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汉、回等族农民群众的生产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0039
颗粒名称: (一)汉、回等族农民群众的生产
分类号: F323;F426;F326
页数: 27
页码: 90-116
摘要: 乾隆二十五年(1760),新疆兵屯正在各地举办,乾隆皇帝谈到即将举办的组织内地农民群众到新疆垦荒生产(史称“民屯”)时说:新疆举办屯田“更有深意,国家生齿繁庶,……(新疆)将来阡陌日增,树艺日广,则甘肃等处无业贫民,前赴营生耕作,污莱辟而就食多,于国家牧民本图,大有裨益”。②以后,在谈到迁移内地农民群众到新疆垦荒种地时,清朝政府一再说:“年来新疆屯政屡丰,……如令该省接壤居民,量其道里近便,迁移新屯各处,则腹地资生既广,而边隅旷土愈开,实为一举两得。
关键词: 农民群众 清朝政府 新疆屯田 农业生产 乌鲁木齐

内容

乾隆二十五年(1760),新疆兵屯正在各地举办,乾隆皇帝谈到即将举办的组织内地农民群众到新疆垦荒生产(史称“民屯”)时说:新疆举办屯田“更有深意,国家生齿繁庶,……(新疆)将来阡陌日增,树艺日广,则甘肃等处无业贫民,前赴营生耕作,污莱辟而就食多,于国家牧民本图,大有裨益”。②以后,在谈到迁移内地农民群众到新疆垦荒种地时,清朝政府一再说:“年来新疆屯政屡丰,……如令该省接壤居民,量其道里近便,迁移新屯各处,则腹地资生既广,而边隅旷土愈开,实为一举两得。”③总之,迁移内地农民群众到新疆种地垦荒,一可以缓解内地因人口增加而引起的耕地不足的矛盾,二可以开发新疆、发展新疆的农业生产,于国于民都是有利的善政。因此,清朝政府在新疆开办兵屯不久,即大举鼓励、帮助内地农民群众到新疆垦荒种地,同时对内地到新疆从事其他活动的群众也鼓励支持他们在新疆安家落户,认垦土地,以发展新疆的农业生产。到新疆垦荒的农民群众,主要为与新疆相邻的甘肃等省的汉、回族农民群众。④
  1.人员来源。
  乾隆二十六年(1761),最早到新疆的内地民人王玉美等67人在巴里坤认垦地3700余亩。⑤以后,每年都有内地大批的汉、回等族农民群众到新疆天山北部各地垦荒种地。现仅据《清高宗实录》中的有关记录,列表2-5如下:
  对于表2-5,应该说明两点。第一,《清高宗实录》中记录的内地迁居新疆屯田的汉、回等族农民群众的户数或屯田亩数,只是这一时期新疆屯田汉、回等族农民群众户数和屯田亩数的一部分,并不能全面反映该时期他们屯田生产的全貌(后面叙述中将补充其他资料中记载的有关内容);第二,乾隆朝以后,新疆民屯仍处于发展之中,汉、回等族农民群众继续在各地认垦土地,限于篇幅,表中没能继续列出。
  但是,从表2-5中,我们仍可看出以下几点:
  (1)内地迁居新疆屯田生产的汉、回等各族农民群众,皆被清朝政府安置在天山北部,即今天的北疆各地,东从巴里坤,中经奇台、乌鲁木齐、昌吉、玛纳斯等地,西至伊犁。清朝政府治理前期,新疆汉、回等族农民群众的这种分布状况,与同期清朝政府在新疆实行的治理政策和新疆当时的政治经济形势有关。
  清朝入主北京后,人口较少的满族成为全国的主要统治民族。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清朝政府对人口较多、文化水平较高的汉族以及回族等民族,长期采取防范的政策。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军政大权主要由满族官员掌握,汉族官员很少能问津。对新疆各族军民,则采取互相隔离、相互牵制的治理政策,不仅不许在南疆维吾尔族地区驻防屯田的绿营官兵携眷长住,而且也不许内地汉、回等族农民群众到南疆维吾尔族地区屯田生产。乾隆皇帝在上谕中一再说,在南疆维吾尔族地区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惟用其人以垦其地”,①只招募维吾尔农民屯田生产。一直到道光十年(1830),清朝政府还发布上谕,禁止内地各族农民群众到南疆维吾尔族地区屯田生产,“如有出关后潜赴南路者,著吐鲁番领队大臣于托克逊地方设卡,派员严查,如验无照票证者,即行拿解治罪”。②
