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贷款投放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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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236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贷款投放
分类号: F832;F426;F8
页数: 4
页码: 141-144
摘要: 托克逊县信用社成立初期,贷款对象主要是当地农户,贷款都是信用贷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社员一般是在指定的信用社申请贷款,一般不发放跨区贷款。农户贷款时一般由村干部介绍,由住村信用社员工按照自己的权限审查发放。其他非社员贷款一般由村干部或乡政府出具介绍证明,由指定的信用社审查同意后办理贷款发放手续。信用社按照“期限短、额度小、灵活周转”的原则发放贷款,解决社队、农户生活困难,贷款一般是春放秋收,自有资金富余的也有发放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贷款。
关键词: 县联社 农村信用社 联合社 信用社 信贷员

内容

托克逊县信用社成立初期,贷款对象主要是当地农户,贷款都是信用贷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社员一般是在指定的信用社申请贷款,一般不发放跨区贷款。农户贷款时一般由村干部介绍,由住村信用社员工按照自己的权限审查发放。其他非社员贷款一般由村干部或乡政府出具介绍证明,由指定的信用社审查同意后办理贷款发放手续。信用社按照“期限短、额度小、灵活周转”的原则发放贷款,解决社队、农户生活困难,贷款一般是春放秋收,自有资金富余的也有发放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贷款。贷款金额根据农户的实际情况,一般为2~50元。社队贷款主要用于购买小型农耕具、种子、化肥等。农户生活贷款主要是日常生活和生产用品,生产用品包括镰刀、铁锹等,生活用品包括过冬的棉衣、棉裤、棉鞋、棉帽等。这种贷款方式一直延续到“文化大革命”结束。
  1954年,县信用合作社贯彻上级银行资金统一集中使用、扶持生产的原则,每个生产季节前各信用社由社主任以实际提出放款重点和发放指标,经理事会、监事会研究通过,报当地党政部门批准,并报当地人行或农行备案后,将指标发给各村理事掌握发放。社主任经常了解、掌握、调剂各村指标。农户、互助组织贷款及社队贷款由生产队负责人介绍,信用社主任批准发放。对农业社或互助组贷款,按农业社、互助组的生产计划,由各信用社按规定办理发放。从信用社成立至1987年,托克逊县信用社一直沿用这种发放程序。
  1980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下达后,农村逐步实行了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信用社对联产计酬、包产组、承包户及社员贷款一视同仁、积极支持。在贷款额度上从实际出发,不拘于限额;在贷款期限上,按生产或经营周期确定,到期收回,按年结息,贷款期限适当延长。
  1985年后,县内乡镇企业和农村的养殖、农业承包专业户陆续出现并迅速发展,县信用社的贷款种类也开始逐渐增加,增加最多的是个体工商户贷款和专业户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是由贷款人所在地的村队或乡镇政府出具介绍信,贷款人持工商营业执照到所在地信用社申请贷款。信用社根据申请人贷款用途,安排贷款人所在地信用社信贷员进行了解,对符合条件的,经信用社主任审批同意后发放;专业户贷款是农、牧业专业户按照所从事的专业,在所在地乡镇、村委会开具证明到所在地信用社申请的贷款。
  1986年,全县信用社都制定了符合各自实际情况的贷款程序,对贷款申请、贷款方式、可行性调查研究、审批权限、贷款期限、贷款检查、贷款责任制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1988年县联合社成立后,联合社明确了信用社贷款审批权限。1万元以上的贷款报联合社主任同意并签字后发放。1万元以下(含1万元)、1000元以上的贷款由各信用社主任同意并签字后发放。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贷款由各信用社信贷员审批发放。农户贷款还是采用村委会主任出具介绍信,介绍贷款农户的品行、贷款用途和还款来源等。信贷员根据介绍信注明的贷款用途,确定贷款金额、用途和期限。
  1989年,信用社贷款由借款人提交贷款申请和必要的证件,分管信贷员根据贷款申请调查,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信用社按规定的权限审批才予以发放。其中,个体工商户贷款按审批权限发放,私营企业按乡村企业贷款审批权发放。是年,信用社为贷款户设立《企业贷款登记簿》《农户贷款登记簿》。
  1990年,托克逊县信用社认真贯彻农总行《贷款管理通则》,制定贷款管理程序和信贷管理责任制,做好贷款发放的前期工作,对大额贷款实行集体审批、集体检查,防止贷款投向不准,建立贷款档案,认真登记贷款审批、发放和效益情况。对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经营户和私营企业的贷款,每户贷款余额在1万元以上、不突破3万元的最高限额内的,由信贷员加注意见,信用社主任审批,信贷员组织贷款发放、收回,责任到人;超过3万元限额的,由信用社研究加注意见,报请县联合社审批后,信用社确定专人负责发放、收回;1万元以下的贷款由信用社自行划分审批权限。对乡镇村办企业贷款根据从严掌握的精神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在10万元以内的经信用社集体研究审批;贷款金额为10万~30万元的,报请县联合社审批;贷款金额为30万~100万元的,由县联合社提出评估调查报告,报请农行县支行信用合作科咨询。贷款批准后,信用社确定专人负责发放、收回。
