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鼓励组织内地农民群众到新疆屯田,加快新疆恢复和发展生产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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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0145
颗粒名称: (三)鼓励组织内地农民群众到新疆屯田,加快新疆恢复和发展生产的步伐
分类号: F323;F327;F320
页数: 3
页码: 387-389
摘要: 18世纪中期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新疆特别是北疆地区农业生产之所以获得快速发展,主要依赖于内地各族军民的辛勤劳动。数以万计的内地各族军民在清朝政府的鼓励和支持下,到新疆开荒种地,屯田生产,使大片万古荒野变成了肥沃的良田,使新疆成为全国人均占有粮食居于前列,粮食价格最低的地区。但是,从嘉庆朝初年起,由于新疆农业生产已发展到一定规模,清朝政府为节省经费,便不再有组织地从内地迁移农民群众到新疆屯田,以前各项鼓励措施也随之取消,新疆农业生产的发展主要依靠本地人口的自然增殖和土地面积的扩大。
关键词: 新疆屯垦 农民群众 清朝政府 新疆屯田 农业生产

内容

18世纪中期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新疆特别是北疆地区农业生产之所以获得快速发展,主要依赖于内地各族军民的辛勤劳动。数以万计的内地各族军民在清朝政府的鼓励和支持下,到新疆开荒种地,屯田生产,使大片万古荒野变成了肥沃的良田,使新疆成为全国人均占有粮食居于前列,粮食价格最低的地区。但是,从嘉庆朝初年起,由于新疆农业生产已发展到一定规模,清朝政府为节省经费,便不再有组织地从内地迁移农民群众到新疆屯田,以前各项鼓励措施也随之取消,新疆农业生产的发展主要依靠本地人口的自然增殖和土地面积的扩大。同治朝年间新疆战乱四起,为逃避战乱,“从前西徙出境安业户民,大半东归”,①是新疆人口,特别是北疆地区人口锐减、农业生产倒退的重要原因之一。
  还在收复新疆过程中,为了保证出关作战部队的粮食供应,清朝政府就一再指示有关人员从内地组织迁移农民群众到新疆恢复屯田。同治十三年(1874)十一月,乌鲁木齐都统景廉奏称:准备“由甘肃各州、县迁移百姓一千户,分拨奇、古等处屯田,以实边地,官给盘费车脚牛具籽种”。②左宗棠督办新疆军务后,指示前敌各官员,对内地愿意到新疆认垦土地的农民群众,“酌发牛籽,拨地耕垦”,“无论军屯民屯,收获之后,除缴还牛籽外,余粮由官给价收买,以备军需,地亩暂缓升科,俾耕作之人,咸知利乐,以广招徕”。③在这一优惠政策的鼓励下,不但进疆作战驻防的部分复员士兵愿意在新疆屯田种地,而且内地农民群众也纷纷出关,到新疆进行农业生产。据光绪四年(1878)左宗棠在信中说:“北路乌垣一带,屯务可兴,土沃泉甘,旧本腴地。自闻南疆告捷,肃州报每日出关者数十百计。金运昌提督所部,踊跃就屯,盖习见耕获之利,优于口粮耳。”④
  光绪十年(1884)新疆建省前后,清朝政府更把一些鼓励内地农民群众到新疆屯田生产的措施制度化,以便各地执行。十二年(1886),新疆巡抚刘锦棠和布政使魏光焘,根据新疆,特别是天山北部仍有大片荒地无人耕种,“田赋缺额既多,闾阎亦形凋敝”的状况,正式向清朝政府奏报了制定的《新疆屯垦章程》。章程规定:“或父子共作,或兄弟同居,或雇伙结伴,均按以二人为一户”,“每户给地六十亩,由公中借给籽种粮三石,制办农具银六两,修盖房屋银八两,耕牛两头,合价银二十四两”;每户“月给盐菜银一两八钱,口粮面九十斤”;“自春耕起,按八个月计算,通计每户银粮,牵算共需借给成本银七十三两一钱”;农民认垦土地后,“定限初年还半,次年全缴,设遇欠收,查明酌展”;“缴本之后,按亩升科,启征额粮,第三年始征半,次年全征”;“仍仿营田之制,十户派一屯长,如营中什长之制,五十户派一屯正,如营中百长之制,每屯正五名派一委员管理”;“凡请领成本、督察农工一切事宜的地方官责之委员,委员责之屯正,屯正责之屯长”;“仍十户出具连环保结,互相纠察,层层铃束”;“屯正屯长每名仍准领地六十亩,借给成本一如户民之例,惟每月另给屯正银四两,屯长银二两,仍按八个月计算,但免扣除”。①
  如前所述,乾隆时期为了鼓励帮助内地农民群众到新疆屯田生产,清朝政府曾制定过《木垒安户章程》。这次新疆制定的《新疆屯垦章程》与《木垒安户章程》②比较,《新疆屯垦章程》中除土地升科年限从6年缩短为3年外,其他内容变化不大。这时农民群众垦种的土地,绝大部分是同治年间因战乱农民放弃的耕地,有一定的耕作基础,比乾隆年间农民屯垦的土地条件好一些,开垦耕种比较容易,因此土地升科年限的缩短,对大部分屯田的农民群众来说,增加的负担并不重。相反,在某些方面《新疆屯垦章程》的条件还更优惠些。乾隆年间,以每户农民有一个整劳动力算,每户给地30亩;而这时以每户为两个整劳动力算,每户给地60亩,从表面看一样,其实对许多“父子”、“兄弟”共为一户的人家来说,所给土地数有某种程度的增多,因为乾隆时的每户,往往也不仅是一个整劳动力,父子、兄弟同为一户者也大有人在。另外,所给的耕畜及建房银、口粮等,由于皆以每户两个整劳动力计算,其总数也明显有所增加。

附注

 左宗棠:《左文襄公全集·批札》卷六。; 奕等:《平定陕西甘肃新疆回匪方略》卷二九一。; 左宗棠:《左文襄公全集·咨札》。; 左宗棠:《左文襄公全集·书牍》卷二十。; 刘锦棠:《刘襄勤公奏稿》卷十二。; 《清高宗实录》卷775,乾隆三十一年十二月。

知识出处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2014

本书系统、全面地论述了清政府统一新疆之前的经济发展情况、清政府统一新疆之后经济的恢复情况、清朝政府治理新疆政策的调整与新疆经济的发展、新疆民族经济文化发展的历史特点、清代新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清代新疆“荒政”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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