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维吾尔农民群众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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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0040
颗粒名称: (二)维吾尔农民群众的生产
分类号: F323;F326;F426
页数: 41
页码: 116-156
摘要: 有清一代,维吾尔族不但在新疆各民族中人数最多,而且地域分布也最广。清代维吾尔族是一个以农业生产为主的民族,在18世纪中期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前,已经在新疆各地从事农业生产活动数百年,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农业生产经验。在18世纪中期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他们仍然是新疆农业生产的主力军,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群众遍及天山南北各地。与同期其他各族农民群众在新疆的农业生产活动相比,维吾尔族农民群众的农业生产活动不但地域分布最广、规模最大,而且延续时间最长,因此成绩也最明显。
关键词: 农民群众 清朝政府 维吾尔 维吾尔人 喀什噶尔

内容

有清一代,维吾尔族不但在新疆各民族中人数最多,而且地域分布也最广。清代维吾尔族是一个以农业生产为主的民族,在18世纪中期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前,已经在新疆各地从事农业生产活动数百年,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农业生产经验。在18世纪中期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他们仍然是新疆农业生产的主力军,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群众遍及天山南北各地。与同期其他各族农民群众在新疆的农业生产活动相比,维吾尔族农民群众的农业生产活动不但地域分布最广、规模最大,而且延续时间最长,因此成绩也最明显。由于维吾尔农民群众的辛勤耕作,不但保持了原有土地的继续耕种,而且还开发了大片荒地,使天山南北原来许多人烟稀少的荒野变成了万顷良田,不仅促进了新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而且还带动了新疆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1.安置。
  由于各种原因,过去研究清代新疆史者,在谈到清代新疆维吾尔族人的农业生产活动时,往往冠以不科学、不真实的“回屯”名字,①并多仅以伊犁地区维吾尔农民群众的生产活动为限,这显然是不全面的。因此,本书在叙述清代新疆维吾尔族的农业生产活动时,既不使用传统的“回屯”一词,也不局限于伊犁一地,而是就维吾尔农民群众在天山南北各地的农业生产活动,作整体的较为翔实的论述。
  (1)天山南部。
  18世纪中期,由于长期战乱,维吾尔地区的农业生产同样遭到严重破坏。特别是天山南部的吐鲁番至库车一线,以及天山北路维吾尔农民群众原居住种地的伊犁地区,破坏更为严重,人口大量死亡逃散,土地几乎全部荒芜,农业生产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喀什噶尔、叶尔羌是大小和卓叛乱的中心,大批维吾尔农民群众被大小和卓胁迫参加叛乱,后又随失败后的大小和卓外逃,致使许多农民群众成为无家可归、无以为生的难民。阿克苏、乌什、和阗等地也受长期政治动乱的影响,农业生产大幅度下降。因此,18世纪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立即采取了一系列稳定社会、恢复和发展维吾尔地区农业生产的措施。
  首先,尽快安置因战乱而被迫离开土地、无家可归、无以为生的农民群众。在平定大小和卓叛乱过程中,大批被胁迫参加叛乱的维吾尔农民群众向清军投诚归附。妥善安置这些人户,对稳定新疆局势极其重要,清朝政府为此采取了分散安置、严格管理的办法。乾隆二十四年(1759)七月,清廷接到驻阿克苏的舒赫德奏报,随大小和卓叛乱的部分“多伦回人”②向清军投诚后押解到阿克苏,请求如何安置。清朝政府经过考虑,认为“多伦回人”中大小和卓的亲信较多,“性习与各城有异”,批准把他们押送“喀喇沙尔等空旷之地,课以耕种”。③九月,兆惠奏称:“齐凌札布解到降回一万余口。”④十月,兆惠又奏称:“齐凌札布、鄂对、阿什默特送到降回二千六百余户,八千三百余口。”①根据上下文看,二者所奏显然是一回事,皆为在追击大小和卓叛军的叶什勒库勒诺尔之战中向清军投诚归附的维吾尔农民群众。据八月富德奏称,在此战役中向清军投诚归附的维吾尔农民群众共计“一万二千余人”。②可能在押送途中有些人逃跑或死亡,也可能有些人被清军随地进行了安置,故富德、兆惠所奏数字前后不一致。对这批为数众多的人户,兆惠奏准,把其中绝大部分“移到吐鲁番、库尔勒、喀喇沙尔、托克三(今托克逊)等处安插”。③十二月,据喀喇沙尔办事大臣书山奏报,“安插多伦回人四千六十余名于玉古尔、库尔勒、策达雅尔、洋杂等四处”,④另外一些人被安置在吐鲁番、托克逊等地。据载,仅库尔勒就安置了700户,布古尔安置了500户。⑤在这同时,还有不少零散投诚归附的维吾尔人被安置。十二月,据德文奏称:“有喀什噶尔等处男妇六十七名口,安插库车;叶尔羌等处男妇五十七名口,安插沙雅尔等处。”⑥清朝政府把大批投诚归附的维吾尔农民群众安置从库车到吐鲁番一带种地生产,使这一带因战乱而荒废了的土地重新得以开发,对尽快恢复和发展这一地区的农业生产起了重要作用。
  其次,对因战乱失去土地或缺乏土地的维吾尔农民群众,清朝政府也进行了妥善安置。例如乾隆二十九年(1764)叶尔羌办事副都统额尔景额等奏报:因逃避战乱而离乡背井的“叶尔羌回人七十三户”,及喀什噶尔、英吉沙尔农民群众“一百余户”,在平定大小和卓叛乱后“复归故土”。这些人“离散多年”,在家乡“已无产业”。因为他们在家乡还有亲戚故友,所以清朝政府把他们安置在各自的家乡,并“给以田亩籽种,暂缓征收租赋”,⑦帮助他们尽快恢复农业生产。
  清朝政府这一时期内在阿克苏、喀什噶尔、叶尔羌以及和阗、英吉沙尔等南疆各地到底安置了多少像上面提到的、因战乱失去土地或缺乏土地的维吾尔农民群众,因文献缺乏明确记载,不好断定。但清代不少文献中有关于这一时期维吾尔农民群众租种“官地”的记载,可以帮助我们解决这一问题。
  我们知道,清朝在平定大小和卓叛乱及随后发生的其他小规模的叛乱后,曾没收了大片叛乱者的土地和其他无主的土地,同时也组织部分人户垦种一些荒地。这些土地因不同于同期维吾尔农民群众私有种植的土地,故称为“入官地亩”或“官地”,即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清朝政府为了征粮,对这部分土地的统计比较重视,所以记载也比较明确,而在这些土地上耕种的维吾尔农民群众,绝大部分是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由官府重新安置的无地或少地的人户。①据《新疆回部志》载:阿克苏之阿哈雅尔有“一百四十余亩”土地,原为“跟随逆酋和集占逃窜回人所遗荒地”,入官后招募贫苦维吾尔农民群众耕种。库车有“每年额征平分粮一千二百五十石”的土地。在南疆维吾尔地区,清朝政府只对入官土地才按土地收获量的一半(即平分粮)征收赋粮,可见这部分土地为“入官地亩”。如果以当时南疆亩产不足1石估算,这部分官地在2500亩以上。喀什噶尔有“布拉尼敦等叛逆入官一百六十五巴特满籽种之地,续经查出岳普儿湖地方随同迈拉木叛逆贼人案内入官三十五巴特满籽种之地,又逆犯伊什罕阿布都里木入官熟地二十巴特满六噶尔布二察拉克籽种之地”,共计约620巴特满籽种之地。叶尔羌有“和集占等案内入官九百余巴特满籽种之地”。②“巴特满”,亦称“巴特玛”,为南疆维吾尔地区一种衡器或量具的维吾尔语音译名,也可以计量土地面积,1巴特满“籽种之地”,即1巴特满籽种所播种的土地面积。按当时官方规定的1巴特满合内地5石3斗、每亩约播种1斗籽种估算,喀什噶尔、叶尔羌两地共有没收叛乱者的入官土地约有8万余亩。由此可知,在这些官地上安置的维吾尔贫苦农民群众为数不少。
  另外,从其他有关文献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一时期在天山南部各地区,清朝政府还安置了不少无地或少地的维吾尔农民群众种地垦荒:
  哈密。在蔡巴什湖,清朝政府把绿营官兵原已经耕种的土地“一万亩给回民耕种”,③这里的“回民”,即为哈密王管辖下的维吾尔农民群众。
  吐鲁番。清朝政府把原因战乱迁移甘肃肃州之威鲁堡的“二百五十户,一千五十余名口”维吾尔农民群众,①仍迁回吐鲁番等地,共垦种原绿营官兵耕种的“熟地八千余亩”。②
  英吉沙尔。阿奇木伯克素勒坦和卓,“招募无业回众,垦田耕作”。③
  喀什噶尔。“伯木克勒木有地二千四百余帕特玛”,④约合12万余亩,“招贫苦回民耕种”。⑤另外,据永贵奏报,驻守各台站的维吾尔农民群众“挑引河渠,开垦田地”,⑥得到清朝政府的赞许。
  和阗。当地有原从事贸易活动的29户维吾尔群众,从事垦荒“屯田”。⑦
  乌什。乾隆三十年(1765)清朝政府镇压当地维吾尔人暴动后,这里人口死亡外迁殆尽,土地荒芜。据明瑞等奏称:“乌什地亩足供六千户耕种”,打算从阿克苏、赛里木、拜城等地迁移部分“无力回人”或“贫乏回人”到乌什种地垦荒。清朝政府除批准明瑞等人的计划外,还命从喀什噶尔、叶尔羌等处再迁移更多的“无业回人”前往乌什种地。对这些迁移乌什种地的维吾尔农民群众,均由官府无偿提供“耕具牲只”或“借给耕具牲只籽种”。⑧据《回疆通志》载:乾隆三十一年(1766)和三十二年(1767)两年,“陆续由阿克苏、叶尔羌、喀什噶尔、和阗等处,徙拨回子七百零八户”。⑨
  清朝政府的上述措施,不但因战乱或其他原因而无地或少地的维吾尔农民群众得到妥善安置,使他们生计有着,稳定了社会,而且使大片荒废的土地得到开发利用,为恢复和发展新疆农业生产提供了条件。
  (2)伊犁地区。
  这一时期,清朝政府还为恢复和发展天山北部伊犁地区维吾尔人原有的农业生产,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
  18世纪中期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前,伊犁地区为准噶尔汗国统治天山南北各地的中心。为了解决对粮食的需求,准噶尔汗国的执政者噶尔丹、策妄阿拉布坦、噶尔丹策零等人都比较重视伊犁地区的农业生产,从天山南部各地迁徙大批维吾尔人到这里屯田种地。在清代文献中,对这些在伊犁为准噶尔汗国屯田种地的维吾尔人,曾称作“塔里雅沁”,有时也写作“塔兰奇”。《新疆回部志》说“塔里雅沁,种地人也”,①据有关学者研究估计,在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前,伊犁地区维吾尔人户曾多达四五千户,两三万人,而其中“大部分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塔里雅沁”。②故清朝政府在上谕中一再说:“伊犁向为准夷腹地,加意经画,故穑事颇修。”③“盖回人等,本以种艺为生,自为准夷驱使执役伊犁各处,习耕佃者,延袤相望。”④但是,到清朝政府治理伊犁地区时,几经战乱,这里的农业生产几乎已不存在。乾隆二十年(1755)清军消灭准噶尔汗国第一次到达伊犁时,迎降的维吾尔人有4500多户,而乾隆二十一年(1756)清军平定阿睦尔撒纳叛乱第二次到达伊犁时,见到的维吾尔人只有30余名,连自己的吃粮问题都无法解决。
