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南疆地区汉、回族农民的屯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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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0110
颗粒名称: 二、南疆地区汉、回族农民的屯田
分类号: F323;D422;F320
页数: 6
页码: 317-322
摘要: 道光十年(1830)七月,浩罕军队挟持玉素甫侵入南疆,喀什噶尔、叶尔羌、英吉沙尔等地再次发生大规模的动乱。浩罕入侵及玉素甫作乱被平定后,清朝政府中有更多的人认识到在南疆增兵屯田、加强防御力量的必要性。
关键词: 农民群众 清朝政府 维吾尔族 喀什噶尔 南疆地区

内容

道光十年(1830)七月,浩罕军队挟持玉素甫侵入南疆,喀什噶尔、叶尔羌、英吉沙尔等地再次发生大规模的动乱。浩罕入侵及玉素甫作乱被平定后,清朝政府中有更多的人认识到在南疆增兵屯田、加强防御力量的必要性。
  次年,再次赴南疆平乱、并办理善后事宜的长龄重提在南疆屯田垦荒一事。清朝政府为此在上谕中说:“屯田一事,以回疆物产,供回疆兵糈”,①开办新的屯田主要是为了解决当地驻军的粮食供应问题。至于由谁屯田种地,清朝政府在两个月后的上谕中说:“先将西四城可种之闲地,招民开垦,有愿携眷者听之。其回子地亩,亦不禁其租给民人耕种。”这就是前面的“所谓以回疆物产,供回疆兵糈”。②清朝政府这里所说的“民”或“民人”,是指内地到新疆垦荒种地的汉、回等族农民群众。
  如前所述,18世纪中期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出于政治目的,长期严禁内地汉、回等族农民群众到维吾尔族较集中的南疆地区屯田生产。后来,有少数内地的汉、回等族农民群众不顾清朝政府的禁令,到南疆东部地区种地。例如,嘉庆十二年(1807),喀喇沙尔办事大臣广厚奏称,“喀喇沙尔所辖布古尔、库尔勒两城回地租与内地汉民种植棉花,由来已久”。③但这些“内地汉民”的种地活动是非法的,不但规模小,而且是“租”种维吾尔族农民的土地,种植的也是技术性较强、比较费工的棉花。一直到道光十年(1830),清朝政府的这一政策仍无变化,在上谕中还禁止“内地出关民人”到南疆屯田种地,对于“出关后潜赴南路者,著吐鲁番领队大臣于托克逊地方设卡,派员严查”。④因此,道光十一年(1831),清朝政府决定在南疆,特别是南疆西四城召集内地“民人”屯田生产,是清朝政府治理新疆政策上的一个重大变化。这一变化,对以后南疆地区的土地开发和农业生产的发展,对增强南疆地区汉、回等族农民群众与维吾尔族农民群众的交往和经济文化的交流,都有一定积极作用。
  根据清朝政府的指示,长龄于道光十二年(1832)开始在南疆西四城召集内地汉、回等族农民群众种地生产。道光十四年(1834),清朝政府在上谕中又说:“出示晓谕认垦屯民,广为招集,如有内地无业贫民,携眷踵至者,拨给地亩,令其开垦谋生,妥为安抚”,①要新疆召集更多内地“民人”到南疆屯田生产。
  在长龄等人的筹办下,这一时期内地农民群众在南疆西四城屯田生产的地方主要有两处:一是喀什噶尔城附近的喀拉赫依;二是属叶尔羌地区的巴尔楚克。

附注

 《清宣宗实录》卷193,道光十一年七月癸酉。; 《清宣宗实录》卷197,道光十一年九月戊寅。; 《清仁宗实录》卷184,嘉庆十二年八月戊寅。; 《清宣宗实录》卷169,道光十年五月乙丑。; 《清宣宗实录》卷252,道光四年五月辛巳。

知识出处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2014

本书系统、全面地论述了清政府统一新疆之前的经济发展情况、清政府统一新疆之后经济的恢复情况、清朝政府治理新疆政策的调整与新疆经济的发展、新疆民族经济文化发展的历史特点、清代新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清代新疆“荒政”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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