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财政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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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0071
颗粒名称: (三)财政管理
分类号: F812;F127;F426
页数: 3
页码: 200-202
摘要: 清朝与中国历代封建王朝一样,在中央政府设立户部(唐宋以前称为“地官”、“大司农”等)管理全国财政(户部另外还管理全国的户口、土地等事务)。由于清朝是以满洲贵族为主、满汉地主阶级联合统治的王朝,因此在户部设满、汉尚书各一人主管各项事务。在尚书以下,有侍郎、主事、郎中、员外郎等官员各司其职。
关键词: 陕甘总督 笔帖式 办事人员 乌鲁木齐都统 清朝政府

内容

清朝与中国历代封建王朝一样,在中央政府设立户部(唐宋以前称为“地官”、“大司农”等)管理全国财政(户部另外还管理全国的户口、土地等事务)。由于清朝是以满洲贵族为主、满汉地主阶级联合统治的王朝,因此在户部设满、汉尚书各一人主管各项事务。在尚书以下,有侍郎、主事、郎中、员外郎等官员各司其职。
  为了管理新疆的财政,在新疆各地设有相应的财政管理机构。因为清代新疆是实行军府制统治的地区,所以管理财政的机构与内地一些省区的名称不同,为隶属于各地驻军大臣的粮饷局、粮饷处或粮饷章京(内地设有“布政使”一职,管理一省财政事务,职权较重,与巡抚、按察使并列为一省主要官员之一)。
  伊犁粮饷局由伊犁将军直辖,管理伊犁地区所有官员、驻军官兵、伯克、喇嘛等人员的俸、粮、饷及其他粮、银的收支。粮饷局设有员外郎一员,主持日常事务,另有主事三员、笔帖式一员、委笔帖式一员及其他办事人员。由于粮饷局事务较多,在人员不够时,往往派“废员”(因各种罪名发遣伊犁效力赎罪的原各级官员)帮助工作,例如林则徐发遣伊犁后,即首先安排到粮饷局办事。
  乌鲁木齐粮饷处由乌鲁木齐都统直辖,内设章京一员(由北京或内地其他省派来,三年更换)负责日常事务。在章京以下,另设有笔帖式一员,委笔帖式一员及其他办事人员。由于乌鲁木齐设有镇迪道,专管各县粮食、租税收入,因此镇迪道员也有“监放兵饷”的任务。①
  在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以下也设有粮饷处,内有办事人员多名。
  在南疆各地,各城情况不尽一致。在喀什噶尔、叶尔羌、乌什,设有粮饷局,办理各地方粮、银(钱)的征收发放。各粮饷局内,设有内地派驻的章京及其他办事人员。在阿克苏、库车、喀喇沙尔没有粮饷局或粮饷处,设有本地专管粮饷事务的章京一员,并配有其他办事人员。
  另外,哈密地区的财政收支,由当地设置的通判兼管。
  关于新疆本地的财政收入(即租税征收)前已述及。这里应指出的是,由于新疆财政不能自立,所以新疆本地的财政收入,无须上交中央政府,而是直接拨入新疆的财政中,作为“正项”开支使用,只要每年造册上报即可。①
  关于协饷收入,由于数额较多,涉及内地各省和新疆广大军民的生活,因此清朝政府特别重视。具体程序是:一般是由新疆各地方在每年四、五月间,即核实次年该地所需协饷数额,具折上奏,同时造册报送户部查核。然后清朝政府通知内地各省,按应该摊派的协饷数额,把银两解送到陕甘总督衙门。陕甘总督根据新疆各地所需协饷数额,分别送解,先存入各地银库。新疆各地粮饷处(局)按时按数给官员士兵发放,每年发放情况再造册向陕甘总督、户部和皇帝报告查验结束。②
  关于官员士兵俸饷等发放办法,各地方也不完全一样,这里仅举伊犁地区为例。据《总统伊犁事宜》一书中的“粮饷处应办事宜”载:“将军、参赞、领队大臣及阿奇木伯克等,应支养廉,向按四季,于季首支领”;“将军、参赞、领队大臣、侍卫、粮员等,应支养廉、公费、盐菜,并满营官兵家口应支钱粮、折色口粮等项,及披甲效力各项当差人等,应支盐菜、口粮,系按月支取。每月二十日以前,各该处将升迁事故,应增应减数目,具文呈报,粮饷处查核,汇总造册,饬局支放”。由此可知,各级官员、驻军官兵的俸、饷、养廉银等主要有按月发放和按季发放两种办法。
