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土地制度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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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0152
颗粒名称: (二)土地制度的变革
分类号: F127;F323;F426
页数: 5
页码: 400-404
摘要: 针对新疆建省前实行的多元土地占有制度的弊端,在光绪十年(1884)新疆建省前后,清朝政府决定对新疆的土地占有制度进行重大变革。主要有以下几点:
关键词: 新疆建省 刘锦棠 农民群众 清朝政府 维吾尔族

内容

针对新疆建省前实行的多元土地占有制度的弊端,在光绪十年(1884)新疆建省前后,清朝政府决定对新疆的土地占有制度进行重大变革。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在维吾尔族地区废除伯克制的基础上,把王公、伯克占有的土地(养廉地)及一些非法占有的土地,分配给维吾尔农民耕种。
  关于维吾尔族地区长期存在的伯克治理制度的弊端,光绪初年主持西北和新疆军政事务的左宗棠、谭钟麟、刘锦棠都在有关新疆建省的奏文中指出过。左宗棠说:“南路征收,均由回目阿奇木伯克等交官。官民隔绝,民之畏官不如其畏所管头目。官之不肖者,狎玩其民,辄以犬羊视之。凡有征索,头目人等辄以官意传取,倚势作威。民知怨官,不知怨其所管头目也。”①谭钟麟说:“回疆未乱之前,征赋之外,需索繁多,大约官取其一,阿奇木伯克等取其二。”②刘锦棠说:“回疆民事,从前委之阿奇木伯克等官,原以约束部众。乃该回目等往往倚权借势,鱼肉乡民,为所欲为,毫无顾忌。”③总之,维吾尔族地区的伯克治理制度,随着新疆,特别是维吾尔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在这时已走向了他的反面,成为阻碍这些地区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桎梏,既不利于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稳定,也不利于新疆社会生产的发展,其对广大维吾尔农民群众的残酷压迫剥削,更是维吾尔族地区长期贫困落后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同治朝年间新疆各族农民的武装斗争中,各地王公、伯克遭到不同程度的打击,有的被杀,有的败落。但作为一种治理制度,却仍然存在,一些地方的事务仍由王公、伯克把持。在收复新疆过程中,清朝政府虽然仍旧利用部分伯克办事,但“命盗、钱债、田土、户婚、事故各案件,概由局员察津办理”,④伯克权力已有很大削减。光绪八年(1882),刘锦棠正式上奏提出裁撤伯克问题。以后,刘锦棠又几次上奏,指出在新疆建省,改为州、县制度后,取消伯克制度的必要性,“微臣见闻既确,计非裁去回官,实无以苏民困而言治理”。光绪十年(1884),刘锦棠刚任巡抚,即“通饬南路各厅、州、县,传集各该城关阿奇木等伯克,剀切开导,谕以在所必裁之故”。在具体做法上,考虑到维吾尔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准其各留原品顶戴,仍视城关事务繁简,分设乡约,专司稽查。即于裁缺之回目选令承充,并视品级之崇卑,分送道、厅、州、县衙门充当书吏。乡约酌给租粮,书吏酌给口食,以资养赡。不愿者听便。其乡庄地远,骤难户晓,旧有之伯克,暂仍不裁,遇有缺额,亦不另补,以期渐照城关一律改设乡约”。①从此,伯克制作为一种政治治理制度,在维吾尔族中已不复存在。一些伯克改充乡约或书吏后,政治地位和经济状况都发生很大变化。
  伯克制取消后,原属各级伯克占有的土地(包括合法占有的“养廉地”和非法占有的土地)也随之收归国家,分配给无地的维吾尔族农民耕种。对此,刘锦棠于光绪十三年(1887)在奏折中说:“自改郡县,伯克多经裁撤,廉地归官,招佃承租,额粮照则收纳。其未裁伯克廉地……均科额粮。”②这里可以看出,伯克制取消后,原伯克占有的土地也发生了重大变化。首先,土地由伯克私有成为“官地”,为国家所有;其次,耕种这些土地的人不再是依附于伯克的“燕齐”,而是国家召集的“佃”、“租”农户,这些农户为国家在籍民户,在政治地位和经济状况上比“燕齐”大大提高。据载,到清朝末年,原吐鲁番“回王”手下,仅剩“五十户农奴”,“库车王只有十户农奴”,阿克苏、拜城的王公已没有农奴可以役使,伊犁地区自从设立府、县后,“阿奇木伯克的权限就大大缩小了”,原归这些王公、伯克占有役使的“燕齐”大部分已改变了自己的地位;③另外,这部分土地上所生产的粮食,由完全归伯克所有改归为国家按规定征收赋税,其余由耕种农户自己支配,即使因种种原因未收归国有,仍由伯克占有的部分土地,也得按规定向官府缴纳赋税。
  如前所述,南疆维吾尔族地区在实行伯克治理制度时期,各级伯克占有的土地占整个维吾尔地区土地的30%以上。新疆建省,取消伯克制,把这些土地收归国有,转交维吾尔族农民耕种,不但使维吾尔族地区的土地占有形式发生重大变化,而且也是对维吾尔族地区长期存在的较为落后的农奴生产方式一次重大冲击,为以后这一地区生产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④
  二是在北疆原汉、回、维吾尔族军民屯田生产的地区,清朝政府废除了原军屯、民屯、“回屯”、犯屯等不同形式屯田在土地占有、使用上的区别,实行统一的土地制度。
  如前所述,清朝政府在乾隆年间治理新疆后,为了尽快发展天山北部的农业生产,在乌鲁木齐、伊犁等地区调集、安置各族军民实行了兵屯、民屯、“回屯”、犯屯等不同形式的屯田。这些不同形式的屯田,在土地占有、生产过程、粮食使用等方面也不尽相同。同治、光绪朝期间10余年的战乱及外敌入侵,使北疆地区的农业生产遭到极大破坏,人口流亡、土地荒芜的程度远远超过南疆地区。上述各种形式的屯田也基本不复存在。对此,刘锦棠等说:“新疆屯田旧制,有旗屯、民屯、户屯、兵屯之殊。……自新疆变乱以来,成法荡然。”①“乱后地亩荒芜,耕者不及十分之二,且听兵民自占,旧时经界已无可遵循。”②在收复新疆过程中,为了解决粮食供应,新疆军政官员组织部分军民屯田生产,但由于形势变化,这时的兵屯、民屯等,不管是人员的来源构成上,还是生产条件上,都与乾隆时期有很大不同,要想完全恢复旧的各种形式的屯田已不太可能。③为此,在新疆建省前后,左宗棠、刘锦棠等人采取了一系列改革变通办法。其中主要有:
  对新认垦土地的农民群众,不管是在新疆境内召集的,还是从内地招募的,改变过去《木垒安户章程》中的一些安置办法,均按新的《新疆屯垦章程》的规定进行安置,使其能在新的形势下尽快投入生产。
  对军队士兵的屯田,改变过去由驻防绿营士兵直接种地、单独设屯、按军事组织管理等传统的兵屯形式,而是召集裁撤退伍的士兵屯田(即“裁兵分屯”)。对这些退伍屯田的士兵,按同期安置认垦民户的办法进行安置,使他们转为生产的农民,在新疆落户。
  对发遣新疆的犯人,改变过去由屯兵私自役使种地或单独设屯种地的做法,按“助垦遣犯”对待,让其携带家眷来新疆落户,与屯田民户一样,“优给牛籽房具口粮”,④让他们安心在新疆生产。
  三是对伊犁维吾尔族农民群众,也按有关规定与当地认垦土地的汉、回族农民群众一样进行了妥善安置,使其恢复生产。
  光绪八年(1882)前后,俄国侵略军从伊犁撤退时,胁迫大批维吾尔族农民群众迁居俄境,不愿迁居俄境的部分维吾尔族农民群众也由于俄国侵略军的迫害掠夺,贫困异常,失去生产、生活的必要条件。清朝政府收复伊犁后,对这些维吾尔族农民群众立即进行救济安置,与同期贫困的汉、回族农民群众一起,“暂于广仁、绥定、瞻德、熙春、巴彦岱、固勒扎各城乡地方安插,并拨给牛具籽种地亩,饬令试垦”。①后来,被胁迫迁居俄国境内的大批维吾尔群众又返回伊犁,清朝政府也进行了妥善的安置。
  总之,新疆建省前后土地占有形式的调整,是一次涉及面广、意义深远的一次重大土地制度的变革。这次变革,使过去多元的土地占有形式变成了单一的土地占有形式,对新疆长期存在的、比较落后的农奴制生产方式(包括札萨克制、伯克制下存在的农奴生产方式,以及阿古柏侵占新疆时期推行的封建采邑制农奴生产方式等)进行了一次较为彻底的清除,加速了新疆向更完整的封建小农经济的过渡。②因此,这次土地制度的变革,大大解放了生产力,使新疆农业生产在建省后获得了一个较快的发展。

