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疆建省前的土地制度及其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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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0151
颗粒名称: (一)新疆建省前的土地制度及其弊端
分类号: F812;C55;F323
页数: 5
页码: 396-400
摘要: 在以汉、回族农民群众为主,实行州、县制治理制度的乌鲁木齐地区,清朝政府规定屯田民户从国家领到土地,一般耕种6年(后来有的缩短为3年左右)升科纳粮后,土地便归农民自己所有,逐渐成为官府注册在籍的自耕农。
关键词: 治理制度 部分土地 农民群众 清朝政府 维吾尔族

内容

在以汉、回族农民群众为主,实行州、县制治理制度的乌鲁木齐地区,清朝政府规定屯田民户从国家领到土地,一般耕种6年(后来有的缩短为3年左右)升科纳粮后,土地便归农民自己所有,逐渐成为官府注册在籍的自耕农。
  在南疆实行伯克制治理制度的维吾尔族地区,土地占有形式大致又可分为三种:第一种属农民私有。在这部分土地中,一些是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前就属于农民个人所有的土地,一些是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农民私自开垦、经官府认可在册的土地。清朝政府对农民私有的土地,除一般按收获量的1/10征粮外,再不过问其他生产等事务。第二种属国家所有。这部分土地主要是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前原属察哈台后裔的领地和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没收的参加大小和卓等叛乱者的土地。这部分土地数量不多,租给无地的维吾尔农民耕种,按土地年收获量的5/10征粮。第三种属伯克所有。这部分土地又称“养廉地”,有“燕齐”农户无偿地为其耕种,收获的粮食全归伯克占有。各级伯克占有土地数量不等,其总数约占维吾尔人地区土地面积的30%左右。
  在实行札萨克治理制度的哈密、吐鲁番地区,维吾尔农民耕种的土地全归当地王公所有,土地上收获的粮食,除少部分留作耕种的农民(又称“阿拉巴图”,即农奴)口粮外,全部上交王公,国家也不征赋税。
  在实行八旗治理制度的伊犁锡伯营、索伦营,以及察哈尔营、厄鲁特营等八旗官兵的屯田生产,则是“按名分给地亩,各令自耕自食”,①土地基本为个人所有。
  在天山南北还有绿营官兵屯田的土地。这部分土地属国家所有,种地官兵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收获的粮食除留部分口粮外,全部上交官府。据乾隆四十年(1775)统计,全疆兵屯土地约为28万余亩。②
  另外,关于伊犁维吾尔族农民耕种的土地所有权问题,史学界有不同意见。我认为:维吾尔族农民认种土地后,由于长期没有大的变动,大部分土地事实上已逐渐为耕种者所有。因此,从整体上看,仍应以土地私有为主,属封建的土地制度的范畴。①
  清朝政府在新疆实行的这种多元的土地制度,在其初期,对于尽快恢复生产、安定社会秩序,有一定作用。但是,随着历史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随着清朝政府整个统治阶级的日益腐败,其弊端也逐渐暴露出来。
  首先,在维吾尔族地区,土地越来越多地集中到少数王公、伯克手中,严重地阻碍着生产力的发展。
  如前所述,在札萨克治理制度下,哈密、吐鲁番两地的维吾尔农户全是“回王”的“阿拉巴图”,即政治、经济地位都比一般农民低的农奴,其耕种的土地当然也属两地“回王”所有。以哈密为例,在“回王”玉素普及其后裔家族统治下,“哈密境内,除官屯(指兵屯——引者)之外,民田并无一亩,……无田无粮”。②据《西域图志》卷三十二载,乾隆朝中期哈密维吾尔族人口有“一千九百五十户,一万二千一百六十三名口”。如果以同期汉、回族屯田民户每户认领土地30亩计(其实际耕种土地数大大超过30亩),则哈密王至少占有土地5.8万余亩。到道光二十二年(1842),据路经此地的林则徐称,当地维吾尔族人口已增至“万余户”。③仍以户种30亩计,则哈密王占有土地至少已达30万亩。林则徐道光二十五年(1845)在哈密勘田时,说“回王自道光十三年至今,垦成田亩以数万计,其专利营私之术”,④可见哈密王占有土地越来越多。后来,迫于压力,哈密王伯锡尔不得不献出“熟地五千七百二十亩”、“生地四千八百三十二亩”给这里无地耕种的汉、回族农民。⑤
  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规定了各级伯克可以合法占有的土地亩数,称为“养廉田”。这种所谓的“养廉田”,不仅为伯克私有,而且还有专门为其种地的农户(当时称为“燕齐”)。据《西域图志》所载统计,乾隆朝中期,全疆(除哈密外)共有维吾尔族58515户,其中伯克共有284人(户),属伯克役使的“燕齐”户有5835户。据此估算,占人口5‰的伯克却占有全部土地的30%以上。喀什噶尔、叶尔羌是南疆主要的农业区,伯克占有的土地占当地土地总数的47%和53%,个别地方(如赛喇木)土地的80%以上为伯克占有。①这里应当指出的是,这些统计数字只是伯克应该合法占有的土地数,至于各地伯克利用权势非法占有的土地,有的地方还大大超过上述数字。例如,道光二十六年(1846),清朝政府查出库车阿奇木伯克皮鲁斯一人,违法依权强占土地1600余帕特满,比官府给的养廉地多出10倍以上。②还有,由于新疆荒地甚多,一些伯克役使维吾尔族农民无偿为自己开垦耕种,这些新开垦的土地也被伯克占有。另外,许多伯克把歇荒地“亦派令回夫携牛具耕种,秋收入己”。③因此,维吾尔族地区土地集中在少数伯克手中的情况,比官方记载要严重得多。
