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与浩罕等部的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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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0083
颗粒名称: (二)与浩罕等部的贸易
分类号: F752;F416;F426
页数: 11
页码: 251-261
摘要: 浩罕是18世纪初年由乌兹别克人(中国写作“乌孜别克”)为主,在中亚费尔干纳盆地建立起来的一个封建小国,属下有安集延、玛尔噶朗、那木干、浩罕等几个较大的城市。在18世纪中期清朝政府统一新疆过程中,浩罕曾派使臣到清军军营,表示“臣附”清朝。在清朝政府治理新疆以后的数十年中,浩罕曾多次派使臣到北京和新疆“朝觐”、“进贡”,是当时清朝的“外藩”之一。
关键词: 俄罗斯 清朝政府 叶尔羌 喀什噶尔 南疆地区

内容

浩罕是18世纪初年由乌兹别克人(中国写作“乌孜别克”)为主,在中亚费尔干纳盆地建立起来的一个封建小国,属下有安集延、玛尔噶朗、那木干、浩罕等几个较大的城市。在18世纪中期清朝政府统一新疆过程中,浩罕曾派使臣到清军军营,表示“臣附”清朝。在清朝政府治理新疆以后的数十年中,浩罕曾多次派使臣到北京和新疆“朝觐”、“进贡”,是当时清朝的“外藩”之一。③18世纪中期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在中亚地区的诸部中,浩罕相对来说势力最强,不仅面积较大,人口也较多,其地理位置又处于中亚地区的交通要道。因此这一时期清朝政府在南疆地区的对外贸易中,与浩罕的贸易占主要部分。
  1.贸易规模。
  清代文献在记述浩罕人时说:“其人善于商贩,轻家重利,时往他部贩易土物,来喀什噶尔等处易布帛、瓷器,贩往别部逐利,……现在,新疆等处贸易者,常数十百人往来络绎。”①“喀什噶尔、叶尔羌、阿克苏各城俱有安集延,贩卖珠宝、皮张以为奇货。”②可见,浩罕人对商业贸易活动比较重视。在乾隆二十四年(1759)清朝政府治理新疆之前,天山南北各地不仅有浩罕人活动,而且大多以经商贸易为生。例如,在平定大、小和卓叛乱过程中,清军前敌将领富德就奏称:“收降回众,查有安集延之喇木呼里等二十九人,以贸易来叶尔羌。”③
  乾隆二十四年(1759)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积极推动新疆对外贸易,对进入新疆贸易的浩罕等中亚各部商人实行优惠政策,使更多浩罕人进入新疆各地,尤其是与之相邻的南疆地区。乾隆二十五年(1760),参赞大臣舒赫德奏:“现在回部安静,其布鲁特、浩罕、安集延、玛尔噶朗等贸易之人,络绎不绝。”④对此,清代文献也记载说:阿克苏“地当孔道,以故内地商民,外藩贸易,鳞集星萃,街市纷纭”。⑤“乌什城与布鲁特接壤,安集延人等时来贸易,事务颇多”。⑥浩罕等部商人在叶尔羌等地“云集往返,行旅众多”。⑦
  道光八年(1828)平定张格尔作乱之后,钦差大臣那彦成到南疆地区办理善后事宜,清查各地浩罕商人户口。据各地报告,清查的结果如下:库车有25户,阿克苏有430户,乌什有120户,叶尔羌有160户,和阗有29户,喀什噶尔有815户,英吉沙尔有88户,南疆地区共有1567户,其中在南疆地区贸易居住10年以上的有1278户。另外还有布哈拉、克什米尔等中亚其他部落的商民1000余户在南疆地区贸易。后来,那彦成发现以上各地的统计数字不确切,又命各地官员在此基础上作了一次调查,结果查出仅在南疆各地贸易居住10年以上的浩罕商民即有2247户。⑧同时,据伊犁将军德英阿奏称,这时在伊犁地区从事贸易的浩罕商民有“大小男妇计一千四百四十六名”。⑨如果以每户5口人计算,加上中亚其他一些部落邦国在新疆贸易的商民,常年在新疆贸易的浩罕等部的商民人数都在万人左右。可以看出,这一时期清朝与浩罕等部的贸易规模从总体上来说,并不比同期与哈萨克等部的贸易规模小。