  18世纪中期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把治理中心放在伊犁,加强中国的西北边防,这样就必须解决将来这里大批驻军官兵、官府衙门及其他人员的吃粮问题,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只有恢复和发展当地的农业生产,别无他途。对此,陕甘总督杨应琚说:如果以伊犁驻兵500名、每年供应10个月口粮计算,从巴里坤运粮到伊犁,就需要运粮骆驼1400余只,再加上这500名官兵所需的其他物资,皆从内地运输,运费更多。如果要在伊犁大量驻军,所需要粮食物资皆从内地或巴里坤等地运输,不但将耗费巨款,而且也无法办到。相比较,“南路回民地方距伊犁甚近,……且伊犁一带,彼时原有回民种地,如自备农具籽种,将屯田兵所余之地分拨垦种,均与兵食有益”。据估算:从内地迁移1名携眷绿营兵到伊犁屯田,约需银“一百余两至二百两不等”;从内地迁移1户农民到伊犁屯田,约需银“一百余两”;而从南疆迁移1户维吾尔农民到伊犁屯田,只需银“三十两”左右,“从天山南部迁移维吾尔族农户屯田费用和从内地迁移官兵、民户屯田费用比较,至少节省三分之二”。①因此,清朝政府决定从南疆迁移维吾尔农民群众到伊犁屯田种地,以恢复和发展这里的农业生产(这也是同期伊犁地区内地民户屯田发展缓慢的原因之一),从根本上解决当地的吃粮问题。
  乾隆二十五年(1760)二月二十五日,办事大臣阿桂、副都统伊柱率领从阿克苏、库车、乌什召集的300名维吾尔人从阿克苏起程。这支军民经穆素尔达坂翻越天山,于三月二十八日到达伊犁。这是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从南疆迁移到伊犁屯田种地的第一批维吾尔人(在此之前,已有数十名未逃散的维吾尔人在伊犁被清朝政府安置种地)。为了行动迅速,不误农时,这300名维吾尔人皆为单身,其家眷571人到这年七月才迁居到伊犁。第一批维吾尔农民到伊犁后虽时间稍晚,误了种小麦的季节,但当年种植的秋粮仍获丰收,“以播种计之,上地所获二十倍,中地所获十倍”。清朝政府对此大感满意,在上谕中说“伊犁地广,屯田以多为善”,②决定迁移更多的维吾尔农民群众到伊犁屯田。次年,从阿克苏、乌什、库车、沙雅尔、赛里木、库尔勒、布古尔等处共召集700户到伊犁屯田,为了不误农时,其中500户在二月以前即赶到伊犁,立即播种小麦,另外200户于六月迁到伊犁,帮助收割小麦。这年,“伊犁屯田回人八百户,收获大小麦约二十分以上,黍、粟、青稞,约四十分以上,合算每人收谷四十石”,③比上年获得更大的丰收。这年九月,清朝政府还从南疆迁移原先在伊犁种过地的维吾尔农民和工匠355户到伊犁。吴元丰先生根据清宫档案资料统计,“自乾隆二十五年(1760)始,至乾隆三十八年(1773)止,清朝政府从天山南部和吐鲁番、哈密等处先后抽调维吾尔农户和匠役,共7700户”到伊犁种地生产。④为了说明问题,把此文所列表转载如下:⑤
  到伊犁屯田种地的维吾尔人户,大部分为下层无地或少地的贫苦农民群众,如果没有外界的帮助,即使他们愿到伊犁屯田种地,也无法成行。为此,清朝政府为他们提供了各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官办”的生产资料主要有:每户给犁一张、镰刀一把,二户合给锄头一把,十户给斧头一把,每户给耕畜一头(一般为牛)、种子一石五斗。“官给”的生活资料主要有:沿途和到屯收获粮食之前所需口粮(一般为5个月),锅以及衣、靴、帽等。①清朝政府提供的这些物资,不但为众多贫苦维吾尔农民群众的成行提供了可能,而且也为他们到伊犁后能迅速投入生产提供了保障。①这里应该一提的是,在维吾尔农民群众所得到的各种物资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南疆各地维吾尔伯克群众捐助的。在这些捐助的物资中,有粮食、牲畜、衣服等等。例如,乾隆二十八年(1763),“阿奇木色提巴勒氐并众伯克等,助给拨往伊犁回人牲只什物等件”,为此,清朝政府对色提巴勒氐等人“赏给缎布等物,以示嘉奖”;②当年,伯克阿布都拉、摩罗和卓等捐小麦500石,给赴伊犁的维吾尔农民群众作为口粮;③次年,阿奇木伯克鄂对等人出粮出物资帮助叶尔羌、和阗二地迁往伊犁的维吾尔人众,清朝政府“照例给赏”。④以后,几乎每年都有南疆伯克、群众捐助粮食、衣物、农具等,帮助赴伊犁屯田的维吾尔人户成行。
  乾隆二十五年(1760),首批300名南疆维吾尔农民到达伊犁,被安置在伊犁河南岸的海努克地方,分设15屯,每屯20人,开渠引水,垦荒种地。因稍误农时,未能播种小麦,抓紧时令,赶种秋粮,每人播种谷、黍籽种一石,“以播计之,上地所获二十倍,中地所获十倍”,⑤获得丰收。二十六年(1761),第二批500户维吾尔农民群众到达伊犁,被安置在伊犁河北岸的固勒扎地方。由于伊犁河北岸荒地较多,土质肥沃,水源充足,以后到达伊犁的维吾尔农民群众,也多安置在伊犁河北岸各地。固勒扎逐渐成为伊犁维吾尔人屯田的中心,特在这里建宁远城(今伊宁市),管理维吾尔屯田生产的阿奇木伯克等驻于此。到嘉庆九年(1804)时,伊犁维吾尔屯田种地的分布情况大致是:海努克600户,哈什500户,博罗布尔噶苏1100户,济尔噶朗900户,塔什鄂斯坦400户,鄂罗斯坦600户,巴尔图600户,霍诺海800户,达尔达木图500户,另外在乌兰库图勒、呢勒哈、乌里雅苏台、春稽等处也有少部分维吾尔农民群众屯田种地。⑥
  在伊犁屯田生产的维吾尔农民群众中,清朝政府实行与南疆维吾尔地区一样的伯克制进行管理。设总理屯田生产事务的三品阿奇木伯克1名,协助阿奇木伯克办事的四品伊什罕伯克1名,管理地亩粮赋的五品噶杂纳齐伯克2名,管理征收赋税的五品商伯克2名,总管刑名事务的六品哈资伯克1名,管理税务的六品巴吉格尔伯克1名,管理水利灌溉事务的六品密喇布伯克7名,管理各处文移记档等事务的六品都官伯克1名,“分领回众头目、职如千总”的七品明伯克7名,管理社会治安的七品帕提沙布伯克1员,管理驿馆杂务的七品什扈尔伯克1员,管理集市细务的七品色迪尔伯克1员,管理农民种地纳粮事务的七品玉子伯克60名,管理炼铁事务的七品玉子伯克1名。①上述诸伯克中,其中“玉子伯克”数量最多,为60名;其次为“明伯克”,为7名。《新疆回部志》载:“明伯克为千夫长,专理该属应纳钱粮;羽滋(玉子)伯克次之,为百夫长。”②可见,在伊犁屯田生产的维吾尔农民群众中,约每100户为一基层单位,设玉子伯克1人管理,约每10个玉子、1000户设一明伯克管理,然后由阿奇木总管,基本为三级管理。另外,在每玉子(亦写作“玉孜”)内,每10户还设一名不入品级的小头目,叫“阿哈拉克齐”,直接监管屯田种地的维吾尔农民群众。③对于个别不安心生产,敢于逃跑的人户,清朝政府按照准噶尔汗国统治时期对待胆敢逃跑的种地维吾尔人户那样,“严拿治罪”。④逃跑者一旦被拿获,轻则给“兵丁为奴”,重者“即行正法”。⑤在这一严密监管下,维吾尔农民群众被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上,人身自由受到极大限制,不但不能任意迁徙,而且一举一动都受到监视。因此,这种农民,在很大程度上还带有农奴的性质。因此,清朝政府在伊犁举办的维吾尔农民群众的屯田生产(史称“回屯”),实质上是由国家控制的带有严重封建农奴制残余式的生产。
  为了办好伊犁地区维吾尔农民群众的屯田生产,清朝政府十分重视各种伯克,特别是职权较重的阿奇木伯克的选用。首任伊犁阿奇木伯克是对清朝政府忠心耿耿、屡立大功、被封为郡王的吐鲁番维吾尔首领额敏和卓的次子茂萨(以功封辅国公),第二任阿奇木伯克为额敏和卓的第三子鄂罗木杂布,第三任阿奇木伯克为额敏和卓的孙子、鄂罗木杂布的儿子密里克杂特。①伊犁阿奇木伯克一职,长期为额敏和卓的后裔所出任。对伊犁维吾尔中的各种伯克,清朝政府与南疆维吾尔地区的各种伯克一样,均按品级给一定数量的养廉地和种地服役的“燕齐”人户。在伊犁地区维吾尔中,共有323户维吾尔农民群众为各种伯克私人种地干活。这些“燕齐”人户,为伯克“服役如奴仆”,②更无任何人身自由,政治和社会地位低于一般屯田人户,是伯克的农奴。另外,为了鼓励职权较重的阿奇木、伊什罕伯克忠于职守,清朝政府每年还给阿奇木伯克500两养廉银、伊什罕伯克200两养廉银。③
  由于维吾尔广大农民群众的努力耕作,不仅使原荒废的土地重新开垦利用,而且还另外开垦了大片荒地,使伊犁地区的农业生产获得空前的、更进一步的发展。据《西陲总统事略》载:伊犁维吾尔农民“每年交粮十万石,又交铜、铅厂夫口粮小麦二千石”,再加以因“斛面”或“鼠耗”多交的粮食,每年向官府交粮大大超过10万石。而同期伊犁各城驻军官兵、官府办事官员及他们的家眷等人,“每年各项共应支放各色粮一十三万五千余石”,④也就是说,伊犁地区每年耗用的粮食,绝大部分皆为广大维吾尔农民所生产。因此,维吾尔农民群众是这一时期伊犁地区农业生产的主力军。
  关于这一时期伊犁地区维吾尔农民群众共垦种了多少土地,由于当时“回民受田之户,论籽种不计顷亩”,⑤因此文献资料没有统计数字可以利用。后来,研究此问题的一些学者虽曾作过一些推算,但由于各人所采用的统计方法不完全相同,故有的结论相差甚远,给这一问题留下一定混乱。本书对此打算多说几句。
  第一,约9万亩。《新疆屯垦》一书中说:伊犁维吾尔农民种地“计户不计丁,计种不计亩,户给麦种一石,黍谷五斗二升。按当时每亩下种一斗、回屯6000户计,种地约9万亩”。⑥
  第二,约12—15万亩。《略论清代伊犁回屯》一文中说:伊犁维吾尔农民种地“论籽种不计顷亩,……大体上每石地约合十五亩左右,一石五斗地在二十至三十亩之间”。此文把维吾尔农民种地与当地的汉、回族农民一般认垦地30亩比较后说:“以此类推,以每户二十亩计算,回屯六千户垦种土地总数为十二万亩,以每户二十五亩计算,应为十五万亩。”①
  第三,18万亩。《清代西北屯田研究》一书说:清朝规定,“‘每户各种二麦一石,谷黍五斗’。二麦为大小麦;谷即粟谷,西北俗称谷子;黍即季稷,西北俗称糜子。按兵屯亩下籽种量计算,二麦一石,谷黍五斗的播种面积约为三十亩。以此数统计,六千屯户耕种面积当有十八万亩”。②《清代伊犁回屯》一文同意这一估算方法,也认为“回屯6000户年种地约18万亩”。③
  第四,约19万亩。《新疆屯垦史》一书说:“到公元1768年(乾隆三十三年),伊犁回屯共有维吾尔农民六千三百八十三户,按每户种地三十亩计算,总共开荒种地十九万一千四百九十亩。”④
  第五,约90万亩。《新疆地方史》一书说:伊犁“回屯的耕地面积,以播下的种子的数量来计算,每户200—300亩”。⑤如果取中间平均数150亩计算,6000户维吾尔农民种地约为90万亩。
  上述五种推算数字中,第一种明显地偏少,其原因是把“黍谷”的播种量与“二麦”的播种量同按“亩下种一斗”计算而造成的。实际情况则是:“二麦”,即大小麦亩下种一斗,而“黍谷”亩下种要少得多。据载:谷地亩下种为一升五合,黍地亩下种为五升。那么五斗谷黍籽种如果按谷、黍各一半下种,即可播种约22亩。这样,每户农民至少播种30亩。以6000户维吾尔农民种地估算,总数也当为18万亩。
  照上述估算,第二种也偏少便不言自明。不过,作者所说的“大体上每石地约合十五亩左右,一石五斗地在二十至三十亩之间”的推论,因文中没说明,不知采取什么方法得出的,这里不敢妄说。
  第三、第四两种数字差不多,特别是第三种数字的得出,作者是有根据并比较令人信服的。但这个数字还有待于商榷(后边详谈)。
  第五种数字显然偏高,作者可能把道光年间伊犁维吾尔农民每户认垦的土地数“每户拨地二百亩”,①这个特殊现象当作乾隆年间维吾尔农民普遍认垦土地数来推算,当然就相差甚远了。