  维吾尔族王公、伯克在占有的这些土地上,实行的是更为落后的农奴生产方式。在这些土地上生产的广大维吾尔农民(“燕齐”或“阿拉巴图”),政治、经济上严重地依附于王公、伯克,无偿地为王公、伯克种地,生产的粮食也全归主人占有。在这种土地制度下生产的农民与土地分离,生产的好坏也与自己关系不大,自然不会有什么积极性,生产力也不会提高。
  其次,各族农民群众的负担越来越重,生活日益贫困。
  18世纪中期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如前所述,对各地农民群众赋税的征收办法、数额作了各种规定。为了保持社会的稳定,清朝政府在相当长时间内基本没有出台新的赋税征收办法。乾隆五十年(1785)前后,清朝政府对乌鲁木齐地区回、汉农民群众的“私垦地”作过一次清查,共查出“私垦地”(又称增垦地,是屯田民户在认垦土地30亩以外另私自开垦的土地)20.54万余亩。④对这部分“私垦地”,官府一律照原规定减半征粮。道光八年(1828)张格尔作乱之后,直隶总督、钦差大臣那彦成赴南疆办理善后,对南疆维吾尔族地区的私垦地又进行了一次更大规模的清查。这部分私垦地是维吾尔族农民因人口增多而私自开垦未在官府登记缴纳赋税的土地。这次清查出的私垦地仍按原来的办法(什一税)征粮,共增收赋粮56678石。⑤清朝政府的这些清查活动,总体上看,虽然增加了赋粮收入,农民群众的负担好像加重了,但是如果从每户农民群众的负担来看,并没有加重多少,或者根本就没有加重,相反,与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初期相比,每户农民占有的私垦地越多,其总收入则越多。因此,清朝政府对各地私垦地的清查,并不是各族农民群众增加负担的直接原因。
  农民群众,特别是南疆维吾尔族农民群众负担沉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当地官员、伯克的豪取摊派。对此,那彦成在奏折中说:“西四城大小衙门一切日用所需及各项匠役工价口食,并来往差使,准折马价及大小衙门各项公私人役使费,所费甚多,阿奇木伯克于所属回庄回户向下摊派。而阿奇木等借公用之名,多摊苛敛,从中肥己。且阿奇木以下,诸人层层剥削,以致每月每户派红钱二十五文,谓之克列克里克。复因克列克里克不敷,又按每户分派色里克。派至色里克,则钱无定数,有多无少。”①另外,各地伯克还利用权势任意扩大“燕齐”户数,把这部分农户负担的赋税转嫁到其他维吾尔农民群众头上,大大增加了广大农民群众的负担。对此,那彦成在奏折中又说:“各城大小伯克额设燕齐不一,均有奏案。近因相沿日久,任意增至数百户。每户纳该伯克年例,借免官差徭役,其本身应纳官粮,分摊各回户名下补交。该阿奇木等惟利是求,其私自充补者皆系熟知富户。富户渐贫,又指换殷实之户,回众贻累无穷。”②维吾尔族农民群众在统治阶级的压迫剥削下,其生活状况便可想而知。道光二十五年(1845),林则徐赴南疆勘田,对南疆维吾尔族农民群众的生活状况有一段生动记述,很可说明问题:“南路八城回子生计多属艰难,沿途未见炊烟,仅以冷饼两三枚便度一日。遇有桑葚瓜果成熟,即取以充饥。其衣服褴缕者多。无论寒暑,率皆赤足奔走。访闻此等穷回,尚被该管伯克追比应差各项普尔钱文。”③
  那彦成、林则徐这里所说的都是道光年间南疆维吾尔族地区的经济生活状况。到咸丰朝年间及同治朝初年,由于新疆协饷不继乃至中断,财政发生危机,各级官吏、伯克趁机私征赋税,加紧搜刮,维吾尔族农民群众的生活更为悲惨。特别是同治朝初年,新疆统治者为了转嫁财政危机,在乌鲁木齐、伊犁等汉、回农民群众集中的地区也大量增加赋税征收,使原来负担较轻的汉、回农民群众也最终无法忍受,终于酿成同治三年(1864)全疆各族农民群众的武装反抗斗争。
  另外,新疆官府的税款收入长期没有增加。
  如前所述,清朝政府在乾隆朝中期治理新疆后,在北疆地区对汉、回、维吾尔族屯田农民只征赋粮,不征税银,因此乌鲁木齐、伊犁等地每年只有很少的商税、地基等银两收入,其财政军费支出几乎全靠内地的协饷解决。在南疆维吾尔族地区,清朝政府虽然在征粮的同时征收一部分人丁税钱(普尔钱),但为数不多,且几乎全部用在补贴当地伯克的养廉钱上,对国家的财政收入也无大的作用。后来,清朝政府对各地农民私垦地进行过清查,增加了一些赋税收入,但增收的仍主要是粮食,于财政几乎无补。因此,到咸丰、同治朝时期,新疆经百年左右的发展,人口和耕地面积都有成倍增加,但新疆的财政收入却几乎仍停留在乾隆朝时期的水平,基本没有增多,财政支出还得靠内地的协饷供应。以伊犁地区为例,乾隆朝年间“一岁共估需银五十八万余两”。①道光朝初年时,伊犁“每岁需银六十七万八千九百余两,……所用之饷取之于甘肃拨解者六十一万余两,取之于本地租税及茶马棉花布匹者七万八千九百余两”。②到咸丰朝时,伊犁每年本地租税等收入是“七万八千九百余两”,协饷是“六十一万余两”。③时间过了近百年,但伊犁地区的财政收入状况几乎没什么变化。再以乌鲁木齐地区为例,乾隆、嘉庆朝年间本地租税年收入3.5万两左右,年需协饷“共一百零八万七千余两”。④到同治朝初年,据乌鲁木齐都统平瑞在奏折中说:新疆“各城官兵岁需协饷银三百余万两,即乌鲁木齐所属,已需三分之一”,⑤即一百余万两。经百年左右,所需协饷仍没减少,可见当地财政收入无什么大的变化。
  新疆税款收入的长期不景气,极大地影响着新疆财政状况的自立,其每年二百数十万两的财政军费支出,不得不长期依赖内地协饷的供应。而到咸丰、同治朝时期,内地协饷一旦不继或中断,新疆财政便立即发生危机,无法支持,从而使新疆整个经济受到严重影响。

