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硝、磺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0058
颗粒名称: 七、硝、磺
分类号: F426;F127;F832
页数: 2
页码: 180-181
摘要: 芒硝、硫磺都是配置火药的重要原料,是当时驻新疆清军的必需物质,因此清朝政府组织人员专门开采。
关键词: 玛纳斯 清朝政府 叶尔羌 乌鲁木齐 阿克苏

内容

芒硝、硫磺都是配置火药的重要原料,是当时驻新疆清军的必需物质,因此清朝政府组织人员专门开采。
  1.南疆地区。乾隆二十四年(1759)十月刚平定大小和卓叛乱,在新疆办事的德文奏称:“内地所送铅子、火绳,尚足敷用,惟火药无多。查库车附近,出产硝磺,可以采取配合,给与台站卡座官兵。”对此,清朝政府十分关注,特在上谕中说:“库车附近既产硝磺,较之内地运送,更属近便,看来阿克苏等处,或有出产,亦未可定。可传谕舒赫德、杨应琚,留心查勘采取,以备军需。”③
  次年正月,参赞大臣舒赫德奏称:“查阿克苏出产硝磺,曾派回人十户采取交纳。”“又行文阿桂,酌增数户,以供阿克苏、乌什驻防兵之用。至叶尔羌所用火药,于沙尔呼勒、托郭斯谦采磺,以叶尔羌所产之硝配造。……和阗所用火药,于克里底雅取硝,于塔克取磺配造。……喀什噶尔附近产硝,亦有沙尔呼勒取磺配造。现在各城驻防兵,共五千三百名,内枪炮手三百名,一年所需火药约八、九千斤,即分派各城回人采办。”④
  另外,据《回疆通志》载:乌什有“管理硝局,派千总一员,专司其事,兵丁二十五名,每年熬硝五千五百九十余斤。……拨运吐鲁番硝七百三十四斤零,其余硝斤,乌什配造火药”。①阿克苏地区的维吾尔群众每年要“交硫磺二千四百斤,又粮折硫磺三千一百余斤”。②“库车、沙雅尔共交火药硝磺一千七百斤,除火药九百斤存留卒处需用外,其硫磺五百斤、硝三百斤,运送伊犁。”③
  由此可见,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在南疆的库车、阿克苏、乌什、喀什噶尔、叶尔羌、和阗等地区,都曾开办有“硝磺厂”,配造火药。
  2.乌鲁木齐地区。乾隆二十六年(1761),清朝政府在上谕中就一再命乌鲁木齐的驻军,“如用火药,即于本处采取硝磺”解决。④对此,《乌鲁木齐政略》载:乾隆三十一年(1766),伊犁将军明瑞奏准,每年从乌鲁木齐调运硝5000斤到伊犁。为此,乌鲁木齐办事大臣温福在玛纳斯“设立硝厂熬炼,按年由台运赴伊犁”。乾隆三十三年(1768),因为原来炼硝的破城子地方原料不足,温福便把该厂停办,在玛纳斯“硝厂”加派士兵,“共兵四十名”,扩大生产。“每兵每日熬获硝斤一斤十二两”。当年因事发遣乌鲁木齐“效力赎罪”的纪昀在《乌鲁木齐杂诗》的一首诗中对当时的采硝情况写道:“漉白荒城日不同,采硝人在古阳关;颓垣败堞浑堆遍,错认深冬雪满山。”他在此诗的注释中还说:“硝厂在阳巴拉喀逊,古阳关也。役兵二十人采炼,近积至六、七万斤。伊犁、塔尔巴哈台所需,皆取给于此。”⑤乾隆三十六年(1771),乌鲁木齐办事大臣巴彦弼奏称,玛纳斯“硝厂”产量较大,库存过多,暂停开采。四十一年(1776),库存减少,玛纳斯“硝厂”重又开工生产。⑥

附注

 《清高宗实录》卷599,乾隆二十四年十月庚戌。; 《清高宗实录》卷605,乾隆二十五年正月庚午。; 和瑛《:回疆通志》卷九“,乌什”。; 和瑛《:回疆通志》卷九“,阿克苏”。; 和瑛《:回疆通志》卷十“,库车”。; 《清高宗实录》卷639,乾隆二十六年六月癸巳。; 纪昀《:乌鲁木齐杂诗》“,物产”。; 佚名《:乌鲁木齐政略》“,硝厂”。载王希隆《:新疆文献四种辑注考述》,甘肃文化出版社,1995年,第50页。

知识出处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2014

本书系统、全面地论述了清政府统一新疆之前的经济发展情况、清政府统一新疆之后经济的恢复情况、清朝政府治理新疆政策的调整与新疆经济的发展、新疆民族经济文化发展的历史特点、清代新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清代新疆“荒政”等问题。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