  再说,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虽因长期战乱南疆维吾尔族人口有所减少,生产遭到严重破坏,但农业生产并没完全中断,清朝在当地驻军的粮食基本可以保证。由于战乱,南疆也确有许多流离失所的维吾尔族农民急需安置,而就近安置这些人屯田生产,比从内地迁移汉、回等族农民群众到这里屯田,既快又节省经费。相比之下,北疆地区则不同,不但因长期战乱人口几乎损失殆尽,而且农业生产基本是一片空白,清朝在当地驻军的粮食无法解决,因此迁移大批内地农民群众到这里屯田生产也确系必要。
  另外,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认为:“回部(南疆——引者注)素习农功,城村络绎,视准部数千里土旷人稀,形势迥别。自全部输诚内属,设立台站、卡伦之外,其城所在,固无事多兵驻守矣。”③而北疆则不同,“伊犁向为准夷腹地,加意经画,故穑事颇修。今归我版图,若不驻兵屯田,则相近之哈萨克、布鲁特等乘机游牧,又烦驱逐”。①鉴于这一认识,清朝政府把治理新疆的重心放在北疆地区,在这里驻扎了较多的军队,并以之相适应,迁移大批内地农民群众到这一带屯田生产,也就不难理解了。清朝政府的上述做法,不但对加速北疆地区的开发、经济的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而且对中国西北边防的巩固,特别是后来抵御沙皇俄国对我国西北边疆地区的侵略和领土扩张起过重大作用。但也应看到,清朝政府的这种重北轻南以及禁止内地农民群众到南疆地区屯田生产的政策,对南疆维吾尔族地区长期经济发展以及政局稳定有不利影响。道光朝和卓后裔张格尔等人作乱一再得逞于一时一地,便与此项政策有关。因此,到道光朝中期,清朝政府内部一些有识之士一再呼吁改变上述政策。最后,清朝政府也不得不对上述政策作某些调整。②
  (2)内地迁居新疆屯田的汉、回等各族农民群众,主要来自靠近新疆的甘肃,特别是与新疆毗邻的河西走廊各州县,而且多为失去土地后生计无着的“无业贫民”或“流民”。出现这种情况,一是由于甘肃,特别是甘肃河西一带毗邻新疆,迁移较为方便,可以节省开支;二是这一地区存在着大量可迁移的人口。清代甘肃是全国著名的“地瘠民贫”地区之一,③干旱风沙等自然灾害连年不断。其中受灾面积大、涉及人口多的主要几次,如:乾隆二十九年(1764),甘肃“阜兰等三十二州、县、厅地方,均有被旱之处”,土地荒芜,粮食歉收,广大农民群众生计无着,成为“无业贫民”和“流民”;乾隆三十六年(1771),甘肃河西一带再遭严重旱灾,“灾民流移甚多”;④乾隆四十一年(1776),甘肃久旱不雨,二十九个州、县遭灾,许多农民群众“饥窘”,沦为“贫民”。⑤清朝政府虽对受灾农民群众拨钱、粮救济,但因受灾面积大,人口多,杯水车薪,无补大局。相比之下,同期的新疆各地,却“泉甘土沃,并无旱潦之虞”,农业生产连年丰收,农民群众生活较有保证,这对于处于饥寒交迫的甘肃灾民来说,当然具有极大吸引力,在清朝政府当局的鼓励支持下,便纷纷应募到新疆屯田生产。乾隆二十九年(1764),在甘肃各地遭灾的当年,陕甘总督杨应琚立即奏准清廷,准备招募“一、二千户”无业贫民到新疆屯田。①乾隆三十六年(1771)甘肃再次大面积遭灾时,清朝政府立即命甘肃动员招募大批灾民到新疆屯田,并在上谕中说:“新疆一带,地方广阔,田土沃饶,但能勤于耕作,非惟足资糊口,并可赡及身家”,②给甘肃灾民描绘了一幅丰衣足食的前景。至于乾隆四十一年(1776)至四十二年(1777)甘肃连年遭灾而造成“流民”、“贫民”遍地,清朝政府更是积极动员组织这些人到新疆屯田种地,以解决口粮。从上表中也可以看出,凡是甘肃遭灾较为严重的当年或次年,内地到新疆屯田的农民群众就比较多,北疆地区的农业生产发展就比较快。
  (3)在新疆屯田的农民群众(即民屯)中,除以上来自内地的贫苦农民群众外,还有其他一些性质的“民户”。这些“民户”主要有:
  一是“商户”。即原来内地一些经商的商民,到新疆后弃商从农,在当地认垦土地,进行农业生产活动的民户。对此,纪昀在《乌鲁木齐杂诗》中说:“商民流寓,往往不归。询之,则曰:‘此地红花’。‘红花’者,土语繁华也。其父母乏养者,或呈请内地,移牒拘归。乃官为解送,岁恒不一其人。”③
