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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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6122
颗粒名称: 一、工资调整
分类号: F832;D92;F426
页数: 5
页码: 121-125
摘要: 1955年10月10日,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提出解决信用合作社干部工资试行方案:农村信用合作社每月平均纯利润在40元左右,信用合作社主任和会计工资不得超过地方干部(为每月30元),特别困难的,经理事会讨论后可适当补助。
关键词: 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 内部退养 内退职工 伊宁市

内容

1955年10月10日,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提出解决信用合作社干部工资试行方案:农村信用合作社每月平均纯利润在40元左右,信用合作社主任和会计工资不得超过地方干部(为每月30元),特别困难的,经理事会讨论后可适当补助。
  1959年,信用部干部脱离生产,实行工资制,口粮由国家供应。信用分部的职工工资待遇由生产大队管理,盈亏归生产大队统一核算。
  1962年9月29日,根据人民银行自治区分行有关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干部的工资待遇,大体相当于生产大队的干部。对工作积极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干部、理事和监事委员,在年终决算时经过评比,给予奖励。
  1964年6月5日,中国农业银行、劳动部下发《关于信用合作社干部工资、福利待遇的联合通知》提出:信用合作社脱离生产专职干部的工资标准,由分行和劳动厅(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示原则,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协商拟定,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后下达执行。
  1970年,伊宁市4家信用合作社的职工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政策,人员编制纳入集体劳动工资计划。
  1978年4月,伊宁市6家人民公社信用合作社正式职工上大学工资照发。
  1981年1月1日,伊宁市6家信用合作社根据农业银行自治区分行、自治区劳动局《关于信用合作社职工工资实行国家行政级工资标准的通知》,职工工资即日起实行国家行政级工资标准,与农业银行职工工资标准一致。
  1983年6月23日,农业银行总行《关于信用合作社职工调整工资等问题的通知》规定,信用合作社原有职工(即1982年年底以前在编人员)调资升级等有关问题,都应比照银行办理。
  1990年,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调整工资,资金来源仍按工资渠道列支。凡1989年9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信用合作社正式职工(含合同制职工)均列入调整范围;凡1989年9月底以前评委会通过、验收合格并被聘任的信用合作社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都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新的工资标准。
  1996年3月4日,市联合社制定下发新工资执行办法,规定:档案工资中除工资津贴外,60%仍作为固定工资每月发给职工,40%作为活工资与岗位责任目标挂钩,按照上年的考核办法按季兑现。效益考核津贴自1996年1月起,每人每月从5321工资科目中提取220元,转2631应付工资科目,然后提出交联合社专户储存,工资津贴从3月起,每人按照不同级别在工资中提取,提取后由各乡信用合作社按月交给联合社专户储存,年末,由联合社将效益考核津贴和工资津贴作为效益工资返还完成盈利任务的信用合作社,亏损社返还后用以弥补亏损。退休职工在原工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95元物价补贴和交通费。6月,伊宁市联合社下发《关于做好信用合作社职工正常晋升工资考核办法的通知》,要求根据农业银行自治区分行《新疆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工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办理,凡在1993年10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后,连续满两年考核成绩均为称职(合格)的,从1995年10月1日起,在本职务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1997年,市联合社遵照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信用联社工作人员提前晋升工资奖励暂行办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信用联社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实施办法》。
  1998年2月28日,市联合社印发《关于实行新的工效工资、误餐补贴计发办法的通知》,规定每位职工工资总额划分为两部分:将工资总额40%作为生活费,按月发放;将工资总额60%与岗位责任目标挂钩,作为工效工资,根据每月实得分数计发。岗位设置规定,信用合作社暂设6个岗位:主任岗、主管会计岗、信贷员岗、记账员岗、驾驶员岗(信用合作社副主任按信贷员岗,营业部联行员按记账员岗)。联合社暂设主任岗、副主任岗(兼股长职者,按股长岗位考核,并在年终时,参照主任岗适当平衡)、股长岗、一般工作人员岗、驾驶岗。
  2003年,市联合社首批18名职工内退。
  2004年3月30日,市联合社下发《关于印发内退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对首批18名内退职工工资进行正常晋升,对9名第二批内退职工工资进行核定,对2002年年底以前内退职工6人工资进行重新测定,并要求各信用合作社、营业部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局有关规定,以文件标准缴纳养老金直到法定退休年龄。
  2007年12月4日,市联社《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龄买断暂行办法》规定:凡撤并机构人员、非撤并机构中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员工、优化组合下岗或待岗人员、因身体状况或个人能力不适应市联社当前业务发展需要的人员,可提出工龄买断要求。工龄买断的经济补偿方法:按职工在市联社工作年限(即社龄),每满1年发给4000元经济补偿金,即补偿金=在信用社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职工在伊宁市联社工作不满1年的,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伊宁市联社另行安排的工作,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伊宁市联社按职工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4000元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发给不低于6个月但最高不超过12个月平均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2007年12月4日,市联社《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内部退养暂行办法》规定:市联社正式员工符合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以职工档案年龄为准)的男职工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女职工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或因机构调整、岗位定员限制、上岗考试达不到要求和身体原因等不能继续上岗工作,工作称职、业绩较好、无经济问题,如因违规行为给市联社造成经济损失的职工,在其主动退赔市联社全部损失后,可办理内退,并规定内退职工的待遇:对内退职工按“在册不在岗”进行管理;内退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内退职工继续享受市联社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按离岗前的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待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市联社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内退职工可以继续持有股金,作为合法的农村信用社社员,参与所在农村信用社的股金分红;职工内退期间,享受与市联社退休职工相同的医疗福利待遇;内退职工不参与市联社的经营考核。