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救济口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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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0226
颗粒名称: (三)救济口粮
页数: 3
页码: 577-579

内容

在清代的各种救灾措施中,“赈济”是其中的重要措施之一。“赈济”就是官府直接向灾民发放钱粮,解决受灾农民群众当前最急需的吃饭等生活问题。早在顺治十一年(1655),清朝就组织过较大规模的赈济活动,发放白银24万两救济直隶(今河北省)的灾民。以后,这类“赈济”活动几乎每年都有。乾隆五年(1794),清朝政府对“赈济”的对象做出规定,标准是:大口每人每天给米五合,小口每人每天给米二合五勺。另外,清代的“赈济”活动,根据具体灾情,又可分为急赈、大赈、展赈等。
  急赈。急赈是各地官府遇到重大自然灾害时所采取的一种应急措施,不论何种灾民,一律先救济一个月。这时候,灾区官府往往是先开仓放粮,保证灾民不致挨饿,以稳定灾民情绪,然后再进行其他方面的救灾工作。
  大赈。大赈是各地官府在遇到重大自然灾害采取急赈后,派人勘查灾情,进一步制定救灾措施。一般是:被灾六分者,极贫加赈一个月;被灾七八分者,极贫加赈两个月;被灾九分者,极贫加赈三个月;被灾十分者,极贫加赈四个月,次贫加赈三个月。
  展赈。展赈是指大赈完毕后,灾民生计仍然艰难或正值青黄不接,而又力不能支时,由地方当局奏请再加赈济,多从三月起赈,赈一至三个月不等。②
  但是,新疆地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又是开展各种屯田的新开发地区,情况比较特殊,因此在对受灾地区农民群众进行紧急赈济的时候,也采取了许多不同于内地的措施,主要以发放救济口粮为主。
  乾隆三十一年(1766),新疆伊犁地区的索伦营连遭疫灾、雪灾,人畜大批死亡,“口粮不继”,生活发生很大困难。清朝政府“加恩赏给三个月口粮”进行救济。③乾隆五十二年(1787),新疆的宜禾、奇台两县遭受霜冻灾害。接到当地官员奏报后,清政府在缓征两县受灾农民应缴纳的赋粮的同时,又“借给被灾四分以上户民接济口粮”,以解决受灾农民群众的吃粮问题。官府发放给受灾户民的这些“接济口粮”,是“借给”,以后是要还的,即“分年带征还项”。①但是应该看到,即使如此,这些粮食发放到灾民手中,对解决他们因灾而缺粮的燃眉之急,还是起了很大作用的。
  在以后清代的文献资料中,还有不少这方面的记载:嘉庆十三年(1808),库车、沙雅尔两地部分土地遭受水灾,官府“贷……回民……口粮”,②这里的“回民”,即当地的维吾尔人;道光十二年(1832),宜禾县遭受霜冻灾害,官府“贷灾民六个月口粮”以渡难关;③道光十四年(1834),宜禾县一些村庄又遭受旱灾,官府再次“贷灾民半年口粮”以渡难关。④特别是在清朝后期,关于这方面的记载更多一些。清朝政府命各地官员:“查明被灾轻重,妥为抚恤,毋任灾民失所”;⑤“饬查被灾轻重情形,分别办理,毋任失所”;⑥“饬属查明被灾区,妥为抚恤,毋任一夫失所”⑦等等一类的谕令屡见不鲜。
  光绪十二年(1886),刘锦棠在“恳发奇台县属春赈折”中,对此有更翔实的记载:“新疆奇台县属上年被旱成灾。……兹查该县灾民,上冬所谓次贫者,入春以来,亦转为极贫;其原系极贫各户,至今尤无生计,待哺嗷嗷,情堪悯恻,若不妥为抚恤,势必陆续逃亡。……拟自本年正月初一起,按大小丁口通赈三个月食粮,饬由该县督察监放,严杜冒滥侵蚀等弊,务期实惠及民。此项赈粮,仍有仓储项下动支,事竣核实造报。……”军机大臣奉旨:“著照所请,续发春赈,该大臣务当督饬地方官,核实散给,毋稍弊混。钦此。”⑧
  另外,对于受灾的牧民,则救济牲畜以度荒年。道光十二年(1832),伊犁地区牧区发生大面积自然灾害,一些贫苦牧民生活困难。为此,清朝政府“赏伊犁察哈尔、额鲁特两部落被灾蒙古贫户牛马”以度日。⑨道光十八年(1838),伊犁察哈尔营牧地连遭雪灾与疫灾,牲畜大批死亡,蒙古族牧民群众生计发生严重困难。清朝政府除为此“将此项被灾牲畜,毋庸著该察哈尔等赔补外”,还特别加恩“将明年应交孳生马三千一百四十二匹、牛五百七十五只,分赏被灾人等,以资生活”。①

知识出处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2014

本书系统、全面地论述了清政府统一新疆之前的经济发展情况、清政府统一新疆之后经济的恢复情况、清朝政府治理新疆政策的调整与新疆经济的发展、新疆民族经济文化发展的历史特点、清代新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清代新疆“荒政”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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