  为了保证各地官员士兵等俸饷及时发放和应付临时性开支,防止“遇紧急之事始往内地调取,当时不足,实与公事无益”情况出现,③各地都设有仓库,储备一定数量的银两。对此,清代文献一般称为“库藏”或“库储”。伊犁为新疆军政中心,地处边陲,各项财政开支数额较多,因此在伊犁惠远城内,建有“大库”,专门储备银两,以备使用。据《伊江集载》一书载:“伊犁库存向有备用银二十万两,又另有封储银十万两,奏准备储在库,遇有南路军需要务,准其奏明,暂时动用,仍于报销后奏请,照数由内地拨还存库,永远封储,以实边防。”另外,在内地调拨给当地的协饷中,每年都略有剩余,多余部分的银两奏明后也入库储藏,以备当协饷拨解迟到时“即以挪垫”。到咸丰二年(1852)时,这项银总数达“四十一万余两”。因此,这时伊犁库藏银总数达到70余万两。
  乌鲁木齐都统所辖地区内驻军较多,又是新疆推行郡县制统治地区,因此也设有银库,储藏有数额可观的银两以备使用。据《三州辑略》卷三“库藏”载,在镇迪道内设立的银库中,“贮银二十万,以备经费不敷之用。并将用过银两,照例报部核销。至缺少之数仍咨陕甘总督照数补解,常川存贮,作为正项备用”。另外,在迪化州内也建有银库,储存驻军官兵俸饷银及其他杂项经费银两。嘉庆十二年(1807)五月,乌鲁木齐都统和瑛奉旨清查各银库储存银两情况,据报:镇迪道库“共存各项银三十三万一千三百四十八两四钱三分九厘六毫”,其中备用银130724两,经费银约136998两,杂项银约11842两,粮价银51785两,制钱30千80文;迪化州库“共存各项银二十一万三千九百五十三两三钱八分八厘”。其中满营饷银约206389两,经费银约6573两,杂项银约990两。
  新疆其他地区也设有大小不等的银库,储藏数额不等的银两,但与伊犁、乌鲁木齐两地银库所储银两相比,不但数量少,而且没有稳定的数额。各地银库的设立和库藏银两的存在,为新疆财政的正常支出和临时费用的使用提供了保证,其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但是,由于没有很好的使用监督机制,也曾为一些官员和管理人员挪用、私吞库储银两提供了可能。乾隆四十六年(1781),清朝政府查处哈密通判经方“侵用库项银”一案即是突出一例。哈密地区的财政收支由驻哈密通判一员经理。经方任哈密通判期间,利用手中职权“侵用库项银二万三千余两”。①同时,管理银库的司库也私自把银6100余两运出库外使用,不按时归库。后来,又查出经方等人还拖欠挪用其他应该入库银两,共约15万余两。对此,连清朝政府在上谕中也说:“经方系一通判微员,竟至侵亏帑项至十五万余两,此事实属大奇。”②

附注

 和瑛:《三州辑略》卷二,“官制”。; 松筠等:《新疆识略》卷八,“饷入数”。; 松筠等:《新疆识略》卷八载:“此项饷银系先一年预行奏调,交库收贮,以备次年搭放官兵俸饷”。; 和瑛:《三州辑略》卷三,“库藏”。; 《清高宗实录》卷1143,乾隆四十六年十月戊子。; 《清高宗实录》卷1145,乾隆四十六年十一月丙辰。

知识出处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2014

本书系统、全面地论述了清政府统一新疆之前的经济发展情况、清政府统一新疆之后经济的恢复情况、清朝政府治理新疆政策的调整与新疆经济的发展、新疆民族经济文化发展的历史特点、清代新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清代新疆“荒政”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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