  2.贸易商品。
  关于这一时期清朝与浩罕等部的贸易商品,曾在这一时期到过南疆地区的英国人瓦森说:“两国(指中国与浩罕)的商业是这样进行的。(中国内地)商队从南中国经过和田来到叶尔羌,从这里到达喀什噶尔。他们带有‘黏合着的、烧不着的、和砖一样的硬度的加了工的茶’(即砖茶)、丝织品、襦子、陶器和其他种种物品。但是,茶是输入(浩罕)的大宗。茶的消费,在整个中亚是普遍的。……乌孜别克商人(即浩罕商人)把他们从喀什噶尔运到浩罕,再从那里用骆驼把它们运出布哈拉。回头货是披肩、西欧的物品、生丝和马匹。”①对此,日本的佐口透先生在《18—19世纪新疆社会史研究》一书中根据以上资料和其他资料更进一步明确地说:“浩罕商人就是这样,以回部各城市为根据地,把中国产品茶、丝织品、陶器、大黄、玉运到中亚各国,进而转运到俄罗斯贩卖,把柯尔克孜(清代称“布鲁特”)的马和牛羊、毛皮类、武器、刀剑、手工业品和靛蓝类染料等商品带到回部,从事商业活动。这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不仅中国的商品,而且连银子也在向帕尔西以西流出的事实。”②
  对此,潘志平先生在《中亚浩罕汗国与清代新疆》一书中,根据清代档案资料,对这一时期清朝与浩罕等部贸易商品的种类有更翔实的叙述。主要是:
  牲畜、皮货类有:牛、马、羊、香羊皮、红羊皮、黑羊皮、骨种羊皮、羊羔皮、熟牛皮、香牛皮、生牛皮、海龙皮、狐皮、灰鼠皮、水獭皮、白毯、毡、香羊皮靴、红羊皮靴等;
  食品类有:白糖、白糖果、白糖粘、黑糖、唐仁、蜂蜜、核桃、葡萄、藏杏干等;
  布匹、绸缎类有:漂布、花布、明布、绣花蓝布、摹本大缎、倭缎、彭缎、闪缎、潞缎、苏素缎、苏红缎、大苏红缎、花盪缎、宫绸、宁绸、茧绸、泽绸、濮院纺绸、花盪绸、姑羢、金百蝶、带机纱、秦纱袍料、花带、绸带、褐带等;
  茶叶类有:细茶、杂茶、黑茶、库库脑尔茶等;
  药材、香料类有:大黄、草药、朱砂、黄丹、嵌药、豆寇(肉豆寇、草豆寇)、苏木、皂角、黄蜡、回子膏药、红面、窝圆、翠生石、松子、松香、茴香、檀香、橄榄、麝香、干姜、广姜、闽姜、胡椒、藏枣、藏红花等;
  生产资料类有:生铁、熟铁、钢、铅、铜、白锡、颜料、蓝靛、茜草、硝、白矾、胆矾、染料等;
  手工艺品类、小商品类有:剪、针、无鞘小刀、木梳、镜子、篦子、铜丝线、胰子、哈蚌珠儿、碎小米珍珠、碎小珊瑚、胭脂、铜盘、铜壶、铜盒、铜碗、铜钮子、马鞍鞒子等;
  瓷器类有:盖碗、各种尺寸盘、碟、茶盅等。①
  这里值得指出的是,以上贸易的大多商品并不是新疆所产。在清朝的对外贸易商品中,许多是来自我国的内地各省,特别是大宗商品丝绸、茶叶、大黄、瓷器等,几乎都来自于内地,由内地商民运往新疆,然后与浩罕等进行贸易。同样,在浩罕对清朝的贸易商品中,许多也并不是浩罕本地出产,而是浩罕商人从别处贩卖而来。例如牲畜和畜产品,大多来自哈萨克,尤其是布鲁特人;一些加工比较好的皮革、毛皮和生活用品,则来自中亚其他各国,甚至来自俄罗斯。英国人瓦森说:“浩罕商人和布哈拉商人一起,组成商队,从塔什干出发,经过土耳其斯坦,前去鄂木斯克、奥伦堡,把中国的产品——生丝、羽纱、棉线等带到俄罗斯地区,回来时携带毛皮、枪身、刀剑、熟皮子和俄罗斯的手工业品。”②乾隆五十四年(1789)伊犁将军明亮奏称:“伊犁解到安集延回子沙哈林达尔等,至喀什噶尔,将伊等所带俄罗斯货物封禁。……自恰克图停止贸易以来,因大黄为俄罗斯必需之物,屡经严禁。乃商人等冀图厚利,知新疆伊犁、喀什噶尔等处,与哈萨克、布鲁特、安集延较近,此等之人,常在俄罗斯地方贸易往来,将大黄带往新疆,转售俄罗斯,不惟可得重利,且将俄罗斯之布勒噶尔哦噔绸等物换来,又卖与伊犁、喀什噶尔等处。”③这里的“安集延回子”,即是浩罕商人。
