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重视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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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0089
颗粒名称: (二)不重视税收
分类号: F752;S858;F426
页数: 1
页码: 270-270
摘要: 如前所述,在天山北部伊犁等地与哈萨克的贸易中,由于官府在贸易中处于垄断地位,民间商民只能在官府贸易之后进行,而且实现“以货易货”的贸易方式,因此清朝政府对中、哈贸易中的双方都不征收商税。也就是说,在清朝与哈萨克的贸易中一直实行的是免税贸易。在这种贸易中,清朝虽然可以换取新疆军民所需要的牲畜等,但却收不到任何税钱。
关键词: 对外贸易活动 哈萨克 对外贸易 清朝政府 贸易方式

内容

如前所述,在天山北部伊犁等地与哈萨克的贸易中,由于官府在贸易中处于垄断地位,民间商民只能在官府贸易之后进行,而且实现“以货易货”的贸易方式,因此清朝政府对中、哈贸易中的双方都不征收商税。也就是说,在清朝与哈萨克的贸易中一直实行的是免税贸易。在这种贸易中,清朝虽然可以换取新疆军民所需要的牲畜等,但却收不到任何税钱。
  同期,在天山南部的对外贸易中,如前所述,清朝政府对浩罕等外来商民长期按“三十分之一”或“四十分抽一”征收。这个税率,大大低于新疆境内维吾尔人与内地商民按1/20缴纳的税率。到道光十二年(1832),清朝政府调整与浩罕等部的关系,完全免除浩罕及中亚各部进入新疆境内贸易商民的商税。这样,在“免罪通商”或“广仁施而示体恤”的名义下,①清朝连一点税款也收不到了。这些都说明清朝政府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对税收一直不太重视。
  新疆的对外贸易,由于清朝政府在税收问题上长期实行内外有别、外轻内重的政策,因此不仅不利于中国商民在对外贸易活动中的竞争,而且也使大量原可以得到的税款得以流失,给新疆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附注

 《清宣宗实录》卷209,道光十二年四月戊子。

知识出处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2014

本书系统、全面地论述了清政府统一新疆之前的经济发展情况、清政府统一新疆之后经济的恢复情况、清朝政府治理新疆政策的调整与新疆经济的发展、新疆民族经济文化发展的历史特点、清代新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清代新疆“荒政”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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