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路建设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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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新疆通志 公路交通志(1986~2005)》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1147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公路建设
页数: 2
页码: 951-952

内容

第六条 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区公路建设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维护公路建设秩序,规范公路建设行为。
  州(地)、市、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公路建设活动实施管理。
  第七条 公路建设资金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1)国家对重点公路项目进行投资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
  (2)依照法律、法规征集资金;
  (3)国内外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贷款;
  (4)国内外经济组织以合作、合资、独资等方式投资公路建设;
  (5)以BOT(建设~经营~转让)方式筹集资金;
  (6)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依法以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
  (7)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路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与施工应尽可能避免对生态环境和人文景观造成破坏,实行文明施工。公路施工造成公路两侧地表损坏的,建设、建设施工单位应负责平整恢复。
  第九条 公路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加强质量监督管理、合同管理。
  第十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均应依法招标投标。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咨询单位的资质认证和自信登记,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公路建设单位应与项目中标单位分别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和保修制度。
  缺陷责任期不低于1年。缺陷责任期内发现公路有施工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先行维修、返工;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予维修、返工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维修、返工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缺陷责任期以外、设计使用年限以内出现的影响交通安全和畅通的重大质量问题,经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确属建设管理、设计、监理、施工所致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路建设应不占或少占耕地。
  确需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公路建设统一规划做好本辖区的公路建设规划工作。计划、交通、土地等有关部门在审查、审批公路建设项目时,应当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四条 维修、改建、扩建公路阻断交通时,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先行在绕行路段设置标志;没有绕行路线的,应当按照公路建设规范修建便道并负责维护,便道不应过长,保证车辆和行人安全、顺利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绕行路段设卡收费。公路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公路工程完成后,要及时恢复通行。
  第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立项时,应当确定公路的命名和编号。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后,公路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养护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验收。
  建成的公路,应当设计准确、齐全、明显的标志、标线。
  第十六条 公路两侧宜林宜草地的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公路绿化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

知识出处

新疆通志 公路交通志(1986~2005)

《新疆通志 公路交通志(1986~2005)》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2015

全书以翔实的史料、正确的观点、流畅的文笔全面记述了新疆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变化历程。新疆公路交通20年沧桑巨变,记载着新疆交通人20年的艰辛和开拓,见证了新疆交通行业“发展交通、服务社会、人便于行、货畅其流”的使命,体现了“大道为公、畅通天下、共享文明”的核心价值,传递着“艰苦奋斗、勇于创新、不畏险阻、团结奉献”的交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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