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管理制度建设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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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5399
颗粒名称: 三、管理制度建设
分类号: F832;F426;D92
页数: 2
页码: 376-377
摘要: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人民银行、银监局、自治区联社的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市联合社、联社逐步建立健全资产风险管理制度。
关键词: 联合社 农村信用合作 塔城市 资产风险管理 不良贷款

内容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人民银行、银监局、自治区联社的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市联合社、联社逐步建立健全资产风险管理制度。
  2007年5月16日,市联合社制定《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清收不良资产实施细则》《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置换不良贷款管理办法》《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表外资产管理实施意见》,同时为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联合社成立清收不良贷款领导小组。联社主要领导任正副组长,成员由各部室、各分社负责人组成。明确指导思想和原则,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定清收不良资产的工作目标、步骤方法、考核与奖惩办法。制定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的档案管理、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的内控管理、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的清收管理、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的会计制度,共二十一条管理办法;规定已核销贷款呆账和已置换不良贷款实施意见。
  2008年3月20日,市联合社制定《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分账管理实施细则》,成立资产风险管理部,管理全辖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工作。不良资产分账管理由联合社“一把手”负责,在联合社“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主管信贷副主任组织安排,资产风险管理部经理组织实施清收,形成各部门(分社)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资产风险管理部按照“比例管理、优化配置、绩效挂钩”的管理原则,核定清收专项费用和专项奖励费用,为资产风险管理部配经理1人、风险管理员3人、内勤人员1人,提供必需的交通工具,保证清收处置工作顺利进行。不良资产分账管理实行新老划段,基层信用社以2007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不良贷款(五级分类)为基数,由联合社风险资产管理部监督按计划清收。对2007年12月31日以后产生的不良贷款,在严格进行认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后,联合社资产风险管理部实施分账管理。未移交的不良资产由原机构负责组织清收处置。市联合社实行不良贷款压降双重考核机制。规定清收已核销贷款,按收回本金的30%、利息的80%给予奖励;收回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本息,分别按5%、20%、30%给予奖励。盘活损失类、可疑类贷款本息,最高按盘活金额的10%、5%兑现奖励,盘活奖励必须确保贷款形态发生变化,按该笔贷款本息收回额度予以奖励,但提取奖励金额不得高于利息收入。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抵债资产处置,按变现金额1%、3%、5%给予奖励。
  2008年3月26日,市联合社制定《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不良贷款清收奖励办法》,规定清收已核销贷款,按收回本金的30%、利息的80%给予奖励。收回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本息,按5%、20%、30%给予奖励。盘活损失类、可疑类贷款本息,最高按盘活金额的10%、5%兑现奖励。盘活奖励必须确保贷款形态发生变化,按该笔贷款收回额度予以奖励,但提取奖励金额不得高于利息收入。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抵债资产处置,分别按变现金额的1%、3%、5%给予奖励。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合格的承贷主体,原担保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或原不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原已失去诉讼时效的贷款重新恢复诉讼时效,按保全资产金额的3%兑现奖励。
  2010年10月26日,市联社出台《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06年底以前形成不良贷款损失责任追究的补充规定》,对于2006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非违法违规不良贷款,损失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不含5万元),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经济处罚的措施。
  1.损失金额在1000元(含)以上50000元(不含)以下的给予200~500元经济处罚。为让执行标准不存在差异,现对经济处罚执行下限予以明确:经济处罚执行下限=(文件规定的处罚上限-下限)×(贷款实际损失金额-文件规定损失金额下限)÷(文件规定的损失上限-下限)+文件规定处罚金额下限;经济处罚金额最后精确至10元以上。
  2.对其他不良贷款责任的认定、处理标准,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2006年年底以前形成不良贷款损失责任追究处理办法》执行。
  2011年4月28日,市联社出台《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责任认定补充规定》,规定对以前年度发放的贷款未按期清偿及无论何种原因借新还旧的责任人认定依据《塔城地区农村信用社贷款第一责任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对贷款第一责任人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推行贷款损失赔偿制,谁放款、谁清收,工效挂钩,责随人走的原则。为降低风险,信贷员轮岗、交流后再办理清息、偿还10%~30%本金的“借新还旧”贷款后,贷款责任人仍是原责任人,办理“借新还旧”贷款的信贷员承担管理责任。借新还旧贷款形成损失的,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9月8日,市联社出台《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规定联社资产风险部认为需要依法提起诉讼的,清收主任仍为原贷款责任人,贷款责任人须在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将逾期贷款的全套资料及需垫缴的诉讼费交资产风险管理部。当年到期贷款形成逾期超过30万元的,经联社风险管理部认定属实后,责令责任人限期清收;期满未完成的,下岗清收。形成逾期超过60万元的,除责任人下岗清收外,责令社主任限期清收。期满未完成的,社主任下岗清收。下岗清收期间仅发生活保障工资。自2011年9月1日起,逾期超过90天的贷款,不论金额大小,扣发责任人工资抵收责任贷款,直至清收完责任贷款本息。
  2012年8月30日,市联社制订《塔城市联社清退不良客户应急防范预案》,市联社成立“清退不良客户应急防范和处置领导小组”,联社理事长魏兴国为组长,主任林军亚、监事长毛志强、副主任宋秀梅、薛书峰为副组长,成员有张凤莲、李澜、任忠华、孟锦英、周艳、冷炳江、乔新泉、王德华、石宗菊、李新云、温永梅、顾英、张全文、王星、刘付林、陈国文、解海涛、贺电伟、王洪涛、陈勇、朱明。领导小组在联社监察保卫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的组织实施及第一时间的应急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纪检监察部经理周艳担任。应急实施细则采取“预防为主、全员参与、依靠组织、依靠处置”的原则和灵活多变的处置方法。

知识出处

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5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塔城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全书共23章、90节,全面记述了塔城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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