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非农业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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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1891
颗粒名称: 三、非农业贷款利率
分类号: F832;F8;F276
页数: 5
页码: 201-205
摘要: 1959年1月1日起,拜城县农村信用社对工业商业贷款利率按月利率6‰执行。
关键词: 流动资金贷款 农村信用社 联合社 贷款利率 月利率

内容

1959年1月1日起,拜城县农村信用社对工业商业贷款利率按月利率6‰执行。
  1965年,县农村信用社根据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关于调整现行储蓄存款及对信用社存、贷款利率的规定》,明确规定对社员的贷款利率为月利率7.2‰。
  1981年,县农村信用社根据《关于调整信用社贷款利率试点的通知》,对社队企业贷款区别不同行业,月利率为4.2‰~6‰;个人贷款区别生产、生活不同用途,月利率为4.8‰~10.2‰。
  1981年3月,县农村信用社根据《对信用社利差补贴、费用补贴和亏损补贴问题的通知》,按实际收回利息数计算,由银行补到4.2‰。
  1982年1月1日起,县农村信用社商业贷款利率为8.4%。
  1982年6月起,县农村信用社按照人民银行《单位定期存款暂行办法》,属于利率放开前拆入的资金逾期的,逾期部分按贷款逾期罚息标准计付利率。
  1983年11月,县农村信用社认真执行人民银行《关于信用社发放“三户”贷款实行浮动利率试点的通知》。
  1985年4月1日起,县农村信用社将商业贷款利率调整为9.6%。
  1988年9月1日起,县联合社将商业贷款利率调整为10.5%。
  1988年10月起,县联合社根据农业银行新疆分行《关于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对各项贷款利率上浮30%;乡村工业贷款,其中限额内贷款和临时贷款的利率比照调整后的乡镇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月利率7.5‰执行。
  1989年1月,县联合社根据《关于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报告》,明确贷款利率,在月利率7.5‰~10.50‰幅度内,在农业银行新疆分行统一确定的利率档次的基础上上浮30%,与各专业银行浮动幅度一致。
  1989年2月1日起,县联合社将商业贷款利率调整为12.0%。
  1990年3月21日起,县联合社根据农业银行新疆分行《关于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问题的补充通知》,执行新农银计发〔1990〕20号通知,不再执行新农银〔1989〕信字第4号通知。贫困户生活贷款月利率为7.50‰;农户一般生活贷款月利率为8.4‰;婚丧及耐用消费品贷款月利率为9.30‰。利率浮动幅度为30%。
  1990年8月,县联合社根据农业银行新疆分行《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利率及行社往来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贫困户生活贷款在基准利率7.8‰的基础上,实行下浮10%的幅度给予照顾。对农户一般生活、生产费用贷款,集体生产费用贷款,乡镇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从月利率8.4‰调整为7.8‰。对婚丧及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体户工业、商业、运输业、服务业、修理业、建房等贷款从月利率9.3‰调整为8.7‰。对固定资产贷款:一年以下从月利率8.4‰调整为7.8‰;一年以上至三年从月利率9‰调整为8.4‰;三年以上至五年从月利率9.6‰调整为9‰;五年以上从月利率9.9‰调整为9.3‰。对其他贷款利率实行上浮,上浮幅度为50%。
  1991年,县联合社根据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浮动等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实行上浮,一年以下基本建设贷款年利率8.46%。地方经济开发贷款按其贷款性质,执行不同的利率。流动资金贷款,按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固定资产贷款(含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贷款),按技术改造贷款利率执行。
  1991年5月8日,县联合社根据《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利率及行社往来利率的通知》,明确贫困户生活贷款月利率为7.2‰;农户一般生活贷款、生产费用贷款、集体生产费用贷款、乡镇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由月利率7.8‰调整为7.2‰;婚丧及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体户工业、商品运输业、服务业、修理业、建房等贷款由月利率8.7‰调整为8.1‰;固定资产贷款:一年以下由月利率7.8‰调整为7.05‰,一年以上至三年由月利率8.4‰调整为7.5‰,三年以上至五年由月利率9.3‰调整为7.95‰,五年以上月利率调整为8.1‰。
  1992年,县联合社根据农业银行新疆分行《关于人民币抵押贷款利率的通知》,明确抵押(含质押)贷款按年利率8.04%执行,只限用于流动资金抵押贷款。
  1993年1月,县联合社根据农业银行阿克苏地区中心支行《关于系统内资金往来账户设置和利率调整的通知》,调整系统内资金往来利率,基数借款利率由月利率6.0‰调整为6.06‰;临时借款(超计划借款)1~6个月按月利率6.9‰执行;到期不能归还,自动转入逾期户,按20‰加息。
  1993年3月,县联合社根据农业银行阿克苏地区中心支行《关于调整系统内资金往来利率的通知》,明确基数借款月利率为6.30‰;临时借款取消1~6个月,设1~3个月,月利率为6.9‰;临时借款到期不还,自动转入逾期户,按20‰加息;汇差借款月利率15‰。
  1993年7月11日起,县联合社根据农业银行新疆分行《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利率及行社往来利率并实行储蓄存款保值的通知》,对各项贷款年利率平均上调1.38个百分点;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由9.36%调整为10.98%;对贫困户生活贷款年利率由9.36%调整为10.74%;农户一般生活贷款、生产费用贷款、集体生产费用贷款、乡镇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由9.36%调整为10.98%;对婚丧及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体户工业、商业、运输业、服务业、修理业、建房等贷款年利率由11.25%调整为12.63%;固定资产贷款,一年以下年利率由9.18%调整为10.98%,一年以上至三年由10.80%调整为12.24%,三年以上至五年由12.06%调整为13.86%,五年以上由12.24%调整为14.04%;贷款利率仍实行上浮,上浮幅度为60%。
