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款利率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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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1885
颗粒名称: 一、存款利率发展
分类号: F832;F8;F830
页数: 4
页码: 191-194
摘要: 1954年,拜城县农村信用社存款利率与一般银行存款利率一致,按农村储蓄利率计息。
关键词: 农村信用社 联合社 存款利率 人民银行 活期存款

内容

1954年,拜城县农村信用社存款利率与一般银行存款利率一致,按农村储蓄利率计息。
  1955年9月起,县农村信用社根据人民银行调整利率的通知,存款利率与银行取得一致,执行国家银行统一规定的利率。
  1956年,县农村信用社存款利率为活期月利率2.4‰,定期月利率6.6‰。
  1965年,县农村信用社根据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关于调整现行储蓄存款及对信用社存、贷款利率的规定》,明确调整储蓄存款利率的原则是有利于培养人民群众勤俭建国、勤俭持家的社会风尚,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社会主义思想觉悟,实行政治动员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照顾广大小额存户利益。6月1日起,六个月以内的储蓄存款,一律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月利率1.8‰;定期六个月储蓄存款利率,月利率2.7‰;定期一年储蓄存款利率,月利率3.3‰;一年以上定期存款,按一年定期利率计算;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按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算。
  1980年起,县农村信用社根据人民银行新疆分行、农业银行新疆分行《关于活期储蓄自1980年起改在6月30日结算的通知》,活期结息日期改在每年6月30日进行,到次年6月30日。
  1980年7月1日起,县农村信用社活期储蓄存款利率从月利率1.8‰调整为2.4‰。
  1980年9月,县农村信用社根据《关于“改革信用社体制,搞活信用社工作讨论提纲”征求意见的通知》,将存款利率调整为高于银行的10%。
  1988年10月,县联合社根据农业银行新疆分行《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严格按照新标准,计算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利率。
  1989年1月,县联合社根据《关于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报告》,存款利率浮动幅度在国家统一规定的利率基础上(除矿区、城镇)上下浮动22%。
  1989年2月1日起,县联合社根据农业银行新疆分行《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中有关具体事宜规定的补充通知》,严格执行新存款利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存款计息范围不变;1989年2月1日以前发行的大额定期存单,按原规定利率计息,不实行分段计息。
  1989年3月,县联合社根据《关于调整信用社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各项存款(包括各类储蓄)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及四家专业银行存款利率调整规定执行。根据资金供求情况,除城镇、工矿区外,存款实行浮动利率,浮动幅度在20%以内。
  1989年6月1日,县联合社根据《关于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利率浮动问题的通知》,实行存款浮动利率。浮动原则是“高进高出、保本微利”。各项存款上浮幅度不超过70%。
  1990年8月,县联合社根据农业银行新疆分行《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利率及行社往来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吸收的城乡居民、企事业单位存款,一律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各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1991年1月1日起,县联合社执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接受人民银行对利率的管理、监督,按人民银行要求提供文件账簿、统计资料和有关情况。城乡居民活期存款每年结息一次,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定期储蓄存款不计复息。企业活期存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20日为结息日。
  1991年4月21日起,县联合社取消一个月期档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9个月期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年利率为6.48%。
  1992年1月,县联合社根据人民银行新疆分行《关于定活两便储蓄计息问题的通知》,对存期不足三个月的,按天数计活期利息;存期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不满半年的,整个存期按定期整存整取三个月利率打九折计息;存期半年以上(含半年),不满九个月的,整个存期按定期整存整取半年利率打九折计息;存期在九个月以上(含九个月),不满一年的,整个存期按整存整取九个月利率打九折计息;存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无论存期多长,整个存期一律按整存整取一年期利率打九折计息。
  1992年,县联合社根据农业银行新疆分行《关于调整大额定期储蓄存款计息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1989年2月1日以前存入的,按调整后的利率分段计息,利率仍上浮5%,直至存款到期日;1989年2月1日以后开户的,均按调整后的利率计息,一年、二年期的利率上浮5%,三年期以上的给予保值,但利率不上浮;逾期部分均按原定存期的同档利率分段计息,不上浮。
  1992年10月,县联合社按照人民银行新疆分行、农业银行新疆分行《关于进一步扩大推行农副产品收购定额支票结算办法》,对定额支票采取自签发之日起,在一个月内取现的不计利息,满一个月后,自签发之日起,按定活两便储蓄计付利息。是月,县联合社按照农业银行新疆分行《关于定活两便计息问题的复函》,统一定活两便储蓄计息方法。
  1993年7月1日起,县联合社根据农业银行新疆分行《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利率及行社往来利率并实行储蓄存款保值的通知》,对各项存款年利率平均上调1.35个百分点;城乡居民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活期存款由年利率2.16%上调到3.15%;城乡居民和企业、事业单位定期存款(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八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年利率平均上调1.72个百分点;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中的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定活两便存款利率也相应上调。
