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件审理与处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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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2527
颗粒名称: 三、案件审理与处置
分类号: F832;D92;F8
页数: 4
页码: 272-275
摘要: 1959年,人行托克逊县支行对托克逊县红旗公社南湖信用社审计检查,发现职工自盗500元现金的案件。人行托克逊县支行会同红旗人民公社研究决定,给予该职工开除的处分。
关键词: 联合社 经济问题 信用社 托克逊县 信贷员

内容

1959年,人行托克逊县支行对托克逊县红旗公社南湖信用社审计检查,发现职工自盗500元现金的案件。人行托克逊县支行会同红旗人民公社研究决定,给予该职工开除的处分。
  1963年,社教期间,人行托克逊县支行对全县信用社进行全面审计检查,检查发现托克逊县红旗公社一大队信用社职工挪用现金2789.69元的经济案件。人行托克逊县支行将查出的问题移交给新恢复的农业银行县支行,农业银行会同红旗人民公社核实后发现,有些证据不明确,红旗人民公社作出留用察看一年(下放生产队劳动一年)的处理决定。
  1964年8月,社教期间,托克逊县各人民公社会同农业银行县支行在各信用社开展社教活动,初步摸清了在前进人民公社三大队信用社员工当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了整改和处理,当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以做假账、费用重复记账、给客户不付利息及把自己的羊和关系人的羊以贷款的形式高价卖给农户等手段,挪用信贷资金3654.05元。对涉案人员,前进人民公社信用社将检查出的问题按照问题大小上报农业银行县支行和前进人民公社,前进人民公社核实情况后上报托克逊县县委,县委非常重视,作出批示,要求前进人民公社严肃处理,前进人民公社作出了对涉案人员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的决定。在此案中,开除7人,移交司法机关1人并被判刑。
  是年,前进公社一大队信用社,发生职工挪用现金500元的经济案件。一大队信用社将此情况上报前进人民公社,前进人民公社进行核实后作出开除公职的决定。
  1967年4月,“文化大革命”期间,群众组织认为红旗公社一大队信用社已处理的案件处理过轻,该职工被群众组织开除。
  1968年,人行托克逊县支行对前进公社一大队信用社进行检查,发现职工挪用200元的经济问题。人行托克逊县支行会同前进人民公社对该社主任、会计作出开除公职的决定。
  1969年,人行托克逊县支行审计检查托克逊县前进公社一大队信用社业务时,发现职工挪用现金300元的经济问题。人行托克逊县支行会同前进人民公社对该职工作出开除公职的决定。
  1977年,人行托克逊县支行,在群众路线教育期间,对托克逊县先锋公社五大队信用社进行了一次全面审计检查,发现职工挪用1000元的经济案件。人行托克逊县支行对该职工作出开除公职的处分。
  是年,人行托克逊县支行,审计检查托克逊县先锋人民公社三大队信用社业务时,发现职工挪用现金1000元的经济问题。人行托克逊县支行对该职工作出开除公职的处分。
  1979年,农行县支行根据人行县支行移交的线索对托克逊县前进公社信用社再次进行检查审计,发现职工挪用1238.28元的经济问题。人行托克逊县支行于1979年11月22日将此案件移交给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对该案件审理后于1980年6月24日作出免予起诉的决定。该决定转交给重新恢复的农业银行县支行,农行县支行对该职工批评教育后作出留用察看一年的决定。
  1981年,农行托克逊县支行在托克逊县河东人民公社信用社合并信用社期间,发现河东人民公社七分社收贷不入账,挪用对公存款共计15笔,金额1565元的经济问题。河东人民公社信用社将此问题上报农行托克逊县支行,支行将核实情况请示农业银行吐鲁番地区中心支行,1984年9月4日,农行中心支行作出批示,要求农行托克逊县支行开除该职工公职。农行托克逊县支行按照农行中心支行的批示,作出开除公职的决定。
  1985年,农行县支行,对伊拉湖乡信用社第六信用站审计检查时发现,职工收贷收息不入账的经济问题,金额5253元。该问题一直延续到1987年,伊拉湖信用社理事会和监事会才重新研究决定给予该职工开除公职的处分,并请示农行托克逊县支行和县联合社,联合社根据伊拉湖乡信用社的处理意见,决定给予开除公职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987年12月21日,农行县支行在核对棉花收购定额转账支票时,发现博斯坦信用社职工缴存款时进账单和定额转账支票不相符的经济问题,定额转账支票比进账单少12000元,联合社核实情况后,作出对该职工开除公职移交司法部门的处理决定,并请示农行托克逊县支行,农行托克逊县支行同意县联合社的处理决定。