  1994年1月,县联合社根据《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各项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通知》,各项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为10.93%,各项流动资金贷款包括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贫困户生活贷款,农户一般生活贷款,生产费用贷款,集体生产费用贷款,乡镇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婚丧及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体户、工业、商业、运输业、服务业、修理业、建房等贷款。各项贷款实行上浮,上浮幅度为60%。是年,根据人民银行新疆分行《关于重申严格执行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利率的通知》,县联合社严格执行流动资金贷款各期限档次利率,对客户申请的六个月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在贷款期限内,严格按六个月期限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息。
  1995年6月,县联合社根据《关于调整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对贷款利率平均上调0.24个百分点;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由10.98%调整为12.06%;6个月期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由9.00%调整为10.08%;技术改造贷款和基本建设贷款的利率合并为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执行统一的期限档次;执行优惠利率的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除扶贫贴息贷款和银行系统印制企业基建储备贷款利率不变外,其他均分别上调0.54个和1.08个百分点。
  1995年12月21日起,县联合社按照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贷款加罚息办法的批复的通知》,对所有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一次性按日利率万分之七计收利息,对挤占挪用贷款在挤占挪用期间一次性按日利率万分之九计收利息;21日以前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1996年5月1日起,县联合社根据农业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将贷款年利率由10.26%调整为9.9%。将商业贷款利率上浮40%,这一上浮比例直到1998年7月1日。
  1997年3月27日起,县联合社按照人民银行新疆分行《关于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集体、个体工商户贷款执行一年期利率档次,其他贷款执行期限利率档次,按照“根据贷款期限选择同期利率档次”的基本原则执行。
  1998年10月31日,县联合社商业贷款利率为5.775%,上浮50%。
  1998年11月12日,县西城农村信用社根据《关于对拜城县西城农村信用社调整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批复》,明确贷款利率可上浮10%~50%。
  1999年8月,县联合社按照《关于进一步扩大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等问题的通知》,明确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50%不变;对中小型企业的贴现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上浮后的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对大型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10%,最低下浮幅度10%不变;对个人住房贷款、优惠利率贷款利率不上浮。
  2003年7月,县联合社按照《关于重申存贷款利率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按贷款合同签订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贷款合同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短期贷款按季结息的,每季度末月20日为结息日;按月结息的,每月20日为结息日;对中长期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贷款根据贷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每满一年后,再按当时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中长期贷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20日为结息日;对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每年1月1日,按相应档次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水平,个人住房贷款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利随本清法)两种还款方式,借款人根据需要选择还款方式,但一笔贷款合同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不得更改;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上浮30%,最低下浮10%。
  2003年年末,人民银行下发贷款利率区间扩大政策范围后,县联合社随即对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进行调整,质押贷款上浮30%,抵押贷款上浮60%,个体工商户联保贷款上浮70%,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上浮20%,2004年1月1日开始执行,后因借款人普遍反映贷款成本过高、承受能力不足、担保抵押风险增大等原因,县联合社先后于2004年5月1日、2004年10月29日、2005年1月1日三次调整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个体工商户联保贷款和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上浮比例。
  2004年1月1日起,县联合社按照《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各项贷款(不含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中、长期贷款利率由原来一年一定,改为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方式,5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自主确定;逾期贷款罚息利率由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同时,按照《关于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有关问题的通知》,扩大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到[0.9,2],即信用社贷款利率下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下限系数0.9,上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上限系数2。
