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标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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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新疆通志 公路交通志(1986~2005)》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0971
颗粒名称: (二)标准
分类号: F426;U483;D92
页数: 2
页码: 718-719
摘要: 1985年,自治区计委、自治区交通厅、财政厅发布《关于调整公路养路费率费额的通知》,自1985年7月1日起,新疆公路养路费上调到费率13%,费额110元/吨·月。1992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公布,从1993年1月1日调高了养路费征收标准:费率标准调高到15%;费额标准调高到了140元/月·吨。
关键词: 养路费征收 出租车 新标准 交通厅 自治区

内容

1985年,自治区计委、自治区交通厅、财政厅发布《关于调整公路养路费率费额的通知》,自1985年7月1日起,新疆公路养路费上调到费率13%,费额110元/吨·月。1992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公布,从1993年1月1日调高了养路费征收标准:费率标准调高到15%;费额标准调高到了140元/月·吨。
  非统交出租车费额标准依照营运收入测算调整为:乌鲁木齐出租小轿车每辆每月500元;营运客车每月每吨280元,乌鲁木齐以外按照地税部门核定的营运收入15%计征;畜力车按照15元/月辆计征(基本未执行);自用摩托车:两轮摩托5元/月辆;三轮摩托7元/月辆。
  1994年,自治区交通厅、物价局《关于调整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决定从1994年8月1日将统缴费率由费率15%提高到17%,费额标准由140元/吨,月提高到160元/吨·月(出租车、摩托车等未做调整)。
  2007年7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新疆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调整提高为每月200元/吨。
  在执行中自治区交通厅对社会车辆缴费做出区别对待:
  1.对实行年初一次性缴清全年费用的享受优惠车辆,优惠政策执行到年底。
  2.签订缴费合同,实行按月、按季、按半年期缴费的车辆,从7月1日起先调整新标准后继续执行合同。
  3.新标准执行后,车籍辖区征稽所如不能及时调整管辖合同车辆的缴费标准,可由稽查地征稽部门异地补征,仅对车主补缴差额,不按漏费车辆对待,不收滞纳金,不予处罚。
  4.欠费车辆以2007年7月1日为界,7月1日以前的欠费依照原标准补征,7月1日以后的欠费按照新标准补征。
  5.根据自治区农村拖拉机使用状况,以及出租车、营运中巴、大巴车的运行情况,这次拖拉机、出租车和旅游专线出租客运大中巴的征费标准暂不调整。

知识出处

新疆通志 公路交通志(1986~2005)

《新疆通志 公路交通志(1986~2005)》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2015

全书以翔实的史料、正确的观点、流畅的文笔全面记述了新疆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变化历程。新疆公路交通20年沧桑巨变,记载着新疆交通人20年的艰辛和开拓,见证了新疆交通行业“发展交通、服务社会、人便于行、货畅其流”的使命,体现了“大道为公、畅通天下、共享文明”的核心价值,传递着“艰苦奋斗、勇于创新、不畏险阻、团结奉献”的交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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