助理”以上职称的人员,有独特专长的技师(须经当地有关部门考核)应聘来博湖工作的,除按规定享受本县同类人员的同样待遇外,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路费由受授单位支付)若本人不愿回去探亲者,可将往返路费发给本人。
  六、本地或外地在本县领办、创办、承包、租赁企业的人员,连续三年完成企业承包各项经济指标,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农村户粮关系的,可特批“农转非”,本人符合合同制工人或国家干部条件的,可招收录用为合同制工人或国家干部,是城镇户粮关系的可优先安置子女就业。
  七、凡在我县从事农、林、牧、副、渔、芦苇业的科技人员,自愿下乡或到苇湖承包的,除按合同收取承包服务费外,对当年取得科技成果奖(集体或个人),获州级二等奖、自治区三等奖的领导,本人工资向上浮动一级,获州级一等奖、自治区二等奖以上的,本人工资向上浮动二级(不到乡村,苇湖搞技术承包,浮动工资取消)。
  八、为鼓励农民科技人员(包括科技副村长)搞好农业技术、技术服务,凡本人连续五年在乡村从事农业技术、技术服务,取得显著成绩并获得州级一等以上科技成果奖、推广奖、发明奖的,可解决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农转非”,符合干部条件的,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录用为国家干部。
  九、欢迎各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采取联办,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资金入股等形式与我县国营企业、乡镇企业、集体企业开展横向经济联合,除享受让利、分利优惠外,还从每年新增利润中提取10%作为该项目人员的奖金,对以上单位来我县创办、领办、合办企业的,我县各有关部门将优先办理一切手续。
  十、乡镇企业、集体企业的工人、农民,领办、创办、承包、租赁的企业年产值500万元以上,实现利润50万元以上,并连续保持三年者,厂长(经理)符合干部条件的,录用为国家干部,还可评聘中级以上技术职务;年产值达到1000万元以上,实现利润100万元以上者,厂长(经理)可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十一、凡国内独资、合资、联营新建、扩建企业所需生产生活用地,半月内办完用地审批手续,需占用县城规划内空闲地,可优惠20—50%征收土地使用费,凡占用耕地的,给予优惠。
  十二、“三资”企业用地,视其行业的具体情况减免场地使用费和开发费,对新建项目的选址,在不违背全县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我县将充分尊重投资方的意见,并优惠划拨。
  十三、凡在我县从事农、林、牧、渔、芦苇独资或联营开发经营的,资源开发费优惠50%,对兴办高科技项目或非盈利社会公益性事业,免征或按最低标准征收土地使用费。
  十四、凡来我县独资、合资、联营从事基础产业项目和新建、扩建或新产品开发项目,按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十五、独资、合资开发博湖旅游事业,投资额不限,视其数额享受博湖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引进资金、开发博湖旅游资源”的优惠规定。
  十六、凡来我县兴办合资、联营企业的立项、审批、开业等手续由我县办理。优先提供场地、加工原料和劳务服务,按所定合作协议和投资比例实行利润分成和产品补偿,在分成比例上,投资方可高于投资比例的15~20%,合资、联营企业投产后头三年的利润,其新增部分的分成比例可增大20~30%。
  十七、凡为我县现有各类企业或扩建、新建企业自愿一次性投资三万元者(不计息,不分红,使用期3年以上),亦可同样享受上述待遇规定。
  十八、凡从县外为我县引进资金的团体或个人(财政、金融部门除外),在资金到位后,视其利息,使用年限和形式,给予以下优惠:
  1.无息贷款: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给予贷款方和引资者(单位或个人,下同)按贷款额分别给予5%和3%的一次性奖励;使用期限在三年以上的,分别给予6%和4%的一次性奖励。
  2.低息贷款:使用期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按贷款额分别给予3%和2%的一次性奖励;使用期在三年以上的,分别给予4%和2%的一次性奖励。
  3.普通息贷款:使用期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按贷款额分别给予2%和1%的一次性奖励;使用期限在三年以上的,分别给予3%和2%的一次性奖励。
  4.凡引进50万元以上人民币资金,除视其资金额,使用期限,利息类别等情况给予上述奖励外,还特批若干名“农转非”,并同时安排就业。
  5.对引进无偿捐赠投资,除给予引资人引资额10%一次性奖励外,并给捐赠投资人树碑、立传,载入“博湖县志”。
  十九、帮助我县各类企业推销产品、商品并及时回笼资金的,按下列办法予以奖励:
  1.销售积压一年以上的商品、产品,可分别按销售额的3~5%和5~10%提取奖金。
  2.销售正常商品、产品,可按销售额的1%提取奖金。
  3.帮助企业将产品在自治区外打开销路的,可按销售额的2%提取奖金;对常年定货销售,可视销售额多少给予一次性重奖,具体数额由双方面议。
  二十、凡为我县生产性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合理化建议的单位或个人,经采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由受益单位给予新增利润5~10%的一次性奖励,为企业提供资金和技术,帮助企业进行技术、技术革新、攻克技术难关,提高了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除由受益企业按合同给予投资补偿和技术咨询费外,还将从正式投产后第一年新增利润中提取10~30%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十一、凡为我县引进名、优、特、新产品生产项目的,投产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年增产值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由受益企业从正式投产后的第一年新增利润中提取30%的奖金,一次性奖励给引进人。
  二十二、对我县非生产性企业提供人才、技术、资金、原材料、市场、销售、商品、物资等信息,经采纳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由受益单位按该信息获年销售利润15~30%给予提供信息者一次性奖励。
  二十三、芦苇是我县特有资源,为保护、管理、开发、利用好芦苇资源,热诚欢迎各造纸厂家、集体或个人,投资苇区建设,进行人工育苇,增加芦苇产量,本县将优先提供各项服务,所有优惠条件由双方商讨面议,签订合同后执行。
  二十四、本着提高效益办实事的精神,我县各有关部门对创办、联办、合营企业等经济合同中有关手续,将采取“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简化手续,提供方便,优先办理。
  二十五、本规定中所列各种奖励和奖金,一律免征奖金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所有奖励条款均适用于县内各类企业现有经营者和同等资格、条件的人员。
  二十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所发暂行规定停止执行。
  二十七、本规定中有关引进人才事宜和人才规定,由县人事局负责解释,其它事宜和规定由县经委和经济协作办公室负责并解释。

知识出处

塞外明珠博湖县

《塞外明珠博湖县》

出版者:中共博湖县委博湖县人民政府

出版地:1993

本书从政区概况、自然地理、经济概况、主要土特产、社会发展概况方面系统全面的介绍博湖县得天独厚的资源,良好的自然条件和优越的软硬投资环境,以及相关的观光旅游、投资开发项目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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