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章程,加强对外贸易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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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0086
颗粒名称: (二)制定章程,加强对外贸易监管
分类号: F752;F426;F127
页数: 4
页码: 264-267
摘要: 如前所述,18世纪中期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与新疆相邻的主要是沿边归附清朝的哈萨克、布鲁特、浩罕、巴达克山、阿富汗、克什米尔等部。因此这一时期新疆的所谓对外贸易,也主要是与这些归附各部的贸易。清朝政府为加强新疆对外贸易的管理,制定了一些有关的章程。据现有文献记载,主要的对外贸易章程有两个:一个是“哈萨克贸易章程”,一个是“回民出卡贸易章程”。
关键词: 哈萨克 对外贸易 清朝政府 维吾尔 布鲁特

内容

如前所述,18世纪中期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与新疆相邻的主要是沿边归附清朝的哈萨克、布鲁特、浩罕、巴达克山、阿富汗、克什米尔等部。因此这一时期新疆的所谓对外贸易,也主要是与这些归附各部的贸易。清朝政府为加强新疆对外贸易的管理,制定了一些有关的章程。据现有文献记载,主要的对外贸易章程有两个:一个是“哈萨克贸易章程”,一个是“回民出卡贸易章程”。
  1.“哈萨克贸易章程”。
  清朝政府为了加强对哈萨克贸易的监管,特制定了“哈萨克贸易章程”。关于这个章程,清代汉文献中多次提到,但该章程的全文却至今没有找见,自然也无法窥其全貌。但是,道光三十年(1850)三月伊犁将军萨迎阿在一篇奏折中,对此章程的主要内容有比较详细的叙述,使我们今天仍然可以知道其大致情况。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①
  第一,哈萨克驱赶牲畜来贸易者,每年三月以后可以陆续进卡入境;携带货物来贸易者,每年七月以后可以陆续进卡入境。
  第二,进入新疆境内贸易的哈萨克等,均须持有其所属部落首领发给的证明信件,并接受清朝派驻各卡伦官兵检查。查明进卡人数及所携带牲畜货物数量与证明信件所写数相符才能放行。
  第三,进卡贸易的哈萨克等在到达指定贸易地点的沿途,均由清朝所派官兵护送。到达指定贸易地点后(时称“贸易亭”),哈萨克等自己搭盖帐房居住、生活。
  第四,哈萨克所携带贸易的牲畜,先由清朝官府派人挑选,以茶叶、布匹、绸缎、棉花等物品贸易交换,贸易所得的牲畜送官府设立的牧厂;剩下的牲畜再由前来贸易的民间商人军民挑选,以茶叶、绸缎等进行交换。哈萨克所携带的其他货物,也先由清朝官府所开办的官铺挑选,以布匹棉花等进行交换;剩下的货物再与民间的商人军民自由交换贸易。
  第五,每批进卡贸易的哈萨克在所携带的牲畜、货物交换完毕后,立即由清朝官兵护送出卡,不许在新疆境内任意走动或借故停留;也不许随意进入城内。
  第六,在双方开展的贸易中,只准以货易货,并在规定的“贸易亭”内交换,不准相互赊欠。如果哈萨克所携带牲畜货物卖不出去,仍由原货主带回。
  第七,对双方开展的贸易活动,清朝官府不另征商税。
  第八,入境贸易的哈萨克如有违法犯罪行为,由新疆当地官府照例查办。
  “哈萨克贸易章程”是清朝为监管新疆沿边各部入境贸易的一个比较完整的贸易章程。在以后的实际执行过程中,这一章程不仅在天山北部的伊犁、塔城两地对哈萨克贸易中使用,而且后来还进一步扩大到天山南部的喀什噶尔等地,在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前期的对外贸易中起过重要作用。
  2.“回民出卡贸易章程”。
  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和传统的经济文化联系,新疆沿边一带每年都有不少维吾尔商民出卡到中亚各地从事贸易活动。这时的中亚地区,分布着许多各自为政的部落或政权,其中不少部落政权在清朝统一新疆过程中表示“归附”清朝,成为清朝的“藩属”(又称为“外藩”)。但是,由于清朝政府对这些归附各部实行传统的“羁縻”政策,使他们在政治上和经济上仍都保持着自己原有的状况,与清朝政府直接治理下的新疆维吾尔族地区的政治、经济制度等有很大不同。因此对维吾尔商民出卡到这一地区进行的贸易活动,清朝政府一直持比较慎重的态度。为此,喀什噶尔参赞大臣永保于乾隆五十九年(1794)制定“回民出卡贸易章程”,奏准清廷后在南疆维吾尔人地区实行,以加强对出卡贸易的维吾尔商民进行监管。
  永保所奏定的“回民出卡贸易章程”原文现还未见到,但《清实录》中保存有此章程的摘要,从中仍能看出这一章程的概貌。主要内容有七条:
  第一,喀什噶尔等地出境贸易的维吾尔商民,如到已“归附”清朝的布鲁特之冲巴噶什、额德格纳、萨尔巴噶什、布库、齐哩克等部贸易,由官府发给出卡执照;如到更远的其他部落进行贸易,则不发给执照;无照出卡贸易者一经发现严加惩办。
  第二,出卡贸易的维吾尔商民,必须是10—20个人为一组者,才发给出卡执照。每组派阿哈拉克齐(头目)一员负责管理,不许个人单独行动或滞留不归。
  第三,出卡贸易的维吾尔商民,如果擅自行动到别的地方贸易货物被人抢夺,即使被清朝官兵追回,也只将货物的一半发还本人,另一半充公,货主本人还要关押半年,不许出卡贸易。
