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客运附加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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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新疆通志 公路交通志(1986~2005)》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0982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客运附加费
页数: 2
页码: 724-725
摘要: 一、征收沿革;1987年底,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路客运附加费在全区范围内征收,征收对象为从事公路客运的车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征收公路客运附加费实施细则》在1987年出台时,客运附加费被确认为新疆公路客运站点建设费,“为解决公路汽车站、点设施与公路客运事业不相适应的矛盾”,自治区“同意采用在公路客票中每人千米增加2厘钱附加费的办法解决全区运输站点建设资金问题”。;二、征收范围;公路客运附加费的征收范围指凡是自治区境内从事公路旅客运输业务的全民企业、事业单位(含生产建设兵团、石油管理局所属单位)集体、个体、联户的客运车辆和与上述单位在同一营运线路相同票价、对开营运的公共汽车,以及经营公路客运的旅游车、出租车(行驶市区及市属郊区的除外)。;三、征收数额;1995年征稽系统完成客运附加费6477万元,1999年完成10487万元。此后年客运附加费在7000~9000万元之间徘徊。

知识出处

新疆通志 公路交通志(1986~2005)

《新疆通志 公路交通志(1986~2005)》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2015

全书以翔实的史料、正确的观点、流畅的文笔全面记述了新疆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变化历程。新疆公路交通20年沧桑巨变,记载着新疆交通人20年的艰辛和开拓,见证了新疆交通行业“发展交通、服务社会、人便于行、货畅其流”的使命,体现了“大道为公、畅通天下、共享文明”的核心价值,传递着“艰苦奋斗、勇于创新、不畏险阻、团结奉献”的交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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