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减缓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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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0225
颗粒名称: (二)减缓赋税
页数: 5
页码: 573-577

内容

减缓赋税是指官府在确定一个地区遭受灾害后,决定对该地区农民群众原应缴纳的田赋粮税决定给予免缴或缓缴,以减轻当地农民群众的负担,史称“蠲缓”。早在顺治年间,清朝政府即规定:将全部额赋分作十分,按田亩受灾数减免,一般是:被灾八分至十分者免十分之三,被灾五分至七分者免十分之二,被灾四分者免十分之一。以后历康熙、雍正、乾隆等朝,减免的比例有所提高。如果减免后剩余的额赋受灾的农民群众仍无力缴纳,则可以缓缴。乾隆时期对减免后剩余的额赋可以缓缴的规定是:被灾十分至八分者,从次年起分作三年带征,被灾七分至五分者,从次年起分作两年带征,被灾五分以下者一般不蠲免,但情况特殊者,也可以缓征。②但清代新疆处于边疆开发地区,又是实行多种统治制度的少数民族地区,因此在对一些受灾地区的减、缓额赋上明显给予了优惠和照顾。
  乾隆三十二年(1767),喀喇沙尔办事大臣达桑阿奏称:库尔勒地区的维吾尔人所种田地遭遇“蝗蝻偏灾”(即“蝗灾”),粮食“只收三百十七石”(当时这里维吾尔人口较少,常年收粮8000余石),灾情比较严重。对此,乾隆皇帝在谕旨中说:“回人耕种,全赖灌溉。然蝗蝻偏灾,亦为事所不免。伊等所种地亩,原有应纳额赋,如遇此等偏灾,虽不便照内地一律蠲免,若将伊等额赋全征,恐与生计不无拮据。所有库尔勒本年应征额赋,著加恩量减。其应如何办理之处,著即行议奏。”这里,乾隆皇帝在谕旨中特别指示说:“嗣后别城回人所种地亩,遇有偏灾,其额赋应如何减免之处,著传谕永贵,会同各城大臣,拟定章程具奏,以示朕抚循新附之至意。”③永贵,当时任“总理回疆事务参赞大臣”(时驻乌什,故亦称乌什参赞大臣)。至于永贵后来是否制订过有关章程,或者“拟定章程”的具体内容,目前还没有看到。但清朝政府对新疆一些受灾地区一再减、缓赋税的记载,在清代的文献资料中却保留了不少,而且减、缓的幅度往往还比较大,体现了清朝执政者以示“抚循新附之至意”。
  嘉庆六年(1801),阿克苏地区的阿哈雅尔村维吾尔农民的土地遭受水灾,被当地官府免除“本年应纳官粮”。①嘉庆十二年(1807),库车所属的布兰、哈杂克、察半等三个村庄遭受水灾,当地官府免除这三个村庄维吾尔农民应缴纳的“本年额粮”。②嘉庆十六年(1811),喀什噶尔的一些维吾尔人村庄遭受水灾,当地官府免除了这些受灾村庄农民的“本年水灾额赋”。③道光十二年(1832),南疆的叶尔羌、喀什噶尔、英吉沙尔等许多地方维吾尔农民耕种的土地遭受各种不同的灾害,次年,清政府对这些遭受灾害的农民应缴纳的“粮石”,都进行了“缓征”。④光绪十六年(1890),南疆的莎车、叶城的部分地方受灾,清朝政府决定“蠲缓……两州、县被灾地亩应征粮草”。⑤光绪二十五年(1899),南疆的疏附、拜城两县受灾,次年,清朝政府决定“豁免……两县上年被灾地方应征钱粮”。⑥光绪二十七年(1901),南疆的玛喇巴什(今巴楚县)、库车两地受灾,清朝政府命“蠲缓……二厅被雹、被水地亩粮赋”。⑦光绪二十九年(1903),吐鲁番地区的“园地”遭受大风、冰冻灾害,被官府“豁免……应征课银”。⑧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朝政府“蠲免新疆英吉沙尔厅所属上年被灾地方粮草”。⑨宣统二年(1910)清朝政府“蠲缓新疆库车州、鄯善县被水地方额征粮草”。⑩
  以上都是清朝政府关于减免或延缓征收天山南部以维吾尔人为主受灾地区额赋粮税的一些记载。在这同时,还有不少有关天山北部地区关于减免或延缓征收受灾各族农民群众额赋粮税的一些记载。乾隆五十二年(1787),天山北部的宜禾、奇台两县遭受“霜灾,”经查勘后属实上报北京。清朝政府决定:“加恩将宜禾、奇台二县内被灾各户,应征本年正、耗草折粮石,并所借籽种口粮带征粮石,及房马价银等项,一并缓至明年秋后征收”,⑪即把受灾农民当年应缴纳的额粮,以及其他当年应缴纳的钱粮等,一律展缓到次年的秋后缴纳。乾隆五十七年