附注

 松筠等:《新疆识略》卷六。; 袁大化等:《新疆图志》卷三十载为“二十八万八千一百余亩”。; 对此问题的详细论述,将另有专文完成。; 佚名:《新疆屯田奏稿》,“林则徐等给布彦泰启文”。; 林则徐:《林则徐日记》道光二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中华书局,1984年。; 佚名:《新疆屯田奏稿》,“林则徐等给布彦泰启文”。; 《清宣宗实录》卷438,道光二十七年正月辛巳。; 参见钟兴麒:《新疆建省述评》,新疆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7—9页。关于伯克占有土地的具体计算,比较复杂,这里省略。; 新疆社会科学院历史所:《新疆简史》(第二册),新疆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102页。; 那彦成:《那文毅公奏议》卷七十七。; 佚名:《乌鲁木齐政略》,“户民”。; 〔日〕佐口透:《18—19世纪新疆社会史研究》,新疆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270页。; 那彦成:《那文毅公奏议》卷七十七。; 那彦成:《那文毅公奏议》卷七十七。; 林则徐:《林则徐集·奏稿》(下),中华书局,1965年。; 格琫额:《伊江汇览》,“仓储”。; 松筠等:《新疆识略》卷八。; 佚名:《伊江集载》,“库储”。; 祁韵士:《西陲总统事略》卷十。; 奕诉等:《平定陕西甘肃新疆回匪方略》卷三十七。平瑞这里所说的新疆“岁需协饷银三百余万两”,应该是“岁需协饷银二百余万两之误”。

知识出处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2014

本书系统、全面地论述了清政府统一新疆之前的经济发展情况、清政府统一新疆之后经济的恢复情况、清朝政府治理新疆政策的调整与新疆经济的发展、新疆民族经济文化发展的历史特点、清代新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清代新疆“荒政”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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