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路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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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新疆通志 公路交通志(1986~2005)》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1149
颗粒名称: 第四章 路政管理
页数: 2
页码: 953-954

内容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国道、省道、专用公路、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兵团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兵团养护、管理的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的领导。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已立项即将开工和正在建设的公路项目实施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划定,依照国务院的规定,以公路边沟外缘起(无边沟的以坡角外3.5米)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国道不少于20米;
  (2)省道、专用公路不少于15米;
  (3)县道、乡道不少于10米;
  (4)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隔离栅外侧不少于50米,立交桥外侧控制点连线以外不少于100米。
  第二十七条 规划和新建城镇、居民区、开发区,其边缘应与国道、省道边沟外缘保持不少于100米的距离,并应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建设,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和畅通。
  第二十八条 在建筑控制区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架设管线、光缆、电缆等设施,事先应经过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本办法实施前的建筑控制区管理,按照国务院《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建筑控制区内原有的合法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改建、扩建、翻建;根据公路建设或安全通行的需要必须拆除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补偿。
  本办法实施后建筑控制区的管理,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行。
  第二十九条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大中型公路桥梁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不得进行挖砂、采石、取土、采矿、倾倒废弃物、爆破及其他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倾倒垃圾、冰雪、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放牧牲畜、利用公路边沟灌溉农田、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在公路上行驶车辆,不得抛弃、散落物品,不得滴漏、流淌液体或拖刮路面。车辆因故障等原因需要在公路上停放的,应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禁止以摆放石块、木料等障碍物方式设置警示标志。
  第三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清理公路,检查公路标志、标线是否齐全、明显,保证公路畅通和行车安全。
  第三十二条 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时,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其应付责任,承担相应的公路路产赔偿责任。
  因重大灾害或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交通受阻的,公路管理机构应通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并可以对部分路段实行限时关闭。需全路限时关闭时,应报告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并发布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路路政稽查车辆应设置统一、明显的标志和警示灯。遇有抢险、清障、交通事故等紧急情况时,稽查车辆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的路线和方向可以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
  路政稽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知识出处

新疆通志 公路交通志(1986~2005)

《新疆通志 公路交通志(1986~2005)》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2015

全书以翔实的史料、正确的观点、流畅的文笔全面记述了新疆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变化历程。新疆公路交通20年沧桑巨变,记载着新疆交通人20年的艰辛和开拓,见证了新疆交通行业“发展交通、服务社会、人便于行、货畅其流”的使命,体现了“大道为公、畅通天下、共享文明”的核心价值,传递着“艰苦奋斗、勇于创新、不畏险阻、团结奉献”的交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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