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政策,保护发展内部贸易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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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0085
颗粒名称: (一)制定政策,保护发展内部贸易
分类号: F127;F426;F124
页数: 4
页码: 261-264
摘要: 在至今所见到的清代文献中,还没有发现清朝政府当时制定的有关新疆对内贸易方面的统一章程。但是,就一个地区或某一件事情而制定的有关对内贸易的具体政策规定,在清代各种文献中却不少。这里根据有关记载,进行一些综合性的叙述。
关键词: 对内贸易 贸易活动 清朝政府 商业贸易活动 维吾尔

内容

在至今所见到的清代文献中,还没有发现清朝政府当时制定的有关新疆对内贸易方面的统一章程。但是,就一个地区或某一件事情而制定的有关对内贸易的具体政策规定,在清代各种文献中却不少。这里根据有关记载,进行一些综合性的叙述。
  1.关于内地商民贸易活动的政策。
  对内地商民在新疆城乡开展的贸易活动,清朝政府从一开始便持保护支持的态度,对他们的监管也采取比较灵活的政策。这点在租税征收上表现得非常清楚。
  内地商民在各地城乡开设的店铺,特别是在城市开设的店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商民自己出资建盖房屋,开店经营,这类店铺的主人一般资金比较雄厚,并打算在新疆长期经营。另一种是租用官府的房屋,开店经营,这类店铺的主人多是内地来此短期经营者。对这两种不同店铺,为了简便征税的手续和减少征税过程中的漏洞,清朝政府规定,不管其经营状况好坏和贸易额多少,一律按店铺大小和店铺开设地点的不同征税。店铺的大小以房屋的间数来计算,店铺开设地点以地段分布不同划为几个等级。据此规定,新疆几个主要城市征税情况如下:
  北疆地区各主要城市内,不但内地商民店铺较多,而且规模较大,租用官府房屋者也比较多。因此,清朝政府对这一地区内地商民征税比较重视,规定的也比较细。例如乌鲁木齐及其附近几个县城内税额是:商民自盖铺房者每间每月征银一等的三钱,二等的二钱,三等的一钱;租用官府铺房者,每间每月征银一等的一两六钱,二等的一两五钱,三等的一两四钱。伊犁各城内税额是:商民自盖铺房者,每间每月征银一等的三钱,二等的二钱,三等的一钱;租用官府铺房者,每间每月征银皆为一两。
  相对来说,南疆地区各主要城市中,内地商民店铺比北疆地区少,而且规模要小些,租用官府房屋者不多,因此对这些地区的内地商民征税规定的也比较粗,例如阿克苏地区各城内税额是:商民自盖铺房者,每间每月均征银一钱。喀什噶尔地区各城内税额是:商民自盖铺房者,每间每月征银一等的三钱,二等的二钱,三等的一钱。
  从上述各地的征税情况来看,这种征税办法不但简单易行,而且税率也比较低,一般店铺每月交纳的贸易商税多则几两,少则仅几钱而已。这对于保护和促进内地商民在新疆的贸易活动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因此许多内地商民到新疆后便长住不归,不愿再返回内地。有的更是在新疆认垦土地,安家落户,成为新疆多民族中的重要一员。
  2.关于本地商民贸易活动的政策。
  在18世纪中期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前,新疆本地的商业贸易活动就一直比较活跃。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对新疆,特别是南疆维吾尔族地区传统的贸易活动采取保护、支持的政策,更使这一地区的商业贸易活动得到进一步发展。如前所述,阿克苏、叶尔羌等地每逢“八栅儿”(即“巴扎”)会期,“摩肩雨汗、货如雾拥”,“货如云屯、人如蜂聚”,长达10里左右的贸易盛况,说明了南疆这一时期商业贸易活动的繁荣。对南疆维吾尔人聚居地区这种具有显著地区、民族特点,并与广大群众关系更为密切的商业贸易活动,清朝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主要有:
  第一,设立专管集市贸易的伯克。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在南疆实行伯克制统治。在各种名目的伯克中,就有专管集市贸易(即“巴扎”)的伯克。据清代汉文献记载有:专管“商贾贸易、征收其税者”的克勒克雅喇克伯克;“职理税务”的巴济吉尔伯克;“平市价”的巴济格尔伯克;“管理市集细务”的巴匝尔伯克等。
  第二,禁止在巴扎集市上私设牙行,以保证买卖自由。为了保证南疆维吾尔族地区的商业贸易活动正常进行,防止官商勾结私设牙行,操纵物价,清朝政府特规定,“各城回子巴杂儿市集,兵民回子自行买卖”,不许“私设牙行,高抬市价”;不许阿奇木伯克等“私派家人”干涉正常的贸易活动,并定期派官员检查,发现违犯这些规定者,立即查办。①
  第三,禁止阿奇木伯克等人把持粮价。粮食既是南疆维吾尔农民群众生活中的首需物品,也是其出售的重要商品,粮价是否稳定,直接关系到广大维吾尔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此,清朝政府特意做出不许阿奇木伯克等当地有权势的官员头目把持粮价,操纵粮食买卖市场的规定:“回疆各城每届秋收,粮石入市,毋许阿奇木伯克等把持市价,应先尽回户粮石入市粜卖。其阿奇木伯克等所获之粮,俟回众粜竣后再行售卖。违者准回户入城喊控,查明严行治罪。”②
  第四,禁止商民重利盘剥贫苦的维吾尔群众。在南疆地区经商贸易的内地或本地商民中,有的人利用当地一些维吾尔群众的一时困难,发放高利贷,盘剥他人。这种与正常经商贸易活动有害的违法行为很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此,清朝政府下令禁止。清朝政府特规定:“商民借给回子银钱,只准三分行息,不准转票,利上加利,亦不得将房地贱价折偿负欠商民。如有重利盘剥者,该阿奇木伯克查出即行呈报本城大臣,照例治罪。”③
  从上述几条政策措施可以看出,清朝政府对新疆本地的内部贸易活动还是比较重视的,也是持积极地保护态度的。因此,这些政策措施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对促进新疆本地区,尤其是南疆维吾尔人聚居地区的贸易活动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总之,从上述可以看出,清朝政府在对内贸易上的政策比同期对外贸易政策上要放得比较宽一些,保护、支持多于限制。因此,这一时期新疆对内贸易活动的发展还是比较快的。

附注

 托津:《回疆则例》卷六。; 托津:《回疆则例》卷六。; 托津:《回疆则例》卷八。

知识出处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2014

本书系统、全面地论述了清政府统一新疆之前的经济发展情况、清政府统一新疆之后经济的恢复情况、清朝政府治理新疆政策的调整与新疆经济的发展、新疆民族经济文化发展的历史特点、清代新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清代新疆“荒政”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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