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作用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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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0117
颗粒名称: (四)作用
分类号: F323;I267;D422
页数: 5
页码: 337-341
摘要: 道光二十年(1840)前后新疆兴起的垦荒种地高潮,在清代新疆农业生产发展中的作用是明显的。
关键词: 农民群众 清朝政府 维吾尔族 维吾尔 二十年

内容

道光二十年(1840)前后新疆兴起的垦荒种地高潮,在清代新疆农业生产发展中的作用是明显的。
  首先,扩大了新疆的耕地面积。从前述可知,这一时期共新垦种土地120余万亩,在短短数年中,即开垦出如此多的土地,在当时确实是一件大事。按当时新疆人口平均估算,每人增加耕地1亩以上。
  其次,解决了许多无地或少地农民群众的生计问题。各地新开垦的土地,绝大部分给了无地或少地的各族农民群众耕种。特别是天山南部新垦土地,所招集安插的大部分是“无业贫回”或“无业户子”,使许多无地的维吾尔农民群众重新回到土地上生产,解决了其本身的吃粮问题。
  再次,内地一些汉、回族农民群众开始在南疆维吾尔族地区从事农业生产,既加快了南疆农业生产发展的步伐,也增强了各族农民群众之间的交流。如前所述,由于在垦荒生产过程中清朝政府政策的变化,不但在巴尔楚克、喀拉赫依等地出现了较为集中的内地汉、回族农民群众的屯田生产区,而且在南疆其他地区内地汉、回族农民群众种地生产的人也逐渐多起来。例如道光二十七年(1847),四川安县、彭县汉族农民“即有呈报愿携眷属前往”“回疆”种地生产者,得到清朝政府的批准。①虽然现在由于文献记载的缺乏,无法知道道光二十年(1840)以后具体有多少内地汉、回族农民群众到南疆种地生产,但从同治三年(1864)南疆各族起义队伍中,有众多的汉、回族农民参加来看,后来移居南疆屯田生产的内地汉、回族农民群众为数不少。
  另外,官府也增加了赋税收入。据前所述,这一时期伊犁三棵树、阿勒卜斯两地新垦种的土地,汉、回、维吾尔族农民群众共年交粮10708石,再加上阿齐乌苏新垦地纳粮数,共约年征粮15000石左右;乌鲁木齐地区共新垦地13万亩左右,仍以亩征粮9升3勺计,年可征粮约11490石;南疆各地共折征银约14409两(具体统计表见后面)。这样,在这次垦荒种地高潮中,官府每年所增加的赋税收入,有案可查的即是粮食约3万石,银14409两。
  对这一时期所垦种的土地,由于各地条件不同,所征收数额和征收办法也不尽一致,这里略加叙述比较。
  伊犁地区。“民人”(汉、回族农民)认垦的土地,“以五十亩为一分,……纳粮每亩小麦八升”,②平均每个垦种民户年交小麦约4石。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初期,伊犁屯田民户一般是户给地30亩,“每亩额交细粮小麦八升八合九勺”,③合“粗粮”小麦约一斗,平均户年交小麦约3石。二者比较,道光二十年(1840)前后在伊犁认垦土地的民户,虽然亩交小麦略少,但由于认垦土地多,故每户交小麦反而增加1石左右,负担比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初期屯田民户要重。同时,维吾尔认垦农民,“每户拨地二百亩,……每户征三色粮十六石,每石斛面三升”,④共交粮16.48石。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初期,伊犁屯田的维吾尔族农民原定每户交粮16石,乾隆五十四年(1789)时增加到“十六石六斗六升六合六勺零”。⑤二者相比,每户维吾尔族农民交粮差不多。从以上数字看,维吾尔族农民每户种地亩数和交粮石数都约是同期认垦土地汉、回族农民的4倍。从亩交粮数额看,二者虽差不多,但如前所述,在当时生产力水平下,每户农民每年是无法耕种多达200亩土地的。因此,这一时期维吾尔族农民群众的负担仍大大高于汉、回族农民群众。
  乌鲁木齐地区。道光二十年(1840)前后认垦土地的汉、回等族农民群众,一般是“照例升科”或“按则升科”,还是“每亩京石粮九升六合三勺升科”,①与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初期屯田农民亩交粮一样。不过,这一时期认垦土地的升科年限有所缩短。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初期,为了鼓励内地农民群众到这里屯田,土地认垦后6年一般才升科交粮,在6年之内,屯田民户所收获的粮食除扣还向官府借贷的粮款外,其余全部归己。而这一时期却不同。清朝政府在上谕中说:“至升科年限,新疆定例本系六年。既据声称,此次招徕各户,实系旧户旗族,非口内新迁者可比,定限二年,亦为妥协。”②在这之前,即道光二十年(1840),对新垦地的升科年限,清朝政府在一次上谕中说:“其余新垦各地,准其照例试种三年,自道光二十年起,扣至二十二年再行升科。”③这一时期乌鲁木齐地区新认垦种地的“民户”,从原来土地6年升科缩短为3年甚至两年升科,无形中也加重了负担。