  1991年5月12日,县联合社在审计检查伊拉湖乡信用社业务时,发现出纳短款13500元的经济问题,检查发现信贷员挪用3000元的经济问题,检查发现信贷员挪用客户500元的经济问题,检查发现出纳短款500元的经济问题。在此次检查时,发现该社会计、出纳、信贷员共7人,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违规违纪问题。县联合社决定对7名职工给予开除的处分。
  1996年8月,县联合社审计检查郭勒布依乡信用社业务时,发现一名职工现金长款125466.65元的经济问题,经细查确认实际短款123534.58元的经济问题。经县联合社研究,给予该职工开除公职并移交司法的处理决定。
  1998年,县联合社党委根据稽核部门查处的伊拉湖乡信用社二分社信贷员挪用资金73.24万元的案件,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决定,解除该职工的劳动合同,追缴挪用的款项,使损失降到最低,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998年11月,经托克逊县法院审理,被告人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17年。在公安部门对该职工实施逮捕前,联合社追回挪用资金57.14万元。
  2002年,县联合社稽核股对联合社营业部进行常规审计,检查发现一员工采取挪用客户存款、挪用社员入股资金、超额支付费用等手段,挪用公款232109元的经济问题。联合社党委研究决定:要求稽核股限期追回挪用款项,将损失降到最低,并给予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稽核股按期追回了挪用款项。
  2003年,县联合社要求稽核股对辖内农村信用社信贷员进行一次专项审计检查,检查发现河东乡一名信用社信贷员采取收贷收息不入账、假冒名贷款、挪用社员入股资金、挪用客户抵押存单利息等手段,共计挪用资金24.5万元的经济问题。针对这个问题,联合社党委研究决定:开除该职工党籍,解除劳动合同并移交司法机关的处分。经法院审理,该员工获刑3年。稽核部门追回挪用资金11万元。
  2003年,县联合社对辖内信用社信贷员进行轮岗,对夏乡信用社信贷员轮岗进行离任审计时,发现一名信贷员从1998年开始利用负责信贷工作的便利条件,利用收贷收息不入账、挪用存款客户资金、挪用社员入股资金、发放假冒名贷款等手段,挪用公款38万元的经济问题。针对这个问题,联合社党委研究决定:给予该职工开除党籍,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联合社稽核股追回了全部挪用款项。
  是年,县联合社稽核股对夏乡信用社信贷员进行轮岗离任审计时,发现一名信贷员在2002~2003年期间,采取收贷不入账、发放假冒名贷款等手段,挪用公款3.93万元的经济问题。针对这个问题,联合社党委研究决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挪用款项全部追回。
  2003年11月20日,托克逊县伊拉湖乡信用社3位储户各持一张定期储蓄存单,两张是1万元各一张,另一张是1.2万元。柜员发现三张存单没有存根,柜员将此情况立即向该社主任汇报,主任再次核对后将情况立即上报联合社,联合社询问开具存单的信贷员情况,该信贷员又主动交代了其他问题。针对这种情况,联合社立即安排审计人员对该信贷员进行了专项审计检查,发现该信贷员采取存款不入账的手段,挪用公款18.9万元的问题。在联合社核实该案件过程中,该员工在自己家中死亡,联合社将此情况立即报告县公安局,经公安局法医鉴定,该职工属于自缢身亡。
  2004年,县联合社审计部按照联合社的要求,对托克逊县郭勒布依乡信用社信贷员进行专项审计,检查发现,有一名信贷员采取收贷收息不入账、发放假冒名贷款、挪用入股社员入股资金等手段,挪用公款33.2万元的问题。针对这个问题,联合社党委研究决定,给予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2004年,托克逊县博斯坦乡群众集体到县联合社上访,告发博斯坦乡信用社信贷员当中存在假存单问题。县联合社立即要求稽核股成立检查组,对博斯坦乡信用社进行定向稽核检查,检查发现有一名信贷员采取存款不入账的手段,挪用客户资金161万元,共47笔的经济问题。针对这个问题,县联合社党委研究决定,给予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移交司法部门的处理决定。后经法院审理,该员工被判刑。
  2005年6月,吐鲁番银监分局针对博斯坦乡发生的特大经济案件,要求县联合社再次成立检查领导小组,对博斯坦乡信用社各项业务进行全面稽核检查。吐鲁番银监分局协调从吐鲁番市联合社、鄯善县联合社、县联合社抽调业务骨干成立了检查小组,吐鲁番银监分局二科副科级稽核员担任组长,吐鲁番市联合社总稽核担任主查,对博斯坦乡信用社进行全面稽核检查,经过历时一年的检查,发现博斯坦乡信用社会计、信贷员、分社主任3人,采取收贷收息不入账、挪用社员入股资金、支付没有存单底卡的存款、虚支存款利息、支付没有股金底卡的股金等手段非法挪用资金196.8万元的经济问题。针对这个问题,联合社党委研究决定,将涉案3人解除劳动合同,并移交司法机关,经法院审理,3人获1到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7年,县联社审计部对博斯坦乡信用社一名信贷员进行定向审计检查,检查发现该信贷员采取收贷收息不入账、挪用社员入股资金等手段,非法挪用信贷资金617059万元的经济问题。