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历年抵债资产处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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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5413
颗粒名称: 三、历年抵债资产处置
分类号: F832;F426;D92
页数: 4
页码: 390-393
摘要: 2005年11月18日,塔城地区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办公室批复《塔城市农村信用社关于处置抵债资产的请示报告》,同意将抵债资产李时祯面粉厂库房及场地,以不低于13万元的价格出售。
关键词: 抵债资产 自治区 信用社 净损失 塔城市

内容

2005年11月18日,塔城地区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办公室批复《塔城市农村信用社关于处置抵债资产的请示报告》,同意将抵债资产李时祯面粉厂库房及场地,以不低于13万元的价格出售。
  2005年11月18日,地区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办公室批复《塔城市农村信用社关于处置抵债资产的请示报告》,同意将抵债资产的三套楼房,以不低于19万元的价格出售。
  2005年11月18日,地区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办公室批复《塔城市农村信用社关于处置抵债资产的请示报告》,同意将抵债资产丰田佳美型轿车,以不低于4万元的价格出售。
  2006年4月25日,地区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办公室批复《塔城市农村信用社关于处置抵债资产的请示报告》,同意将抵债资产新G—09670桑塔纳轿车以4500元的价格出售。
  2007年4月24日,市诚信农村信用合作社上报市联合社《关于申请处置乌鲁木齐市幸福花园一套楼房抵债资产的请示》,申请处置该房产。
  2007年4月25日,市联合社上报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关于申请处置乌鲁木齐市幸福花园一套楼房抵债资产的请示》,申请处置该房产。
  2007年12月27日,市联合社向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上报《关于申请处置塔城市富乐工商贸易公司抵债资产的请示》,申请处置该厂房。
  塔城市富乐工商贸易公司抵债资产的基本情况:市诚信农村信用合作社1998年8月12日向塔城市福乐工商贸易公司投放商业周转贷款81万元,期限1年,1998年8月12日至1999年8月12日,在此期间该公司归还5万元,剩余76万元无力偿还。经双方协商于2000年12月1日将福乐面粉厂(包括机器、设备、厂房、厂院)的所有权用来抵偿信用社贷款本金76万元及利息。诚信农村信用合作社接收后向外承包收到租金5万元,其中收本金4.4万元,利息0.6万元,剩余71.6万元在贷款损失科目中反映。
  福乐工商贸易公司位于塔额公路11公里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厂房411.24平方米、库房993.71平方米、副产品房屋34平方米、办公室185.4平方米、面粉机一套,该机器已老化陈旧,土地产权证未办理。福乐工商贸易公司法人代表至今下落不明,失踪多年,导致该71.6万元贷款无法清收。
  该厂房抵债给信用社的时间已久,联合社多次向土地部门交涉,合法办理产权,但因土地使用费的缴纳过高和其他原因,至今不能办理过户。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诚信社及时化解债权风险,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对该福乐工商贸易公司产权进行处置,拟订处置金额为贷款本金71.6万元。
  该厂房于2000年协议抵债给信用社,且土地房产手续全无,超足额变现困难,现要求足额变卖,一次性付清房款,房产相关手续及费用全部由买房者自行办理承担,信用社提供该房的抵债协议和相关证明。
  2008年6月24日,市联合社上报自治区联社《关于申请处置塔城市金座宾馆抵债资产的请示》。塔城市水泥厂分别于1994年9月2日向光明信用社借款150万元,1995年9月2日到期,欠本金1326795.44元;1995年12月25日向光明信用社借款30万元,1996年5月25日到期,未还款;1996年12月18日向光明信用社借款24万元,1997年6月18日到期,未还款,共欠本金1866795.44元,利息913692.55元,本息合计2780487.99元。1997年6月2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扣押水泥厂金座宾馆一座,房产2772777.28元、物品169260.5元、地产815686.84元,总价值3757724.62元。2002年4月3日,经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年)塔中法执字第29号民事裁定,原光明信用社接受塔城市水泥厂所属金座宾馆房产及其他物品,抵偿其贷款2780487.99元,双方抵偿债务后光明信用社支付水泥厂现金977236.63元。1999年11月25日抵债资产进账共计1866795.44元(系水泥厂拖欠贷款本金),2004年12月28日抵债资产进账977263.63元(系向水泥厂支付现金),共计2844059.07元,扣除近年房租收入,现余2666678.04元。
  塔城市金座宾馆地处塔城市新华路市二小东侧,楼房共计六层,总面积2777平方米,个别门面房出租。已于2007年12月12日在塔城日报上刊登出售广告。该宾馆抵债给信用社的时间已久,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市联合社及时化解债权风险,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拟对金座宾馆房产进行处置,拟订处置金额为贷款本金2110100元。
  该房产于2002年经法院判决抵债给信用社,楼房年久失修,足额变现困难,现要求低价变卖,一次性付清房款,房产相关手续及费用全部由买房者自行办理承担,信用社提供该房的裁定书和相关证明。
  2010年8月20日,市联社向自治区联社上报《关于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核销抵债资产净损失的请示》,抵债资产金座宾馆一座现已形成净损失1057304.34元无法补偿,特向自治区联社申请核销。