附注

 左宗棠:《左文襄公全集·奏稿》卷五十三。; 奕等:《平定陕西甘肃新疆回匪方略》卷三一五。;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卷七十四,中华书局,1958年。; 左宗棠:《左文襄公全集·奏稿》卷五十七。;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卷七十四;刘锦棠:《刘襄勤公奏稿》卷十。; 刘锦棠:《刘襄勤公奏稿》卷十二。; 〔俄〕鲍戈亚夫连斯基:《长城外的中国西部地区》(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106—107页。; 对此,后面将谈到。但也应该看到,由于统治阶级的日益腐败,上述改革仍有一定局限性,一些地区伯克、乡约还占有不少土地,农奴制生产方式残余在个别地方还严重存在。; 奕诉等:《平定陕西甘肃新疆回匪方略》卷三一五。; 刘锦棠:《刘襄勤公奏稿》卷十。; 详见齐清顺:《清朝后期新疆农垦事业的发展》,载《新疆经济开发史研究》,新疆人民出版社,1992年。; 刘锦棠:《刘襄勤公奏稿》卷十二。关于上述几种屯田形式的变化,在上面有关章节中已叙述过,因此这里没作更详细论述。; 奕等《:平定陕西甘肃新疆回匪方略》卷三一六。; 在南疆维吾尔地区的个别地方,农奴制生产的残余一直存在到1949年(参见《新疆农村社会》一书)。因此,这次“清除”,只能说是“较为彻底”。与同期内地一些省份相比,新疆封建的小农经济仍比较落后。对此,下面将作进一步探讨。

知识出处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2014

本书系统、全面地论述了清政府统一新疆之前的经济发展情况、清政府统一新疆之后经济的恢复情况、清朝政府治理新疆政策的调整与新疆经济的发展、新疆民族经济文化发展的历史特点、清代新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清代新疆“荒政”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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