  另外,在乾隆五十五年(1790),新疆官员还报告了一件事很值得注意:“商民张子敬等六人,胆敢违例私贩俄罗斯土产海龙、水獭、灰鼠等皮。……但此案商民所贩灰鼠皮二万余张,水獭、海龙皮二百余张,香龟貂皮一千余张,明系从喀什噶尔、叶尔羌、乌什入境。”①这则资料说明,这时在中国新疆与俄罗斯之间贩卖货物、开展贸易的不仅有浩罕商人,还有一些敢于冒险的内地中国商民。
  这里,在清朝与浩罕等部的贸易中,有两项重要商品还特别值得一提:
  一是茶叶。据考证,中国内地的茶叶至少在宋代就已经由新疆运往中亚地区,一直是古代丝绸之路上中西贸易的重要商品之一。如前所述,在清朝与哈萨克的贸易中,茶叶就占有重要位置。同样,在清朝与浩罕等部的贸易中,茶叶也一直是大宗商品。
  道光八年(1828),到南疆地区办事的那彦成在进行调查后说:当时南疆地区的维吾尔人每年需用茶叶约“二十余万封”,但是每年由内地运往这一地区的茶叶“至四、五十万封之多”。②这些多余出来的部分茶叶,显然是通过各种途径由浩罕商人运出了国外。以当时每封茶叶为5斤计算,这时从南疆地区每年经过浩罕商人贸易运出国境的茶叶就在100万斤以上。另外,道光八年(1828),那彦成在对浩罕等部商人在新疆囤积的大黄、茶叶等货物进行清查中发现,在南疆各地的浩罕商人,仅囤积的茶叶多达68960斤,那么他们每年的贸易额应该远远超过这个数字。
  道光八年(1828),伊犁将军德英阿还奏称:“向来卡外如霍罕(即浩罕)诸回部落,多食杂茶、细茶,往往私贩出卡。有流寓伊犁之安集延,豫用重价购买。每俟哈萨克贸易事竣时,混杂携带,以致每年茶叶私贩出卡者,竟有十余万、及二三十万斤之多。”③次年,德英阿又奏称:“浩罕本非卡内土著,每因贸易前来伊犁,逗留安家,居奇渔利,盘剥兵民及种地回子。甚至贩积违禁货物,乘哈萨克进卡贸易之便,混迹其间,潜通买卖,转相贩运。臣等访查,近年天山南路查禁严密,所有外夷需用茶叶、大黄,往往由伊犁出卡外运,细茶、杂茶,私贩卡外者,道光五、六、七等年,约计有数十万至百余万斤之多。”④据德英阿说,浩罕商人从伊犁运出卡外的以上这些茶叶,“多系细茶、杂茶,皆北商自归化城私贩,由古城转运伊犁等处”。⑤也就是说,这些茶叶都是由内地民间商民经营贩运而来。
  浩罕每年把如此多的茶叶从新疆运出,只有一小部分是为了自身消费,其中的大部分又经其手贩卖给中亚各部,甚至一部分远售到俄罗斯等欧洲国家。这时,俄罗斯人已经习惯于饮茶,所需茶叶主要从中国运入,其中很大一部分就是从新疆经浩罕人贩卖而来。因为这条道路不仅距离比较近,而且在当时也比较安全。①
  二是大黄。大黄在植物分类上属蓼科,分布地域比较广,但品质最好者主要是产自中国的甘肃、青海一带山地的野生大黄。大黄可以调中化食、安和五脏、平胃下气,并可以敷在伤口上去痛消毒,是一种常备、常用的药材。对于食用肉、奶食较多的一些游牧民,是一种很好的健胃解毒的药品。②在茶叶传入之前,中亚乃至俄罗斯等地区的民众还长期把大黄当作一种饮料食用。因此在古代丝绸之路上的中西贸易中,大黄长期是中国对外贸易的重要商品之一。③明朝时期,吏部尚书桂萼在一次奏折中就说:“其(吐鲁番)需于中国者曰茶、曰大黄、曰麝香。此三物吐鲁番用之不甚急,但以西番诸国非麝无以医蛇毒,非大黄则人马大便不通,非茶则郁闷不解。吐鲁番得此欲转货各国,以取重利。”④对此,后来的椿园在《西域闻见录》中也说:中亚一些邦国的民众,“大黄尤为至宝,以黄金数十倍兑换,盖其地之一切疾病疮疠,得大黄即愈,百不失一。贵客来及大筵宴,皆以大黄代茶,人若经年不服大黄,则必死。故虽贫苦小回,亦必有一半两大黄,囊系胸前,舌添而鼻嗅”。⑤椿园的话可能有些夸张,但这时中亚一带民众对大黄的需求量确实较大。