  我们知道,在一定生产力条件下,每个农民(壮劳动力)或每个农户(一个壮劳动力,一个半劳动力)所能每年耕种的土地是有一定限制的。在新疆开办屯田之初,乌鲁木齐屯田大臣永贵调查后说:“兆惠所议屯田收成分数,每人垦田二十五亩。……询问官兵等,俱称必系成熟之地,一家有四五人助力,方如前数。若一人垦田,即尽力不过十四五亩,可食三四人,等语。”②屯田绿营官兵所说情况,出于本身利益,可能略偏少,但以后事实证明,与新疆军民屯田的实际情况也相差不远。因此,以后一般规定,绿营官兵屯田,每人给地20亩,农户屯田,每户给地30亩,这大概就是当时每人(一个整劳动力)或每个农户在正常情况下所能耕种的土地数。照此推算,伊犁每户维吾尔农民每年所耕种的土地也应在30亩左右,那么,6000户维吾尔农民每年共种地约18万亩。③这个数字,与前列第三种数字相符,与第四种数字也相差不大。
  但是,这个数字,只能是伊犁维吾尔农民“每年”应耕种的土地数,而不是他们在伊犁共开发垦种的土地数。如前所述,新疆由于地广人稀,可耕荒地甚多,农民为增加收入,往往在官府拨给的土地之外,私自开垦大量荒地,乌鲁木齐地区汉、回等族屯田农民是这样,伊犁地区屯田的维吾尔农民也是这样。例如,乾隆三十年(1765)二月,伊犁阿奇木伯克茂萨呈文伊犁将军明瑞:“今岁新旧屯田回子四千九百二十户,除每人应种分内地亩外,若每人再多种些许多,则于伊等生计大有裨益。请借官仓麦子八百石,分给众回子增种。”④茂萨的这一申请得到清朝当局批准。以当时普遍存在的一亩小麦播籽种一斗计算,“八百石”小麦种子可播种约8000亩土地。至于其他年份维吾尔农民在“分内地亩外”另种多少地亩,因文献资料缺乏,一时还无法确定。但为了增加收入,维吾尔农民每年都在“分内地亩外”多种部分地亩,这应该说没有问题。同期,乌鲁木齐地区屯田的汉、回各族农民,在官府分配的30亩土地外,如前所述,每户一般另垦荒地(私地)15—20亩左右。①照此推算,伊犁屯田的维吾尔农民也应大致如此。但考虑到维吾尔农民每户交粮16石以上,比同期汉、回族农民每户交粮约3石高出数倍。为了维持生活,维吾尔族农民实际垦种土地应还多于同期汉、回族农民垦种地亩数。
  另外,伊犁地区与新疆其他地区一样,农民种地普遍不施肥,而是采用“轮耕制”或“歇耕制”以保持地力,因此农民实际垦殖的土地也往往多于每年所耕种土地的一倍到几倍。嘉庆九年(1804),伊犁将军松筠奏称:“查此处地亩,不似内地用粪,各屯地亩俱系耕种一年停歇二三年耕种,始得肥沃丰收。”②为此,伊犁曾订有原将军伊勒图奏订的“停歇章程”,把“轮耕”或“歇耕”的种地办法作为制度固定下来。松筠所指虽主要是伊犁的绿营官兵屯田,但同期维吾尔农民屯田种地中也普遍采用这种办法以保持地力是没有疑问的。道光二十三年(1843),伊犁在阿勒卜斯开垦荒地16.1万余亩,拨给无地耕种的维吾尔农民群众,“共分设回庄五处,共安回子五百户及商伯克等,每户拨地二百亩,所余留为歇乏换种”。③按当时生产力水平,每户维吾尔农民每年无论如何是无法种植200亩土地的,这200亩中,肯定包括歇耕地,而且有些较贫瘠的土地可能采用的是比“种一歇一”或“种一歇二”更长的歇耕时间。在这同时,清朝政府在伊犁三棵树和红柳湾开垦的土地拨给汉、回族农民耕种的土地,则每户为50亩,比维吾尔农民少得多,这从一个侧面更证明维吾尔农民每户所得的200亩土地,并不是每年实际耕种的土地数。嘉庆十七年(1812),伊犁将军晋昌在奏办伊犁满营余丁屯田时说:他们采用的耕作办法是“种植一半,缓歇一半”,而且说这是“照伊犁种地旧规,每年停歇一半以缓地力”。④松筠上面所说的伊犁种地“耕种一年停歇二、三年”,主要指当地绿营官兵屯田,晋昌这里所说“伊犁种地旧规,每年停歇一半以缓地力”,主要指当地满营余丁屯田,可见不同人屯田种地因各种条件不同,所采取的“轮耕”或“歇耕”时间并不一致。一般来说,农民种地比绿营官兵或满营余丁种地认真,对土地的利用率高,无须歇种数年(同期,南疆维吾尔农民种地多采用“种一歇二”的耕作方法),如果伊犁维吾尔农民种地与同期乌鲁木齐地区农民种地一样,采用“种一歇一”的方法来保持地力。那么,在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伊犁地区每户维吾尔农民约垦种地当在50—60亩之间,6000余户维吾尔农民应共种地约30—36万亩之间。如果伊犁维吾尔农民与南疆维吾尔农民一样,多采用“种一歇二”的方法来保持地力,那么每户应种地约75—90亩之间,6000余户维吾尔农民共种地约在45—54万亩之间。为计算方便,这里取上述二者的平均值,则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前期伊犁地区维吾尔农民共垦种土地约为42万亩左右。这可能与实际相差不太远。
  关于同期内地农民种地的情况,《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一书在引用有关资料时说:“小户自耕己地,种少而常得丰收;佃户受地承种,种多而收成较薄。”在批评北方农民广种薄收的耕种办法时说:“不知地多则粪土不能厚壅,而地力落矣,工作不能遍及而人事疏矣。”因此,当时清朝政府中曾有人提出“限制佃户佃田不得超过30亩”的建议。①可见,在当时生产力水平较为落后的条件下,内地农民种地,每户每年至多也只能耕种30亩左右。这段话还告诉我们,耕种自己土地的农民比较注意耕作技术,充分利用土地,故能“种少而常得丰收”,而佃种别人土地的农民,往往只顾眼前利益,耕作技术粗放,故“种多而收成较薄”。从这点出发,伊犁维吾尔农民种地效果应好于同期绿营官兵种地效果,连清朝政府也说,“回人田作,亦较胜绿旗兵”。②这些都从另一个方面证实:伊犁维吾尔农民屯田种地,每户每年耕种的土地,一般也只能在30亩左右。再加上采取较为普遍的“种一歇一”或“种一歇二”耕作技术,那么,6000户维吾尔农民实际垦殖或垦种的土地也只能在42万亩左右。
  乾隆三十年(1765),在镇压了乌什维吾尔人暴动之后,清朝政府在维吾尔地区进一步实施了各种改革措施,诸如限制驻各地官员伯克的职权,减轻维吾尔农民群众的部分负担,暂时缓解了一度出现的紧张矛盾,使南疆局势很快又稳定下来。在这以后的较长一段时期内,由于新疆政治社会的相对稳定和清朝当局的支持,维吾尔地区的农业生产呈现出了稳步发展的局面。
  在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初期大批因战争动乱而流离失所的农民群众被妥善安置以后,依靠大规模地迁徙维吾尔农民群众以开发新的屯区、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的行动基本结束(诸如伊犁地区、南疆东部地区等)。从乾隆后期到嘉庆时期的数十年中,新疆维吾尔地区农业生产的发展,主要是依靠各地农民群众在本地区较小范围内和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用持续不断地扩大耕地面积来实现的。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到乾隆后期,特别是到嘉庆时期,随着人口的自然增长,各地原有耕地不足的矛盾已逐渐显露出来。我们知道,在生产力没有大的突破、单位面积粮食产量没有大幅度提高的情况下,人口的增长只有靠扩大耕地面积来解决吃粮问题,而新疆维吾尔地区大面积可耕荒地的存在,为其进一步扩大耕地面积提供了可能。①有关这一时期维吾尔地区扩大耕地面积的记载在清代文献中颇多,下面仅据《清实录》中的一些记载,列述如下:
  乾隆四十一年(1776),据乌什办事大臣绰克托奏:“阿克苏、赛里木、拜城回子,共查出二千六百十八户。”②同年,绰克托又奏称:“叶尔羌、和阗,成丁余回一千六十七户,请给地耕种,照额纳贡,又库车、沙雅尔、库尔勒、布古尔,成丁余户,皆均摊纳贡。”③这时南疆各维吾尔地区,由于人口的增加,已有不少无地或少地的维吾尔新添人口需要开垦荒地,加以安置。
  乾隆五十四年(1789),伊犁将军保宁据伊犁阿奇木伯克鄂罗木咱卜(即鄂罗木杂布)报告奏称:“回子等自移驻伊犁以来,生齿日繁,请将已成丁能耕种者,俱令耕种,每年多交粮四千石。”④如果仍照前述每户交粮16石计算,则新增垦田户约250户。
  乾隆五十九年(1794),伊犁将军保宁又奏称,当地维吾尔农民在“伊犁西南达尔木图、厄莫根多罗图等处空间地亩,每岁耕作时,遣回人前往耕种”。⑤这显然是伊犁维吾尔农民新开垦的土地。
  嘉庆五年(1800),和阗办事大臣恩长等奏称:“查出和阗所属各城有粮无地之回民七百五十二户,并丈出官荒地二万零六百四十余亩,请全数拨给开垦。”①
  嘉庆九年(1804),根据阿克苏办事大臣富色铿额奏请,清朝政府给“阿克苏、赛哩木贫回地五千三百亩,以资养赡”。②根据喀喇沙尔办事大臣麒麟保的奏请,清朝政府给“喀喇沙尔贫回地千顷,以资垦种”。③根据叶尔羌办事大臣达庆奏请,清朝政府对叶尔羌、巴尔楚克等处“回民原垦渠地,免其升科”。④这些“原垦渠地”应为近几年新垦土地,否则不会到这时才提到升科征粮的问题。
  嘉庆十二年(1807),喀喇沙尔办事大臣广厚奏:“查明开都河北台东西荒地二段约五顷余,又乌沙克他尔三工屯田余地内拨出六顷余,计共地亩十一顷余”,“拨给该回子耕种”。⑤
  嘉庆十七年(1812),据喀什噶尔参赞大臣范建丰奏报:“拨喀什噶尔阿克达闲地四千亩,给道兰回子垦种。”⑥
  嘉庆二十年(1815),叶尔羌办事大臣玉麟奏:“叶尔羌荒地,经阿奇木伯克迈哈默特鄂三等,开垦一千二百九十余顷”,⑦合12.9万亩。
  嘉庆二十五年(1820),库车办事大臣嵩安奏:“库车之别什托固喇克等处,荒地辽阔,……开垦五万三千余亩。”⑧
  这里应指出:上述所引《清实录》中有关从乾隆后期到嘉庆时期维吾尔地区扩大耕地面积的情况,并非当时维吾尔地区农业生产继续发展的全貌。这是因为:第一,因各种原因,还有不少维吾尔地区扩大耕地面积的情况《清实录》没有记载。例如伊犁地区维吾尔农民于嘉庆九年(1804)在泥勒哈、乌里雅素图、乌兰库图尔、春稽等处“加种地亩”的情况,⑨《清实录》中即没记载,而这几处新垦的土地总数至少在10万亩左右。①第二,各地维吾尔农民为了解决自己因家庭人口增加而发生的土地不足矛盾,或为了增加收入而私自开垦的土地,为了免交赋税,往往不上报官府。而这些土地加起来,可能比官府统计在册的新开垦土地数还要多出许多(道光十年前后,清朝当局曾对维吾尔地区的“私地”进行过一次清查,也证明了这一点。具体情况在下章详述)。
  尽管如此,我们仍可以从《清实录》提供的这些资料中看出:在从乾隆后期到嘉庆时期的几十年内,维吾尔地区的农业生产一直处于稳步的发展之中,其主要表现是耕地面积不断地、逐步地在扩大。促使维吾尔农民群众连续不断开垦新的土地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人口的不断增长,而较长时期内社会稳定的环境也为这一发展提供了政治方面的保证。
  2.赋税征收。
  “赋”与“税”,虽在我国古代文献中往往并用,但二者原含义是有区别的,前者主要指田赋,即按土地的亩数交粮,后者主要指人丁税,即按男丁(一般为男子年满16—18岁以上到60岁)交银钱。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农民一般都要交以上两种“赋税”。清朝入主北京后,在内地实行“地丁合一”制度,以土地为征收唯一对象,因此,赋税主要是指田赋,也可以是粮,也可以是白银或铜钱。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在南疆维吾尔人生活的许多地区,实行按土地征粮和按人丁征钱的双重征收赋税办法,因此,这里的“赋税”,其含义与同期内地的“赋税”的含义,略有不同。也正因为如此,本书必须对“按地交粮”和“按人交钱”的两种不同交纳办法分别进行叙述。
  在18世纪中期统一新疆过程中,清朝政府一直关心维吾尔地区的赋税征收情况,多次派人进行调查,为今后在维吾尔地区征收赋税做准备。调查的目的和内容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确定每年征收赋税的数额;二是确定征收赋税的办法。
