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体所有制体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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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2808
颗粒名称: 二、集体所有制体制
分类号: F832;F8;D92
页数: 3
页码: 87-89
摘要: 1958年年底,额敏县开展“人民公社化”,全县25家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始脱离“民办合作制”性质,进入“官办”时期。至1979年底,21年间,额敏县农村信用社由“合作制”演变为“集体所有制”。
关键词: 人民公社 额敏县 农村信用社 人民银行 信用社

内容

1958年年底,额敏县开展“人民公社化”,全县25家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始脱离“民办合作制”性质,进入“官办”时期。至1979年底,21年间,额敏县农村信用社由“合作制”演变为“集体所有制”。
  1958年6月15日至7月25日,一个多月的时间内,人民银行额敏县支行结束针对全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整社”工作。在全县建立便利群众的服务站38个,农村信用社聘请协储员250人,达到社社(人民公社)有人管,队队(生产队)有人问,受到群众拥护。至7月底,全县够入社条件的农牧业户数为7124户,已入社户数为7039户,达应入社户数的98.8%。够入社条件的农牧民为17796人,已经入社的为17010人,达应入社人数的94.57%,在全县基本实现信用合作化;应收股金为75889元,已收股金53716元,达应收股金的70.77%;存款余额168434元(转存银行115198元),较上年同期净增2.5倍;共发放贷款143432元,较上年同期发放贷款增加58.89%,解决5010户社员群众生产生活的困难。9月16日至10月15日,额敏县委、县人委将全县48个农业社和5个牧业社合并成立7个人民公社,规模最大的1000户,最小的200户,一般在600~700户。参加人民公社的农民达6938户,占全县总农户数的98%。原各区乡信用合作社随之改为各人民公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1959年1月21日,额敏县委、县人委开展整顿、巩固人民公社工作,将全县7个人民公社合并为6个人民公社,原各公社信用合作社随之改变隶属关系。2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新疆分行的决定,实行“两放”(下放人员,下放资产)、“三统一”(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流动资金)、一包(包财政任务)的财政管理体制,把额敏县各家农村信用社和设在各人民公社的人民银行额敏县支行的营业所合并,成立人民公社信用部,在国家“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流动资金”管理条件下,实行信贷资金差额包干。5月,中共中央决定停止“两放、三统一、一包干”。中国人民银行额敏县支行将已并入人民公社信用部的原营业所,全部重新收回县支行,把各个人民公社信用部内原25家农村信用社全部下放给各个生产大队,改制为25个信用分部。信用分部的工作人员由所在地的生产大队管理,经营盈余由生产大队统一核算,日常业务由生产大队和人民银行额敏县支行所在公社的营业所共同领导,“合作制”体制和“民办”性质被彻底改变。农村信用社原有的一套民主管理机构,至此全部自行消失。部分大队随意调用信用分部工作人员,挪用信用分部资金,对信用分部疏于管理,造成财务、账务混乱,长期不记账,贪污挪用现象时有发生。1960年春,额敏县信用分部组织机构不健全,组织领导人员缺额很大,妨碍各项业务的发展。有些农村信用分部由于资金基础薄弱和业务开展得不好,将集体存款用于贷款,造成资金周转困难,以致影响存款的支付,在社员中造成不良影响。部分信用社财务账务比较混乱,债权债务尚未落实,还存在着账据账实不符等诸多问题。人民银行额敏县支行对全县农村信用社进行整顿,健全与调整机构,配备和培训信用社干部,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1961年9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讨论和试行农村信用社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草案)的通知》指出,“现阶段我国农村金融组织有两种所有制:一种是全民所有制的国家银行,另一种是集体所有制的信用合作社。信用合作社是国家银行的助手,是农村劳动人民的资金互助组织,是我国农村社会主义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至年底,额敏县共有信用分部25个,其中一类信用分部12个,二类信用分部9个,三类信用分部4个。
  1962年4月至8月,额敏县发生边民外逃的“伊塔事件”,县域内万余名居民在苏联驻疆领事馆的长期策动、诱骗下,分数批越境去苏联。据统计参与越境去苏的群众16281人,经劝阻途中返回的14675人,实际进入苏联境内的1666人,损失牲畜19244头(只),误耕农田4万余亩。额敏县十月公社信用部阿某某参与并越境去苏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和人委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七师、八师和建工一师等单位抽调大批职工和干部组成“三代”(代耕、代牧、代管)工作组来额敏县帮助恢复生产。8月,又决定在额敏县境内沿中苏边境建立边境农垦团场。10月,额敏县对行政区划进行一次较大的调整,撤销胜利之光人民公社建制。人民银行额敏县支行按照县辖各公社新的区划调整情况,开始对全县信用社进行恢复整顿工作。
  1963年,按照人民银行自治区分行“加强领导,全面整顿,打歼灭战,消灭三类社”的要求,将整顿工作同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相结合,由社教工作队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规划,统一组织进行。上半年,人民银行额敏县支行对全县25家信用合作社,2个服务站,除牧业区2家信用合作社和2个服务站因迁移冬窝子未能整顿外,其他全部进行初步整顿。通过整顿绝大多数信用社建立民主管理制度,改选三名监事委员,理事主任由生产大队长负责,监事主任由大队支部书记负责。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制定业务计划和服务制度,查对信用社错账错款现象,改变以往会计一手包办的工作作风。1965年5月4日,中国农业银行额敏县支行确定信用合作社工作任务方针是以阶级斗争为纲,以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斗争为纲,以生产为中心,积极扶持贫下中农和贫苦牧民,打击高利贷活动为重点,并且整顿好信用合作社工作,大力开展存放款业务。12月12日,额敏县人民委员会决定撤销城镇人民公社,恢复镇人民委员会和红旗人民公社。原城镇人民公社信用合作社划归红旗公社。
  1970年至1974年5月,额敏县开始进行“一打三反”即打击现形反革命破坏活动、反对贪污盗窃、反对投机倒把、反对铺张浪费与清理阶级队伍运动。运动中树立贫下中农绝对优势,部分公社成立“贫下中农管理委员会”,开始对学校、农村信用社进行领导。
  1974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重申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性质、任务和作用,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控制与整顿。一是将农村信用社的存款和贷款纳入国家信贷计划,作为国家计划的组成部分;二是恢复农村信用社干部身份和经济待遇;三是对农村信用社的亏损进行补贴。1975年7月16日,额敏县库鲁木苏人民公社成立,原属突击人民公社的4个大队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划归库鲁木苏人民公社。1977年11月28日,国务院颁发《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提出信用社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各地一定要把信用社办好,明确要求“在明后两年内,要把银行和信用社整顿好”。
  1978年4月2日,人民银行新疆分行向自治区革委会上报《关于贯彻国务院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和有关农村(牧区)信用合作社问题的报告》。报告针对当时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1)信用社机构按人民公社建立,一个公社已有银行营业所和信用社的地方,所、社实行合署办公;(2)信用社人员编制要纳入县集体劳动工资计划;(3)信用社职工应由当地县(市)人民银行统一管理;(4)信用社职工待遇应与人民银行职工基本一致。5月,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农村金融机构的几点意见的通知》,要求在一个公社合并为一个机构,实行统一领导,挂两块牌子,使用两个印章,办理银行和信用社的各项业务。当年,额敏县信用社在人民银行县支行的领导和具体操作下,与所在的公社银行营业所合署办公,各项业务和银行接轨,完全按照银行的规则运作。

知识出处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额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

出版地:2015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额敏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志书全面记述了额敏县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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