  18世纪中期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由于大黄在中亚地区有着广泛的需求市场,因此在与中亚浩罕等部的贸易中,大黄一直是重要的出口货物之一。特别是这时的俄罗斯人更是把大黄看成是生活中的必需品,①每年都要从中国大量进口。乾隆五十年(1785),清朝政府第三次封闭中俄恰克图贸易,严禁中国大黄出口和私人贸易,俄国从恰克图无法获得大黄,②所需大黄大多从新疆经浩罕的商人运入,更使大黄在新疆与浩罕贸易中的比例大增。乾隆五十四年(1789)针对当时新疆大黄走私严重的情况,伊犁将军明亮奏定:“嗣后凡安集延、布鲁特、哈萨克人至俄罗斯贸易,换回物品带到伊犁等地出卖,即晓谕伊等,现在库伦已经停商,尔等所带俄罗斯货物,已不准我方人购买,尔等因系外藩人,亦不予治罪,只将人货逐回,并严禁与喀什噶尔、阿克苏等处回子贸易。若有喀什噶尔、阿克苏等内地回子希图厚利,擅往俄罗斯换回货物者,一经查出,货物俱行入官,人犯押往京城。”③但是,唯利是图的中外商人,尤其是浩罕等部的商人仍然通过各种途径从新疆大量私贩大黄出卡,运往中国境外,特别是俄罗斯进行贸易。据这一时期清朝官员在新疆查获的几次有关案件中即可以看出这一问题的严重性。
  乾隆五十四年(1789)正月,阿克苏办事大臣福嵩奏称:“查出阿克苏地方原存,并新到安集延回子喇哈默特等九人,所贩之大黄七千零八十斤;商民马成孝等五人,所贩之大黄八百七十余斤。”④
  乾隆五十四年(1789)二月,喀喇沙尔办事大臣阳春保奏称:“叶尔羌回子瑜都克、苏勒坦默特,贩买吐鲁番商民老三大黄六百余斤,行至布古尔被获。”⑤
  乾隆五十四年(1789)二月,哈密办事大臣伊桑阿奏称:“查出哈密等处商民,由肃州私贩大黄五千余斤,前赴乌鲁木齐。……哈密地方,四、五日之间,即有三起商民内查出大黄五千余斤,明系奸猾商民,希图利厚运至新疆,由回子、布鲁特处,转卖与俄罗斯。”①
  乾隆五十四年(1789)三月,伊犁将军明亮奏称:“从安集延回民什仔库勒等六人、喀什噶尔回民博巴克等七人处,查出大黄四千余斤。”②
  乾隆五十四年(1789)四月,哈密办事大臣伊桑阿奏称:“商民李浩,积蓄五百余斤大黄,卖给玛尔台尔(吐鲁番维吾尔人),显系违禁售与安集延回子等,转卖与俄罗斯。”③
  随后,伊犁将军明亮奏称:“今在新疆陆续查获商民、回子、及安集延所贩大黄数千至数万斤不等。”④在短短的几个月时间内,新疆就查获如此多的大黄,不仅说明这一时期在新疆大黄出口走私情况的严重,更说明这一时期在清朝与浩罕等部的贸易中,大黄的贸易额所占比例之大。
  另外,道光八年(1828),那彦成在南疆地区办理张格尔作乱之后的善后事宜时,曾对浩罕等部商人在新疆囤积的大黄、茶叶等货物进行了一次清查,结果发现在南疆各地的浩罕商人,仅囤积的大黄即达12308斤,也再一次说明大黄在清朝与浩罕等部的贸易中所占的重要地位。⑤
  3.税收与税率。
  乾隆二十四年(1759),即在清朝刚刚平定大、小和卓叛乱治理新疆的当年,将军兆惠在奏报中说:在南疆地区的对外贸易中,“凡交纳商税,外来商贩二十分取一,本地回人十分取一”。兆惠这时特别说,这个办法是“仍照旧例分别抽税”。⑥可见在清朝政府治理新疆之前,南疆地区对外贸易中的税率可能就是如此。
  次年,参赞大臣舒赫德奏称:“现在回部安静,其布鲁特、霍罕、安集延、玛尔噶朗等贸易之人,络绎不绝。臣等照旧例收税数次后。回城伯克等恳告云,旧例收税稍重,彼时牲只价贱,尚不甚累。今逆酋扰害之后,叶尔羌、喀什噶尔羊一只,价至十余两,肥马一匹,价至五、六十两,商贾未免观望不前,祈暂减收,俱系实在情形。”为此,舒赫德建议减轻税收额度,规定:“回人买来牲只,暂改为二十分取一,外来商人牲只,暂改为三十分取一,其余皮张、缎布,仍照旧例收纳。”①后来,清朝在南疆地区的对外贸易中,有关税收基本就是按舒赫德所说的这个办法实行的。对此,后来的《理藩院则例》中进一步明确作了规定:
