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哈萨克等部的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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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0082
颗粒名称: (一)与哈萨克等部的贸易
分类号: F752;I267;F426
页数: 7
页码: 245-251
摘要: 18世纪中期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在天山北部与新疆相邻的主要是哈萨克各部及布鲁特的一部分部落,因此在清朝政府治理前期新疆天山北部地区的对外贸易中,与哈萨克的贸易占有重要位置,不但规模比较大,而且对新疆经济的恢复发展与改善各族军民的生活状况有比较重要的作用。早期双方贸易的地点主要是在乌鲁木齐,以后移到伊犁和塔尔巴哈台。由于在双方开展的贸易物品中,哈萨克以马匹为主,清朝以丝绸绢匹为主,故史称为“绢马贸易”。
关键词: 哈萨克 塔尔巴哈台 清朝政府 哈萨克人 乌鲁木齐

内容

18世纪中期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在天山北部与新疆相邻的主要是哈萨克各部及布鲁特的一部分部落,因此在清朝政府治理前期新疆天山北部地区的对外贸易中,与哈萨克的贸易占有重要位置,不但规模比较大,而且对新疆经济的恢复发展与改善各族军民的生活状况有比较重要的作用。早期双方贸易的地点主要是在乌鲁木齐,以后移到伊犁和塔尔巴哈台。由于在双方开展的贸易物品中,哈萨克以马匹为主,清朝以丝绸绢匹为主,故史称为“绢马贸易”。这种“绢马贸易”,其实是中国历代中央政府与西北各游牧民族之间早已存在的“绢马贸易”的延续和发展。
  清朝政府与新疆沿边各部,特别是与哈萨克的贸易,早在清朝统一天山南北过程中就已经开始。乾隆二十二年(1757)六月,清朝平定阿睦尔撒纳叛乱,将领顺德纳抵鄂逊绰确特山,与哈萨克中玉兹汗阿布赉会见。阿布赉“以马二百余匹,易换官兵衣物银两”。①七月,哈萨克头领霍集伯尔根遣人携马,赴定边右副将军兆惠军营。兆惠“令官兵将所余什物及俘获人口,与哈萨克交易,共得马二百余匹”。②同时,负责平定阿睦尔撒纳叛乱的兆惠答应哈萨克部众可以于次年到乌鲁木齐与清朝开展贸易。
  当年十一月,陕甘总督黄廷桂又为与哈萨克贸易之事上奏。为了应对此事,清朝政府在上谕中说:“贸易之事,不过因其输诚内向,俾得懋迁有无,稍资生计。而彼处为产马之区,亦可以补内地调拨缺额,并非借此以示羁縻,亦非利其所有,而欲贱值以取之也。将来交易之际,不可过于繁苛,更不必过于迁就,但以两得其平为是。”至于具体的贸易办法,清朝政府则说:“至收换马匹,骟马外有随带骒马,亦可量收。其他牲只,亦应一体收买。至瘦疲牲只,一切杂货,虽不应交易,但念携带远来,或减价收留亦以节制。其缎匹一项,陕省既可采买,应如所奏办理。至布、茶,尤哈萨克所必需,今哈密既存有茶,巴里坤亦有购备布,应顾商驼,或添车运送。……商民人等,愿随前往,购买零星物件,各听其便。”③这里,清朝政府不仅制定了与哈萨克贸易所要坚持的“两得其平”的基本贸易原则,而且对双方贸易的物品也基本确定了下来:哈萨克方面主要是各类牲畜及一些“杂货”;清朝方面主要是绸缎、布匹、茶叶;另外,除了“官方”的贸易外,清朝还容许部分“商民”与哈萨克进行“民间”贸易,交换一些“零星物件”。