  ⑪ 《清高宗实录》卷1294,乾隆五十二年十二月乙巳。(1792),伊犁部分维吾尔农民所种庄稼遭受雪灾,清朝政府“加恩将本年应征谷四千石,免其交纳”,①即免除这些受灾的维吾尔农民当年应缴纳的4000石谷物。道光十二年(1832),“蠲缓甘肃宜禾县被霜村庄额赋有差”。②道光二十三年(1843),“缓征伊犁被旱回屯租谷”。③咸丰六年(1857),“蠲缓伊犁阿奇乌苏等处被水、被雹地亩额赋有差”。④光绪十二年(1886),“豁免新疆奇台县属被旱成灾地亩、本年应征额粮”。⑤同年,“缓征新疆迪化、昌吉、阜康、绥来等州、县,暨呼图壁地方上年被灾地亩应征额粮”。⑥光绪十四年(1888),“蠲缓甘肃新疆镇西、绥来二厅县,被旱、被鼠、被雹各地亩应征额粮”。⑦光绪二十六年(1900),“蠲缓新疆镇西、奇台、塔城三厅县,被灾地亩本年应征额粮有差”。⑧光绪三十年(1904),“蠲缓新疆镇西、阜康、绥来三厅县被灾额粮”。⑨
  下面再引两条有关这方面更详细的资料:
  光绪十年(1884)十月,新疆巡抚刘锦棠奏称:在光绪初年左宗棠统率大军驱逐外来的阿古柏侵略军后,为了尽快恢复和发展遭受战乱严重破坏的新疆农业生产,曾召集各族农民群众在乌鲁木齐地区开荒种地,“均照善后章程,限期分别征收”应纳额粮。但是,新疆地旷人稀,经多年战乱,使已经垦种的土地,“收成亦甚歉薄,其间或被旱灾、或被蝗灾、或被冻萎、或报逃亡,据各厅、州、县随时具禀前来”。遭受各种灾害的农民群众“无力输缴”额粮,生活困难。自光绪三年(1877)以后,左宗棠和刘锦棠先后委员查勘,“均属实在情形”。据统计,“自光绪三年起,至八年止,镇迪道属各厅、州、县,实在民欠未完市斗额籽牛价、借食各色粮,一万八千六百二十七斗六升六合五勺四秒五撮四圭,京斗额粮一万七千一百一石八斗二升五合七秒九撮四圭三粟,牛价地课银三千八百三十二两三钱五分八厘五毫五丝四忽。又昌吉县光绪九年麦收歉薄,减免极贫四十八户三成额征京斗粮四十七石五升三合二勺七秒三撮一圭五粟,一律豁免,以舒民力”。①根据刘锦棠的奏请,清朝政府全部免除了自光绪三年(1877)起,到八年(1882)为止的镇迪道属各厅、州、县农民群众所欠缴的额粮和钱款。这其中不仅有各地方农民群众应缴纳的赋粮,而且还包括该农民群众在垦田种地初年向官府借贷的一些钱粮,数额之多,历年少见。同时还免除了昌吉县光绪九年(1883)一些受灾农户当年应缴纳的赋粮。
  光绪十三年(1887)十月,新疆巡抚刘锦棠上奏“镇西等厅、县被灾请分别蠲缓额征折”,称:当年,新疆的镇西、库尔喀喇乌苏、拜城、乌什等地方遭受各种灾害,当地农民群众无力完纳赋税,经派官员勘查属实。具体情况是:“镇西厅属成灾地四万三百二十三亩四分二厘,额征粮三千七十石三斗五升二合三勺。库尔喀喇乌苏厅新老各户成灾地四百八十亩,额征粮四十六石二斗二升四合。该两厅地瘠民贫,灾伤甚重,所有本年额征粮石,委系无力完纳,拟请概予豁免。其镇西厅十一、十二两年民欠额粮,十三年所借籽种,并库尔喀喇乌苏厅新安各户,借领成本,一并请缓,至来年秋收带征。拜城县属被水被雹,计地一万四十八亩一分。地面虽阔,灾伤较轻,本年额粮一百九十四石七斗六升六合四勺,额草八千五百五十六斤一两六钱,应请缓至来年征收。以上三属,均经檄饬先行出示停征,并分别被灾轻重,酌量赈抚。其乌什厅属被水地亩尚少,又经补种,秋粮不致成灾,粮草已饬照常完纳。”②接到刘锦棠的奏报后,清朝政府特发布谕旨:“光绪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内阁奉上谕,刘锦棠奏‘镇西厅等处被灾请将额征粮草分别蠲缓一折’。……加恩著照所请,所有镇西厅属成灾地四万三百二十三亩零,本年额征粮三千七十石零;库尔喀喇乌苏厅新老各户成灾地四百八十亩,本年额征粮四十六石零,著概予豁免。其镇西厅十一、十二两年民欠额粮,十三年所借籽种,并库尔喀喇乌苏厅新安各户,借领成本,均著缓至来年秋成带征。拜城县属被水、被雹,计地一万四十八亩零,本年额粮一百九十四石零,草八千五百五十六斤零,著缓至来年征收,以舒民力。余著照所议办理。该抚即刊刻誊黄,遍行晓谕,务使实惠均沾,毋任吏胥舞弊,用副体恤民艰至意。该部知道。钦此。”①
  上述所引仅是清朝政府减免或延缓征收新疆受灾各地额粮赋税的一部分。但是这已经说明,察勘、核实、上报灾情,请求和执行减免或延缓征收新疆各个受灾地区的应征赋税,已是各地官府和当政者的一项重要事务。

知识出处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2014

本书系统、全面地论述了清政府统一新疆之前的经济发展情况、清政府统一新疆之后经济的恢复情况、清朝政府治理新疆政策的调整与新疆经济的发展、新疆民族经济文化发展的历史特点、清代新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清代新疆“荒政”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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