  1992年,县联合社规范贷款的对象、申请、发放、监测、检查、收回和职责等各个方面,由信贷部门和会计部门对信贷分类反映和管理,即分类管理,信用社设立了专职或兼职的信贷负责人。
  1994年,按照农总行规定,全县信用社统一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进一步规范程序,完善贷款手续,县信用社按贷款占用形态、贷款风险度、贷款方式以及企业信用等级占用贷款等项目进行了信贷资产质量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连同附表上报县联合社。
  1996年,县联合社明确抵(质)押贷款手续,存单质押贷款必须具备存款行证明书和存单抵押贷款协议书、财产抵押物有贷款调查评估书、抵押贷款协议书、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书、法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有关部门等级文书和公证文书及风险财产保险单,贷款本金不能高于抵押物变现值的70%。
  1997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文件精神,信用社加大农业贷款投放力度,对农户小额贷款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或联保贷款的办法,解决有些专业户没有符合抵押条件的抵押物问题,方便农户贷款。当时联保贷款还不规范,有5人联保、3人联保等。
  2000年,县农村信用社贷款数据输入计算机,信用社信贷工作步入程序化管理。
  2001年,人行吐鲁番地区中心支行转发吐鲁番地区行署《吐鲁番地区牛羊育肥贷款实施暂行办法》,县联合社发放牛羊育肥贷款都是依照办法规定执行。
  2002年3月,人行吐鲁番地区中心支行下文明确辖区农村信用社期限的问题,要求辖内农村信用社按照贷款的用途、使用周期和项目实际所需时间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县联合社根据文件精神,要求各网点农村信用社在发放贷款时,严格执行文件精神。
  2002年,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印发《新疆农村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实施办法》,是年8月,县联合社在郭勒布依乡切克曼村进行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推行信用村(镇)制度建设试点工作。
  2003年,县联合社成立由班子成员、信贷股股长等人员组成的信贷审批小组,由联合社主任任组长。重新规范辖内农村信用社贷款权限,并设定权限。2004年8月,新疆银监局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印发《新疆农村信用社贷款审查委员会规则》《新疆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新疆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规程》。县联合社按照《规则》规范了联合社贷款委员会。2004年11月,新疆银监局转发《银监会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指引》,县联合社遵照执行。
  2006年,自治区联社成立后,规范了贷款的流程,发放贷款开始有章可循,县联社按照区联社贷款发放流程,完善了各项贷款发放制度。当年开始,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实施,为准确分类,县联社举办了多期贷款五级分类培训班,联社领导分片负责指导各网点分类工作。年底,县联社五级分类工作通过验收。
  2007年,县联社首次牵头,联合鄯善县农村信用社为托克逊县九龙投资有限公司发放社团贷款。从此,开启了县联社贷款“走出去、引进来”的先河。
  2010年6月,县联社组织辖内网点主任和部分机关科室负责人到阿克苏地区考察学习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发放情况,学习先进的管理办法。
  2011年,县联社首次在辖内农村信用社之间对信贷员进行轮岗,轮岗面达到100%。改变以往县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信贷员网点之间调岗的管理模式。此次轮岗是对以前贷款管理制度的一种新尝试,为防止关系户贷款、假冒名贷款和案件防控起到了很大作用。
  2013年6月,县联社对辖内网点信贷员进行了第二次轮岗,轮岗面达100%。

知识出处

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记录了县联社从建社至今60多年的历史过程。这部志浓缩了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事业与时俱进、不断成长的历史。从书里,我们看到了前辈们创业的艰难,看到了一代一代信合人不折不挠、无怨无悔的精神风貌,看到了托克逊县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壮大,令人敬佩,也发人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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