  第四,出卡贸易的维吾尔商民,如果遵守有关规定,而货物被布鲁特部众抢掠,必须如实报案,以便由官府追查;但如果多报或滥报,一经查实,货物一半充公,本人受到严惩。
  第五,布鲁特部众如果私自进入卡内抢掠贸易商民的货物,一经抓获,一律正法。
  第六,在卡外抢掠贸易商民货物的布鲁特部众,除追缴全部被抢货物外,初次抢掠者照布鲁特习惯,罚取牲畜;如果伤害人命,不论是初犯或重犯,一律抵命。
  第七,布鲁特部众中,对初次偷盗少量货物的人,进行较轻的惩罚,如果不知悔改,再次重犯,则加重惩办。
  对永保奏定的这个章程,清朝虽然同意执行,但却认为“语句太繁,殊欠明析”,①即文字叙述比较差,这可能与永保等人的汉语水平不高有关。但不管怎样,这个章程是至今见到的有关清代维吾尔商民出卡贸易内容最为详尽的唯一章程,对了解当时清朝政府的对外贸易政策仍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从上述两个对外贸易章程的主要内容及其他有关规定看,清朝政府这一时期的对外贸易政策总体来说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一是严格监管。清朝政府对新疆沿边哈萨克、布鲁特各部进入新疆境内贸易从一开始就非常重视,做了许多比较严格的规定。例如不许哈萨克私自与喀尔喀蒙古各部贸易;不许在伊犁、塔尔巴哈台以外的地方进行贸易活动;不许新疆军民私自出卡进行贸易等等。从上述两个章程中也可以看出,清朝政府对进入新疆境内贸易的哈萨克、布鲁特等部群众监管得比较严格,进入卡伦后整个贸易活动都在清朝军队的严密监管之下,连住宿都有固定地点,更不允许随便到贸易亭以外地方活动。对此,后来的那彦成说:伊犁“向设贸易亭,每遇易换棉花布匹等物,均由将军派员弹压交易,不准私相售卖,立法极为周密”。②
  二是严加防范。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长期禁止新疆各族群众私自与沿边各部来往,特别是对南疆维吾尔群众,更是严加防范,以免与流窜于中亚地区的大小和卓后裔发生关系,因此对南疆维吾尔商民出卡贸易一直比较慎重。从上述两个贸易章程中也可以看出,对出卡贸易的维吾尔群众作了许多限制,例如不许单独行动,不许到更远地区贸易,不许逾期不归等等。清朝政府对此说:“如此定限,回民等知其限紧,自必私往者少”,①其目的说得再清楚不过了。
  三是官府垄断。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一开始就把新疆的对外贸易活动纳入到整个对外政策之中,当作政府的一件重要事情来办,严禁私人进行对外贸易活动。清朝政府在上谕中多次说:“外藩贸易一事,原应官为经理……严禁私向哈萨克贸易”,“严饬各卡,严行禁止私向哈萨克偷买偷换马匹牲畜,倘敢违犯,一经发觉,即从重治罪”。②这点在“哈萨克贸易章程”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哈萨克贸易章程”中规定,在与哈萨克贸易中,必须先由官府或官府开办的官铺进行贸易,然后才能允许民间的商民与哈萨克贸易交换货物。这种由官府经办的对外贸易显然有很大的垄断性。
  四是平等交易。如前所述,在与哈萨克开展贸易之初,乾隆皇帝就说:“贸易之事,不过因其输诚内向,俾得懋迁有无,稍资生计。而彼处为产马之区,亦可以补内地调拨缺额,并非借此以示羁縻,亦非利其所有,而欲贱值以取之也。将来交易之际,不可过于繁苛,更不必过于迁就,但以两得其平为是。”③表明清朝政府在对哈萨克贸易中,并不打算从中取利。因此在整个贸易中,清朝政府一直采取互利为主的政策。这点从上述章程中也同样可以看出来。对入境贸易的哈萨克群众不另征商税,对在南疆入境贸易的其他浩罕等各部商人征收商税也比较低(后来全都为免税贸易)。这种优惠的对外贸易政策,自然对新疆沿边各部群众有极大的吸引力。
  从以上几点看,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的对外贸易政策是比较积极而又慎重的,对保证和促进新疆的对外贸易起了一定作用。因此,在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新疆的对外贸易活动进行得一直比较正常,其规模也相当可观。

附注

 贾桢等编撰:《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伊犁将军萨迎阿、参赞大臣奕山查明伊犁塔尔巴哈台喀什噶尔三处贸易情形折”。; 《清高宗实录》卷1464,乾隆五十九年十一月乙酉。; 那彦成:《那文毅公奏议》卷七十七。; 托津:《回疆则例》卷六。; 《清高宗实录》卷641,乾隆二十六年七月庚申。; 《清高宗实录》卷550,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癸巳。

知识出处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2014

本书系统、全面地论述了清政府统一新疆之前的经济发展情况、清政府统一新疆之后经济的恢复情况、清朝政府治理新疆政策的调整与新疆经济的发展、新疆民族经济文化发展的历史特点、清代新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清代新疆“荒政”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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