  2010年11月22日,市联社向自治区联社上报《关于降价处置抵债资产的请示》,申请将杜别克小区菜市场门面房价格49.52万元降至46万元处置抵债资产。市联社2001年4月1日接收的抵债资产——杜别克小区菜市场门面房(地区中院裁定抵顶联社贷款本息68万元,后租赁收入抵减余63.2万元),经新疆精宏房地产估价所2009年9月15日评估价值为49.52万元。市联社2009年9月25日报自治区联社审批同意,以49.52万元公开拍卖处置。市联社委托新疆信成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该公司于2009年12月18日、2010年1月26日在塔城日报刊登招商、拍卖公告,2010年2月3日拍卖流拍;2010年10月4日在工人日报刊登拍卖公告,2010年10月21日第二次拍卖因无人竞买再次流拍。现有人欲以人民币46万元购买该抵债资产。为此,新疆信成拍卖有限公司向联社递交降价报告。为了使该抵债资产尽快变现,经联社风险管理委员会2010年11月20日研究:同意将拍卖保留价49.52万元降至46万元来处置该抵债资产。
  2011年6月1日,市联社向自治区联社上报《关于申请处置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债资产的报告》,市联社拟对曹汉良抵债资产房屋进行处置。
  借款人曹汉良于1995年1月9日向原塔城市光明路信用社借款11.5万元,借款到期日为1995年8月29日,结欠本金余额11.5万元。1996年12月27日向原塔城市光明路信用社借款22190.40元,借款到期日为1997年3月30日,结欠本金余额22190.40元。两笔贷款本金137190.4元,利息78675.32元,合计215865.72元。
  光明路信用社于2000年9月11日与借款人曹汉良达成协议,以曹汉良一套两室一厅83平方米住宅楼抵偿所欠信用社上述贷款本息215865.72元中的部分贷款本息,房屋估价78675.32元。剩余贷款本息137190.40元借款人曹汉良以现金偿还。协议签订以后,借款人于2000年12月25日分两笔偿还本金63432.93元,利息78757.47元,合计142190.4元,剩余贷款余额73757.47元。2000年12月25日实际抵债资产入账金额为73757.47元,协议签订之后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现房屋由联社职工美宏庆暂住。该房屋抵债给信用社的时间已久,坐落在市开发区,离市区较远,交通也不方便,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市联社为及时化解债权风险,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拟对曹汉良抵债资产房屋进行处置,拟处置价格73757.47元,抵债资产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及相关税金由买受人承担。
  2011年6月1日,市联社向自治区联社上报《关于申请核销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债资产净损失的报告》,申请对乌鲁木齐商业银行东方支行抵债资产2辆林肯车、1辆丰田佳美车形成的实际净损失47万元进行核销处理。联社拟对市联社(原城市信用社)抵债资产净损失进行核销。
  乌鲁木齐商业银行东方支行拆借原塔城市城市信用社(现为诚信信用社)资金结欠115万元无法归还。1999年12月21日以一辆林肯车和一辆丰田佳美车共作价80万元、2000年9月28日以一辆林肯车作价35万元抵偿拆借资金。乌鲁木齐商业银行东方支行现已不存在(合并到乌鲁木齐商业银行中),塔城市城市信用社原责任人闵建已被开除,市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塔城市诚信农村信用社,为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诚信信用社,工作人员多已更换,现有原始资料很少,难以分清来龙去脉,长期挂账无法收回。至2008年12月26日,该抵债资产形成净损失47万元。
  2011年6月2日,市联社向自治区联社上报《关于申请核销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债资产净损失的报告》,联社拟对塔城市菜市场门面房抵债资产净损失进行核销。
  2011年6月2日,市联社向自治区联社上报《关于申请核销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债资产净损失的报告》,联社拟对东珠酒家房屋使用权抵债净损失进行核销。
  2011年6月29日,市联社向自治区联社上报《关于核销塔城市绿原良种牛业有限责任公司呆账贷款的请示》,塔城市绿原良种牛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不善倒闭且已注销,贷款状态为损失类,特向自治区联社申请核销该笔贷款。
  2005年4月18日,塔城市绿原良种牛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平,住址:塔城市伊宁路)以该公司名下两台JDT6920型大中轮式拖拉机作抵押,在联社营业部申请贷款50万元,贷款用途为购买喷灌设备,贷款于2005年11月30日到期。抵押的农机拖拉机经塔城市农机管理服务站办理了抵押登记及公证手续。该贷款到期后,由于该公司经营差、农产品滞销,难以偿还贷款。2005年11月28日申请展期6个月,2006年3月30日结欠本金443880元。2007年1月20日该公司倒闭(塔城市工商局注销该公司),公司财务由塔城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接管。塔城市人民法院执行抵押物时得知:两台JDT6920型大中轮式拖拉机系海关监管物资,绿原公司只能使用但无处置权,法院无法执行。2011年5月15日塔城市人民法院以(2006)塔执字第400号裁定书裁定此案执行终结。为清收该贷款,联社多次请求塔城市人民政府给予协调,但至今无进展。该笔贷款经办人为于平,责任人于平、王守凤。成员程文玉、薛书峰、王洪磊、宋秀梅、丁芙蓉研究后审批。借款人经营不善倒闭且已注销,法院裁定执行终结,再无其他财产可追偿,请求塔城市人民政府给予协调也无进展。该443880元呆账贷款已形成损失,无法收回。联社对相关责任人已进行相应处罚。

知识出处

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5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塔城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全书共23章、90节,全面记述了塔城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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