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维护债权债务合法权益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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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1965
颗粒名称: 二、维护债权债务合法权益
分类号: F832;D92;F8
页数: 2
页码: 313-314
摘要: 1996年年底,拜城县联合社正式与农业银行县支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脱钩前,大宛其信用社与农业银行县支行大宛其营业所的土地所有权一直没有严格界定和划分,脱钩后,关于土地归属问题产生分歧,经人民银行县支行多次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1997年8月22日,人民银行县支行向县土地管理局上报《关于对大宛其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营业所土地纠纷一事的处理建议》。随后,土地纠纷得到处理。
关键词: 农业银行 中级人民法院 土地使用权 县支行 当事人

内容

1996年年底,拜城县联合社正式与农业银行县支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脱钩前,大宛其信用社与农业银行县支行大宛其营业所的土地所有权一直没有严格界定和划分,脱钩后,关于土地归属问题产生分歧,经人民银行县支行多次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1997年8月22日,人民银行县支行向县土地管理局上报《关于对大宛其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营业所土地纠纷一事的处理建议》。随后,土地纠纷得到处理。
  2003年10月,拜城县有关单位和一名涉案当事人持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3〕823号民事判决书到温巴什分社,要求执行判决,将温巴什分社的土地及房产划分给他。11月3日,县联合社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关于拜城县农村信用联合社温巴什信用分社土地产权问题的申诉》,认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不了解案件关键因素、未掌握重要证据的情况下,做出错误判决。申诉如下:一是温巴什信用分社土地中原农业银行县支行温巴什营业所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县人民政府已于2002年划拨给温巴什信用分社,县国土资源局于2002年12月23日为温巴什信用分社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土地使用权已法定属温巴什信用分社。二是农业银行县支行与当事人进行的有关该土地的转卖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二条有关规定,已被县国土资源局宣布双方买卖行为无效,并对农业银行县支行处以16500元的罚款。三是当事人未认识到自己的买卖行为是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的行为和无效民事行为,向县人民法院进行起诉。2003年5月26日,县法院经过认真调查、开庭审理此案,以〔2003〕206号文件作出民事判决,明确农业银行县支行与当事人的买卖行为无效,判决当事人5日内退还农业银行县支行的土地和房产,农业银行县支行退还当事人的所谓“购土地款”11.5万元。四是1996年以前,信用社是农业银行县支行管理的下属机构,信用社和农业银行县支行的营业所在一块地皮上盖营业室和住宅房,其土地是以两家使用的理由申请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两家共有。1996年脱钩后,两家仍在一个院子办公,共守一个金库,土地面积和界限也没有进行明确划分,实际土地仍是两家共同使用,2002年12月3日,农业银行县支行以“会议纪要”协议将房产有偿转让给信用社,双方已签字生效(“会议纪要”由人民银行县支行见证),其土地使用权一并以“划拨”形式转移到信用社。五是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原告和被告双方都不是土地使用权法定所有人,争议该土地使用权的双方其主体资格都不具备,土地使用权的对象出现错误。县联合社要求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民事判决书的内容进行重新调查、合议,以维护信用社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知识出处

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方针,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对拜城县信合事业近60年来改革开放和发展变化进行整理,并在此基础上突出时代特色、地方特点和专业特征,努力揭示金融发展规律,是丰富拜城县信合企业文化建设内涵的重要载体,是一部集中反映拜城县联社建设与发展的综合史册,具有较强的行业性、资料性、实用性和鲜明的时代特征,是社会各界了解、认识拜城县联社的窗口,也是拜城县联社把握发展规律的必备资料。在体例上,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为基本体裁;在篇目设置上,采用章、节、目结构形式,其大框架以现代信用社体系结构为纲,共分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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