  关于每年在维吾尔地区赋税征收的数额,清朝政府在乾隆二十三年(1758),即在平定大小和卓叛乱的前一年说:“至荡平回部后,即当定其贡赋,仍视准噶尔所取之数,毋得增加,或因伊等变乱之后,力不如前,酌量稍减尚可。”①这里,清朝政府确立了治理新疆后对维吾尔地区赋税征收数额的基本原则:在原准噶尔汗国控制时期对维吾尔地区征收贡赋数额的基础上,适当减免部分数额,以减轻因战乱而更加贫困的维吾尔农民群众的负担。
  乾隆二十四年(1759)七月,清军进据喀什噶尔后,定边将军兆惠奏报:喀什噶尔地区共“大小十城,七村庄,一万六千余户”,准噶尔汗国统治时期,“定额每年纳钱六万七千腾格;……纳粮四万八百九十八帕特玛;棉花一千四百六十三察喇克,红花三百六十五察喇克,共折钱二万一千余腾格。又克色克、绰克巴什人等,纳钱二万六千腾格;商贾牧养人等,纳钱二万腾格,皆以本色折纳”,另外还有少数果园、金、铜、贸易等税收钱款。②八月,兆惠又奏报:“叶尔羌所属二十七城村,计三万户,十万余口。前噶尔丹策零时,每年贡赋,交纳十万腾格,此外有金税、贸易缎布、牲只等税。”③兆惠这里提到的“帕特玛”、“察喇克”、“腾格”等,皆南疆维吾尔地区的计量单位。据兆惠当时奏称:“查回人一帕特玛,准官石四石五斗……一察喇克,准官秤十斤,一腾格,准制钱五十文,值银一两。”④喀什噶尔、叶尔羌是当时南疆维吾尔人口最多、经济最发达的两个地区,准噶尔汗国统治时期在维吾尔地区的赋税收入也主要来自这两个地区。根据兆惠的报告以及各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清朝政府对维吾尔各地区的赋税征收额曾进行过多次调整。因此,不同时期编纂成书的清代文献中对此记载的数额并不一致。这里,据《西域图志》卷三十四“贡赋”中的统计数字(到乾隆四十一年为止),新疆维吾尔地区赋税征收额列表2-7如下:⑤
  从表2-7中可以看出:在新疆的维吾尔人地区,特别是在南疆各维吾尔人比较集中、农业生产较为发达的地区,农民群众既要按土地交粮,又要按人丁交钱,还要交布、棉花、铜、红花等实物(《回疆通志》中还载有清油等实物),不仅仅是双重征收赋税,在某些地区简直是多重征收赋税,这种情况在同期内地许多地区是没有的,在新疆天山北部的汉、回族农民群众屯田地区也是没有的。
  关于在维吾尔人地区赋税的征收办法,清朝政府在统一新疆过程中曾作过调整。后来,根据维吾尔人各地区的不同情况,清朝政府对赋税的征收也采取了不同的办法。
  首先,谈征粮的办法。清代有关文献中,对新疆维吾尔人地区按土地或按户征收的粮食,多称为“田赋”,有时也称为“额征粮”或“正额粮”。对此,乾隆二十四年(1759)三月参赞大臣舒赫德奏称:“查回人旧例,征收粮石,系十分取一,载在经教。至阿克苏城,乃旧汗公地,收获时则系平分。……除公地照旧征收,其余地亩,具十分取一。”①同年十二月,舒赫德在关于对和阗赋税征收又奏称:“收获谷石,应照各城十分取一。因甫经平定,酌量减收,俟来年另行定数。其塔里雅沁地亩所出,与佃人分半收取,即照旧例办理。”②
  舒赫德这里所说的阿克苏、和阗两地过去赋粮的征收办法,在南疆许多地区,特别是喀什噶尔、叶尔羌维吾尔人口较为集中的地区也同样实行。可以看出,在南疆维吾尔人地区,田赋的征收过去一直存在着两种办法。一是“载在经教”的“十分取一”制;二是“旧汗公地”上的“平分”制。
  前者所谓“载在经教”的“十分取一”征收田赋的办法,指伊斯兰教规定的穆斯林农民群众每年交纳的所谓“天课”。“天课”在阿拉伯语中又叫“扎尕提”,清代汉文献中多写为“哈拉吉”,是穆斯林农民群众所谓“奉主命而定”的宗教赋税。伊斯兰教形成初期,只是一种自愿施舍性的慈善行为,故又称“济贫税”。但后来随着伊斯兰教的发展,成为法定的宗教税,是伊斯兰国家或地区统治者借宗教之名而对广大穆斯林农民群众进行经济剥削的一种主要手段。一般规定交纳数额是:农产品收获量的1/10或1/20,商品或现金收入的1/40。清代新疆维吾尔地区农民群众除交纳“扎尕提”税之外,还有“吾守尔”税,而前者多指商业税,后者才是农业税,即农民在土地上每年收获的农产品,主要是粮食的1/10交纳给统治者,故又称“什一税”。舒赫德这里所说的“载在经教”的“十分之一”征粮办法,即是指在自己土地上耕种的维吾尔农民,每年要把收获粮食的1/10作为田赋上交给统治者(官府)。
  后者所谓“旧汗公地”,指在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前,南疆维吾尔地区保留的少部分原属察合台汗国时期一些贵族的领地。后来这部分领地逐渐成为属于统治者所有的“公地”。在这些“公地”上耕种的农民,即清代文献中提到的“塔里雅沁”或“塔里纳沁”人,每年要把土地上收获粮食的50%,即一半作为田赋交纳给统治者,故又称“平分制”或“对分制”。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除上面提到的“旧存官地”外,又把在平定大小和卓等人叛乱中所没收的参加叛乱者的土地和部分因主人逃亡而无人耕种的土地变成属国家所有的“官地”,使南疆维吾尔地区的“官地”面积有所扩大。
  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在维吾尔地区实行政教分离政策,但在赋税征收上仍沿袭旧例,对南疆维吾尔地区的土地根据所有性质的不同分别按上述“十分之一”制或“平分制”征收田赋。对此,清代一些文献记载比较清楚。下面仍以《西域图志》卷三十四“贡赋”中的记载列表2-8如下:
  从表2-8中可以看出:
  第一,在天山南部维吾尔地区清朝政府征收的田赋中,按土地收获量1/10(即什一制)办法征收的粮食占80%以上。这说明在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南疆维吾尔地区拥有土地的维吾尔农民在整个农民群众中占大多数,自耕自足的小农经济是维吾尔农业生产的主导经济。
  第二,属于国家所有的“官地”主要集中在南疆西四城,特别是集中在喀什噶尔、叶尔羌地区。在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前,这两个地区原是察合台汗国贵族统治的中心,后来又是大小和卓叛乱的主要地区。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一方面接收了部分原察合台汗国贵族后裔的“官地”,另一方面又把参加大小和卓叛乱者的土地没收成为“官地”,召集无地的维吾尔农民耕种。因此这些地区“官地”比较多。
  第三,在新疆天山南北各维吾尔地区,除上面提到的按土地收获量的1/10和1/2两种征收田赋的办法外,清朝政府在伊犁和南疆一些维吾尔地区,还采取其他办法征收田赋:
  一是在伊犁地区,按户征粮。乾隆二十六年(1761)十二月,清朝政府在谈到当年伊犁维吾尔农民屯田的上谕中说:“伊犁屯田回人八百户,收获大小麦约二十分以上,黍、粟、青稞约四十分以上,合算每人收谷四十石。应令其各交米二十石,定为成额,则回人益知勤动。”这里的“每人”,指每一个壮劳力,其实即是指一户。每户生产粮食40石,要上交官府20石,与同期南疆耕种“官地”的维吾尔农民要把每年收获粮食的一半作为田赋交给官府的办法相似。也许每户每年能收获粮食40石属于屯田初期少有的丰年,而平时正常年景下每户收粮达不到40石,因此,清朝政府在这个上谕中又规定:“嗣后人给籽种一石五斗,以交粮十六石为率,所种四项谷石,有丰欠不齐,亦可通融抵补。”①因此,《西域图志》说:伊犁“回人垦种地亩,计户纳粮,自乾隆二十五年始,每户每年征粮十六石”。②后来,由于维吾尔人口增加,每户年交粮增加到“十六石六斗六升六合六勺”,如果再加上所谓“鼠耗”、“斛面”等额外附征粮,③每户维吾尔农民年交粮约在17石余。如前所述,即使在丰年,每户维吾尔农民播一石五斗(四色粮)种子,年收粮40石,其上交官府的粮食约占其年收获粮的40%以上。如果是平常年景,在正常情况下维吾尔农民要把年收获粮的一半交给官府。清朝政府对伊犁维吾尔农民征收如此高的田赋,可能与认为他们耕种的土地是国家给的“官地”有关。因此,清代有的文献把伊犁屯田的维吾尔农民群众与南疆耕种“官地”的农民同称为“塔里雅沁”(后译为“塔兰奇”),可能也与此有关。
  二是在喀喇沙尔地区(包括库尔勒和布古尔两地),按亩征粮。《西域图志》载:“哈喇沙尔所属库陇勒、布古尔回户,户承种地二十六亩九分零,额交粮一石六斗一升三合,共额粮各七百石。乾隆二十八年,以回户拨赴伊犁,减存五百六十石。四十年,以折交红铜,减存粮四百九十一石,共九百八十二石。”①从上述文字看,这里显然是按亩征粮。以初期“每户承种地二十六亩九分零,额交粮一石六斗一升三合”计算,每亩征粮约为6升。后来,因“回户拨赴伊犁”和“折交红铜”,征粮总数减少,在土地面积不变的情况下,每亩征粮也有所减少。据《回疆通志》载:库尔勒有“回子七百余户”,布古尔有“回子五百户”,共1200余户。②按每户“承种地二十六亩九分”,共耕种地约32400亩。两地年征粮“共九百八十二石”,那么,平均每亩征粮3升左右。后来那彦成说:布古尔是“每地一亩输粮二升九合余,库尔勒每地一亩输粮三升九合”,③看来上面的估算是基本符合实际情况的。
  三是在乌什地区,情况比较复杂一些。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乌什维吾尔农民私有土地8400亩,按1/10征赋,共征粮2250石;另有官地,归维吾尔农民耕种,按1/2征赋,共征粮192石。乾隆三十年(1765)当地维吾尔人暴动失败后,人口死亡迁徙殆尽,土地荒芜,清朝政府从别处另移居维吾尔农民种地。三十四年(1769),对新到这里种地的维吾尔农民,清朝“按户匀征三石”,共征粮2010石。与伊犁地区维吾尔农民每户年交粮17石余相比,低约60%。但乌什维吾尔农民每年另要“交铜二百五十斤”。④
  其次,谈征钱的办法。对清朝政府在南疆维吾尔地区按人头征收的税款,清代文献中多称为“正赋”、“额赋”或“正额钱”,其实就是俗称的“人头税”或“丁口银”。不过,由于南疆维吾尔地区通用“普尔钱”(亦称“红钱”,为红铜铸成),因此从维吾尔农民中征收的也多为普尔钱,与同期内地农民多以银或制钱作为赋税交纳略有不同。
  人头税,在我国古代有“口赋”、“口钱”、“口算”、“丁税”、“丁银”等多种名称,在先秦就已经存在。随着历史的发展,各个时期征收方法不尽一致,一般规定从16岁到60岁的成年男丁(或男、女都征)每年按人头向官府交纳一定的银钱。明朝嘉靖、万历年间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对传统赋税征收办法进行改革,但并没有完全取消人头税。清朝康熙年间,在部分省试点推行“统计丁银,按亩均派”。雍正元年(1723),清朝政府正式颁布诏令,在全国推行“摊丁入地”的征收赋税的新办法,取消了在我国存在数千年的人头税。这是我国古代赋税制度的重大改革,反映了封建社会后期,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国家对农民群众人身控制的逐渐削弱,是社会的一大进步。同时,“摊丁入地”后,把过去按土地和按人口的双重征税改为单一征税,既简化了征税手续,又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税负担不均的现象,或多或少地减轻了无地或少地的农民群众的负担。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在天山北部以汉、回族农民为主的屯田地区,实行的赋税征收制度,基本就是这种办法,只按地亩征粮,而无人头税。