在伊宁市联社盈利的情况下,内退职工工资待遇按离岗时其档案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支付,具体比例如下:职工工龄(工龄指按国家规定计算出的工作年限)30年以上(含30年)的,按其离岗时档案工资的100%支付工资;职工工龄25年(含25年)至30年的,按其离岗时档案工资额的90%支付工资;职工工龄20年(含20年)至25年的,按其离岗时档案工资的80%支付工资;职工工龄20年(不含20年)以下的,按其离岗时档案工资的70%支付工资;当市联社经营亏损时,将视市联社经营情况、承受能力等,对内退人员工资做适当调整,但工资最低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内退职工工龄连续计算,其内退工资随工龄档次的增加按相应档案工资比例计算,如职工满25年时内退,按其档案工资的90%支付工资,待其工龄满30年时,内退工资则按其档案工资的100%支付;内退期间,如遇市联社档案工资普调,内退职工档案工资随之进行相应调整;内退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后,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社保局支付养老金,市联社将终止支付其内退工资。之前已办理内退的职工,在《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内部退养暂行办法》执行后,工资及其他待遇按以上办法执行。并规定,内退人员属市联社在册不在岗人员,必须无条件继续服从市联社的行政管理。对有经济问题的内退职工继续实行经济责任追究,无论内退职工在离岗前、离岗时还是离岗后,一经发现有经济问题,联社均有权依法依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追究,并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置。《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内部退养暂行办法》还规定了职工病退的办理。规定:未达到退休年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10年以上,由医院证明,经自治区社会劳动保障厅指定医疗鉴定部门鉴定,丧失工作能力的;因公致残,由医院证明,经自治区社会劳动保障厅指定医疗鉴定部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申请办理病退。职工病退,必须由职工本人向市联社提出申请,报自治区联社审核,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2009年7月5日,市联社下发《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内部退养暂行办法(修订)》,对职工退养条件、福利待遇、管理进行修订,市联社正式职工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均可申请内部退养。内部退养条件包括年龄条件:虽不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男职工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女职工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可申请内部退养,内退职工的年龄以档案年龄为准;因机构调整、岗位定员限制、上岗考试达不到要求和身体原因等不能继续上岗工作的,可申请内部退养;符合以上条件,但存在业务差错或违规行为给联社造成经济损失的职工,在其主动退赔全部损失后,可办理内退;因重大疾病,虽经长期治疗,仍无法上岗工作的,可申请因病内部退养。内部退养分为正常内部退养和因病内部退养。内部退养职工的工资标准:正常内部退养职工的工资标准,按工龄发放内退工资,每月工资按每一年工龄70元×当年的实际工龄-当月应计缴的个人养老统筹、失业、医疗、住房公积金、教育基金等费用后发放;因病内部退养职工的工资标准,按工龄发放内退工资,每月工资按每一年工龄70元×当年的实际工龄-当月应计缴的个人养老统筹、失业、医疗、住房公积金、教育基金等费用后发放;当计付的当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当计付的当月工资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按扣除本人有关费用后的额度发放;工龄以人事规章和联社认可的初始工作时间为依据计算,每年初调整一次,上不封顶。内部退养职工的福利待遇:对内部退养职工按“在册不在岗”进行管理;内部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内部退养职工继续享受联社职工“五险一金”政策,按联社规定继续办理计缴手续,并按政策规定享受“五险一金”待遇;职工内部退养期间,享受与联社退休职工相同的医疗福利待遇。其他福利:内部退养当年享受全额,从次年起享受在职职工的一半。内部退养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后,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社保局支付养老金,联社将从批准后的次月终止支付其内部退养工资。内部退养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的3个月,由联社人力资源部门的主办人员给予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因主办人员工作失误造成延误,责任由主办人员承担。内部退养人员的管理:职工内部退养后,属联社在册不在岗人员,必须无条件继续服从联社的行政管理。同时,内部退养人员在离岗后,一经发现其有经济问题,联社有权依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追究,并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2010年11月28日,自治区联社《关于县(市)联社领导班子成员内部退养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2010年1月1日(即薪酬制度改革)前内部退养的,其工资待遇为保障工资、岗位工资、津贴之和(扣除误餐补贴和通讯费),另加50%的绩效奖金;凡2010年1月1日(即薪酬制度改革)后内部退养的,其工资待遇为基本工资加50%的绩效奖金。自2010年起,县(市)联社领导班子成员内部退养工资待遇,税前年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统筹费用也包括在内),按以上规定执行;超过10万元的,按10万元执行;不足3.6万元的,可年底一次性补足。
  2011年8月16日,经市联社理事会审议通过,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和参加企业年金制,并委托自治区联社统一模式、集中实施。企业年金缴费基数是以员工上年度月均工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不含福利费)为准,个人缴费额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确定,企业缴费每年按农村信用合作社上年度工资总额的8%提取,每月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本员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8%。自2011年1月1日起,市联社在职正式职工(含内退)参加企业年金缴费。企业年金制的实行,进一步提高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竞争力、吸引力,提高了员工退休后的收入水平,解决了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不足的问题。
  2012年1月1日起,市联社根据自治区联社《关于做好2012年固定薪酬自然晋档工作的通知》,对连续两年考核结果称职及以上的员工晋升1个档次。

知识出处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6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100余万字,其内容涵盖伊宁市信合事业发展的全过程,有失误、有成绩、有经验、有教训。读之则饱览全市信合事业发展的坎坷履历及辉煌征程;展现信合人辛勤创业,斑斓多彩的历史画卷;又可为后人探索信合事业的发展,研究金融价值规律,货币固定等价物流通中的利率杠杆作用,提供借鉴。此书作为一部金融业的资料性专著,则不愧为一部资政之书,定会起到“资治、存史、教化、育人”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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