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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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0114
颗粒名称: (一)概况
分类号: F426;F323;I267
页数: 9
页码: 322-330
摘要: 如前所述,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全疆各地的垦荒活动一直没有中断过。进入道光朝以后,由于人口绝对数字的增加速度越来越快,对土地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因此各地的垦荒活动不仅没有停止,而且还有不断加快的势头,这其中尤以维吾尔人地区比较突出。道光八年(1828)平定张格尔之乱后,为了增加赋税收入,长龄、那彦成曾对南疆维吾尔人地区的“私垦地”(即在国家注册交纳赋税以外另开垦的土地)作过一次较详细的调查,从中可以看出这一时期维吾尔农民垦荒种地的情况。
关键词: 布彦泰 林则徐 农民群众 维吾尔 喀什噶尔

内容

如前所述,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全疆各地的垦荒活动一直没有中断过。进入道光朝以后,由于人口绝对数字的增加速度越来越快,对土地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因此各地的垦荒活动不仅没有停止,而且还有不断加快的势头,这其中尤以维吾尔人地区比较突出。道光八年(1828)平定张格尔之乱后,为了增加赋税收入,长龄、那彦成曾对南疆维吾尔人地区的“私垦地”(即在国家注册交纳赋税以外另开垦的土地)作过一次较详细的调查,从中可以看出这一时期维吾尔农民垦荒种地的情况。
  道光八年(1828),那彦成在奏折中说:“喀什噶尔新增私垦粮二万一十六石;……英吉沙尔新增私垦粮四千一百余石;……叶尔羌新增私垦粮二千七十余石;……阿克苏新增私垦粮五千一十三石;……库车新增私垦粮一千九百余石。”喀喇沙尔“所属布古尔回城原额地一万九千亩,额征粮五百六十石;库尔勒回城原额地一万六千亩,额征粮五百六十石。兹查明布古尔回子私垦地二万七千亩,库尔勒回子私垦地二万六千四百亩。因该处地多人少,向系倒歇耕种”。①从那彦成的奏折看,除布古尔和库尔勒对“私垦地”有明确亩数记载外,其他地区则只有“新增补垦粮”数的记载。因此,这里必须作一些比较和推算。
  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曾对南疆维吾尔人地区的赋税、土地作过认真调查,对维吾尔农民私有的土地(占当时南疆土地的大部分),按每年收获量的1/10(什一税)征收赋粮。《西域图志》卷三十四“贡赋”载,南疆各地征粮数额如下:喀什噶尔(包括英吉沙尔)21200石,叶尔羌14952石,和阗10600石,阿克苏3 945石,库车1105石,库尔勒560石,布古尔560石,乌什2010石。
  下面把《西域图志》中所载各地额征粮数与那彦成奏报各地“新增私垦粮”数列表3-1进行比较:
  从表3-1可以看出,到道光八年(1828)时,南疆各地“新增征粮数”都有较大增加,其中有的地区,例如喀什噶尔、叶尔羌新增征粮数都超过了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初年(乾隆四十一年)时原有征粮数。喀什噶尔、叶尔羌都是南疆维吾尔人口较为集中、农业生产较为发达的地区,在赋税征收办法相同的情况下,说明这些地区新增加的“私垦地”亩数,也超过了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初期(乾隆四十一年)原耕地的亩数。也就是说,在从乾隆四十一年(1776)到道光八年(1828)的50余年中,这些地区维吾尔农民实际耕种的土地面积扩大了一倍以上。同时,从那彦成奏折中也知道,库尔勒、布古尔两地维吾尔农民耕种的土地,从原来的共3.5万亩,增加到8.8万余亩(包括新增私垦地共5.3万余亩),耕地面积也扩大一倍以上。
  道光八年(1828)以后,南疆地区维吾尔农民群众的垦地活动仍在不断进行。道光九年(1829),喀什噶尔参赞大臣扎隆阿奏称:“开垦叶尔羌东南面一百六十余里,又和沙瓦特基地一百五十余里,本年试种。”①道光十三年(1833),库车办事大臣常格奏报:“查库车、沙雅尔所属,有新垦地五万余亩,请分给无业贫回耕种。”②
  道光二十年(1840)前后,在全疆更出现了以维吾尔农民群众为主的垦荒生产高潮,而这个垦荒生产高潮的序幕,首先是由伊犁地区的维吾尔农民群众拉开的。
  1.伊犁地区。
  道光十八年(1838),伊犁将军奕山奏“豫筹添垦地亩”一折,称:“伊犁每岁需放官兵口粮,日久渐形不足。……额鲁特爱曼所属,有塔什图毕地方,约计长三十里,宽五、六、七里不等,颇可耕种,开渠引水,足资灌溉,拟将此项地亩,即令所拨回户承种纳粮,足以弥补口粮。”③这里的“回户”,即指伊犁地区的维吾尔族农民群众。次年,代理伊犁将军关福又奏称:“塔什图毕所开渠工,除支渠不计外,实开正渠二万五千七百四十四丈,合计一百四十三里有奇,得地十六万四千余亩。”④这些新垦土地,当年即招维吾尔族农民群众耕种。据道光二十一年(1841)伊犁将军布彦泰称报,“塔什图毕、三道湾开垦地九百二十四顷九十三亩,照例升科”。①从布彦泰所奏报的情况看,比前两年关福所奏报的土地数少七万多亩,但地名上多了一个“三道湾”。据分析,可能原开垦的部分土地因种种原因未能耕种,故升科纳粮的土地亩数比原开垦的土地亩数少。至于新出现的“三道湾”这一地名,可能原就在奕山、关福所奏的“塔什图毕地方”之内,不过布彦泰把这个地方更明确地从“塔什图毕地方”划分出来的缘故。当然也可能是当地另外新开垦的土地。不管具体情况如何,这时伊犁地区在短短几年内就新开垦土地数万亩本身,就是一件大事。
  就在塔什图毕新垦荒地召集维吾尔族农民耕种后的三年、土地升科后的次年(道光二十二),布彦泰奏称:在伊犁惠远城以东三棵树地方,可以引水开垦,“得地三万余亩”;另外,在“阿勒卜斯地方,亦经勘明,计可得地十七万余亩”。②据赖洪波、王华云在《林则徐与伊犁农田水利建设》一文考证:三棵树地方“地近伊犁河和通惠渠”,应该在今惠远城与巴彦岱(时为惠宁城)之间;“阿勒卜斯,这是一个维吾尔语地名,意为‘中间的荒地’。当年的阿勒卜斯系指今伊宁县阿热博斯农场以西至墩麻扎的北部山前地带”,③即今伊宁市(时为宁远城)的东北方向。不过,三棵树新垦的3万余亩土地,主要召集安置汉、回等族农民群众耕种,而阿勒卜斯召集安置的才是维吾尔族农民群众。对此,布彦泰在道光二十三年(1843)的奏报中说得很清楚:在三棵树地方,共“垦地三万三千三百五十亩,以五十亩为一分,共地六百六十七分,安设正户民人五百七十一户,量借籽种纳粮,每亩小麦八升,每年应征小麦二千六百六十八石”;在阿勒卜斯地方,“共垦地十六万一千余亩,分设回庄五处,共安回子五百户、及商伯克等,每户拨地二百亩,所余留为歇乏换种,每户征三色粮十六石,每石斛面三升,每年应征粮八千一百四十石”。④