  但是,在南疆维吾尔族集中生活的许多地区,清朝政府既按土地征粮,又按人丁征钱。这种双重征赋税办法,显然比同期内地落后。清朝政府这样做,固然是沿袭了准噶尔汗国统治时期在南疆维吾尔地区征收赋税办法的旧例,但也与这一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封建农奴制残余仍严重存在有关,反映在政治关系上,广大维吾尔农民群众对统治者的依附性比同期内地农民群众要强,政治自由当然也就相对少一些。
  如前所述,清朝政府在南疆维吾尔中征收人头税的地区,主要是喀什噶尔、叶尔羌,分别是26000腾格和25150腾格;其次是和阗、阿克苏,分别是8112腾格和1642腾格;另外还有赛喇木、拜城,分别是134腾格和130腾格。总共为61168腾格。①后来,清朝政府对各地人头税征收的数额虽略有变化,但人头税本身一直到清朝后期新疆建省后才正式取消。
  对南疆维吾尔地区人头税征收的具体办法,清代汉文献中还没发现有具体记载。俄国人瓦里汉诺夫在咸丰八年(1858)至咸丰九年(1859)曾到南疆喀什噶尔、英吉沙尔收集情报,在那里活动半年多。据瓦里汉诺夫说:南疆维吾尔地区“课税征集的办法是按村社分摊。老百姓以千人、百人和家族来划分”。在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对维吾尔地区“进行了第一次人口登记调查,与此同时实行分摊制”。但是后来随着人口的增加,“这些村社内的家庭户数很大,然而课税的征集仍照先前的规定办理。因此,在一些地段,每人每月交纳6普尔、10普尔、12普尔不等。而在另一些地段则1、2、3普尔不等。因此,有时富殷的人交6普尔,穷人要交3天罡(腾格)”。①瓦里汉诺夫的叙述仍不太清楚,但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重要信息,即“分摊制”,在不同村落社区,把一定税款分摊到每个成丁的人头上。18世纪中期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对南疆维吾尔地区人口调查的结果,《西域图志》中有明确的记载。这里,根据这个记载我们把交纳人头税地区的人口和人头税数额列表2-9如下:②
  从表2-9中看出,清朝政府在南疆一些维吾尔地区虽是按人头征税,但是在不同地区,每人所分摊的数额却不一样。喀什噶尔和叶尔羌两地最高,约为0.4腾格,合银约4钱;和阗次之,约合银2钱;阿克苏、赛喇木、拜城最少,不到1钱。这种情况,与瓦里汉诺夫所讲的情况基本一致。这样看来,在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前期,官府在维吾尔地区征收的人头税并不怎么重。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各地人口的变化,这项税收成为下层维吾尔农民群众的一项沉重负担,这一方面是因为有权势之人往往把这部分钱转嫁到下层农民群众身上,另一方面是一些地方官员在征收这部分钱时,多趁机滥征以饱私囊,因此在一些地区出现瓦里汉诺夫所说的“富殷的人交6普尔,穷人要交3天罡”的不合理情况(3天罡即3腾格,合300普尔)。对此,左宗棠后来也说:“内地征收常制,地丁合而为一,按亩出赋。……新疆则按丁索赋,富户丁少,赋役或轻,贫户丁多,赋役反重,事理不平,莫甚于此”,①一针见血地指出了这种征税办法的不合理性。如果考虑到维吾尔农民还要交纳田赋和许多杂赋(布、棉花、铜、油、红花等),那么,维吾尔农民群众的负担仍然是相当重的(后面详谈)。
  3.生产水平。
  如前所述,清代新疆维吾尔人主要生活在天山以南、昆仑山以北的塔里木盆地边缘各绿洲。这里四周为高耸的天山、昆仑山、喀喇昆仑山及库鲁克塔格山所包围,中间的绝大部分为世界第二大流动性沙漠——塔克拉玛干大沙漠所覆盖。与清代新疆汉、回等农民群众屯田生产的天山北部相比,维吾尔农民群众进行农业生产的环境,更有自己的特点:降水更为稀少,交通更为不便,而且多被沙漠戈壁隔离成一个个相对独立的地区,是典型的绿洲灌溉农业。
  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初期,驻新疆官员在奏折中多次说:“回人地亩,俱借山水灌溉,凡沟渠深浅,汗堤厚薄,旧有定式”,②不但认识到水利灌溉在维吾尔农业生产中的决定性作用,而且也看到了维吾尔地区水利灌溉系统的完整和发达。这时到南疆维吾尔地区视察情况的椿园说:“回人亦熟于开渠引水之法,故种植多获。”③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在维吾尔各种旧有伯克中,保留和设置了“密喇布伯克”一职,专门在各地“职司水利疏浚灌溉之务”。④为了保证维吾尔地区水利灌溉的顺利进行,清朝政府特在《回疆则例》中设立了“禁止大小伯克侵占渠水”的条款。内容是:“回疆雨泽稀少,回众农田全借引水灌溉,以滋耕种。各城驻扎大臣于每年春夏,出示晓谕,饬禁大小伯克及回众等,不许侵占渠水,务使均匀浇灌。仍责成该伯克等不时察查。渠道如有损坏,即行督令阖庄回子妥为修理。倘伯克内有倚势侵占渠水或回众有持强截流、偷引浇灌者,一经查出,抑被控告,系伯克参举究办,系回众照例严惩,仍将该管伯克等治以失察之咎。”①从《回疆则例》的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出水利灌溉在维吾尔农民生产中的重要性。为了防止互相争水,清朝政府不得不制定了较严格的管水措施。同时,随时修整渠道,保持水利灌溉系统的完整,是维吾尔地区军政官员和伯克农民群众的一项重要任务。较为完善的水利灌溉系统,是维吾尔地区农业生产的一大特点,也是一大优点,为干旱少雨的农业生产提供了条件和保证。②因此,清代维吾尔地区的农业生产,与天山北部汉、回等族农民屯田生产一样,很少有大面积的、影响全局的旱、涝等自然灾害发生。
  但是,我们在探讨一个地区农业生产发展水平高低的时候,仅有发展农业生产的条件还很不够,还必须从其他方面与别的地区进行比较,才能得出较为符合历史实际的结论。而反映一个地区农业生产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是使用什么样的生产工具和生产技术。
  关于清代维吾尔农民使用的“耕种之具”,《西域图志》卷四十二有较翔实记载。有:“布古尔斯,犁之总名也。头以铁为之,曰题实,长短参差如指形。犁之梁曰克实勤,以木为之,约长一丈,端有铁环,可以穿钩。牛背之横木,曰布云图噜克,其长亦如克实勤,可驾两牛。横木中间系以长绳,曰阿尔噶木济,引属于钩,系于犁梁之间。乃驱两牛负犁以行。牛膊之上,左右设两板,谓之杭乌克,以木为之,长各一尺五寸,用施牛背,横木于其上。”从这段文字看,这种犁和犁地时的情景,与后来俗称的“二牛抬杠”所拉的犁和犁地的情景相似。其实,这种犁地方法,在我国汉朝时内地即已有。陕西省米脂县曾出土汉朝时期的石刻牛耕图,③其中所刻画的“二牛抬杠”式的犁地情景,与清代维吾尔人使用的犁和犁地时的情景差不多。
  “库尔札克,犁耙也。其铁头向内,形拟铲。柄稍斜,以枣木为之。播种之后,用以覆土。”从所述文字看,与此时内地农民使用的用以平整土地的刮板相似。所以称为“耙”,可能与它具有平整土地、破碎土块的功能有关。但这种“犁耙”,与同期内地农民使用的专门平整土地、破碎土块、以牲畜拉动的“耙”的形状和功能相差较大。其形状较小,像内地农民用的铲子,重量也较轻,一人即可使用;其功能主要用以播种后的“覆土”,而非专用于“耙田”。
  “恰特满,形似铁镢,其头甚圆,以枣木为直柄。用以垡土开沟,并引沟水以灌田。”从所述形状和用途看,即是今天南疆维吾尔农民仍普遍用来挖土、砍草的“坎土曼”,具有内地农民使用的铁锨与镢头两种农具的功能,在土质较为松软的南疆维吾尔地区比较适用。
  “鄂尔玛克,形如曲刀,纯钢为之,头柄皆铁。用以刈稻麦之属。”从文字描述看,这种农具其实就是镰刀,不过形状同内地农民使用的镰刀稍异。“形如曲刀”,说明比较长,弯度也比较大。今天南疆维吾尔农民使用的镰刀,仍比内地一些农民使用的镰刀略长,弯度也略大,与清代维吾尔农民“刈稻麦”的“鄂尔玛克”形状一样。
  清代维吾尔农民使用的“耕种之具”,《西域图志》卷三十四中记载的还有:“苏堪,盛粪之筐,编柳为之”;“阿伊哩,以木为叉,五齿或四齿三齿,以匀谷麦,承曝令干”;“阿斯喀克服,以木为钩,短者五尺,长有八九尺者,用以出谷”;“鄂特恰尔玛,屈柳木为边,以牛皮为档,结细草为底,用藤为底,用以箕谷”;“摩密,场上立木也,植木於地,系牲于木,用踹谷麦,以代碌碡”。
  从《西域图志》所记载的这些农具看,新疆维吾尔农民与同期内地农民和新疆天山北路汉、回等族屯田农民耕作方式基本相同,也是以人力为主,加以适当的畜力辅助,是中国封建社会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但是,《西域图志》记载的维吾尔农民使用的农具中,没有播种的耧,中耕用的锄,平整、破碎土地的耙,以及脱粒用的石磙等,而这些农具在内地农民,特别是我国北方农民种地中是早已使用的农具。这说明在具体的耕作技术上,维吾尔农民与同期内地农民相比要粗放些,对此,《西域图志》说:“回部诸城,颇知田作,……故有农具以资耕获。若地利人工之所出,劝课之方,则不逮中土甚矣。”①具体表现为:
  多实行周期更长的“轮耕制”。《西域图志》载有维吾尔农民施肥用的农具:“苏堪,盛粪之筐,编柳为之”。但从实际情况看,绝大多数维吾尔农民种地时并不施肥,大片可耕荒地的存在,使他们宁愿采用更为省力方便的“轮耕制”去保持地力。不仅如此,从一些文献记载看,维吾尔农民种地与同期天山北部汉、回等族屯田农民种地相比,对土地轮耕使用的周期还更长,多采用“歇二种一”的办法保持地力,这可能与天山南部各绿洲的土质和土地肥力普遍比天山北部的土质和土地肥力差有关。道光八年(1828)到南疆办事的那彦成说:“回疆地亩宽阔,如百亩分三年种蓺,所谓歇二种一。”①道光二十五年(1845)林则徐到南疆勘田时,看到当地维吾尔农民种地时,仍是“幸多旷土凭人择,歇两年来种一年”,②实行“歇二种一”的耕种办法。同期,伊犁将军布彦泰也说,乌什地区军民种地“向系种一年歇两年”。③另外,从道光二十四年(1844)前后,清朝政府给南疆各地维吾尔农民每户分配的新垦土地数量中也可以反映出来。这一时期,南疆各地官府为了解决一些贫穷维吾尔农民无地或缺地耕种的问题,开垦大片土地,分配给他们耕种。其中:和田的达瓦克、阿提巴什地方,每户给地80亩;库车的托依伯尔底、阿哈吐拉地方,每户给地100亩;叶尔羌的和尔罕地方,每户给地120亩;乌什地区,每户给地79亩;喀什噶尔的巴依托海地方,每户给地160余亩;阿克苏的朗哈里克地方,每户给地多达200亩。④对于每户维吾尔农民为什么给如此多的土地,和阗办事大臣奕经在奏折中说:“回子有歇地之说”,为了保持地力,应该多给一些土地以便歇种。⑤如果按同期内地农民和新疆天山北部汉、回族屯田农民每户每年最多耕种25—30亩计算,那么维吾尔农民歇种土地的周期,至少在两年(即“种一歇二”)以上。
  以手撒种。如前所述,在维吾尔农民使用的农具中,没有专用以播种的耧。如同北疆汉、回族屯田农民一种,普遍采用以手撒种进行播种。对此,《新疆回部志》卷三载:“回人稼穑,……播种时无耩,惟凭手撒。”道光二十五年(1845),林则徐在南疆看到维吾尔农民播种时仍是“一经撒种便由天”。⑥
  很少进行中耕锄草等田间管理。同期北疆屯田的汉、回等族农民种地,“田惟拨草,不知锄治”,⑦与内地农民种地相比已经比较粗放。可是,这时维吾尔农民种地,普遍连草也不拔,更不去锄地松土等。对此,《新疆回部志》说,维吾尔农民“无锄,不知芟芸”;①《西域闻见录》说得更清楚:维吾尔农民种地,“嘉禾与恶草同生,不加芸锄,且云草生茂盛,禾苗得以乘凉”。②这种不进行中耕锄草的较粗放的田间管理办法,一直到清朝末年都没大的改变,还是“旱田一犁下种之后,任自生长;水田犁耙一次撒籽与泥,不另分秧载插,……皆疏于去草,坐以待获而已”。③
