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金矿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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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0054
颗粒名称: 三、金矿
分类号: F812;F426;F127
页数: 4
页码: 172-175
摘要: 新疆各地金矿丰富,按种类分,主要有山金和沙金两种。18世纪中期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曾在一些地方开设“金厂”,组织各地军民采金,规模较大的有:
关键词: 乌鲁木齐地区 塔尔巴哈台 清朝政府 参赞大臣 乌鲁木齐

内容

新疆各地金矿丰富,按种类分,主要有山金和沙金两种。18世纪中期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曾在一些地方开设“金厂”,组织各地军民采金,规模较大的有:
  1.和阗金厂。乾隆二十四年(1759),在确定和阗地区征收赋税数额时,参赞大臣舒赫德奏称:“采金三百户,每年照旧例,交金六十两。”②这里提到的“旧例”,即指在清朝平定大小和卓叛乱之前,可见,这“三百户”采金的维吾尔人,在清朝政府治理新疆之前就是专门以采金为生的。后来和阗地区的采金活动一直没有停止。到清朝灭亡前夕,这里仍然有比较大的金厂4个,年产黄金增加到四、五千两。③
  2.乌鲁木齐金厂。乾隆三十六年(1771),乌鲁木齐办事大臣徐绩拿获在奎屯、呼图壁私采黄金的民人周一强等,收缴黄金二两余。清朝政府得到这一报告后,命当地派绿营千总2员,带士兵200人到这里试采金,当年采得“碎金二十七两三钱”。次年,又采“碎金三十四两二钱八分七厘”。因采金效益不好,在第三年,乌鲁木齐当局把采金官兵撤回,并于当地“设卡查禁,俟有识认金矿之人,能以多获之时,再行招商开采交税”。④但是,官府的禁采措施并没有完全生效,民间仍有一些人到这里私自采金。与此同时,乌鲁木齐、昌吉一带又发现了一些新的金矿。
  乾隆四十七年(1782),乌鲁木齐都统明亮奏称:“迪化州所属南山一带,并奎屯河、呼图壁、玛纳斯、库尔喀喇乌苏等处,依山傍水间产金砂。设立司金局,发给民人路票,入山淘洗金砂,交纳金课。”①从此,乌鲁木齐地区的民间采金活动合法化。次年,乌鲁木齐的司金局撤销,各地的采金活动归镇迪道所属的各州县管理。据嘉庆十二年(1807)成书的《三州辑略》卷九“物产门”载:迪化州属的各金厂采金人数(时称“金夫”)是:东沟口厂190名,水西沟厂173名,白杨沟厂50名,绣沙嘴厂70名,头屯厂55名,骆驼脖厂25名,大西沟厂90名,以上金夫共653名,每月每名金夫向官府交课金3分,共交“课金一十九两五钱九分”。昌吉县属各金厂采金人数是:三屯厂23名,呼图壁厂23名,共47名,每人每月交课金3分,共交“课金一两四钱一分”。绥来县(今玛纳斯县)属各金厂采金人数是:乌兰乌苏博罗屯古厂22名,红栅厂48名,达子桥厂34名,共104名,每人每月交课金3分,共交“课金三两一钱二分”。库尔喀喇乌苏(今乌苏县)属各金厂采金人数是:济尔噶朗厂209名,奎屯厂210名,共419名,每人每月交课金3分,共交“课金一十二两五钱七分”。这时的乌鲁木齐地区“各处金厂通共金夫一千二百二十三名,每月共应收课金三十六两六钱九分”。②每年的“课金”收入为440余两。按当时的“课金”为2/10征收计算,那么,这时乌鲁木齐地区的年黄金产量大致应在8000两以上。因此,不管是从采金的人数来说,还是从产量来说,这时乌鲁木齐地区“金厂”的规模都不算小。
  3.塔城金厂。塔尔巴哈台地区的喀图山(又写作“喀布图山”或“达尔达木图山”)金矿,属山金,不仅分布面积大,而且储藏丰富,早就有人在这里私采。由于这里地处沿边地区,与哈萨克等接壤,清朝政府怕影响当地社会不稳,长期进行封禁,对私自到这里采金的民人进行驱赶。一直到嘉庆六年(1801)伊犁将军保宁奏称解禁喀图山金矿时,还遭到清廷的严厉驳斥,说他们“沾沾目前小利,并不计及久远”,命其“将产金处所,严行封禁”。①但是,每年仍有不少内地和新疆的民人到这里私自采金。
  嘉庆十八年(1813),这时的清朝政府早已经从其“康乾盛世”的顶峰跌落下来,财政困难日益突出,对新疆每年200余万两白银的协饷供应感到力不从心,在一次上谕中要新疆节俭开源,“不须取资内地者,约有若干”。②次年,吏部尚书英和上奏说:“新疆矿厂,自开辟以来,未经发泄,旺盛可知,如办理有效,足敷该处兵饷,则内地经费日见宽舒”,③请开放新疆“矿禁”,增加新疆财政收入,减少内地协饷供应。在这种形势下,清朝政府决定改变以往做法,开放喀图山金矿,制定有关章程,“听民试采”。
  嘉庆十九年(1814)七月,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松富奏称:喀图山金矿开禁以来,“该厂设立商头六名,实在试采金砂人夫一千零六十二名,俱已按名放票外,所有运水担柴做饭各项夫役,亦一并散放小票,以便稽查。……仿造奎屯金厂之例,每名一年抽课金三钱六分,通共每年可收课金三百八十余两”。④后来,因该厂采金之人不断变化,每年官府所收课金数量也不一样。例如,嘉庆二十四年(1819)四月,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贡楚克扎布奏称:“自嘉庆二十三年正月起,至十二月底止,共刨夫九百零六名,每名每月循例照原奏抽收课金三分,每月收课金二十七两一钱八分,计一岁共收课金三百二十六两一钱六分。”⑤
  以上都是记录在案的官办金厂。除此以外,在新疆不少地方私自采金的活动一直都存在,有的地方规模还相当大。例如,乾隆四十九年(1784)正月,乌鲁木齐都统海禄奏称:“古城(今奇台县)迤北相距七百余里瑚图斯地方,有山西人刘通,聚集千数人在彼私开金厂,俱由奇台、古城买运口粮到厂。”当局派兵驱赶,一次就捉拿内地与新疆私采的金夫“六百七十一名”,缴获黄金100余两,以及大批用来采金的牲畜物资。当年,新疆当局又派兵在“巴里坤西北红柳峡地方”,驱赶拿获“四百二十三名”私采黄金的民人,缴获大量黄金及采金物资。同期,在乌鲁木齐、塔尔巴哈台等地区,都发现有人数众多的内地及新疆私采黄金的民众。①(当时的阿勒泰地区,私采黄金的现象同样一直严重存在。但这时的阿勒泰地区属乌里雅苏台将军之下的科布多参赞大臣管属,这里不做叙述)