  下面,就清朝与哈萨克的贸易分别做些叙述:
  1.贸易地点。
  乾隆二十二年(1757)七月,哈萨克中玉兹汗阿布赉表示“附属”清朝,请于乌陇古地方,以马易换货物。清朝政府以“道远,商贩不便”为由,约于明年七月,在额林哈毕尔噶、乌鲁木齐交易。①不久,清朝在乌鲁木齐驻军屯田,急需大批牲畜,遂把双方贸易地点定为乌鲁木齐一处。二十三年(1758),清朝政府命努三、永德至乌鲁木齐,专门办理与哈萨克贸易事务,并从内地调运丝绸、棉布、茶叶等物资到乌鲁木齐进行交换。是年,据努三等奏称:哈萨克头目哈巴木拜遣人携马“三百余匹,于九月十七日到乌鲁木齐贸易”。②哈萨克商队到乌鲁木齐的时间,虽然比原约定的时间晚了两个月,但这次双方开展的首次贸易进展良好,为随后双方贸易的顺利进行,开了个好头。
  乾隆二十五年(1760),清朝在伊犁驻军筑城、大兴屯田。二十七年(1762),清朝政府在伊犁设将军(简称“伊犁将军”),“总统”天山南北军政事务,伊犁不仅成为新疆的军政中心,也是这一时期大规模进行开发建设地区之一,急需大批牲畜。清朝政府根据形势的变化,决定开放伊犁作为与哈萨克贸易的新地点。伊犁与哈萨克牧地为邻,与哈萨克贸易更为便捷。因此在以后的清、哈贸易中地位突出,遂替代乌鲁木齐而为双方贸易的主要地点。
  乾隆二十八年(1763),清朝政府于塔尔巴哈台之雅尔筑城驻军。新筑之城曰“肇丰”,距哈萨克中玉兹牧地更近。伊犁将军明瑞这时奏称:“雅尔筑城之后,哈萨克商人必就近贸易。”然雅尔地方仅有少数绿营兵屯田,所需牲畜有限,况贸易所用锻匹银两等,须从伊犁运送,而所得马匹牲只,又须送往伊犁,“殊为烦琐”,③因此限制哈萨克人在当地贸易。后来,雅尔城废弃,清朝另内移楚呼楚建筑新城,城名曰“绥靖”(亦称“塔城”),但其驻军、屯田规模均较伊犁小得多。因此,这一时期虽有少数哈萨克人贪图路近,仍前往塔尔巴哈台贸易,然而双方贸易额远逊于伊犁。
  另外,这一时期哈萨克人为图便利,还有前往其他地方贸易者。一些哈萨克人前往天山南部的乌什、喀什噶尔等地贸易,但很快被清朝政府发现,遭到禁止;但是对哈萨克前往科布多参赞大臣管辖之阿尔泰等地贸易者,清朝政府在这一时期却采取不管不问的态度。因为这时在阿尔泰地区居住生活的大多是蒙古人,亦以游牧为主,与哈萨克人生产、生活方式相似,双方可供贸易之物不多,加上又无官府支持,因此这里的贸易规模不大,亦远逊于伊犁。
  2.贸易商品。
  这时的哈萨克仍是一个以游牧为主的民族,因此在伊犁等地与清朝贸易的商品,大多为牲畜与畜产品,其中尤以马匹为大宗。伊犁需用马匹,多从哈萨克贸易获得。乾隆皇帝曾说:“伊犁哈萨克马匹,向多高大,即最小者,较之蒙古马匹亦属差胜,此系朕所深知。”①新疆与内地军民,皆从哈萨克贸易中获取马匹。对此,清朝政府在上谕中说:“伊犁换获哈萨克马匹,近年为数渐多,除将盈余解送甘省内地外,即由近及远,递次充补陕西、山西、河南、山东等省缺额。”②清、哈贸易初年,马匹的年成交量最多达5000余匹,少则亦在1000匹以上,常年约二三千匹。马匹之中,既有成年壮马,亦有幼马与孳生马,前者拨军民骑用,后者则放入官办马厂牧养繁殖。为了发展新疆的畜牧业生产,清朝政府命经办这项贸易的官员:“现与哈萨克交易马匹,著多换驹、骡,加意牧养,以广孳生。”③
