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哈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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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哈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4978
颗粒名称: 五、哈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2012年)
分类号: F832;F426;D92
页数: 5
页码: 347-351
摘要: 第一条 本社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关键词: 副主任 监督管理 社员代表大会 理事长 理事会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本社地址:哈巴河县人民路
  本社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892万元整
  第二条 本社是在本社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的,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社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本社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四条 本社的宗旨是:为本社社员服务,为本社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第五条 本社的经营活动,除中国人民银行有特别规定外,均在本社区内开展。本社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在充分满足社员正当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剩余资金可运用于非社员。
  第六条 本社坚持入社自愿、社员所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民主管理、勤俭办社的原则。
  第七条 本社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执行全国统一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业务、财务、会计、劳动工资等规章制度,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并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本联社的经营范围是:
  (一)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
  (二)办理个人储蓄业务;
  (三)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
  (四)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
  (五)买卖政府证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提供保管箱业务;
  (八)统一办理资金融通调剂业务和从事同业拆借;
  (九)银行卡业务;
  (十)办理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
  (十一)办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管理职能
  第九条 本信用联社对辖内信用社行使以下管理职能:
  (一)根据全国信用社统一的规章制度制定人事、劳资、信贷、财务、会计、稽核、保卫等方面的具体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辖内人事、劳资,统筹解决信用社职工退职退休经费,组织辖内职工培训教育。
  (三)制定并检查、考核辖内各分社信贷、财务计划执行情况,稽核、辅导各分社业务,综合汇总辖内会计、统计报表,按规定及时上报,组织辖内现金供应和回笼。
  (四)监察、处理辖内各分社案件,组织领导各分社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章 股金
  第十条 本联社采取股份合作制产权形式。本联社根据股金来源设置自然人股、法人股。
  第十一条 本联社股金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100股为一手,自然人入股起点100手,法人入股起点金额为人民币1000手的整数倍。
  第十二条 本联社股民以所持股参与本联社的管理,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三条 本联社股金中,单个自然人持股最高不超过股本总额的5%,单个法人持股最多不超过股本总额的15%,最大十户持股比率不得高于50%,新入股股金不得低于现有股金的2‰。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适当提高股东最低入股起点,三年内逐步调整至新增单一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增资扩股后股本总额的5‰,新增单一法人股东不得低于1%。
  第十四条 县联社股金中,单个职工持股最高不超过50万股,其中职工持股总额不超过股本总额的20%。
  第十五条 本联社使用记名式股金证,作为股民所有权凭证和参与利益分配的依据。
  本联社不接受本联社股金证作为质押标的。
  第五章 社员
  第十六条 凡辖内承认本社章程、承担社员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按规定缴纳股金,办理社员登记手续后,即成为本社的社员。
  第十七条 本联社股民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股民代表大会,行使表决权;
  2.选举理事、监事和被选举为理事、监事;
  3.对本联社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
  4.获得本联社金融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5.享有股金分红和参与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6.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转让股金和优先认购股金;
  7.本联社终止和清算后依法参加剩余财产分配;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及本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本联社股民承担以下义务:
  1.承认并遵守本联社章程;
  2.按其申请所认购的股本向本联社缴纳现金;
  3.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对本联社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4.维护本联社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联社合法开展各项业务;
  5.服从和履行股民代表大会的决议;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本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对本社发展做出贡献的社员,本社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违反本社章程的社员,本社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或处罚。
  第二十条 社员股金转让,应向本社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同意后,办理转让手续。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社实行民主管理,社员代表大会是权力机构。由本社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按社员人数的一定比例由本社社员选举产生,表决时每个社员一票。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本社理事会召集。经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提议,理事会可以召集临时社员代表大会。表决时每个社员代表一票。
  第二十三条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和审批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定和批准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五)对本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及清算方案等事项做出决议;
  (六)审议、审批本联社的发展规划,决定本联社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七)对本社其他重大事项做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 章程的修改,本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及清算方案,要经社员代表大会社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必须经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社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常设执行机构,由五至十一名理事(奇数)组成。理事均由社员担任,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行使职权到下届社员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理事为止。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更换理事长、副理事长;
  (四)决定本联社的经营计划和入股及投资方案;
  (五)制定本联社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本联社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本联社重大收购、回购本联社股金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在社员代表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联社的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九)决定本联社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本联社主任;根据主任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联社副主任、财务和信贷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本联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联社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听取本联社主任的工作汇报并检查主任的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或本联社的章程规定,以及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为法定代表人,主持理事会的工作;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的选举和更换,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须经过全体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三十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由五名以上(奇数)监事组成,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行使职权到下届社员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监事为止。监事应有本社社员代表、职工代表组成,本社理事、主任、副主任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信用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三)对理事会决议和主任的决定提出质疑;
  (四)监督信用社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
  (五)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章程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主持监事会工作。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和更换。监事长的选举和更换,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其他议案须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主任人选按《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的有关程序产生,理事会予以聘任,每届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主任、副主任不得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兼任。
  第三十五条 主任全面负责本社的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业务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提出内部管理制度的草案;
  (三)提出本社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经营计划草案;
  (四)提出本社年度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五)拟定本社内部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
  (六)决定对工作人员的奖惩和聘任或解聘职工;
  (七)推荐副主任选报理事会审议;
  (八)章程规定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本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社实行劳动合同制,原固定工经济待遇不变。本社从业人员一律采取考核聘用制度。本社员工有服从本社领导和管理,遵守本社及上级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八条 本社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农村信用社财务会计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本社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按规定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汇总全辖信用分社的会计报表,及时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局。
  第三十九条 本社依法纳税,税后可分配利润归全体社员所有,并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
  (二)提取一般准备金10%。
  (三)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10%。
  (四)结余部分按股本金总额进行分红,分红比例不得超过股本金余额的20%,结余部分以未分配利润方式留存。
  第四十条 本社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金;转增资本金时,以转增后留存本社的盈余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并按照股本结构公平扩增每股权益价值,向社员公告。
  第四十一条 本社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八章 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二条 本社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由理事会提出议案,并附解散的理由、解散的清算方案,社员大会做出解散决议,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局批准后依法进行清算。
  本社被依法撤销或关闭、被宣告破产的,应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规定》进行清算。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局批准后,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理事会发布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社理事会,修改权属本社社员代表大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起实施。

知识出处

哈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哈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本书是一部专业性志书,主要介绍哈巴河县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机构概况、经营成果、主营业务、企业管理、运行保障、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内容。全面展现了哈巴河地区信合人团结奋斗、开拓进取、励精图治的精神面貌和全力服务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宗旨。全书以客观翔实的资料,彰显地域特色、时代特色和专业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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