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搬运装卸计费标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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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新疆通志 公路交通志(1986~2005)》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0959
颗粒名称: 二、搬运装卸计费标准
分类号: F426;TH213;TU621
页数: 6
页码: 702-707
摘要: 推土机、挖掘机、塔式起重机的作业计费时间从车辆到达作业地点起至完成任务时止的时间,每台班8小时,起码驾驶计费时间为半日(4小时),超过半日按1个台班核收费用,其间车辆发生故障、修理和司机用餐时间予以扣除。
关键词: 作业地点 每小时 费时间 散装水泥罐车 完成任务

内容

推土机、挖掘机、塔式起重机的作业计费时间从车辆到达作业地点起至完成任务时止的时间,每台班8小时,起码驾驶计费时间为半日(4小时),超过半日按1个台班核收费用,其间车辆发生故障、修理和司机用餐时间予以扣除。
  吊装吊卸计费:汽车式、履带式吊车出租费,按吊车吨位/小时计费:20吨(含20吨)以下吊车每吨每小时11元;20吨以上吊车每吨每小时9元(作业时间从到达作业地点起至完成任务时止,尾数不足1小时进为1小时。
  定点作业计费:吊车、铲(叉)车、装载机、抓管机、龙门吊、行吊等装载机械,无论在厂(场)、货场、矿区、码头、车站内定点作业的均按作业吨计费,每作业吨按4.2元核收。
  扶吊费:指吊装吊卸或铲装铲卸作业时,需人工(不含随机司绳工)挂钢丝绳,或货物衬垫、扶垫等作业按作业吨位计费,每作业吨1.00元。
  汽车自卸费:翻斗车、散装水泥罐车、气力输送式散装水泥罐车,每自卸一吨货物按1.5元核收自卸费。
  在矿区、厂(矿)、码头、货场内使用漏斗、输送带、卷扬机等机械设备装车,每作业吨按2元核收装车费。

知识出处

新疆通志 公路交通志(1986~2005)

《新疆通志 公路交通志(1986~2005)》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2015

全书以翔实的史料、正确的观点、流畅的文笔全面记述了新疆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变化历程。新疆公路交通20年沧桑巨变,记载着新疆交通人20年的艰辛和开拓,见证了新疆交通行业“发展交通、服务社会、人便于行、货畅其流”的使命,体现了“大道为公、畅通天下、共享文明”的核心价值,传递着“艰苦奋斗、勇于创新、不畏险阻、团结奉献”的交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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