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恢复重建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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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0229
颗粒名称: (六)恢复重建
页数: 2
页码: 580-581

内容

如前所述,有清一代,新疆发生多次大的地震、洪水等灾害,造成房倒屋塌、田园被毁,给当地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很大损失。对这部分灾民进行救济,特别是恢复重建家园,就成为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对此,清代文献资料中记载比较多。
  乾隆三十年(1765)正月二十日,天山北部的晶河(今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的精河县)发生强烈地震,不但造成当地的城墙、仓库、房屋倒塌,而且还造成人员的伤亡。清朝政府对这次地震十分重视,除对伤亡人员进行“赏恤”外,对在地震中损坏的房屋,特在谕令中说:“其商民倒坏房屋,令其量力自修,未免拮据。著伍弥泰查酌,如系征租房间,量免数月、半年,以舒商民之力。若官地商民自盖,征房身地租者,宽免一年。”①
  乾隆五十一年(1786)五月二十三至二十七日,中亚地区发生强烈地震,伊犁受到重大影响,城墙、仓库、房屋多有倒塌损坏。清朝政府在对当地的灾后恢复重建中说:“城垣仓库、官兵住房,致有坍塌倒坏,凡应行官修者,著动用公项银两修理。”另外,对在这次地震中倒塌损坏的官兵自有住房,皆由官府“借给”或“赏给”银两进行重建修理。②
  乾隆五十三年(1788)春,乌鲁木齐积雪融化,形成洪水,冲毁当地民房500余间。根据规定:“被冲贫民,例应分别垛设无存者,每间赏银一两;浸泡倾圮者,每间赏银五钱”,帮助其重建或修复房屋。但是,考虑到当地群众“素无积蓄,民力拮据”,清朝政府准予当地官府“于镇迪道库贮房税项下,照每屋一间,均赏银一两”的办法进行救济,以便灾民“及早修盖”好房屋,恢复重建家园。③
  道光二十二年(1842),巴里坤发生强烈地震,军民所住房屋大多被震塌,人员也有伤亡,损失惨重,“情殊可悯”。清朝政府命当地官府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救灾,特在谕令中说:“该处距乌鲁木齐一千数百里,若俟委员往查后再行筹办,未免往返稽延,自应急为抚恤。著该都统即饬镇迪道酌带银两,亲往督同该府、县,及委员等,确查被灾情形,先将贫苦之户,压毙者妥为收痊,压伤者酌给药饵之费,栖止无所者量给房费,均著随时查明,即行散放,毋任稍有遗漏冒滥。……总期灾黎,无致失所。”①随后,当地官府又向被灾军民提供了重建或修建房屋的银两,帮助受灾军民重建家园。
  在后来的一些文献资料中,关于对受地震、洪水灾害的军民“散给银粮,分别抚恤”的记载也还有不少。②清朝政府,包括各级地方官府的这些救济措施,对尽快稳定灾区的社会秩序,恢复灾民的正常生产生活,以及尽快地重建家园,无疑起了重要作用。

知识出处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2014

本书系统、全面地论述了清政府统一新疆之前的经济发展情况、清政府统一新疆之后经济的恢复情况、清朝政府治理新疆政策的调整与新疆经济的发展、新疆民族经济文化发展的历史特点、清代新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清代新疆“荒政”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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