  这一时期双方贸易之另一大宗商品为羊。据《新疆识略》载:在伊犁由清朝官办的“羊厂”中,有历年购买哈萨克羊22809只,另有购买哈萨克孳生羊53260只。清朝从哈萨克人那里换取的羊只,除供军民食用外,亦有用作他途者。④乾隆三十六年(1771),土尔扈特蒙古等部在其首领渥巴锡率领下从俄国控制下的伏尔加河流域东返祖国,7万余人返抵伊犁时,牲畜死亡迨尽,衣食无着,生计遇到很大困难,清朝政府命新疆各地拨羊222100只救济。⑤其就近拨给之羊只,多为从哈萨克贸易中所得。
  在清、哈双方贸易的牲畜中,亦有牛、驼等。乾隆二十八年(1763),乌鲁木齐办事副都统旌额理奏称:“屯田马匹非其素习,且向例不支食料豆,是以伤损者多。至屯田牛只,较多为优。现存有(牛)一千余只,再将哈萨克等所带牛只,陆续补充缺额,将来屯田所需马匹,可以渐减矣。”①据有关记载可知:从乾隆二十五年(1760)起,在伊犁官办的“牛厂”中,历年购买哈萨克犍牛,乳牛等为数甚多,入厂备差牧养。当地将所得牛,一部用于屯田,一部供军民肉、乳之需。贸易中获取之驼,则多用于当地运输。另外,哈萨克人贸易物品还有“香牛皮、哈拉明镜”等,然数量不多。②
  清朝与哈萨克贸易的货物,如前所述,主要是绸缎、棉布、茶叶等。绸缎来自内地,以江苏、浙江等省为主。双方贸易初年,清朝政府命人将陕西等库存绸缎调运伊犁,与哈萨克贸易,然质量较差,哈萨克人反映“所得缎匹,甚为纰薄”,“缎匹不佳”,③曾一度引起贸易纠纷。后来,清朝政府对贸易绸缎的质量进行了改进,主要从苏州、杭州、江宁(南京)三织造局中置办贸易货物。苏州、杭州、江宁(南京)三织造局,专办宫廷衣物,绸缎质量上乘,遂成与哈萨克贸易绸缎的主要供应地。乾隆三十四年(1769),清朝与哈萨克贸易的绸缎一度达到约“一万二千五十匹”。④后来,清朝与哈萨克贸易的绸缎,常年也要1万匹左右。在清朝与哈萨克贸易的绸缎中,“大缎丝色鲜明,质厚体重”,⑤备受哈萨克人欢迎。其他如荆花绢、无青素缎、小花线缎、荆素绸等,亦深受哈萨克人喜爱,成为哈萨克贵族、牧主等上层人物制办衣服、帘子等之良好材料。
  下层哈萨克人制作衣、被等,主要用棉布,因此棉布是这一时期双方贸易的另一大宗商品,年需约10万匹。每年三至九月,哈萨克人陆续前来伊犁,“以羊易布”。⑥双方贸易之初,新疆从陕西等省置办白布、印花布等,与哈萨克贸易。乾隆二十七年(1762)以后,天山南部维吾尔人地区广种棉花,维吾尔人制作的棉布(时称“回布”),作为赋税征收,官府库藏颇多,遂将喀什噶尔、叶尔羌、和阗三城,每年“额征回布九万九千余匹”,运至伊犁,并分拨塔尔巴哈台,与哈萨克交易。道光六年(1826),南疆地区发生张格尔之乱,生产遭到破坏,棉布额征减少,清朝政府为保证道光八年(1828)与哈萨克贸易,曾从甘肃运布“六万匹,分拨伊犁及塔尔巴哈台,以备易换牲畜之需”。①
  这时的哈萨克人以游牧为主,食肉饮奶较多,饮茶可以帮助消化,有利于健康。对此,清代文献中也说:“茶叶一项,亦伊等饮食所必资”;②“茶尤哈萨克所必需”。③这时哈萨克人所需茶叶,大多从与清朝的贸易中获得。乾隆二十二年(1757),清朝在乌鲁木齐与哈萨克贸易,曾从哈密调拨库存茶叶至该地。这时新疆为官茶行引之区,买卖由官府经办。在清朝政府治理前期,新疆岁需官茶20700余封,都是从甘肃运入,其中一部分即用于与哈萨克贸易。“茶例以五斤为一封”,在内地时原来价银仅有三钱。然而从甘肃运至伊犁,由于路途遥远,交通不便,加上各种运费等开支,每封高达银“一两二钱零”,价格提高数倍。