  1993年8月,县联合社按照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补充通知》,单位定期存款逾期不支取超过原存单期限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对活期存款不计息的单位,逾期部分也不计息。
  1993年12月,县联合社按照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对被冻结的款项,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计付利息,在扣划时其利息付给债权单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不计付利息。
  1997年3月,人民银行县支行采取抽查方式利用3天时间,对大桥乡、布隆乡、城镇信用社和县联合社营业部的存款利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第一季度传票共45本,其中存款4883笔,金额585万元,经查4家网点能认真执行存款利率有关规定。
  1997年11月,县联合社根据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对存款利率进行下调,调整后的各档次年利率为7天1.80%,15天1.89%,一个月1.98%,二个月2.07%,三个月2.16%。
  1998年1月1日起,县联合社根据《关于对养老保险基金活期存款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对养老保险基金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年利率为2.88%,1998年1月1日以前存入的活期存款以1月1日为界分段计息。计、结息办法按单位活期存款办理。
  1998年4月,县联合社根据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存款年利率调整为7天1.80%,15天1.89%,一个月1.98%,二个月2.07%,三个月2.16%,六个月2.70%,九个月3.15%,一年3.42%。
  1998年第二季度,人民银行县支行采取抽查方式,利用5天时间,对亚吐尔、布隆、大桥、米吉克和温巴什5家信用社的存款利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共查传票120本,其中存款150笔、金额25.9万元,经查5家网点能认真执行存款利率有关规定。
  1998年11月30日,人民银行县支行与县联合社组成检查组,利用4天时间,采取抽查方式,对温巴什、克外孜力克、赛里木、托克逊、老虎台5家信用社的存款利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利率调整后的执行标准,共查传票62本,各种借据凭证400余份,其中存款170笔、金额33万元,经查5家网点能认真执行存款利率有关规定。
  1999年3月,县联合社认真执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加强利率管理工作。
  1999年第二季度,人民银行县支行采取抽查方式,利用4天时间,对亚吐尔、米吉克、大桥、克外孜力克4家信用社的存款利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是利率调整后至1999年年初各信用社所发生的存款业务,执行利率是否正确等。
  2002年7月21日,县联合社研究决定为克孜尔等13家信用社购买自动调整储蓄利率电子利率牌,单价4000元/个,共计5.6万元。7月26日,县联合社向人民银行县支行上报《关于购买储蓄存款电子利率牌的报告》。
  2003年7月,县联合社按照《关于重申存贷款利率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通知存款,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相应利率水平和实际存期计息,利随本清。对保证金存款,按单位存款利率计息、结息。对养老保险基金存入的活期存款,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计、结息办法按单位活期存款办理。
  2004年10月,县联合社根据《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建立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制度,以人民银行规定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为上限,实行存款利率下浮制度。范围包括吸收的企事业单位存款、城乡居民储蓄存款。
  2005年6月,县联合社根据《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个人活期存款按季结息,按结息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到清户前一日止;单位活期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20日为结息日;以居民储蓄整存整取定期存款的期限档次和利率水平为标准,统一个人存款、单位存款的定期存款期限档次;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定活两便、存本取息、零存整取和整存零取等其他存款种类的计、结息规则,以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存款利率上限为原则。
  2007年2月,县联社各网点挂牌公告人民银行储蓄存款利率;对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利息。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利息。活期储蓄存款在存入期间遇有利率调整,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全部支取活期储蓄存款,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储蓄存款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的,信用社依据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办理过户手续。
  2007年,县联社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养老保险基金存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1月1日起,对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按同期居民存款利率计息。2003年1月起,按三个月整存整取优惠利率计息。1998年1月1日起,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息;2006年1月起,对上述两户活期存款办理协议存款业务,不再执行三个月整存整取优惠利率。
  2009年,县联社根据《关于向客户告知利息计算方法的通知》,印发《拜城县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利息计算方法告知书》,在各营业网点张贴,并做好客户询问解释说明工作。

知识出处

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方针,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对拜城县信合事业近60年来改革开放和发展变化进行整理,并在此基础上突出时代特色、地方特点和专业特征,努力揭示金融发展规律,是丰富拜城县信合企业文化建设内涵的重要载体,是一部集中反映拜城县联社建设与发展的综合史册,具有较强的行业性、资料性、实用性和鲜明的时代特征,是社会各界了解、认识拜城县联社的窗口,也是拜城县联社把握发展规律的必备资料。在体例上,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为基本体裁;在篇目设置上,采用章、节、目结构形式,其大框架以现代信用社体系结构为纲,共分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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