  三棵树、阿勒卜斯垦荒耕种成功后,道光二十四年(1844),布彦泰再奏称:“开垦阿齐乌苏山地,大局已成,……十万余亩土地,一律灌溉,无误春耕。”⑤据《西域水道记》载:“阿齐乌苏者,惠远城旗屯公田也。嘉庆二十年松公筠所建,筑堡墙周千一百二十四丈,共三里一分有奇。堡中庐舍百所,移八旗壮丁居之,每夫授田百亩,仿古井田制也。”①可见,布彦泰所说的在阿齐乌苏开垦的10万余亩荒地,原是嘉庆二十年(1815)伊犁将军松筠组织惠远城满营闲散余丁开垦耕种过的土地,只是因办理不善和缺水等原因,后来又荒废了。关于“阿齐乌苏山地”的具体方位,《林则徐与伊犁农田水利建设》一文考证说:“即相当于今日伊宁市巴彦岱乡与霍城县交界附近脊梁子以西、人民渠(皇渠)以南至伊犁河北岸这片地方。”②
  关于为重新开垦阿齐乌苏10万余亩土地而开挖阿齐乌苏大渠、引哈什河水灌田的情况,布彦泰等人有较翔实记述,这里多费点笔墨。阿齐乌苏地势较高,无法引南面的伊犁河水直接灌田,可以引用的北面的辟里沁沟水由于水流量小,巴彦岱一带的原有耕地使用后已所剩无几,因此要想根本解决阿齐乌苏垦地的灌溉,必须东引哈什河水。从阿齐乌苏垦地到哈什河,直线距离近百公里,中间还要绕过一些山梁,这在当时确实是一项大的水利工程。但是,此项工程一旦建成,不但可以彻底解决阿齐乌苏荒地的用水,而且将来可以解决宁远城(今伊宁市)至惠远城之间广大地区的农田用水问题。布彦泰奏称:“统计递开渠道,须绕越五百余里,其间横崖断涧,土石参差,……较前次各案开垦之资,不啻数倍”,③可见工程之艰巨和费用开支之大。但此时清朝政府却财政困难,根本拿不出钱来。为此,布彦泰在原两广总督、时在伊犁“效力赎罪”的林则徐等人协助下,进行集资捐款,筹措经费,并组织各族军民,经过近一年的施工,终于完成了这项水利工程。布彦泰对此记述道:“此次开垦阿齐乌苏荒地,一切应办工程,俱系捐资人员分段承修。龙口首段系原任两广总督林则徐承修。查龙口地势,北岸系碎石陡坡,高二、三丈,至八、九丈不等。水傍流,须刨挖石坎,南岸坐在河流之中,必须建坝筑堤,钉桩抛石,方免冲刷之虞。应修要工渠宽三丈至三丈七、八尺不等,深五、六尺至丈余不等,长六里有奇。……自五月兴工至今,计期四月有余,除料物不计外,实用工十万有零。”④据《林则徐与伊犁农田水利建设》一文估算,仅林则徐捐资承修的龙口工程,“每日需伕工760余人”。⑤那么,整个水利工程所使用的人力可以想见会更多,而这些众多的在工程第一线干活的则是各族军队,特别是维吾尔农民群众。因此,此项水利工程的实施和顺利完成,除布彦泰、林则徐等人的组织、协调作用值得称赞外,更应该称颂的还是成千上万顶烈日、身冒风雨而靠手挖肩挑来开山引水、辛勤劳动的伊犁各族军民。另外,还有其他为开挖此渠而出力出钱的众多“废员”,例如庆辰、塔那泰、保山、伊津色、马光乾、陈炳照、黄元泰,等等,也应该得到后人的赞扬。
  这样,道光二十年(1840)前后,伊犁地区在塔什图毕、三棵树和阿勒卜斯及阿齐乌苏等地,在6年多的时间里共垦种荒地38万多亩。如果加上同期各族农民群众零星开垦的荒地,其共垦种荒地当在40万亩左右。这些新开垦的土地,大部分都由维吾尔农民认种(阿齐乌苏的10多万亩土地,从后来发展看,可能大部分也是召集或租与维吾尔农民耕种),从而使伊犁地区的耕地面积,特别是维吾尔族农民的耕地面积获得较大的扩展。
  布彦泰在伊犁垦荒生产的成功,得到清朝政府的赞扬和奖励,说其“忠诚为国,督率有方”,①并在上谕中指示:“此外及各城地方,如有旷地可以招垦者,仍著该将军等详细饬查,一律奏办”,②打算在全疆各地推广伊犁地区垦荒生产成功的做法。在这种形势下,全疆各地,特别是在南疆维吾尔族地区,很快出现了一个新的垦荒生产的高潮。
  2.乌鲁木齐地区。