  3.贸易价格。
  如前所述,清朝在与哈萨克贸易之初,就提出了双方贸易要建立在“两得其平”的基础之上,再加上双方的贸易长期采取“以货易货”的方式,其双方贸易的价格基本上也是双方经过协商后确定的,因此从总体上来说,还是比较合理的。
  哈萨克贸易的人、畜、货等入卡后,由守卡官兵护送,至伊犁芦草沟广仁城西门外贸易亭住下(后贸易亭改设“惠远城西门外”),伊犁将军府属下的驼马处派人监管。贸易时,官府派人扮作商人,有卫拉特蒙古译员伴随下,与哈萨克人“相互易换,计值平论”。④一般是:五彩蟒袍1件,或四庹二色金锻1疋⑤,换马4匹,换羊32只。四庹倭缎1疋,或四庹二色绵缎1疋,换马3匹,换羊25只。八庹苏花缎、苏素缎、杨缎、彭缎,每疋换马2匹,换羊20只。八庹闪缎、六庹彭缎、中片金,每疋换马2匹,换羊16只。四庹妆缎,每疋换马2匹,换羊12只。小花线缎1疋,换马1匹,换牛1只,换羊8只。串绸1疋,换马1匹,换牛1只,换羊7只。白绸1疋,换马1匹,换牛1只,换羊6只。绫子1疋,换马1匹,换牛1只,换羊5只。里袖1疋,换马1匹,换牛1只,换羊4只。回布1疋,换大羊1只,换小山羊2只。布6疋,换骟马1匹,换大牛1只。布4疋,换儿马1匹。“回布”,指天山南部维吾尔人生产之棉布,1疋长2丈,每疋作价银四钱,足敷袍料1件。①“布”指从内地运往伊犁之棉布。二者长度、宽度不一,故分别折价。
  在双方贸易之初,清朝对哈萨克商民携带来贸易的马匹,一般分为三等,“头等每匹价银四两八钱,二等三两六钱,三等二两五钱,折中核算,每匹约三两六钱有奇”。②同期,内地每匹马则价银八两左右。相比之下,从哈萨克贸易所得的牛、羊、驼等的价格,要比内地价低。后来,双方贸易额增加,哈萨克牲畜价格还有所下降,马每匹“均摊银二两四钱七分,牛每只均摊银一两五钱,羊每只均摊银四钱”,更低于同期内地牲畜的价格。③
  4.民间贸易。
  在这一时期清、哈贸易中,除官方贸易外,哈萨克人与新疆的民间商民亦有较多贸易。清朝政府制定的《哈萨克贸易章程》规定:于伊犁地区的双方贸易中,伊犁将军府之下的驼马处与“官铺”先与哈萨克人贸易,然后对哈萨克商民的剩余牲畜、货物等,中国商民可以与哈萨克人贸易,采取以货易货的方式进行物资交换。届时,中方民间商民大多以绸缎、茶叶等,易换哈萨克人的其余牲畜、杂货等。在同期的塔城贸易中,哈萨克商民之牲畜货物,官府交换后,余剩之物察记数目,亦准新疆的民间商民等在贸易亭与哈萨克人自行交换货物。④
  在这一时期,哈萨克人曾一度与南疆地区的维吾尔人也开展过贸易。乾隆三十二年(1767),伊犁将军阿桂奏称:“伊犁贸易之哈萨克,近甚稀少,询据哈萨克贝克等禀称,伊等牲畜均于游牧处,经喀什噶尔之回子易去。”⑤清朝政府担心此种贸易会引发事端,影响伊犁贸易,遂下令禁止,在谕旨中说:“喀什噶尔等回众,嗣后毋许容留哈萨克等贸易,伊等亦不得阑入哈萨克界内。”⑥在清朝政府的严厉禁止下,哈萨克与南疆地区维吾尔人的这种民间贸易只进行数年,便被迫停止。
  道光二十年(1840)中国进入近代社会以后,成为西方列强侵略欺凌的对象。在这种形势下,中、俄两国签订多个边界条约,中国数十万平方公里土地为其吞并,近代中俄西段边界形成。在此前后,由哈萨克人为主建立的哈萨克汗国被俄国灭亡,土地也被俄国吞并,哈萨克亦成为近代中、俄两国重要的跨国民族。众多哈萨克人不愿受俄国人的殖民统治,迁居中境,成为具有中国籍的哈萨克。因此,近代以后俄国哈萨克人与新疆的贸易,已为中、俄两国贸易的一部分。