  “商税。回部旧制,外藩商人在回部贸易者,二十分抽一;回部商人往外藩各部贸易者,十分抽一。自回部入版图后,外藩商人在喀什噶尔、叶尔羌诸城贸易者,三十分抽一,其缎布皮张,则二十分抽一。本部商人往外藩部落贸易者,二十分抽一,其缎布皮张,则十分抽一。若牲畜货物,不及抽分之数,马一匹抽分一腾格,大牛一头收二十五普尔,小牛一头半之,大羊一只收十二普尔,小羊一只亦半之。杂项物件,视所值低昂,折收腾格普尔。遇有应贡物件,即以充贡。”②
  在此同时,《回疆通志》在记载乌什地区对外贸易税收情况时说:
  “每年抽收税课,喀什噶尔、叶尔羌回子赴外藩贸易,牲畜皮张等物,俱二十分抽收一分。不及分数者,照依时价钱二十分抽收一分。外藩布鲁特、安集延回子,贩来牲畜皮张等物,按三十分抽收一分。不及分数者,照依时价钱三十分抽收一文,每马一匹抽收钱五十文,每牛一只抽收钱二十五文,每羊一只抽收钱十二文。”③
  另外,同期的《乾隆户部则例》还记载说:“喀什噶尔、叶尔羌回民,自外贩回牲畜货物,以二十分抽税一分,外部落前来贸易货物,以三十分抽一分。内地商民带来货物牲畜,照此例抽税。自巴尔替尔、克什米尔前来者,以四十分抽税一分。”④
  从以上这些记载,我们可以看出:
  首先,对往来的浩罕等商人按货物价值的1/30征税的这个税率,应该说是比较低的。对此,后来的那彦成曾说:“回疆自开辟以来,曾经奏定章程,外夷货物入卡贸易时,每三十抽税一分,此本非重科。”⑤
  其次,浩罕等中亚各部前来新疆贸易,清朝政府一般是按货物价值的1/30抽税,而对当地参与贸易的维吾尔人及内地商民,则按货物价值的1/20收税,后者所承担的税率明显地高于前者。至于对巴尔替尔、克什米尔等地前来新疆贸易的外来商人,按货物的1/40收税,更是低于新疆境内维吾尔人与内地商民按1/20缴纳的税率。也就是说,在新疆的对外贸易中,清朝政府对国内商民的税收比对外来商人的税收要重。
  另外,在对外贸易中,南疆各个地方的税收办法并非完全一致。例如对马、牛、羊等牲畜贸易的征税额,喀什噶尔、叶尔羌地区是“马一匹抽分一腾格,大牛一头收二十五普尔,小牛一头半之,大羊一只收十二普尔,小羊一只亦半之”。而乌什地区是“每马一匹抽收钱五十文,每牛一只抽收钱二十五文,每羊一只抽收钱十二文”。这里的“腾格”、“普尔”,都是当时南疆维吾尔人地区流通的货币;“钱”则是指制钱,时内地与新疆天山北部和哈密、吐鲁番等地区流通的一种钱币。当时1腾格约相当于银1两,1普尔约等于制钱5文,1腾格当时约等于50普尔(后来银贵钱贱,1腾格约等于100普尔)。如果按当时银、钱的比价来折算,在乌什贸易中对牲畜的税收率要比其他地方低得多,这可能与这时的乌什牲畜交易价格较低有关。
  清朝对浩罕等部贸易税收的以上政策,一直到道光十年(1830)前后才发生比较大的变化。
  道光八年(1828),清朝政府平定和卓后裔张格尔之乱,派那彦成为钦差大臣到南疆办理善后事宜。那彦成认为,张格尔之乱之所以能猖獗一时,浩罕,包括浩罕在新疆南部贸易的商人支持帮助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那彦成决定对浩罕进行制裁,其中重要一项内容就是断绝与浩罕的贸易。对此那彦成在奏折中说:“内地茶叶、大黄、瓷器、绸缎等项,为外夷所必需。前因安集延等助逆滋事种种不法,已奉旨严禁卡伦、断绝贸易在案。”①这时,为了孤立浩罕,清朝政府在断绝与浩罕贸易的同时,并没有断绝与中亚其他各部的贸易。新疆边境线漫长,浩罕通过其他途径仍然可以获得所需要的商品,因此清朝对浩罕的贸易禁运政策效果并不大,反而引起清朝与浩罕关系的进一步紧张。