  另外,在收获粮食时,普遍采用牲畜践踏的办法脱粒,也比同期北疆汉、回族屯田农民收获粮食的方法落后。对这种脱粒的办法,《西域图志》中有记载,办法是把收割后的麦子等摊在场地上,中间竖立一根木桩,“系牲于木,用踹谷麦,以代碌碡”。④《新疆回部志》对此记载说:“登场时堆放平均,用马牛驴数十践踏而已。收藏则皆埋于地窖,随时舂磨。”⑤这种脱粒方法,一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清朝末年还是这样,“铺积与场,令牛马践踏,以收其籽”。⑥这种打粮脱粒方法,不但浪费人力畜力,而且许多粮食脱粒不下来,粮食的浪费相当惊人。
  衡量一个地区农业生产水平的高低,特别是粮食生产水平的高低,除以上谈的生产工具和生产技术外,还要看这个地区的单位面积产量。这里,根据文献资料简单分析一下,维吾尔地区这一时期的粮食单位面积产量的高低。
  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负责南疆维吾尔地区事务的兆惠在谈到喀什噶尔地区农业生产情况时说:“查各城村现种禾,按照籽种计算,丰年可收七、八倍,即荒年亦可二、三倍。”⑦
  对这段文字的记述,《平定准噶尔方略》卷七十五中略有不同:“查各城乡,现种麦、秫、绿豆,共籽种一千七百九十九石五斗有奇。丰年可获七、八倍,荒年可二、三倍。”但二者的意思是一致的。同期,兆惠在另一处又说:喀什噶尔入官地亩,因有“山水倾注,又得好雨”,“是以所种地亩收获七倍”。⑧在正常条件下,一般土地不容易达到这个水平。如果按“丰年”和“荒年”平均估算,那么喀什噶尔地区的粮食生产的单位面积产量约为播种量的5倍。如果“丰年”略多于“荒年”,那么喀什噶尔地区粮食生产的单位面积产量约为播种量的6倍左右。取二者的平均值,则约为5.5倍。我们知道,在当时新疆各地粮食生产中,多为“每亩以斗起分”,①即每亩播一斗种子。那么,喀什噶尔地区粮食生产的单位面积(亩)产量当约为0.55石左右。
  叶尔羌地区粮食生产的单位面积产量,根据《新疆回部志》卷四载:“每年从入官地内收减半粮一千二百二十一巴特满,共合仓石粮六千四百一十八石三斗。此项系查出逆囚和集占案内入官九百余巴特满籽种之地,令回人按年歇一种一,俟收获后量其丰欠逐年收粮,并无定数色样。”
  如前所述,“巴特满”是当时新疆维吾尔人地区计量粮食的一种单位,1巴特满,约合内地5石3斗。仍以亩播种子1斗估算,“九百余巴特满籽种之地”约合47700亩地。由于租种官地的维吾尔农民是“按年歇一种一”,所以每年实际耕种土地只有约23850亩。按清朝政府的规定,租种官地的维吾尔农民要把每年收获量的一半(对分制)上交官府,因此,这约23850亩土地每年约生产粮食为12836石。照此估算,叶尔羌地区官地的亩产粮约为0.54石。“官地”在当地的耕地中,一般肥力和条件比较好,对于大多数土地来说,亩产粮还达不到0.54石这个水平。
  喀什噶尔、叶尔羌是南疆维吾尔地区的主要农业生产区,亩产粮一般在0.55石左右,那么,南疆其他维吾尔地区的粮食亩产量,当也与此相差不远。②
  同期,我国内地的粮食单位面积产量,据有关资料统计,在以种植麦、谷为主的北方各省,亩产多在一石左右。③但当时内地北方各省多已推行麦、豆或麦、谷双熟制,所以亩产量略高。照此计算,南疆维吾尔地区的粮食生产的单位面积产量比同期内地北方各省相比略低,但相差也不太远。
  为了说明南疆维吾尔地区粮食生产水平的高低,这里再简单分析一下这一地区每个劳动力(每户)所能生产的粮食数量。
  据《西域图志》卷三十四载,喀什噶尔地区:“乾隆二十四年,原垦民田二万一千二百石籽种地亩,征岁入十分之一,定额二万一千二百石。旧存官地,于入版图后,一体归民垦种者,八百一石四斗有奇籽种地亩,内兼一易地亩,计征岁入十分之五,定额三千九百九十三石五升三合一勺,共二万五千一百九十三石五升三合一勺。”
  据这一记载,喀什噶尔地区维吾尔农民每年共生产粮食约为219986石(21200石×10+3993石×2=219986石)。据《西域图志》卷三十三载,喀什噶尔地区维吾尔人口共为14056户、66413名口。照此估算,平均每个劳动力(每户)年约生产粮食为15.7石。①
  同样,据《西域图志》卷三十四载,叶尔羌地区:“乾隆二十六年,原垦民田除碱沙高阜不能耕作外,实计可耕一万四千九百七十七石一斗籽种地亩,定额一万四千九百七十石一斗。旧存官地,於入版图后,一体归民垦种者,除碱沙地不能耕作外,实计可耕一千二百八十三石六斗六升籽种地亩,征岁入十分之五,定额六千四百十八石三斗。共二万一千三百八十八石四斗。”
  据上述记载,叶尔羌地区维吾尔农民每年共约生产粮食为162536石(14970石×10+6418石×2=162536石)。据《西域图志》卷三十三载,叶尔羌地区共有维吾尔人口15574户、65495名口。照此估算,平均每个劳动力(每户)年约生产粮食10.4石,比喀什噶尔地区低。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南疆维吾尔地区的劳动生产率,即每个劳动力(每户)生产的粮食,考虑到以上官方统计数字比实际生产的粮食数偏低,那么平均当在15石左右,不会离实际情况太远。
  同期,据《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一书中分析研究,认为内地北方各省(以种植小麦为主)的劳动生产率,即每个劳动力年生产粮食也没超过20石,②略高于南疆维吾尔地区的劳动生产率,而与同期新疆天山北部汉、回族屯田农民的劳动生产率相比,还要略低些(同期北疆汉、回族屯田农民的劳动生产率多在20石以上)。
  总之,清代新疆维吾尔地区的农业生产水平,总的来说,既比同期内地农业生产水平稍为落后,也比同期天山北部汉、回族农民屯田区的生产水平稍为落后,但这种因地理、自然等各种原因造成的落后,其差距也并不大,只是就某些方面相比较而言。
  4.作用和问题。
  18世纪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维吾尔族一直是新疆的主要民族,不但人口最多,而且地域分布也最广。维吾尔农民群众长期辛勤劳动,不但为新疆农业生产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而且也为新疆整个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首先,在天山南北开垦了大片荒地,扩大了新疆的耕地面积,使新疆农业生产的规模达到一个新的、更大、更高的水平。
  如前所述,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把大批维吾尔农民群众迁徙到天山北部的伊犁地区和天山南部的库尔勒、库车等地区屯田生产,不但使这些地区因战乱而荒废的土地得以开发利用,而且还在原有耕地的基础上,又开垦了许多新的荒地,使这些地区的农业生产在新的条件下获得更大的发展。同时,在南疆阿克苏、喀什噶尔、叶尔羌、和阗等地,清朝政府把大批因战乱而失去土地的农民群众妥善安置,使他们重新投入农业生产,也开垦了大片荒地。稍后,由于人口的增加,各地维吾尔农民群众不断开荒垦田,增加耕地,使土地面积在较长的时期内一直处于稳步的扩大之中。这些,都使维吾尔地区的耕地面积数量得以大大增加。
  关于这一时期维吾尔农民垦种的土地数额,由于维吾尔地区农民种地长期采用“论籽种不计顷亩”、交粮赋按收获量而不论土地亩数,以及对土地采用“歇耕制”的耕作方法,因此使维吾尔地区的土地数量一直没有较为可信的统计数字。这里,我们不妨做些估算工作。
  这里,我们先用人口的变化来估算维吾尔地区耕地的数量。在我国历史上,在一定时期内,在生产力没有大的突破以前,在粮食主要是供人食用的条件下,耕地面积的扩大往往是与人口增长同步进行的。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初期,据有关文章统计,①维吾尔人口共约为25万。到道光十一年(1831)时,经过70余年的自然增殖,维吾尔人口达到65万左右,净增约40万。关于清代人均年耗粮数,有人做过研究,①约为580斤左右(包括食用、饲料、酿造、种子等)。如前所述,南疆维吾尔地区亩产粮多为0.55石左右,伊犁地区维吾尔农民种地亩产粮约为0.75石左右,当时官仓每石约为120斤。这样,每名维吾尔人每年约占有耕地8亩左右。如果考虑到维吾尔农民普遍较为贫困(后面详谈),人均占有粮食略少于全国人均占有粮食数,那么每人每年约占有耕地7亩左右。但维吾尔地区农民种地,多采用“种一歇二”的办法保持地力,因此每名维吾尔人所实际占有的土地要大大超过7亩。这里,如果以2/3的土地采用“种一歇二”办法耕种,1/3的土地采用“种一歇一”的办法耕种,那么平均每名维吾尔人实际占有耕地约为18.5亩。这样,到道光十一年(1831),约65万维吾尔人共拥有耕地约1200万亩。
  这里,我们再用维吾尔人户数的变化来估算一下维吾尔地区的耕地数量。从乾隆时期清朝政府规定的维吾尔中各级伯克可以合法占有的土地和农奴数量,②以及道光二十年(1840)前后清朝政府给贫苦维吾尔农民分配新垦土地的数量来看,每户维吾尔农民平均约占有土地100亩以上(包括歇耕地)。据《西域图志》卷三十三统计,维吾尔人共有66701户。但是,《西域图志》成书于乾隆四十二年(1777),到嘉庆末年或道光初年时,维吾尔人户数肯定大大多于这个数字。如果仍以道光十一年(1831)的65万人为据,以每户平均5口人计算,则应为约13万户。③那么,到道光十一年(1831)时,维吾尔地区共有耕地约为1300万亩。
  上面两种估算的结果,虽然数字略有差异,但并不大。据此,基本可以说,到道光初期时,维吾尔地区共有耕地约1200万—1300万亩左右。
  其次,由于大片荒地被开发利用,使粮食生产大幅度增加,不但基本满足了维吾尔地区人口迅速增长对粮食的需求,也解决了清朝政府在维吾尔地区军政机构和驻军官兵的用粮问题。据《西域图志》卷三十四载,维吾尔农民每年以赋税名义向官府交粮174231石,而同期天山北部屯田的汉、回等族农民以田赋名义向官府交粮约为24215石,只约有维吾尔农民交粮数的1/7。如前所述,仅伊犁地区的维吾尔农民,每年即向官府交粮96000石,后来增加到10万石,为伊犁数万军政官员、驻军官兵及其家属解决了吃粮问题。
  不仅如此,南疆各地的维吾尔农民还以赋税名义向官府交纳大量其他实物,(以人头税名义交纳的钱不计),其中棉花、布匹、油料等都是各族军民生活所必需的。例如,喀什噶尔地区农民除每年交纳粮食、钱外,还要交纳棉花14630斤,后来又每年交布11110疋,①不但满足了清朝在当地驻军官兵的穿衣需要,而且还大批解送伊犁,供伊犁军民穿衣和与哈萨克贸易的需要。
  另外,维吾尔地区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也促进了这些地区手工业生产、商业贸易和其他事业的发展(详见本章的第五节、第六节)。
  当然,在维吾尔地区农业生产获得迅速发展的同时,本身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而正是这些问题,又逐渐成为制约和阻碍维吾尔地区农业生产进一步发展的严重桎梏。
  第一,与同期内地农民和北疆屯田的汉、回族农民比较,维吾尔族农民的负担普遍偏重。
  如前所述,伊犁地区屯田的维吾尔农民,每年每户向官府交粮16石余,而同期在伊犁地区屯田和乌鲁木齐地区屯田的汉、回等族农民,以亩交粮9升、户给地30亩计,每户每年向官府交粮约为3石。伊犁地区维吾尔农民的负担为同期汉、回等族农民的5倍多。