  如前所述,在18世纪中期清朝政府治理新疆以后,乌鲁木齐地区一直是新疆重点经济开发地区之一,迁移大批内地各族军民到这里屯田生产,成效显著。但是,经过数十年的发展,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耕地不足的矛盾也日益表现出来。为此,这一时期在官府的组织下,该地区也新开垦了不少土地。关于这一时期乌鲁木齐地区以汉、回族为主的农民群众屯田垦荒的情况,仅据《清宣宗实录》中记载的有:
  道光二十年(1840),乌鲁木齐都统惠吉奏报:“乌鲁木齐所属各州县报垦地亩,经该都统委员查丈,共计地三万五千六百九十余亩,现已招集户民认种。”③另外,据陕甘总督瑚松额奏报,在乌鲁木齐所属的“头屯、芦草沟、塔西河三所,垦种地七顷八十亩,照例升科”。①
  道光二十一年(1841),陕甘总督瑚松额奏报:“乌鲁木齐头屯所垦地二十三顷七十亩有奇,照例升科。”②
  道光二十二年(1842),陕甘总督恩特亨额奏报:“乌鲁木齐头屯所等处,开垦地三十六顷,照例升科。”③
  道光二十三年(1843),陕甘总督寓呢扬奏报:“乌鲁木齐垦田二十四顷有奇,照例升科。”④
  道光二十六年(1846),伊犁将军萨迎阿奏“开垦乌鲁木齐地亩章程”,报称:乌鲁木齐所属的“镇西府所属宜禾、奇台二县垦地二万四千五百六十九亩;迪化州及所属昌吉、阜康、绥来、济木萨、呼图壁六处,开垦地四万五千六百亩;噶逊所属柴节博一带开垦地三千一百五十亩;库尔喀喇乌苏所属奎屯等处开垦地一万零一百一十亩;精河所属托托克台等处开垦地三千零九十亩。共十一处,开垦地八万六千五百一十九亩”。⑤同年,“乌鲁木齐所属塔西河、芦草沟等处开垦田地十六顷八十亩,照例升科”。⑥
  这样,仅据《清宣宗实录》所载,乌鲁木齐地区在道光二十年前后新垦种的土地有近13万亩,如果加上同期各地农民私自零星(没有记载)开垦的荒地,总数当在13万亩以上。
  3.南疆地区。
  这一时期,天山南部维吾尔族地区更是掀起了垦荒种地的高潮,开垦了大片荒地。这里仍据《清宣宗实录》的记载列举如下:
  吐鲁番:道光二十四年(1844)五月,吐鲁番领队大臣海枚奏报,“吐鲁番所辖托克逊军台之西”的伊拉里克一带,“约可垦者有十万余亩,请令就近回子开垦耕种”。⑦
  阿克苏:道光二十四年(1844)九月,阿克苏办事大臣辑瑞奏报,该地“有可垦地十万亩,开渠引水,足资灌溉”,“酌给回户”耕种。①
  乌什:道光二十四年(1844)九月,乌什办事大臣维禄奏报,当地“酌拟裁屯撤兵,及续开地亩,拨给夷回耕种”。②
  和阗:道光二十四年(1844)十月,和阗办事大臣奕山奏称,当地“查出可垦荒地,招集回户承种”。③
  喀什噶尔:道光二十四年(1844)十二月,喀什噶尔领队大臣开明阿奏报,“查出喀什噶尔闲荒地亩,堪以开垦,现已捐资兴工,俟开齐后招拨回户,分给承种”。④
  喀喇沙尔:道光二十五年(1845)三月,喀喇沙尔办事大臣全庆奏称,“勘明环城周围及库尔勒北山根等处,有可垦地一万数千余亩”。⑤
  叶尔羌:道光二十五年(1845)四月,叶尔羌参赞大臣奕经奏称,当地“查出霍尔罕可开荒地,试验水利充裕”,请“赏给无业回户承种”。⑥
  上述天山南部各地官员奏报中提到的“回户”、“回子”,皆指维吾尔农民群众。可见在天山南部各地所垦种的土地中,由维吾尔农民认垦耕种的土地占绝大部分。
  关于这一时期天山南部各地垦荒种地的具体情况,道光二十五年(1845),清朝政府曾派原两广总督、这时发遣新疆“效力赎罪”的林则徐与喀喇沙尔办事大臣全庆到各地勘查过(林、全勘田具体情况后面详谈)。据《清史列传》卷五十二“全庆”中载:“库车、阿克苏、乌什、叶尔羌、和阗、喀什噶尔、伊拉里克、喀喇沙尔,凡垦地六十八万九千七百十八亩。”⑦
  另外,华立在《林则徐与南疆屯垦》一文中根据一些故宫档案材料对此也有翔实记述,现转引其所列表3-2如下:⑧