  道光十年(1830),在浩罕军队的全力支持下,和卓后裔、张格尔的哥哥玉素普再次进入南疆地区作乱。在平定玉素普之乱之后,清朝政府检讨这次事件的原因和追究事件的责任,认为与那彦成办事不当,特别是处理与浩罕关系时的失误有很大关系。因此,在清朝政府内部,包括新疆的主要军政官员伊犁将军玉麟、平定玉素普之乱的扬威将军长龄、原伊犁将军松筠等,都主张重新开放与浩罕的贸易。这时的清朝,即将进入他的后期,财政困难和吏治腐败已经比较严重,也不想再为浩罕一事花费兵力和钱财。道光十二年(1832)初,浩罕提出与清朝和解的条件,主要有:浩罕商人进入新疆可以免税贸易,发还在张格尔之乱后被清朝查抄的浩罕商人的田产货物,容许浩罕在南疆主要城市设立商务头目。后来又经过多次交涉,清朝政府完全答应了浩罕的这一要求,“照议允准”。①不久,道光皇帝根据长龄的意见,在谕旨中说:“现在霍罕免罪通商,并邀恩免税。其贸易诸夷,事同一律。嗣后叶尔羌、喀什噶尔卡外各部落,及布鲁特等,进卡贸易,著加恩一体免税,以广仁施而示体恤。”②这样,浩罕等中亚各部在新疆境内贸易都不要再交税了。这是清朝政府在对外贸易政策的一个重大转变。
  道光十二年(1832)六月,浩罕首领迈买底里派遣使臣向清朝“进表”,送回被胁迫逃往浩罕的维吾尔人80余名返回家乡,并带领本部商人100余人,“携带货物马匹羊只”,进入南疆贸易。喀什噶尔领队大臣哈嚷阿向浩罕使臣与商人宣布了清朝政府新的“通商免税”的对外贸易政策。至此,清朝与浩罕的贸易又得以恢复。

附注

 在乾隆二十四年(1759)到嘉庆十四年(1809)的50年中,据统计,浩罕的使臣到新疆喀什噶尔“进贡”有23次,平均每两三年一次;到北京“朝觐”有9次,平均每六七年一次。参见潘志平:《中亚浩罕国与清代新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第48页。; 永贵等撰:《回疆志》卷四。; 松筠等:《新疆识略》卷三,“事宜”。; 傅恒等:《平定准噶尔方略》正编,卷七十八,乾隆二十四年九月丁巳,富德奏。; 《清高宗实录》卷605,乾隆二十五年一月辛未。; 椿园:《西域闻见录》卷二。; 傅恒等:《平定准噶尔方略》续编,卷十六,乾隆二十七年四月丁亥。; 《清高宗实录》卷632,乾隆二十六年三月癸卯。; 具体统计资料可参加〔日〕佐口透著、凌颂纯译:《18—19世纪新疆社会史研究》,新疆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445—446页。; 曹振镛等:《平定回疆剿擒逆裔方略》卷七十八,道光九年二月乙亥。; 〔日〕佐口透著、凌颂纯译:《18—19世纪新疆社会史研究》,新疆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437页。; 〔日〕佐口透著、凌颂纯译:《18—19世纪新疆社会史研究》,新疆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441页。;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档案,满文月折档。详见潘志平:《中亚浩罕国与清代新疆》,新疆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79—80页。; 〔日〕佐口透著、凌颂纯译:《18—19世纪新疆社会史研究》,新疆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440页。; 《清高宗实录》卷1321,乾隆五十四年正月辛未。; 《清高宗实录》卷1366,乾隆五十五年十一月壬午。; 那彦成:《那文毅公奏议》卷七七。; 《清宣宗实录》卷139,道光八年七月丙寅。; 曹振镛等:《平定回疆剿擒逆裔方略》卷七八,道光九年二月乙亥。; 《清宣宗实录》卷139,道光八年七月丙寅。; 关于这一时期浩罕在东西贸易中的地位,特别是浩罕在沟通当时新疆与中亚各部及俄罗斯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可参见潘志平:《中亚浩罕国与清代新疆》,新疆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75—77页。