  南疆维吾尔农民,如前所述,自己拥有土地者按收获量的1/10交粮,耕种官地者按收获量的1/2交粮。以前面所述每亩产粮约0.55石,每户每年耕种30亩计算,每户年产粮约为16.5石。那么,前者维吾尔农民年交粮约为1.65石,后者维吾尔农民年交粮约为8.25石。以喀什噶尔地区为例,据《西域图志》卷三十三、卷三十四载,共有14056户,年共交粮约25193石,每户维吾尔农民约交粮1.8石。从这个数字看,南疆维吾尔农民平均交粮数少于同期北疆屯田的汉、回等族农民。但是,如前所述,北疆屯田的汉、回族农民“输粟为主,例无丁银”,①而南疆维吾尔农民除交粮外,还要交“丁银”,即人头税。仍以喀什噶尔地区为例,据《西域图志》卷三十三、卷三十四载,维吾尔农民年共交钱26000腾格,合银26000两,以14056户平均分摊,每户年约交银1.84两。当时新疆的粮价,由于交通不便,每石粮食不到1两,许多地区只有5钱左右,例如叶尔羌地区官府一般就是“按五钱一石改征折色”。②1.8两银折粮3石余。那么粮、钱两项加起来,喀什噶尔地区的每户维吾尔农民,平均年要交粮至少在4石以上,比同期北疆屯田的汉、回族农民负担明显偏重。除此之外,南疆维吾尔农民还要交棉花、布匹、红花、油料等许多实物。这些各种赋税加起来,南疆维吾尔农民的负担还要重。
  另外,维吾尔农民除向清朝政府交纳各种赋税外,还普遍受本民族王公伯克的中间盘剥,而这种剥削无什么法定数额,成为许多维吾尔农民群众另一种沉重负担。如前所述,清朝政府在维吾尔地区,实行札萨克制和伯克制统治,不直接过问维吾尔中间的民事,这就为一些王公伯克利用职权任意从中盘剥广大维吾尔农民提供了可能。道光十年(1830)到南疆办事的那彦成在奏折中说:“阿奇木伯克于所属回庄回户下摊派,……借公用之名,多摊苛敛。且阿奇木以下诸人,层层剥削。以致每月每户派红钱二十五文,谓之‘克列克里克’。复因‘克列克里克’不敷,又按每户分派‘色里克’。至派‘色里克’,则钱无定数,有多无少。此系四城(指喀什噶尔、叶尔羌、和阗、英吉沙尔——引者)第一陋规。”③王公伯克对广大维吾尔农民其他方面的经济剥削还有很多(后边将谈到)。
  因此,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在维吾尔地区实行的“轻徭薄赋”政策,只是与在这之前,即准噶尔汗国统治时期那种对维吾尔农民群众随意抢掠豪取相比较而言,但与同期北疆地区汉、回等族农民的负担相比,甚至与同期内地农民群众的负担相比,④维吾尔农民群众的负担明显地长期偏重。
  第二,在维吾尔地区,耕地面积的扩大虽然基本解决了因人口增加而出现的吃粮问题,但由于生产水平长期比较落后和负担比较沉重,因此广大下层维吾尔农民群众的生活仍然长期比较贫困,耕地面积的扩大和粮食生产的增长,并没有给众多的维吾尔农民群众带来大的实惠(增收的粮食基本被增长的人口所消耗)。哈密、吐鲁番两地的维吾尔农民群众,皆为两地维吾尔王(亦称“回王”)的农奴,“更多贫苦,不能自赡”、“皆贫寠不能自给”,①自不待言。其他地区维吾尔农民群众也多长期过着食不饱肚、衣不蔽身的穷苦生活。叶尔羌地区为南疆维吾尔人口较为集中、农业生产较为发达的地区之一,但该地“豪强兼并,习染成风。伯克土霸,日增其富,小户回子,少有积蓄,辄为所咀,以故人户虽繁,不能殷实,多贫乏之人”。②道光二十五年(1845),林则徐到南疆勘田,看到广大维吾尔农民群众生活贫困的状况,实感出乎所料,在奏折中说:“南路八城回子生计多属艰难,沿途未见炊烟,仅以冷饼两三枚便度一日,遇有桑堪瓜果成熟,即取以充饥。其衣服蓝(烂)缕者多,无论寒暑,率皆赤足奔走。访闻此等穷回,尚被该管伯克追比应差各项普尔钱文。”③同期,伊犁将军布彦泰根据到南疆勘田的全庆、林则徐的调查,在奏折中也说:“各城小回子近来愈形穷苦,家无釜炊,衣不蔽体,到处类然。”④“到处类然”,说明维吾尔农民群众食不饱肚、衣不蔽体等贫困状况的普遍存在。
  第三,在维吾尔地区,由于清朝政府实行较为落后的札萨克制和伯克制统治制度,使维吾尔中原有的农奴制生产方式残余得以长期保留,成为阻碍维吾尔地区农业生产发展的一个重要桎梏。
  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虽然对维吾尔中旧有的伯克统治进行了重大改革,但为了笼络利用维吾尔人上层头目,仍容许他们保留众多的农奴(时称“燕齐”)和大量的土地,作为他们的私有财产。对此,清朝政府在上谕中说:“前因回人旧习,凡伯克等多脧削所属,是以赏给各城阿奇木伯克钱帛地亩及供役之人,俾得奉公自爱。”⑤后来事实说明,伯克们虽然并不能都因此“奉公自爱”,但却因此而合法地占有了众多的农奴和大片土地。在实行札萨克统治制度的哈密和吐鲁番,广大维吾尔农民群众都是维吾尔王(亦称“回王”)的农奴。《西域闻见录》对此说:“哈密……,其王曰伊萨克,所辖回城六……所有回户,皆伊萨克之‘阿拉巴图’(奴也——原注)。”①“土尔番者,伊额和卓之子所属之地,统辖回城六,……六城回人,皆苏拉满之‘阿拉巴图’。”②据《西域图志》卷三十三载,哈密有维吾尔农民群众1950户,12163人,吐鲁番有维吾尔农民群众2937户,10373人。在其他实行伯克制统治的维吾尔地区,清朝政府对各级伯克可以合法占有农奴和土地数作过规定。《西域图志》中载:“三品伯克,每员给二百帕特玛籽种地亩,种地人百名;四品伯克,每员给百五十帕特玛籽种地亩,种地人五十名;五品伯克,每员给百帕特玛籽种地亩,种地人三十名;六品伯克,每员给五十帕特玛籽种地亩,种地人十五名;七品伯克,每员给三十帕特玛籽种地亩,种地人八名;其密喇布伯克各员专司灌溉,原有例分地亩,不另拨给,止给种地人各五名;伊犁官属中,有以伯克官之者,受禄亦如之。”③这里如果仍照1帕特玛合5石3斗,每亩地播种1斗计算,1帕特玛籽种之地约合53亩土地。那么,三品伯克可以合法占有土地约10600亩,农奴100户,即使最低的七品伯克也可以合法占有土地约1590亩,农奴8户。由此可见,整个维吾尔地区各级王公伯克合法拥有的农奴人口和土地数量相当可观。
  下面以《西域图志》卷三十至卷三十三所记库尔勒、库车、阿克苏、喀什噶尔、伊犁等地伯克合法占有的农奴户数和当地维吾尔户数进行一下比较,以更进一步说明这一问题。
  从表2-10可看出,各地农奴数在维吾尔户数的比例并不一样,高者如库车达1∶3,低者如伊犁达1∶18.5。但总的来看,伯克占有的农奴户数在维吾尔总户数中比例是相当高的。
  应该指出的是,上述统计数字只是清朝政府规定各级伯克可以合法占有的农奴户数。各级伯克利用职权,还非法地占有众多的农奴户数,以便从维吾尔农民群众身上剥夺更多的财富。同时,一些穷苦的维吾尔农民群众,由于交不起赋税,也投入伯克门下,成为农奴,以逃避赋税。因上述原因,伯克非法占有的农奴户数,许多地方相当多,甚至超过清朝政府规定的最高限额数倍。道光八年(1828)那彦成在奏折就“各城阿奇木陋规”中对此说:“各城阿奇木伯克,伊什罕起,至六、七品伯克,均例有燕齐回子。……近因相沿日久,任意增至数百户。只纳该伯克年例,藉免官差徭役,其本身应纳官粮,分摊各回户名下补交。该阿奇木等惟利是求,其私自充补者,皆系熟知富户,富户渐贫,又指换殷实之户,回众贻累无穷。”①可见这种“私增私换”农奴户的情况在各地伯克中不但较为普遍,而且数量也相当多,“任意增至数百户”者不在少数。
  维吾尔中这些属于王公伯克的“阿拉巴图”或“燕齐”,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都低于一般农民群众。他们全家为王公伯克种地服役,不但政治上依附于主人,而且经济上也没有自主权,比一般农民群众受压迫和剥削更重,生活状况更为悲惨,是各地王公伯克可以任意驱使奴役的农奴(但不能随便处死,因此比奴隶社会地位略高)。各地伯克合法地,更多的是非法地占有众多的农奴和土地,不但使由国家控制的农户和土地减少、赋税收入大量流失,而且也使各地王公伯克形成势力逐渐膨胀的大大小小的“独立王国”,妨碍中央政府政令的推行和统一。还因为农奴生产方式在各地大量的存在,严重地阻碍着维吾尔地区农业生产的发展,是造成维吾尔地区长期落后、贫穷的重要原因之一(这种农奴制生产残余,一直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夕在南疆一些维吾尔地区还严重存在)。

附注

 清朝统治者把伊斯兰教称为“回教”,故把新疆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称为“回子”。为了与信仰伊斯兰教的其他民族区别,有时又称维吾尔族为“缠回”或“土回”,因此把伊犁等地维吾尔农民群众的垦荒种地亦叫做“回屯”。这种沿袭已久的叫法显然不科学、不真实,因为那时维吾尔族一直有自己民族的称呼“Uygur”,即今译“维吾尔”。今天,一些文章著作仍沿袭过去不科学、不真实的叫法,显然不妥。; 椿园《:西域闻见录》卷二中说“:惰兰(多伦)者,回子中别一种也,为霍吉占(小和卓)亲近牧马畜雕之户”。; 《清高宗实录》卷593,乾隆二十四年七月辛未。; 《清高宗实录》卷597,乾隆二十四年九月丙子。; 《清高宗实录》卷598,乾隆二十四年十月丁亥。; 《清高宗实录》卷595,乾隆二十四年八月庚子。; 《清高宗实录》卷598,乾隆二十四年十月丁亥。这些人中,有“七百九十余名口”被解送到甘肃肃州(今酒泉)一带,“分赏官兵”为奴。; 《清高宗实录》卷603,乾隆二十四年十二月戊戌。; 椿园:《西域闻见录》卷二;和瑛:《回疆通志》卷十,“喀喇沙尔”。; 《清高宗实录》卷602,乾隆二十四年十二月戊子。; 《清高宗实录》卷710,乾隆二十九年五月戊午。; 耕种官地的农民,每年要把收获粮食的一半作为赋粮交给官府,而同期自己拥有土地的农民只交收获粮食的1/10。因此,自己拥有土地的维吾尔农民,一般是不会去认种“官地”的。; 永贵等:《新疆回部志》卷四。; 《清高宗实录》卷644,乾隆二十六年九月癸卯。; 《清高宗实录》卷631,乾隆二十六年二月甲午。; 《清高宗实录》卷640,乾隆二十六年七月辛亥。在此之前的乾隆二十一年,额敏和卓属下的2452户、8578名维吾尔人,已从甘肃的瓜州(今安西)迁回吐鲁番(见《哈密、吐鲁番维吾尔王历史》一书第182页,新疆大学出版社,1993年)。; 《清高宗实录》卷796,乾隆三十二年十一月丁酉。; 《清高宗实录》卷625,乾隆二十五年十一月辛酉。; 《清高宗实录》卷667,乾隆二十七年七月己卯。; 《清高宗实录》卷656,乾隆二十七年三月甲午。; 《清高宗实录》卷716,乾隆二十九年八月丙戌。; 《清高宗实录》卷757,乾隆三十一年三月丙戌。; 和瑛:《回疆通志》卷九,“乌什”;永贵等:《新疆回部志》卷三载,为“回民七百八户,二千三百六十七口”,更为具体。; 永贵等:《新疆回部志》卷一。; 王希隆:《准噶尔时期新疆天山北路的农业生产》,载《西域研究》1992年第4期。; 《清高宗实录》卷606,乾隆二十五年二月癸未。; 《清高宗实录》卷612,乾隆二十五年五月壬子。; 以上引文皆见吴元丰《:清代伊犁回屯》,载《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3年第3期。以下所引有关伊犁维吾尔农民屯田的档案资料,也皆转引自此文。; 《清高宗实录》卷620,乾隆二十五年九月癸丑。; 《清高宗实录》卷650,乾隆二十六年十二月戊寅。; 原文载《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3年第3期。; 过去,大多数学者据松筠等《新疆识略》等书所载,从南疆迁居伊犁屯田的维吾尔农民为6000户,加上其他人户,共为6383户。这里据吴文加以改正。但也可以看出,这个统计表也并不全面,不少地方的统计数字缺载。; 《清高宗实录》卷716,乾隆二十九年八月癸巳。另参见吴元丰:《清代伊犁回屯》,载《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3年第3期。; 同期,也有少数自费赴伊犁屯田的维吾尔农民群众。如《清高宗实录》卷729,乾隆三十年二月丁酉条载:“库尔勒哈子伯克阿璊禀称:‘现有多伦回人三十户,愿自备资斧移屯。’伊犁地亩宽广,应准其一体安插,报闻。”; 《清高宗实录》卷680,乾隆二十八年二月丙申。; 《清高宗实录》卷697,乾隆二十八年十月丙午。; 《清高宗实录》卷716,乾隆二十九年八月癸巳。; 《清高宗实录》卷620,乾隆二十五年九月癸丑。