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体工商户贷款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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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1875
颗粒名称: 一、个体工商户贷款
分类号: F832;F426;D92
页数: 2
页码: 181-182
摘要: 个体工商户贷款是指县联社为解决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季节性、临时性的合理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县联社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以“小额、流动、分散”为信贷原则,办理、发放个体工商户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和双签制度发放贷款。根据贷款管理责任制度规定,落实贷款责任,造成风险和损失的,根据贷款管理责任制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关键词: 县联社 贷款余额 生产经营 个体工商户 明确规定

内容

个体工商户贷款是指县联社为解决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季节性、临时性的合理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县联社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以“小额、流动、分散”为信贷原则,办理、发放个体工商户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和双签制度发放贷款。根据贷款管理责任制度规定,落实贷款责任,造成风险和损失的,根据贷款管理责任制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006年,县联合社发放个体工商户贷款5332万元,以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
  2010年7月,县联社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个人生产经营贷款遵循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简便快捷的原则。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用途仅限于借款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的正常资金周转需求,贷款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以及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条件:1.年满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0周岁;2.在经营社所在地有固定住所和常住户口,或经营场所在经营社服务辖区内;3.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在信用社和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及其他相关个人信用系统中无任何不良记录;4.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5.能提供经营社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担保;6.在经营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7.所从事的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则上在其经营领域有1年(含)以上从业经验和良好从业记录,且有一定的自有资金,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量稳定;8.县联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2011年,县联社设立个人业务部,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存、贷、汇业务咨询服务,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对存款、中间业务进行营销,个体工商户贷款迅猛增长。年末,县联社个体工商户贷款余额1375万元,比2010年的271万元增加1104万元,增长4.1倍。
  2012年年末,县联社个体工商户贷款余额805万元。

知识出处

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方针,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对拜城县信合事业近60年来改革开放和发展变化进行整理,并在此基础上突出时代特色、地方特点和专业特征,努力揭示金融发展规律,是丰富拜城县信合企业文化建设内涵的重要载体,是一部集中反映拜城县联社建设与发展的综合史册,具有较强的行业性、资料性、实用性和鲜明的时代特征,是社会各界了解、认识拜城县联社的窗口,也是拜城县联社把握发展规律的必备资料。在体例上,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为基本体裁;在篇目设置上,采用章、节、目结构形式,其大框架以现代信用社体系结构为纲,共分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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