; 《清高宗实录》卷1327,乾隆五十四年四月丁未条载:“大黄一种,为内地药饵所必需。……至回部地方,与内地气候不同,本可无需大黄之处。况安集延与俄罗斯道路可通,如运贩回地,难保无辗转透漏情弊。”; 参见潘志平:《中亚的大黄、茶叶贸易——兼论15世纪后的丝绸之路》,载潘志平:《亚洲腹地地缘——政治文化研究文集》,新疆人民出版社,2011年。; 陈高华:《明代哈密吐鲁番资料汇编》,新疆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461页。; 椿园:《西域闻见录》卷三。; 对此,清代文献中一再说:“大黄乃俄罗斯必需要物”;“大黄在回疆,无关紧要,惟俄罗斯需用甚殷”。见《清高宗实录》卷1320,乾隆五十四年正月辛酉条;卷1323,乾隆五十四年二月癸丑条。; 在此之前的乾隆二十九年(1768)和四十四年(1779),中俄两国因发生纠纷,清朝曾两次中断与俄国的恰克图贸易,但都在数年后又重新开放。这次时间比较长,一直到乾隆五十七年(1792)清朝才又重新开放中俄恰克图贸易。关于清代中俄恰克图贸易的具体情况,可参见米镇波:《清代中俄恰克图边境贸易》,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年。; 清朝档案:《明亮等为审拟贩卖大黄之沙哈林达尔等案奏折》,乾隆五十四年正月二十二日。转引自米镇波:《清代中俄恰克图边境贸易》,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7页。; 《清高宗实录》卷1320,乾隆五十四年正月辛酉。; 《清高宗实录》卷1322,乾隆五十四年二月乙未。; 《清高宗实录》卷1323,乾隆五十四年二月癸丑。; 《清高宗实录》卷1325,乾隆五十四年三月丙子。; 《清高宗实录》卷1326,乾隆五十四年四月乙未。; 清朝档案:《明亮等报闭关后哈萨克等未贩运俄货事奏折》,乾隆五十四年闰五月初七日。转引自米镇波:《清代中俄恰克图边境贸易》,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7页。; 例如同期清朝与当时“臣属”的琉球来往时规定:“琉球贡使回国,购买药材时,所需大黄,每岁不得逾三、五百斤之数”。(见《清高宗实录》卷1327,乾隆五十四年四月丁未条)。相比之下,可见新疆大黄对外贸易的数量之大。; 傅恒等:《平定准噶尔方略》续编,卷八三,乾隆二十四年十二月丁酉。; 《清高宗实录》卷605,乾隆二十五年正月辛未。; 《理藩院则例》卷一四三。; 和瑛:《回疆通志》卷九,“乌什”。; 《乾隆户部则例》卷十八,“杂税”。; 那彦成:《那文毅公奏议》卷七十七。; 《清代外交史料》道光朝二,“那彦成等请设贸易亭子控驭外夷通商折”。; 《清宣宗实录》卷207,道光十二年三月庚申。; 《清宣宗实录》卷209,道光十二年四月戊子。

知识出处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2014

本书系统、全面地论述了清政府统一新疆之前的经济发展情况、清政府统一新疆之后经济的恢复情况、清朝政府治理新疆政策的调整与新疆经济的发展、新疆民族经济文化发展的历史特点、清代新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清代新疆“荒政”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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