; 松筠等:《新疆识略》卷六,“回屯水利”。; 松筠等:《新疆识略》卷五,“回子”;傅恒等:《西域图志》卷三十,“官制”。; 永贵等:《新疆回部志》,“官制”。; 吴元丰:《清代伊犁回屯》,载《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3年第3期。; 《清高宗实录》卷635,乾隆二十六年四月壬辰。; 《清高宗实录》卷709,乾隆二十九年四月丙午。; 祁韵士:《西陲总统事略》卷七,“回屯”;松筠等:《新疆识略》卷六,“回屯”。和瑛:《回疆通志》卷十二则说茂萨为额敏和卓第三子,鄂罗木杂布为额敏和卓第四子。; 椿园:《西域闻见录》卷七。; 祁韵士:《西陲总统事略》卷五,“粮饷”。; 祁韵士:《西陲总统事略》卷五,“粮饷”。; 傅恒等:《西域图志》卷三十二,“屯政”。; 赵予征:《新疆屯垦》,新疆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94页。; 蒋其祥:《略论清代伊犁回屯》,载《新疆大学学报》1984年第3期。; 王希隆:《清代西北屯田研究》,兰州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215页。; 吴元丰:《清代伊犁回屯》,载《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3年第3期。但吴先生在另一文《清乾隆年间伊犁屯田述略》中(载《民族研究》1987年第4期)却说“回屯6000户每年当种地9万亩”。看来自己认为前说不确,而后来加以纠正了。; 方英楷:《新疆屯垦史》,新疆青少年出版社,1989年,第658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委员会新疆历史教材编写组:《新疆地方史》,新疆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76页。此书为新疆高校教材。; 《清宣宗实录》卷400,道光二十三年十二月丁未。; 《清高宗实录》卷570,乾隆二十三年九月乙酉。; 如前所述,伊犁实际种地的维吾尔农民不止6000户,因此每年实际耕种土地数也应多于18万亩。但这里为了计算方便,仍以6000户农民计算。; 宫中满文朱批奏折阿桂包第3号。转引自吴元丰:《清乾隆年间伊犁屯田述略》,载《民族研究》1987年第4期。; 参见本章本节的“汉、回等族农民群众的农业生产”部分。; 祁韵士:《西陲总统事略》卷七,“屯务成案”。; 《清宣宗实录》卷400,道光二十三年十二月丁未。; 松筠等:《新疆识略》卷六,“旗屯”。; 徐涤新等:《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97页。; 《清高宗实录》卷634,乾隆二十六年四月戊寅。; 正因为新疆长期相对地多人少,有大面积可耕荒地可以开垦,所以一直到1949年时,新疆农民一直主要依靠扩大耕地面积来解决粮食不足,而不去依靠提高单位面积产量来增加粮食生产。; 《清高宗实录》卷1010,乾隆四十一年六月丙午。; 《清高宗实录》卷1015,乾隆四十一年八月己未。; 《清高宗实录》卷1322,乾隆五十四年二月己亥。; 《清高宗实录》卷1466,乾隆五十九年十一月戊戌。; 《清仁宗实录》卷71,嘉庆五年七月辛巳。; 《清仁宗实录》卷127,嘉庆九年三月戊申。; 《清仁宗实录》卷129,嘉庆九年五月辛丑。; 《清仁宗实录》卷133,嘉庆九年八月甲申。; 《清仁宗实录》卷183,嘉庆十二年十一月甲寅。; 《清仁宗实录》卷258,嘉庆十七年六月己未。; 《清仁宗实录》卷311,嘉庆二十年十月壬子。; 《清宣宗实录》卷11,嘉庆二十五年十二月乙巳。; 祁韵士:《西陲总统事略》卷七,“回屯水利”。; 据《伊江集载·屯务》载:“后有回子续开地十六万四千七百五十亩,每年交粮一万六千石。又续开三道湾、阿勒卜斯地二十五万六千四百九十三亩,每年交粮一万六千石。”后者是指道光二十年前后开垦的土地数。前者没有说明时间地点,但显然在道光二十年之前。可能即指上面提到的嘉庆时期新开垦的土地。; 傅恒等:《平定准噶尔方略》卷五十三;《清高宗实录》卷560,乾隆二十三年四月庚申。; 《清高宗实录》卷593,乾隆二十四年七月庚午。; 《清高宗实录》卷595,乾隆二十四年七月庚子。; 这种折算,后来略有变化,《回疆则例》卷六载:“乾隆二十五年,一帕特玛不止四石五斗,改定一帕特玛合内地仓斛五石三斗,重一噶勒怖尔及一察喇克者,准此增算。”; 对于有关新疆维吾尔地区赋税征收数额,及清代各主要文献记载的异同,诸如《新疆回部志》《西域图志》《新疆识略》《大清一统志》《乾隆户部则例》等,佐口透先生在《18—19世纪新疆社会史研究》第四章中有较多的比较。这里因文字限制省略。; 《清高宗实录》卷582,乾隆二十四年三月戊子。; 《清高宗实录》卷602,乾隆二十四年十二月辛巳。; 《清高宗实录》卷650,乾隆二十六年十二月戊寅。; 傅恒等:《西域图志》卷三十四,“贡赋”。另据松筠:《新疆识略》卷八载:在6000户维吾尔农民交的“粗粮十万石”中,“大麦二万五千石,小麦二万五千石,谷子五万石”,平均每户维吾尔农民年交大麦4石余、小麦4石余、谷子(糜谷)8石余。; 祁韵士:《西陲总统事略》卷七,“回屯”。; 傅恒等《:西域图志》卷三十四“,贡赋”。; 和瑛《:回疆通志》卷十“,喀喇沙尔”。; 那彦成《:那文毅公奏议》卷七十六。; 傅恒等《:西域图志》卷三十四“,贡赋”。后来人口增加,耕地面积扩大,但赋粮总额未变,到嘉庆时期,据和瑛《:回疆通志》卷九载“,每户额交粮二石四斗八升一合”,已不足三石。; 傅恒等:《西域图志》卷三十四,“贡赋”。; 〔俄〕《乔汗·瓦里汉诺夫著作选集》(内部汉文选译本),新疆民族研究所,1975年。; 傅恒等:《西域图志》卷三十三、卷三十四,对清朝统治新疆维吾尔地区人口和人头税额的记载,清代文献不一致,这里为叙述方便,皆以《西域图志》记载为准。; 左宗棠:《左文襄公奏稿》卷五十三。; 《清高宗实录》卷656,乾隆二十七年三月甲午。; 椿园:《西域闻见录》卷三。; 傅恒等:《西域图志》卷三十,“官制二”。; 托津等:《回疆则例》卷六。; 关于清代维吾尔地区水利灌溉的详细情况,这里不多谈,当另作专文论述。; 此图参见谢国桢《两汉社会生活概述》一书的第22页,陕西人民出版社,1985年。; 傅恒等:《西域图志》卷四十二。; 那彦成:《那文毅公奏议》卷七十七。; 林则徐:《回疆竹枝词二十四首》,载吴蔼宸选辑:《历代西域诗钞》,新疆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242—244页。; 佚名:《新疆屯田奏稿》,抄本,道光二十六年布彦泰奏稿。; 见徐伯夫《清代新疆经济史上的几个问题》,载《西域研究》1993年第4期。; 佚名:《新疆屯田奏稿》,抄本,道光二十五年奕经奏稿。; 林则徐:《回疆竹枝词二十四首》,载吴蔼宸选辑:《历代西域诗钞》,新疆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242—244页。; 郝浚等:《〈乌鲁木齐杂诗〉注》,新疆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71页。; 永贵:《新疆回部志》卷三。; 椿园:《西域闻见录》卷七。; 萧雄:《西域杂述诗》,“耕种”,载吴蔼宸选辑:《历代西域诗钞》,新疆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280—283页。; 傅恒等:《西域图志》卷四十二。; 永贵:《新疆回部志》卷三。; 萧雄:《西疆杂述诗》,“耕种”,载吴蔼宸选辑:《历代西域诗钞》,新疆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280—283页。; 《清高宗实录》卷593,乾隆二十四年七月庚午。; 傅恒等:《平定准噶尔方略》续编,卷六。; 傅恒等:《西域图志》卷三十二。; 伊犁地区自然条件和土地肥力较好,因此单位面积产量也较高。据拙文《清代新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载《西北民族研究》1988年第2期)考证,正常年景下粮食单位面积产量约为播种量的7.5倍左右。; 参见徐涤新等:《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92—193页。; 应说明,这种估算方法并不十分准确,因为许多农民为少交粮赋,往往隐报产量数额。另外一些伯克、富户占有的土地,不交粮赋。但在别无新文献资料的情况下,也只能用此办法进行简单的分析比较。; 另详见陈振汉《明末清初(1620—1720)中国的农业劳动生产率、地租和土地集中》一文,载《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讨论集》(上册),人民出版社,1957年。; 详见苗普生:《清代维吾尔族人口考述》,载《新疆社会科学》1988年第1期。; 详见徐涤新等:《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39页、第187页。; 傅恒等:《西域图志》卷三十载有各级伯克可以占有土地和农奴数量。如果以一帕特玛合五石三斗,每亩地播种一斗种子估算,那么,每户(名)农奴要耕地约在100亩左右。例如三品阿奇木伯克,“每员给二百帕特玛籽种地亩,种地人百名”,每名(户)农奴要种2帕特玛籽种地亩,合106亩。其他伯克的农奴每户耕种土地也一般多于100亩,最高达150余亩。; 据傅恒等:《西域图志》卷三十三所载,全疆维吾尔为66871户,262068人,每户平均约3.9人,少于常说的五口之家,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有人认为可能是统计时,按旧例“每回男一人,谓之一户”的方法所致。; 见傅恒等:《西域图志》卷三十四;和瑛:《回疆通志》卷七。; 和瑛《:三州辑略》卷三“,库藏门”。; 《清宣宗实录》卷170,道光十年六月乙卯。; 那彦成《:那文毅公奏议》卷七十七。; 据《清史稿》卷九十六载:乾隆末年时,全国年征收赋税为粮830余万石,银2990余余万两。这时全国人口已接近3亿。以每户5人折算,共有约6000万户。那么每户约交粮0.14石,银0.5两,比同期维吾尔农民户交粮、钱少(当然,这只是官府统计的赋税数,农民的实际负担比这要重得多,因此这种比较不一定科学。这里只能是就总体而言进行一下简单比较)。; 椿园:《西域闻见录》卷一、卷二。; 椿园:《西域闻见录》卷二。; 林则徐:《林则徐奏稿》下,中华书局,1985年,第892页。; 佚名:《新疆屯田奏稿》,道光二十五年布彦泰奏稿。; 《清高宗实录》卷649,乾隆二十六年十一月癸丑。; 椿园:《西域闻见录》卷一。; 椿园:《西域闻见录》卷二。; 傅恒等:《西域图志》卷三十。和瑛:《回疆通志》卷七中对此记载不同,各级伯克占有农奴土地数皆偏少,可能后来又有所减少。; 那彦成:《那文毅公奏议》卷七十七。

知识出处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2014

本书系统、全面地论述了清政府统一新疆之前的经济发展情况、清政府统一新疆之后经济的恢复情况、清朝政府治理新疆政策的调整与新疆经济的发展、新疆民族经济文化发展的历史特点、清代新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清代新疆“荒政”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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