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征费管理体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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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新疆通志 公路交通志(1986~2005)》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0987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征费管理体制
分类号: F426;D92;F812
页数: 1
页码: 726-726
摘要: 1986年10月7日,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自治区交通厅交通安全管理职能划归自治区公安厅,原自治区交通厅监理处下属各地的交通监理所、监理站的工作人员,转入新组建成的自治区交通厅养路费征收稽查处及下属的征稽机构,从事养路费征收工作。
关键词: 交通规费征收 各地州市 交通厅 稽查处 自治区

内容

1986年10月7日,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自治区交通厅交通安全管理职能划归自治区公安厅,原自治区交通厅监理处下属各地的交通监理所、监理站的工作人员,转入新组建成的自治区交通厅养路费征收稽查处及下属的征稽机构,从事养路费征收工作。
  1987年10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的通告》。《通告》明确规定:凡领有牌证(含临时号牌)的各种机动车(包括客车、货汽车、特种车、胶轮拖拉机、后三轮摩托车及一切简易机动车、手扶拖拉机)挂车和畜力车(除暂定免征车外),各车属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向所在地交通征稽部门缴纳养路费。
  1988年自治区交通厅成立港航监督机构,与养征处合署办公。
  1989年11月,为合并车购费业务,自治区交通厅养路费征收稽查处更名为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处。1990年起,新疆车辆购置附加费由各地州市交通局移交征稽部门征收,各地州市交通局车购费工作人员一并移交,全区征稽系统集多项业务于一身,工作人员从组建初的不到300人陆续增加到千余人。1995年以前,自治区运管局系统各地州市县运管机构负责征收运管费、征收营运客车的客运附加费。
  1995年1月1日起,运管费、客运附加费移交交通征稽系统统一征收,与征稽系统正常征收的养路费和车辆购置附加费一起征收,实现了交通规费“四费合一”的征收模式,减少了征收环节,加强了规费征管,方便了车主履行交费手续。
  1996年8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局在征稽处的基础上成立。各地州市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所升格为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处,各驻县征稽站升格为征稽所。
  2002年,自治区交通厅、自治区计委联合发出《关于自治区公路运政部门协助补征交通规费的通知》,从2002年3月1日起,由运政部门针对征稽部门的漏征,协助征收三费,查补应征未征的养路费、运管费和客运附加费。协征工作于2003年停止。2003年4月4日,新疆地方海事局正式挂牌,与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局合署办公。

知识出处

新疆通志 公路交通志(1986~2005)

《新疆通志 公路交通志(1986~2005)》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2015

全书以翔实的史料、正确的观点、流畅的文笔全面记述了新疆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变化历程。新疆公路交通20年沧桑巨变,记载着新疆交通人20年的艰辛和开拓,见证了新疆交通行业“发展交通、服务社会、人便于行、货畅其流”的使命,体现了“大道为公、畅通天下、共享文明”的核心价值,传递着“艰苦奋斗、勇于创新、不畏险阻、团结奉献”的交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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