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允许浩罕在新疆境内设立“呼岱达”(商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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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0090
颗粒名称: (三)允许浩罕在新疆境内设立“呼岱达”(商头)
分类号: C55;I267;G634
页数: 3
页码: 270-272
摘要: “呼岱达”,亦写作“胡岱达”或“呼岱依达”,即管理贸易商人的头目,所以又称为“商头”或“商目”。乾隆二十四年(1759)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在南疆地区贸易的浩罕等外来商民中设置“呼岱达”进行管理。这时的“呼岱达”一般有清朝政府任命的阿奇木伯克在浩罕商人中挑选,其职责是协助阿奇木伯克管理浩罕等外来商民的活动,与浩罕统治者无关。
关键词: 统治者 清朝政府 娶妻生子 喀什噶尔 南疆地区

内容

“呼岱达”,亦写作“胡岱达”或“呼岱依达”,即管理贸易商人的头目,所以又称为“商头”或“商目”。乾隆二十四年(1759)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在南疆地区贸易的浩罕等外来商民中设置“呼岱达”进行管理。这时的“呼岱达”一般有清朝政府任命的阿奇木伯克在浩罕商人中挑选,其职责是协助阿奇木伯克管理浩罕等外来商民的活动,与浩罕统治者无关。
  但后来随着清朝与浩罕贸易的发展,“呼岱达”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浩罕统治者就想掌握“呼岱达”一职的任命权。嘉庆十九年(1814),浩罕统治者向清朝提出要在新疆的喀什噶尔等地方派遣“哈子伯克”充当“呼岱达”,管理浩罕自己商人的贸易活动。对此,嘉庆皇帝大为愤怒,在上谕中斥责浩罕说:“尔霍罕部落,不过边外小夷,天朝准令来往贸易,已属格外恩施,今尔敢为无厌之请。试思天朝之人,岂无在尔处贸易者,若在尔境内添设官员,稽查税务,向无此例。天朝尚不肯为越界之事,尔何得妄行生心,欲于天朝境内违例妄为,此后若恭顺小心,遵守法度,即当通饬各卡伦,不准尔处之人前来贸易。”①为此,浩罕在南疆贸易地区设立“呼岱达”一事便暂时不提了。
  但是,在道光十二年(1832)清朝政府与浩罕的交涉中,浩罕统治者又提出此事。如前所述,这时的清朝已经在走下坡路,对外交涉中妥协退让的事屡见不鲜,在容许浩罕等部在新疆免税贸易的同时,也在“抚绥藩属,大公至正”的幌子下,容许浩罕自己在南疆地区设立“呼岱达”。对此,《清宣宗实录》中记载:“长清等奏:查询霍罕遣使求立商头,抽收货税情形一折。览奏俱悉。此次霍罕伯克遣额尔沁、密尔扎阿依普进卡,照料贸易,并求在叶尔羌等城自派妥靠夷目,充当商头,抽取行用费钱。自可俯顺其请,准令仍旧设立。”②
  清朝政府允许浩罕在南疆地区自行设立“呼岱达”,管理本国商民贸易一事,不仅是一件严重有损中国主权之事,而且带来了严重的后果。从此浩罕商人在新疆贸易既不向清朝当局交税,又不受新疆当地官府管理,在新疆,尤其是在南疆地区成为一支居于清朝当局控制之外的特殊势力。对此,这一时期到过南疆地区的俄国人瓦里汉诺夫说:当时在喀什噶尔的浩罕人有约6000人,许多人在当地娶妻生子、购买房产、安家落户,如果加上他们的子女亲属,总人口可能有数万人。在喀什噶尔的“所有的外国人俯首听命于浩罕人,混血种亦不例外。这一情形连同浩罕对和卓施加影响和左右力,使他们在六城(南疆诸城)攫取了及其可观的势力,且施展这种威势达到无以复加的地步”。③后来,日本的佐口透先生在《18—19世纪新疆社会史研究》一书中也说:道光十年(1830)后,浩罕商人在回部获免税贸易特权,并许设商头(名曰“胡岱达”),自管内部事务,势力更盛,几垄断当地市场。在新疆买房置地、娶妻生子、家产万贯者,不乏其人。他们还和当地的官员商人勾结,“欺压当地人民,以至于成为一支在当地政治上也有影响的社会势力”。①这股势力不仅在南疆地区横行不法,肆意欺凌剥削当地的维吾尔等族群众商民,而且多次参与后来的和卓后裔作乱,严重地影响了新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附注

 《清仁宗实录》卷284,嘉庆十九年二月丙午。; 《清宣宗实录》卷235,道光十三年四月乙卯。浩罕在南疆地区公开设立“呼岱达”以后,“呼岱达”不但违法向浩罕商人收税,而且后来还向中亚的克什米尔、巴达克山等在南疆地区贸易的商人征税,造成严重后果。; 〔苏〕《瓦里汉诺夫选集》,阿拉木图,1958年,第526页。转引自潘志平:《中亚浩罕汗国与清代新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第157页。; 〔日〕佐口透著、凌颂纯译:《18—19世纪新疆社会史研究》,新疆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444页。

知识出处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2014

本书系统、全面地论述了清政府统一新疆之前的经济发展情况、清政府统一新疆之后经济的恢复情况、清朝政府治理新疆政策的调整与新疆经济的发展、新疆民族经济文化发展的历史特点、清代新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清代新疆“荒政”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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