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法律责任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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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新疆通志 公路交通志(1986~2005)》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1163
颗粒名称: 第十章 法律责任
页数: 2
页码: 961-962

内容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运政机构处以警告或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或者暂扣15日以内道路运输证:
  (一)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不按规定的班次、时间发车的;
  (二)道路旅客运输车辆超员运行的;
  (三)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故意绕行、拒载乘客、不使用或不正确使用里程计价器的;
  (四)客、货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进行二级维护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运政机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停产停业: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接受经营许可证的年度审验的;
  (二)道路旅客运输、零担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批准的线路经营的;
  (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站、点运送乘客,中途无故更换车辆或将乘客转由他人运送以及强拉旅客乘车的;
  (四)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者不执行车辆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填写、签发汽车二级竣工出厂合格的;
  (五)车辆检测不按实测数据或者未经检验填写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单的。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涂改、伪造、倒卖和非法转让道路运输有关证牌、标志、客票、路单、运单的,由运政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运政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一)未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超越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二)维修经营者承修报废车辆、擅自改装或利用配件拼装车辆的;
  (三)不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培训驾驶员、滥发培训结业证的;
  (四)外国籍运输车辆违反双边、多边汽车运输协定及有关运输协议的;
  (五)使用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条件的车辆运送危险货物的。
  第五十八条 逾期不缴纳道路运输规费的,按日收取应缴纳规费额5‰的滞纳金。
  第五十九条 运政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无道路经营运输许可证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无证从事限运、涉外运输物资和危险货物运输以及抗拒检查、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为,可以采取暂扣行驶证或车辆的行政措施。
  暂扣行驶证的,由运政机构出具自治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监制的暂扣凭证。
  运政机构暂扣行驶证或车辆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第六十条 违法车主自证件或者车辆被扣之日起1个月内,应当到运政机构接受处理。车主接受处理后,运政机构应当在3日内发还车辆、证件及随车物品。
  运政机构对暂扣车辆在规定期限内应当妥善保管。除不可抗力外,造成车辆及随车物品遗失、损坏的,应予赔偿。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二条 运政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
  (三)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
  (四)非法设立检查站,拦截车辆的;
  (五)违反规定收费、罚款的;
  (六)违反规定滥发证、照的;
  (七)非法扣车、扣押证件的;
  (八)侵犯道路运输经营者人身、财产权利的。

知识出处

新疆通志 公路交通志(1986~2005)

《新疆通志 公路交通志(1986~2005)》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2015

全书以翔实的史料、正确的观点、流畅的文笔全面记述了新疆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变化历程。新疆公路交通20年沧桑巨变,记载着新疆交通人20年的艰辛和开拓,见证了新疆交通行业“发展交通、服务社会、人便于行、货畅其流”的使命,体现了“大道为公、畅通天下、共享文明”的核心价值,传递着“艰苦奋斗、勇于创新、不畏险阻、团结奉献”的交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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