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收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0069
颗粒名称: (一)财政收入
分类号: F812;F127;F323
页数: 6
页码: 189-194
摘要: 清代新疆本地赋税收入远远不够本地军政费用的支出,必须依赖于内地各省区的协济,才能维持财政的平衡,因此清代新疆的财政收入,也不同于内地许多省区,除了本地的赋税收入外,更多的是内地对新疆的协饷供应。
关键词: 赋税收入 乌鲁木齐地区 清朝政府 普尔钱 财政收入

内容

清代新疆本地赋税收入远远不够本地军政费用的支出,必须依赖于内地各省区的协济,才能维持财政的平衡,因此清代新疆的财政收入,也不同于内地许多省区,除了本地的赋税收入外,更多的是内地对新疆的协饷供应。
  1.赋税收入。
  清朝政府主政全国后,基本沿袭中国历代中央封建王朝征收赋税的办法,以土地和人丁为征收对象,因此在清朝政府的财政收入中,田赋丁银占有重要位置。后来,随着生产的发展,清朝实行“摊丁入地”,将丁银摊入地亩,以土地为主征收赋税,形式虽有变化,但这仍然是典型的封建社会的财政。
  有清一代,由于新疆经济发展较为落后,清朝政府在新疆的赋税征收办法也与同期内地许多省区不同。下面按地区谈新疆的财政收入情况。
  乌鲁木齐地区。乌鲁木齐地区是清朝政府治理新疆时期重点开发区之一。为了鼓励内地农民群众到这里屯田生产,清朝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屯田农户所交赋税“不以丁而以地,不以钱而以粮”,“输粟为赋,例无丁银”,农户只按耕种土地的亩数向官府交纳粮食,无须交银钱。因此,清朝政府在乌鲁木齐地区的财政收入便只有少量商税和租种果园蔬菜土地农户(时称“园户”)所缴纳的土地税。由于商品经济不发达,而“商税”也主要是按“商民开设铺面”大小、位置征收的“房租税”和按牲畜交易数量多少征收的“牲税”。房租税的征收办法是:“商民开设铺面房,……酌量作为三等,(每间)头等者三钱,二等者二钱,三等者一钱,按月征收”。牲税的征收办法是:“兵民买卖马匹牲畜,俱官给印票,按每两抽税三分征银”。在各城郊租地种植果树或蔬菜的农户,按“每亩额征地租银一钱至三钱五分不等”交税。①据《三州辑略》卷三“赋税”所载乌鲁木齐地区每年租税收入列表2-11如下:
  从表2-11可看出,乌鲁木齐地区的租税收入,每年有27834两银。这个数字是嘉庆中期的统计数字。另外,乾隆末年成书的《乌鲁木齐事宜》“库贮银两”载:“所属各处岁获房租牲税二万四五千两”。由于《乌鲁木齐事宜》所载截止时间略早,再加上没有把“园户”的税银算在内,所以数字略少。总之,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前期,乌鲁木齐地区的租税收入,每年没有超过3万两白银。
  伊犁地区。伊犁是清朝政府治理新疆的军政中心,也是当时新疆重点开发区之一,农业生产主要由从南疆各地移居的维吾尔族农民群众承担。如前所述,屯田种地的维吾尔族农民,每户每年向官府交粮16石余,不交银两。因此伊犁地区的财政收入,与乌鲁木齐地区一样,只有商税和园地税。据《伊江汇览》“赋税”载:“田圃之赋税,则肇于(乾隆)二十五年。……凡商民田园秋收以后,按其所种多寡,瓜蔬每亩征收地租银一钱,粮谷之地减半,亩计收租五分。”“税务之设,乃三十七年将军舒(赫德)具奏,以各城商民铺房应照内地颁布契币,抽收契银牲畜,征收银两,均按每银一两征收税银三分,所收多寡,岁无常额。”据统计,年收入“一万九千零九十余两”,①另外,乾隆四十年(1775年),伊犁设宝伊钱局铸制钱,每年铸“共钱一千七百二十二串”,②按当时银钱比价,约合银近二千两。这样,伊犁地区的财政收入,每年共约银2万两左右。
  塔城地区。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在这里设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统兵驻防。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前期的塔城地区,只有部分绿营官兵进行屯田,按亩交粮,因此,也只有少量的商税(这里是当时与哈萨克贸易的重要地区)。“每年约收房租地基银八九百两不等;每年约收牧稞税银三百余两;每年约收牛马税银八九百两至千两不等”,再加上数百两驻军官兵采买货物的银两,每年共收入约2000余两白银。③
  南疆地区。如前所述,清朝政府在南疆维吾尔人地区,不但按土地向维吾尔族农民征收赋粮,而且还按人丁征收赋钱,即人头税。因此,清朝政府在南疆地区的赋税收入,除有少数商税及其他杂税外,主要的收入是人头税款。据《回疆通志》载:
  喀什噶尔。“回民每年应纳正额钱二千三百一十千零,余粮折价钱四百一十五千零,棉花折价钱七十三千零,红花折价钱一十二千零,伯克截旷养廉钱七千五百文,倒毙牲畜皮张变价钱三四千至五六千不等,民人交纳房租地基钱三十九千零,库贮绸缎变价钱四百余千不等,抽收税物变价钱二三百千至四五百千不等。”④以上各项共约钱3661千文。
  英吉沙尔。“回民每年交正额钱五百八十九千零,……入官菜园五处,每年折收钱五百五十文”。⑤共约钱590千文。