  关于这一时期清朝在天山北部与布鲁特的贸易情况,应该和同期与哈萨克的贸易情况基本相似。嘉庆初年,清代著名学者洪亮吉因事被发遣到伊犁,他在一首诗中写道:“谁夸明驼天半回,传呼布鲁特人来。牛羊十万鞭驱至,三日城西路不开。”①洪亮吉的话虽然有些夸张,但所反应的事实还是存在的。另外,后来成书的《伊江集载》中也说:“伊犁向例止准哈萨克、布鲁特、安集延三部落在本地通商,易换羊、布,在惠远城西门外设立贸易亭,为其卖货之所,历年已久,颇属相安。”②以上都说明,这一时期布鲁特人在伊犁地区的贸易不仅存在,而且规模不小。

附注

 《平定准噶尔方略》正编,卷四二,乾隆二十二年七月丙辰。; 《平定准噶尔方略》正编,卷四四,乾隆二十二年八月丙寅。; 《清高宗实录》卷550,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癸巳。; 《平定准噶尔方略》正编,卷四四,乾隆二十二年八月丙寅。; 《平定准噶尔方略》正编,卷六二,乾隆二十三年十月壬戌。; 《清高宗实录》卷711,乾隆二十九年五月甲戌。; 《清高宗实录》卷1408,乾隆五十七年七月乙巳。; 《清高宗实录》卷795,乾隆三十二年九月乙酉。; 《清高宗实录》卷761,乾隆三十年五月戊子。; 松筠等:《钦定新疆识略》卷十,“财赋”。; 格琫额:《伊江汇览》,“外藩”。; 《平定准噶尔方略》续编,卷二十,乾隆二十八年二月壬寅。; 格琫额:《伊江汇览》,“贸易”。; 《清高宗实录》卷594,乾隆三十四年八月己卯。; 《清高宗实录》卷802,乾隆三十三年五月丁酉。; 《清高宗实录》卷775,乾隆三十一年十二月壬戌。; 《清宣宗实录》卷103,道光六年八月乙丑。; 《清宣宗实录》卷133,道光八年二月癸酉。; 《清高宗实录》卷889,乾隆三十六年七月丙寅。; 《清高宗实录》卷550,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癸巳。; 格琫额:《伊江汇览》,“贸易”。; 一庹相当于成人两臂左右伸直的长度,约五尺。; 《清宣宗实录》卷109,道光六年十一月丁亥。; 《清高宗实录》卷793,乾隆三十二年八月庚辰。; 松筠等:《新疆识略》卷十,“财赋”。这里只是以银两进行折算,双方贸易其实是以货易货,实物交换。; 《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卷一,道光三十年三月癸酉,伊犁将军萨迎阿奏。; 《清高宗实录》卷777,乾隆三十二年一月乙丑。; 《清高宗实录》卷780,乾隆三十二年三月戊辰。; 吴蔼宸:《历代西域诗钞》,新疆人民出版社,1982年。; 佚名:《伊江集载》,“通商”。

知识出处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2014

本书系统、全面地论述了清政府统一新疆之前的经济发展情况、清政府统一新疆之后经济的恢复情况、清朝政府治理新疆政策的调整与新疆经济的发展、新疆民族经济文化发展的历史特点、清代新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清代新疆“荒政”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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