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抵、质押贷款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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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1876
颗粒名称: 二、抵、质押贷款
分类号: F832;D92;F426
页数: 2
页码: 182-183
摘要: 1991年,县联合社根据农业银行新疆分行《关于人民币抵押贷款利率的通知》,明确企业用定期存款做抵押,办理流动资金抵押贷款,只限于企业临时性资金需要,抵押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关键词: 借款人 县联社 信用合作社 个人质押贷款 存单质押贷款

内容

1991年,县联合社根据农业银行新疆分行《关于人民币抵押贷款利率的通知》,明确企业用定期存款做抵押,办理流动资金抵押贷款,只限于企业临时性资金需要,抵押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1992年,县联合社根据《关于农村信用社对三、四类企业贷款实行财产抵押的通知》,认真做好企业贷款抵押工作。
  1995年,县联合社根据《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认真做好个人定期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工作。
  1997年,县联合社根据人民银行《关于暂停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和进一步加强定期存款管理的通知》,积极组织开展对未到期存单质押贷款(不含10万元以下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小额抵押贷款业务)进行清理和审查。暂停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加强定期存款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打击经济犯罪。
  2007年2月,县联社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个人质押贷款坚持“以存定贷,凭证质押,到期归还,逾期扣收”的原则,贷款实行调查、审批、检查的审贷分离和岗位制约制度。个人质押贷款在确保贷款本息能足额收回的前提下,每笔贷款额度不超过质押凭证面额的90%。个人质押贷款的期限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但最长不超过质押权利凭证到期日;若为多张凭证质押,在确保贷款本息能足额收回的前提下,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凭证最迟到期日。个人质押贷款执行同期贷款利率和有关计息规定,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2010年7月2日,县联社向自治区联社上报《关于开办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业务的申请》。制定《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操作流程》。8月2日,自治区联社批复同意县联社开办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县联社明确借款人必须具备8个条件。
  2010年7月,县联社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操作流程》,明确规定申请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8个条件。
  2010年7月,县联社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贷款对象是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个体经营户、企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贷款必须用于农业生产、农业开发。是月,县联社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代发工资账户权利质押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明确借款人必须具备6个条件。贷款用途:1.购置耐用消费品、旅游、子女上学等生活消费;2.住房装修等。
  2011年2月18~22日,县联社根据阿克苏银监分局《关于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存单质押贷款进行风险排查通知》,对辖属营业网点(客户部)开展存单质押贷款专项检查。截至2011年1月31日,县联社质押贷款共10笔,贷款余额39.8万元,其中,质押农户贷款5笔,余额10.8万元,分别为托克逊信用社、温巴什信用社和县联社客户部经办;质押其他贷款5笔,余额29万元,为县联社客户部经办。经检查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具有质押贷款条件、稳定的经济收入、质押人和借款人在县联社开立存款,账户没有违法和不良行为情况。通过翻阅质押贷款资料,发现质押人质押申请、质押人同意承诺、质押人贷款质押合同、贷款社与借款人约定还款期限扣收贷款本息协议等内容符合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检查发现贷款期限无超过质押物品期限的情况;未发现虚假存单质押情况;质押存单冻结和保管情况符合要求;质押存单与库存现金一起保管,核算在表外科目。

知识出处

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方针,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对拜城县信合事业近60年来改革开放和发展变化进行整理,并在此基础上突出时代特色、地方特点和专业特征,努力揭示金融发展规律,是丰富拜城县信合企业文化建设内涵的重要载体,是一部集中反映拜城县联社建设与发展的综合史册,具有较强的行业性、资料性、实用性和鲜明的时代特征,是社会各界了解、认识拜城县联社的窗口,也是拜城县联社把握发展规律的必备资料。在体例上,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为基本体裁;在篇目设置上,采用章、节、目结构形式,其大框架以现代信用社体系结构为纲,共分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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