  叶尔羌。“回民……交纳正赋钱二千三百八十千文,巴尔楚克交纳正赋钱六十千文,贸易商回交纳正赋钱七十五千文”,“商民开设铺店房租银一百七十余两(每亩合钱二百二十文——原注),共钱三十七千文,抽收税物变价钱二百六十余千文”,“余粮变价钱”约“一百余千”文,“水磨租钱一千五百文,葡萄变价钱八千文,绸缎变价银二千三百七十余两(每两合钱二百文——原注),共售变价钱由四百七十四千零,药材变价钱八九千文不等”。①共约钱3404千文。
  和阗。“回民交纳正赋钱一千二百千文。”②仅记此一项,共约1200千文。
  乌什。“一岁约共收房地租银六百七十五两四钱(每银一两合钱二百二十文折收——原注)”,“每年抽收税课,喀什噶尔、叶尔羌回子赴外番贸易,牲畜皮张等物俱二十分抽收一分。外番布鲁特、安集延回子贩来牲畜皮张等物,按三十分抽收一分,每马一匹抽收钱五十文,每牛一只抽收钱二十五文,每羊一只抽收钱十二文。一岁约收钱十数千”。“每年出售小麦二三千石不等,变获粮价钱二三百千不等”。③共约钱185千文。
  阿克苏。“每年抽收马、驴、牛、羊税钱六七十千文不等”,“贸易商民自行建盖铺面房一百一十余间,住房七百六十余间(铺面房每间租银一钱,住房每间租银五分——原注),约收银五百九十余两(每两折合钱二百二十二文——原注),共折钱一百二十余千文”。④共约钱185千文。
  库车。“每年收获房租钱二十九千九百文(每钱二百二十文合银一两——原注)”,另外还有“收阿克苏搭放官兵盐菜并挖铜回子钱一百二十三四千文不等”,“余粮折给兵丁扣收价银四十两至一百三十余两不等”,“收军台赔交马价银一十六两”。⑤按银钱折算,共约钱175千文左右。
  喀喇沙尔。“应收阿克苏局铸钱六十余千文”,“商民交纳房租钱二百一十七千零(每银一两按二百二十文折合——原注)”。共约钱280千文。⑥
  合计南疆八城每年的税收约为钱10250千文。
  这里对以上统计数字必须说明一点:这里的“钱”,指当时仅在南疆八城地区流通的普尔钱。由于普尔钱一文约合同期内地及新疆其他地区(北疆及吐鲁番、哈密)流通的制钱五文,因此,普尔钱“千文”即约合制钱5000文。从前所引资料可知,普尔钱与银两的比值,各地不完全相同,有1两银抵普尔钱200文、220文、250文三种,而当时一般约为220文,因此“千文”普尔钱约合银4.5两。照此计算,清朝政府在南疆地区的赋税收入每年约合银46100两。
  至此,清朝政府在新疆的每年赋税收入基本可以算出:乌鲁木齐地区27834两,伊犁地区约2万两,塔城地区约2000两,南疆地区约46100两,总计约为银9.6万两。如果再加上各地临时征收的少量其他税款,那么,清朝政府在新疆每年的赋税收入约有近10万两白银。
  2.协饷收入。
  清代新疆由于财政一直不能自立,而地处边疆、驻军较多、物价昂贵,开支又无法削减,因此财政不足部分皆由内地各省、关分摊,每年按期如数拨解,史称“协饷”。所以新疆的财政收入中,协饷一直占有重要位置,就其数额来说,可以说是新疆主要的财政收入。
  关于新疆各地区的协饷数额,清朝许多文献中都有记载。下面以《清宣宗实录》中所载从道光十五年(1835)至道光二十五年(1845)11年中的协饷数额为据,把各地协饷收入的情况列表2-12如下:
  从表2-12中可以看出,虽然每年内地拨解新疆各地协饷的数额不完全一样,但总在一定范围内上下浮动,相差并不太远。以统计数字最完整的道光二十二年(1842)为准,上述地区每年共收到协饷约为116.6万两(据载,更准确的数字是1165868两)。
  关于乌鲁木齐地区岁收协饷银数,乌鲁木齐都统永保于乾隆六十年(1795)纂修的《乌鲁木齐事宜》和乌鲁木齐都统和瑛于嘉庆十三年(1808)纂修的《三州辑略》中都有较翔实的记载,其数字也基本相同,共计约为银108万两。
  这样,我们大致就可计算出新疆每年共得协饷银数,即乌鲁木齐地区的约108万两,加上其他地区的约116.6万两,共约为224.4万两。当然,此数并非一个绝对数,也并非每年都如此。但从这个统计数字中,我们可以说,新疆每年的协饷收入大约在银220万两左右,当是没什么问题的。
  至此,新疆每年的财政收入总数大致可以算出,即新疆本地的约银10万两的赋税收入和内地协济的约银220万两的协饷收入,总计约银230万两左右。

附注

 和瑛:《三州辑略》卷三,“赋税”。; 松筠等:《新疆识略》卷八。另祁韵士:《西陲总统事略》卷八载年收租税银“一万二三千两”,数额略少。; 祁韵士:《西陲总统事略》卷八。; 永保:《塔尔巴哈台事宜》,“关税”。; 和瑛:《回疆通志》卷七,“喀什噶尔”。; 和瑛:《回疆通志》卷七,“英吉沙尔”。; 和瑛:《回疆通志》卷八,“叶尔羌”。; 和瑛:《回疆通志》卷八,“和阗”。; 和瑛:《回疆通志》卷九,“乌什”。; 和瑛:《回疆通志》卷九,“阿克苏”。; 和瑛:《回疆通志》卷十,“库车”。; 和瑛:《回疆通志》卷十,“喀喇沙尔”。

知识出处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2014

本书系统、全面地论述了清政府统一新疆之前的经济发展情况、清政府统一新疆之后经济的恢复情况、清朝政府治理新疆政策的调整与新疆经济的发展、新疆民族经济文化发展的历史特点、清代新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清代新疆“荒政”等问题。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