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征收原则和标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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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新疆通志 公路交通志(1986~2005)》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0980
颗粒名称: 二、征收原则和标准
分类号: F812;F426;D92
页数: 1
页码: 723-723
摘要: 征收原则是客货车经营者按运费收入1%计征,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则按营业收入的1%计征,营业额难以计算,测算核定年度营业收入,按月足额征收,幅度在1%以内。对大型运输企业又规定了代办调度的运输企业,按0.5%统交,非代办调度运输企业,按月按运费收入1%征收。
关键词: 营运收入 营业额 运管费 运输企业 自治区

内容

征收原则是客货车经营者按运费收入1%计征,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则按营业收入的1%计征,营业额难以计算,测算核定年度营业收入,按月足额征收,幅度在1%以内。对大型运输企业又规定了代办调度的运输企业,按0.5%统交,非代办调度运输企业,按月按运费收入1%征收。
  1986年,根据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发布〈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的通知》,自治区交通厅对有营运收入自办调度的运输单位按照营运收入的0.5%收取,其他运输企业和经营单位个人按照1%收取运输管理费。对无法提供准确的营运收入和营业额者按照货运车辆每标记吨位8元/月,客车按照每客座0.84元/月征收。
  1991年,自治区对“营业额难以计算的货运车辆运管费由原每个标记吨位8元/月上调到10元”。1992年,运管费上调到每标记吨位13元/月,每客座1.55元/月。
  1998年6月,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自治区按照不超过0.8%的比例降低运管费负费标准,每货车吨位和每客车座位运管费分别下降到10.4元和1.24元。

知识出处

新疆通志 公路交通志(1986~2005)

《新疆通志 公路交通志(1986~2005)》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2015

全书以翔实的史料、正确的观点、流畅的文笔全面记述了新疆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变化历程。新疆公路交通20年沧桑巨变,记载着新疆交通人20年的艰辛和开拓,见证了新疆交通行业“发展交通、服务社会、人便于行、货畅其流”的使命,体现了“大道为公、畅通天下、共享文明”的核心价值,传递着“艰苦奋斗、勇于创新、不畏险阻、团结奉献”的交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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