附注

 《清高宗实录》卷602,乾隆二十四年十二月辛巳。; 《于阗县乡土志》“物产”载:“于阗金矿最富,现以土法采取,每年可得四、五千两。”; 佚名:《乌鲁木齐政略》,“金厂”。载王希隆:《新疆文献四种辑注考述》,甘肃文化出版社,1995年,第78页。对此,《清高宗实录》卷910,乾隆三十七年六月庚午条载,采金官兵为“一百二十名”。; 和瑛《:三州辑略》卷九“,物产门”。; 在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等编纂的《清代的矿业》下册第523—540页(中华书局,1983年)中,对乌鲁木齐金厂的经营情况有更翔实的记载,其中包括比较完整的《采金章程》。当时在乌鲁木齐地区的其他地方,私采黄金的状况一直比较严重,因此,当时采金的总量应该大大超过以上官府的统计数字。; 《清仁宗实录》卷80,嘉庆六年三月甲申。; 《清仁宗实录》卷280,嘉庆十八年十二月戊戌。; 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等编纂:《清代的矿业》(下册),中华书局,1983年,第535页。; 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等编纂:《清代的矿业》(下册),中华书局,1983年,第534页。; 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等编纂:《清代的矿业》(下册),中华书局,1983年,第532页。后来,塔城的喀图山金矿经过几次大的变化,采金人数最多时达上万人,少时亦有数百人,采金活动一直到清朝末年都没有停止。; 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等编纂:《清代的矿业》(下册),中华书局,1983年,第523—540页。

知识出处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2014

本书系统、全面地论述了清政府统一新疆之前的经济发展情况、清政府统一新疆之后经济的恢复情况、清朝政府治理新疆政策的调整与新疆经济的发展、新疆民族经济文化发展的历史特点、清代新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清代新疆“荒政”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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