  2004年10月,县联合社根据《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贷款利率仍实行上限管理,最大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质押贷款利率上浮20%,抵押贷款利率上浮30%,个体工商户联保贷款利率上浮60%,企业流动资产贷款利率上浮20%,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
  2005年3月17日起,县联合社对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改按商业性贷款利率执行,下限利率水平为相应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5年期以上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6.12%的0.9倍;在合同期内贷款利率的调整由一年一定,改为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个人住房贷款逾期执行商业性贷款的罚息利率,由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2005年3月17日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上调各档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18个百分点。其中,5年期以下贷款由年利率3.78%调整为3.96%;5年期以上贷款由年利率4.23%调整为4.41%。
  2005年10月18日,县联合社在《关于调整贷款浮动利率的通知》中明确,2005年10月20日起,各分社执行质押贷款(包括存单、股金、国库券等)利率上浮30%;抵押贷款利率上浮60%;企业贷款利率上浮50%;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上浮80%。
  2008年5月7日,县联社在《关于调整非农业类贷款利率的决定》中指出,2008年5月10日起,将非农业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包括农村个体工商户和非农业类企业客户)贷款利率,由原来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50%~60%,统一调整为上浮100%。
  2008年6月24日,县联社在《关于对贷款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中明确,2008年6月1日起,对于城、乡个体工商户,凡在县联社入有股金、开有基本账户,与县联社合作良好,有贷款意愿,且符合贷款条件者,根据股金的多少实施不同的贷款利率;入股金额在2万~5万元的贷款客户,在同档次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按上浮90%执行;入股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贷款客户,在同档次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按上浮80%执行。对非农业类公司法人客户(包括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法人),在县联社开有基本账户,与县联社合作良好,有贷款意愿、符合贷款条件的,根据股金的多少实行不同的贷款利率;入股金额在10万~20万元的贷款客户,在同档次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按上浮90%执行;入股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贷款客户,在同档次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按上浮80%执行。凡是存单质押类贷款,各项手续齐全、符合贷款条件者,均在同档次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0%执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非农业类企业、其他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包括农村个体工商户和非农业类农村企业客户)的贷款,不符合县联社以上入股条件者,一律在同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00%执行。
  2009年1月1日,县联社对贷款利率进行调整。城乡个体工商户,凡在县联社入有股金、开有基本账户,与县联社合作良好,有贷款意愿、且符合贷款条件者,根据股金多少实施不同的贷款利率;入股金额在5000~2万元的贷款客户,在同档次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60%执行;入股金额在2万~5万元的贷款客户,在同档次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执行;入股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贷款客户,在同档次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40%执行。对非农业类公司法人客户(含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在县联社开有基本账户,与县联社合作良好,有贷款意愿、符合贷款条件的,根据股金多少实行不同的贷款利率;入股金额在10万~20万元的贷款客户,在同档次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入股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贷款客户,在同档次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40%。凡存单质押类贷款,各项手续齐全、符合贷款条件者,均在同档次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20%。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非农业类企业、其他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含农村个体工商户和非农业类农村企业客户)贷款,不符合以上入股条件者,在同档次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70%。
  2008年10月27日起,县联社根据《关于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县联社在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上按优惠条件给予支持;对非自住房、非普通住房的贷款条件,县联社适当予以提高。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其中,五年期以下由4.32%调整为4.05%,五年期以上由4.86%调整为4.59%。

知识出处

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方针,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对拜城县信合事业近60年来改革开放和发展变化进行整理,并在此基础上突出时代特色、地方特点和专业特征,努力揭示金融发展规律,是丰富拜城县信合企业文化建设内涵的重要载体,是一部集中反映拜城县联社建设与发展的综合史册,具有较强的行业性、资料性、实用性和鲜明的时代特征,是社会各界了解、认识拜城县联社的窗口,也是拜城县联社把握发展规律的必备资料。在体例上,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为基本体裁;在篇目设置上,采用章、节、目结构形式,其大框架以现代信用社体系结构为纲,共分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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