针对这个问题,联社党委研究决定,给予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移交司法机关的处分。经法院审理,被告人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7年,县联社稽核股针对2003年12月16日联合社稽核股发现的联合社营业部巴扎分社一名信贷员采取收贷收息不入账、发放假冒名贷款的手段,挪用信贷资金4.2万元的经济问题。建议县联社与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移交司法部门的意见上报联社,县联社党委研究决定,同意审计部的意见。经法院审理,被告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2007年11月,县联社解除了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
  2010年,县联社监察部针对2009年联社审计部审计博斯坦乡信用社一名信贷员采取客户存款不入账的手段,挪用资金4.5万元的经济问题,县联社监察部建议给予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移交司法部门的处理。并将建议报告上报联社。联社党委研究同意联社监察部的处理意见。经法院审理,被告人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2010年,县联社监察部根据联社审计部检查出的问题,依照自治区联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规定》的相关条款,提出了处罚建议并上报联社,经联社党委研究同意监察部的处罚建议。县联社监察部对相关人员给予了经济处罚,受处罚职工10人,处罚金额2000元,有效防范了各类操作风险。杜绝屡查屡犯行为的发生。
  2011年,县联社审计部在全年内外部审计检查中对查出的违规问题提出了处罚建议,县联社监察部根据审计部提出的建议,依照自治区联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规定》的相关条款,对在业务操作中违反制度的122人作出处罚,处罚金额12.31万元。
  2011年,县联社监察部针对2009年联社审计部发现的伊拉湖乡信用社一名信贷员采取收贷收息不入账等手段,挪用信贷资金8.6万元的经济问题,给出与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移交司法部门的建议意见上报联社,联社党委研究决定,同意联社监察部的处理意见。经法院审理,被告犯挪用资金罪,判处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2013年,县联社根据法院的判决书,解除了该职工的劳动合同。
  2012年,县联社审计部在全年内外部审计检查中发现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并提出了处罚建议8份,联社监察部根据审计部提出的处罚建议,依照自治区联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规定》的相关条款,作出处理意见并上报联社,县联社党委研究决定,同意监察部作出的处罚意见。内外部审计检查中发现违反制度的员工共48人次,处罚金额26549元。
  2013年,县联社监察部针对审计部内外部检查情况和作出的处罚建议,依照自治区联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规定》的相关条款,作出了处罚意见并上报联社,县联社党委研究决定,同意监察部对违规人员作出的处罚意见。2013年全年检查出的违反规章制度和屡查屡犯的职工180人次,处罚金额合计为54802元。
  2014年,县联社监察部根据联社审计部内外部检查情况和处理建议,依照自治区联社《职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规定》的相关条款,对违规人员作出了相应的经济处意见并上报联社,县联社党委研究决定,同意监察部提出的经济罚意见。全年共处罚218人次,处罚金额为176166元。

知识出处

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记录了县联社从建社至今60多年的历史过程。这部志浓缩了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事业与时俱进、不断成长的历史。从书里,我们看到了前辈们创业的艰难,看到了一代一代信合人不折不挠、无怨无悔的精神风貌,看到了托克逊县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壮大,令人敬佩,也发人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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