  华文所列表中,与《清史稿》“全庆”中引文比较,只有7个地区,缺伊拉里克地方的垦地数,故垦地总数也略少。但从道光二十四年(1844)吐鲁番领队大臣海枚奏报可知,伊拉里克垦地“十万余亩”,华文所列表中各地垦田总数如果再加上伊拉里克垦地数,则这一时期天山南部共垦田达70余万亩,比《清史列传》“全庆”中所载数字略高。①
  从上述可知,在道光二十年(1840)前后全疆掀起的垦荒种地高潮中,伊犁地区新垦种地40余万亩,乌鲁木齐地区新垦种地约13万亩,天山南路新垦种地约70万亩,共约达120余万亩。在全国政治、经济形势急剧下滑的情况下,新疆在短短的数年时间内依靠自己的力量,开垦出这样多的荒地,确实是一件大事,对保持新疆农业生产的继续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附注

 那彦成:《那文毅公奏议》卷七十六。关于乌什是“新增私垦并添设屯工,共粮四千六百五十余石”,因是“新增私垦”和“添设屯工”合计,这里暂不作比较。; 《清宣宗实录》卷241,道光九年九月甲寅。这里的“里”疑是“顷”之误。; 《清宣宗实录》卷241,道光十三年七月甲申。; 《清宣宗实录》卷310,道光十八年五月癸卯。; 《清宣宗实录》卷327,道光十九年十月戊子。; 《清宣宗实录》卷346,道光二十一年二月戊辰。; 《清宣宗实录》卷382,道光二十二年十月壬午。; 此文载《林则徐在新疆》一书,新疆人民出版社,1989年。; 《清宣宗实录》卷400,道光二十三年十二月丁未。; 《清宣宗实录》卷409,道光二十四年九月壬辰。; 徐松:《西域水道记》卷四。; 此文载《林则徐在新疆》一书,新疆人民出版社,1989年。; 《清代七百名人传》(中册),“布彦泰”。; 故宫博物馆:《史料旬刊》,第37期。; 此文载《林则徐在新疆》一书,新疆人民出版社,1989年。; 《清史稿》卷三八二,“布彦泰”。; 《清宣宗实录》卷402,道光二十四年二月丙午。; 《清宣宗实录》卷338,道光二十年八月丙寅。; 《清宣宗实录》卷341,道光二十年十一月丙申。; 《清宣宗实录》卷352,道光二十一年五月甲戌。; 《清宣宗实录》卷369,道光二十二年三月甲戌。; 《清宣宗实录》卷390,道光二十三年三月庚申。; 《清宣宗实录》卷433,道光二十六年八月丁巳。; 《清宣宗实录》卷436,道光二十六年十一月辛亥。; 《清宣宗实录》卷405,道光二十四年五月辛卯;卷424,道光二十五年十二月辛卯。; 《清宣宗实录》卷409,道光二十四年九月丁亥。; 《清宣宗实录》卷409,道光二十四年九月丁亥。; 《清宣宗实录》卷410,道光二十四年十月丁酉。; 《清宣宗实录》卷412,道光二十四年十二月甲子。; 《清宣宗实录》卷415,道光二十五年三月戊辰。; 《清宣宗实录》卷416,道光二十五年四月丁未。; 《清史列传》卷五十二,“全庆”,中华书局,1987年,总第4107页。; 此文载《林则徐在新疆》一书,新疆人民出版社,1989年。; 林、全勘田奏报的垦田数截止为道光二十五年(1845),而华立文章统计数字是到道光三十年(1850),故后者统计亩数略多于前者。

知识出处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2014

本书系统、全面地论述了清政府统一新疆之前的经济发展情况、清政府统一新疆之后经济的恢复情况、清朝政府治理新疆政策的调整与新疆经济的发展、新疆民族经济文化发展的历史特点、清代新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清代新疆“荒政”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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