  在天山南部地区,清朝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对新垦地的赋税征收与天山北部各地略有不同,主要以折征钱、银为主。一般是“每亩完纳五升,并折征普尔钱,以二百文抵粮一石,四百文抵银一两”。④对此,华立在《林则徐与南疆屯垦》一文据有关资料进行过统计,现转载该文统计所列表3-3如下:⑤
  从表3-3看,南疆维吾尔族农民新认垦的土地一般亩征粮为5升,比同期北疆认垦土地的汉、回农民亩征粮近一斗少得多。但是,如前所述,由于南疆维吾尔族农民每户认垦的土地亩数比同期北疆汉、回族农民认垦的土地亩数普遍多出一倍到数倍,因此,平均每户农民所交纳的赋税反而比北疆汉、回族农民多。例如:在南疆各城,和阗每户维吾尔族农民认垦土地最少,为80亩,年户交粮为4石;库车每户维吾尔农民认垦地100亩,年户交粮约5石;叶尔羌每户维吾尔农民认垦地120亩,年户交粮要6石;阿克苏每户维吾尔农民认垦地最多,达200亩,那么年户交粮要达10石。相比之下,虽比同期伊犁维吾尔族农民每户认垦地200亩交粮16石余要少,但比同期北疆汉、回族农民一般都认垦地30—50亩、年交粮3—4石要多。
  我们知道,在当时生产力发展的水平下,每户维吾尔族农民每年是无力耕种多达100—200亩土地的。对此,主办此事的和阗办事大臣奕经说:“开地成熟,按户授田,计亩升科,总须俯顺下情,方能行之永远。且每一回户若分给地亩过多,漫无限制;倘分派亩数过少,似有苦累。况回子有歇地之说,本大臣酌中定拟,每户拨地八十亩。查和阗向来所种之地,总在七、八分收成。今达瓦克虽地肥土饶,每年收成粮石除纳官粮、并留籽种以及人口缴费外,虽不能耕一余三,耕三余九,务使盈余,足敷养赡回户家口,方无苦累情事。”①可见,在维吾尔族农民认垦土地的亩数中,是包括“歇耕地”在内的。在南疆各地,和阗每户维吾尔族农民认垦地最少,为80亩,尚无法每年全部耕种,那么其他各地维吾尔族农民认垦的土地,更不可能全部耕种。但维吾尔族农民交粮数额则是按认垦土地亩数交纳的,这样势必把每年的“歇耕地”,即并没有种植的土地也要按数交粮。同时,这一时期南疆各地维吾尔族农民认垦的土地,一般地处偏远,交粮不便,所生产的粮食很难出售,粮价必然偏低。在这种情况下要折成钱、银代交赋税粮食,就更要吃亏,新认垦土地的维吾尔族农民的负担仍相当重。
  因此,在道光二十年(1840)前后新疆兴起的垦荒种地高潮中,虽然开垦了大片荒地,促进了新疆农垦事业的发展,使大批无地或少地的各族农民群众获得了耕地,暂时解决了他们的生计问题,但由于各族农民群众,特别是南疆维吾尔族农民群众的负担仍然偏重,因此,他们虽然暂时解决了无地或缺地耕种的问题,但贫穷的生活状况却不可能得到根本改善,从而在很大程度上也就影响了新疆经济的继续发展。

附注

 《清宣宗实录》卷442,道光二十七年五月壬寅。; 《清宣宗实录》卷400,道光二十三年十二月丁未。; 祁韵士:《西陲总统事略》卷七。; 《清宣宗实录》卷400,道光二十三年十二月丁未。; 祁韵士:《西陲总统事略》卷七。伊犁维吾尔农民交的粮不完全是小麦,而是“三色粮”,即三种粮,除小麦外,还有其他杂粮。; 《清宣宗实录》卷338,道光二十年八月丙寅;卷433,道光二十六年八月丁巳。; 《清宣宗实录》卷433,道光二十六年八月丁巳。; 《清宣宗实录》卷338,道光二十年八月丙寅。; 佚名:《新疆屯田奏稿》,“奏为遵旨会议事”。; 载《林则徐在新疆》,新疆人民出版社,1989年。; 佚名:《新疆屯田奏稿》,“为遵旨会议具奏事”。

知识出处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2014

本书系统、全面地论述了清政府统一新疆之前的经济发展情况、清政府统一新疆之后经济的恢复情况、清朝政府治理新疆政策的调整与新疆经济的发展、新疆民族经济文化发展的历史特点、清代新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清代新疆“荒政”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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