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赋税的加重和滥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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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0128
颗粒名称: 二、赋税的加重和滥征
分类号: F127;F124;F426
页数: 4
页码: 360-363
摘要: 在我国古代高度封建集权的社会里,“朕即国家”,官吏是百姓的“父母官”,整个国家或一个地区能否稳定发展,百姓群众能否安居乐业,甚至一个王朝的兴盛衰亡,往往就取决于能否有一个良好的吏治。18世纪中期清朝政府治理新疆时,正是处于鼎盛时期的乾隆朝中期。颇有政治抱负的乾隆皇帝对新疆的吏治建设比较重视,根据新疆的情况,制定施行了一系列加强改善吏治的政策措施,诸如严格考核、发银养廉、严惩贪官污吏等,对保证新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 农民群众 清朝政府 维吾尔族 办事大臣 阿克苏

内容

在我国古代高度封建集权的社会里,“朕即国家”,官吏是百姓的“父母官”,整个国家或一个地区能否稳定发展,百姓群众能否安居乐业,甚至一个王朝的兴盛衰亡,往往就取决于能否有一个良好的吏治。18世纪中期清朝政府治理新疆时,正是处于鼎盛时期的乾隆朝中期。颇有政治抱负的乾隆皇帝对新疆的吏治建设比较重视,根据新疆的情况,制定施行了一系列加强改善吏治的政策措施,诸如严格考核、发银养廉、严惩贪官污吏等,对保证新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起了重要作用。①
  但是,到19世纪20年代道光朝初年时,即新疆进入近代社会的前夕,与这时全国的吏治日益腐败一样,新疆的吏治也大不如以前。特别是在南疆的维吾尔族地区,比较落后的伯克统治制度使这一地区的吏治腐败更为严重。清朝政府派驻这里的大小官吏与维吾尔族中的各种伯克相勾结,利用“天高皇帝远”和原有的各种特权,对广大维吾尔族群众任意加重剥削,名目繁多的“摊派”和“徭役”使广大维吾尔群众难以承受。对此,这一时期到南疆办事的那彦成在奏折中把各种吏治的腐败现象统称为“陋规”。其中“各城大小衙门陋规”共有17条,“各城阿奇木陋规”共7条,无非是各级大大小小的官员、伯克互相勾结、利用各种名义盘剥广大群众而达到自肥的目的。这一时期和卓后裔张格尔、玉素甫之乱的不断发生和往往能够得逞于一时,原因固然很多,但吏治腐败无疑是最重要的一个因素。对此,道光皇帝在朱批中也说:上述这些“陋规”,“行同饕餮,殊出情理之外。……无怪乎一夫不逞,万夫响应”,②使和卓后裔张格尔等人的入卡作乱能得逞一时。
  道光二十年(1840)中国进入近代社会之后,清朝政府的吏治进一步恶化。在新疆,各地方官员贪污受贿、为非作歹的事件不断发生,伯克、地主对农民群众的剥削不断加重。特别是咸丰朝以后,由于内地太平天国等农民起义爆发,新疆协饷逐年减少乃至最后断绝,造成各地财政入不敷出,当地官员不得不想法筹钱,随意增加各种赋税,给各族农民群众增加了新的沉重的负担。
  咸丰四年(1855)十一月,伊犁将军奕山等奏称,由于内地协饷不济,伊犁地区驻军官兵俸饷无钱发放,遂提出“牲畜变价,抵给饷项”的办法,即“将伊犁现存牲畜,估变银五万二千六百七十八两零,以抵该官兵饷需,分作三年抵扣完款”。③奕山的这个办法,就是将伊犁地区原官办牧场内的牲畜,作价后卖给当地的官兵,然后再从他们应发放的俸饷中逐年扣除。这样做的结果,必然是原来官办牧场的取消,对当地畜牧业的进一步发展带来重大影响。
  咸丰五年(1855),叶尔羌参赞大臣常清奏称,为了解决协饷不足、财政困难,提出在南疆地区实行“折征加铸,以济兵饷”的建议,即把南疆地区维吾尔农民原来所应交的“正科粮石,征收本色一半,折价一半,所收折价,由该大臣酌中定价,以示均平”。①这种办法的实施,使维吾尔农民在缴纳土地赋税时,由原来的全部交粮变为一半交粮、一半交钱。当时在南疆地区,由于农业生产结构单一和交通运输不便,粮食价格长期偏低,广大农民群众由过去的全部交粮改为一半交粮、一半交钱,无形中增加了负担。
  咸丰六年(1856)三月,《清文宗实录》中载:“以办理乌鲁木齐盐科有效,予迪化州知州英贵等,升衔有差。”②这里的“盐科”,显然是新疆当局为了筹钱而新开征的一种食盐税。乌鲁木齐地区到处都有一种土盐,各族军民长期食用,并不纳税。这时,为了筹钱,当局新增加的这个税种,必然会给当地军民的生活造成不利影响。
  咸丰六年(1856)八月,伊犁将军扎拉芬泰奏称:“伊犁地方出产茶斤,商民等采取售卖,拟酌征商税。”③其实,伊犁地方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并不适宜茶叶的生长,这里扎拉芬泰所说的“茶斤”,并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茶叶,而是当地出产的一种植物的叶子,可以用来泡水喝,下层军民有时买不起茶叶时,便用这种植物的叶子代替茶叶使用。对此,伊犁当局为了筹钱,也要征税。
  咸丰七年(1857)三月,为了筹钱赔偿俄国商人在中国流民“火烧俄国塔城贸易圈”中的所谓“损失”,清朝政府同意在新疆的伊犁、塔城、阿克苏等各地,“无论茶色高下,均酌征税银一分”,④即对新疆各地贸易的茶叶一律要再加征税款。
  咸丰八年(1858),阿克苏办事大臣海朴奏称,为了筹钱,在当地“试行榷布”,⑤就是在当地要对棉布的贸易进行征税。
  咸丰八年(1858)十二月,喀什噶尔办事大臣裕瑞奏称,要在当地“推广税课,拟添设茶叶、杂货等税”,⑥用来补贴驻军官府经费的不足,得到清朝政府的同意。同时,阿克苏办事大臣海朴奏报,当地新开征的茶叶、棉布税,“每年茶税征钱六千串,布税征钱三千串,可抵该处官兵盐菜经费”。①
  咸丰九年(1859),陕甘总督乐斌奏称,新疆当局在吐鲁番“抽收棉花厘金,办有成效”。②这时的吐鲁番地区,是新疆的重要棉花种植地区,在这里抽收棉花税,必然会对种植棉花的农民群众增加新的负担。
  咸丰十一年(1861),阿克苏办事大臣绵性,在当地“私设盐课,并向安集延外夷一律征收”,引起当地群众商民不满,被揭发处理。③
  同治元年(1862),陕甘回民起义爆发,新疆协饷完全断绝,财政陷入破产,新疆各地官府不得不完全靠自己想法筹钱,加紧对各种赋税的征收。有些地方的官员、伯克更是借机滥征,更进一步加重了各种农民群众的负担。诸如:
  同治元年(1862),乌什也仿照阿克苏,非法地在当地征收“盐税”;同年,叶尔羌地区在内地通往南疆西四城的交通要道巴尔楚克,“添设过路税课”,④也就是在当地向来往过路的商民征收过路费。
  同治二年(1863),叶尔羌参赞大臣景廉奏称,在当地“加征正税”,⑤即在原来商税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商税的起征标准。同年,乌鲁木齐地区对商民新开垦的土地,采取“当年升科”的办法征收粮税,⑥而在此之前,这一地区商民认垦土地,至少要三年以后才升科缴纳粮赋。
  同治三年(1864),新疆各地爆发各族农民群众的武装斗争,清朝政府在各地的治理机构相继瓦解,新疆社会陷入严重的动乱之中,经济发展更是无从谈起了。

