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沿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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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新疆通志 公路交通志(1986~2005)》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0975
颗粒名称: 一、征收沿革
分类号: F426;F812;D92
页数: 2
页码: 720-721
摘要: 1985年4月2日,国务院正式发布《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自治区于1985年5月2日起开征车辆购置附加费,自治区交通厅负责车购费的各项业务管理、票证管理、费款上解工作。各地、州、市交通局增设车购费征收窗口,负责车购费的具体征收工作。
关键词: 附加费 车辆购置税 交通厅 车辆购置 自治区

内容

1985年4月2日,国务院正式发布《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自治区于1985年5月2日起开征车辆购置附加费,自治区交通厅负责车购费的各项业务管理、票证管理、费款上解工作。各地、州、市交通局增设车购费征收窗口,负责车购费的具体征收工作。
  1990年1月1日,自治区交通厅决定将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征收管理职能移交自治区交通厅养路费征稽处。各地、州、车辆购置费管理人员随业务移交调入征稽部门。车辆购置附加费面向全社会车辆购置者征收规定:以车辆生产(组装)厂和海关代征为主,交通部门直接向负有缴费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征收为辅,按照国产车费率10%,进口车费率15%征收。
  是年,自治区交通厅养路费征收稽查处改名为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处。
  1994年1月1日开始,车辆购置附加费改为由车辆落户地区交通征稽部门直接向赋有缴费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征收。国产车和进口车的征收率统一调整为10%,交通部设立车辆价格信息总中心,通过全国交通部门搜集生产企业的汽车销售价格,为各地提供征费依据。同年5月14日,自治区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正式挂牌,与自治区交通厅交通规费征稽处合署办公。
  1997年1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国家将车购费作为政府性基金纳入中央财政专户预算管理。各地按照要求直接将车辆购置费汇往中央国库,并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
  是年,按照交通部的统一要求,新疆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正式确认为相当于正县处级事业机构,隶属于自治区交通厅管理。各地州市车辆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为科级事业机构,归自治区车辆购置办公室直接管理。
  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国家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
  2005年1月1日,全区车辆购置税征收人员231人,其中干部222名,工人9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按照考试成绩和比例,179人划转至国税部门,新疆交通征稽部门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整建制移交国税系统。

知识出处

新疆通志 公路交通志(1986~2005)

《新疆通志 公路交通志(1986~2005)》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2015

全书以翔实的史料、正确的观点、流畅的文笔全面记述了新疆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变化历程。新疆公路交通20年沧桑巨变,记载着新疆交通人20年的艰辛和开拓,见证了新疆交通行业“发展交通、服务社会、人便于行、货畅其流”的使命,体现了“大道为公、畅通天下、共享文明”的核心价值,传递着“艰苦奋斗、勇于创新、不畏险阻、团结奉献”的交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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