附注

 关于这方面更详细的介绍,可参阅齐清顺:《清朝加强和改善新疆吏治的重大举措》,载《西域研究》1996年第2期。; 那彦成:《那文毅公奏议》卷七十七。; 《清文宗实录》卷152,咸丰四年十一月己丑。; 《清文宗实录》卷158,咸丰五年二月己亥。; 《清文宗实录》卷195,咸丰六年三月壬午。次年,因为乌鲁木齐商民的反对,当局又被迫停止了对“盐税”的征收(见《清文宗实录》卷233,咸丰七年八月庚戌)。; 《清文宗实录》卷205,咸丰六年八月丙戌。; 《清文宗实录》卷221,咸丰七年三月辛酉。; 《清文宗实录》卷257,咸丰八年六月庚申。; 《清文宗实录》卷271,咸丰八年十二月乙巳。; 《清文宗实录》卷271,咸丰八年十二月辛亥。; 《清文宗实录》卷291,咸丰九年八月丁巳。; 《清文宗实录》卷342,咸丰十一年二月辛酉。; 《清穆宗实录》卷27,同治元年五月庚寅。; 《清穆宗实录》卷58,同治二年二月丙申。; 《清穆宗实录》卷63,同治二年四月丁丑。

知识出处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2014

本书系统、全面地论述了清政府统一新疆之前的经济发展情况、清政府统一新疆之后经济的恢复情况、清朝政府治理新疆政策的调整与新疆经济的发展、新疆民族经济文化发展的历史特点、清代新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清代新疆“荒政”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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