  据有关资料记载,巴里坤到乾隆二十八年(1763)时,“商民认垦之地,共八千二百余亩”,④到三十年(1765)时,增加到15000余亩,⑤商户屯田发展相当快。到三十七年(1772)时,新疆商户屯田种植的土地,“成熟已十万余亩”,⑥并有继续发展的势头。仅乌鲁木齐地区,到四十三年(1778),就有“搬眷到屯商户一千三百三十六户”,⑦分别在乌鲁木齐、昌吉、阜康、玛纳斯、呼图壁屯田生产。到六十年(1795)时,乌鲁木齐地区认垦商户总数达“一万一千五十五户,男妇子女共四万三千七百九十一名口”,⑧占这一地区屯田民户的1/3还多,可见商户屯田发展之快,以及在新疆汉、回农民群众农业生产中的重要地位。伊犁地区内地移居农民群众进行农业生产较晚,商户在当地屯田中所占比例更高。据《新疆识略》载:“商民至屯,创自乾隆二十八年,至四十六年。将军明瑞等先后奏明商民张子仪等三百三十三户,以无碍屯工之隙地,请拨令开垦,按例升科,永为土著。”①他们共认垦地5万余亩,居同期内地移居农民群众屯田亩数的首位(同期汉、回等民户屯田3034亩,绿营眷兵分户子弟屯田3430亩)。②
  二为兵户。纪昀说:“由军士子弟认垦者,谓之兵户”,③即绿营眷兵子弟成人后脱离军籍而认垦土地的民户,清代文献中往往称为“绿营眷兵分户”或“眷兵子弟分户”。清代绿营为世袭兵,父兄当兵缺额,由子弟替补。但绿营兵员有定额,多余的绿营兵子弟成丁后无法进营当兵,便与父兄分居,成家另过,加入当地民籍,成为“兵户”。
  从乾隆二十六年(1761)清朝政府决定驻天山北部绿营官兵携眷长驻后,其子弟逐渐长大成人,有些已成家另过,其中无法进营当兵的子弟为了生活,便不得不在当地认垦土地。据《三州辑略》载:乾隆四十二年(1777),乌鲁木齐所属的玛纳斯屯区“安插眷兵子弟分户二百七十八户,每户种地三十亩,共种地八十三顷四十四亩”。④次年,玛纳斯又安插“眷兵子弟分户一百二户”。⑤以后,玛纳斯屯区几乎每年都有“眷兵子弟分户”认垦土地。同期,在北疆其他有绿营眷兵驻扎的地区,特别是绿营眷兵驻扎较为集中的伊犁、巴里坤地区,都有不少“眷兵子弟分户”认垦土地。例如四十五年(1780),伊犁地区“绿营眷兵分户子弟任世才等一百一十四户”,认垦种地“三千四百二十亩”;⑥四十三年(1778年),在巴里坤属下的奇台屯区,安插“眷兵子弟分户四十六户”屯田种地。⑦
  三为遣户。纪昀说:“发往种地、为奴、当差,年满为民者,谓之遣户。”⑧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如前所述,认为新疆是全国边远艰苦地区之一,故把内地情节严重的罪犯发遣新疆,“特令其备尝艰苦,俾知悔过自新”,①让他们在新疆服各种苦役,这些人史称遣犯或流犯。为了让遣犯改过自新,清朝政府规定不同的服役年限,只要老老实实干活,到年限后可以在当地落户为民或返回原籍。②为了发展新疆农业生产,清朝政府对愿意在新疆落户屯田的遣犯,采取一系列鼓励支持的政策,不但大大缩短他们服役的年限,一般三到五年即可免其罪名,而且还协助他们搬迁家眷,并“借给造房银两、口粮、籽种等项”,③让其尽快安心地投入生产(对返回原籍的遣犯限制较严,至少要服役15年才能返回原籍)。这样,大批遣犯在服役期满后,便在新疆安家落户,认垦土地,成为民户。
  据《三州辑略》所载不完全统计,仅乌鲁木齐附近的头屯所一处,从乾隆三十三年(1768)到四十一年(1776)先后安置遣户(即“为民遣犯”)537户,从乾隆四十三年(1778)到嘉庆十年(1805)先后安置遣户212户。④另据《乌鲁木齐政略》载,乾隆四十三年(1778)时,仅乌鲁木齐附近的头屯、芦草沟、塔西河三屯区共有遣户1242户。⑤纪昀对此在《乌鲁木齐杂诗》中形容说:“鳞鳞小屋似蜂衙,都是新屯遣户家”,并特自注说:“昌吉、头屯及芦草沟,皆为民遣户所居。”⑥一直到道光二十二年(1842)林则徐发遣伊犁路过乌鲁木齐附近的塔西河屯区时,还看到“此地居民甚盛,闽中漳、泉人在此耕种者有数百家,皆遣犯子嗣”。⑦可见遣户在乌鲁木齐整个民屯户中为数不少。同期,伊犁也有225户遣户在当地屯田生产。⑧众多遣户在新疆扎根落户,屯田生产,已成为新疆农业生产的一支重要力量。
  四为安插户。纪昀说:“原拟边外为民者,谓之安插户”,⑨是被清朝政府强制从别处迁居新疆后,按民户给予土地等生产资料,让其进行农业生产的人户。安插户中人员成分较为复杂,总之都是被清朝政府认为在原地居住不利于自己统治的人。其中有:
  一是内地一些省区违法不轨的豪强大户。例如乾隆二十八年(1763),湖北省武昌府属马迹岭地方的“吴姓一族,盘踞为匪,怙恶不悛”,为害一方,清朝政府为了“散其党羽,以安良善而靖地方”,把吴姓一族30余户、男女近百人强制迁徙新疆和甘肃,其中迁徙到新疆乌鲁木齐、巴里坤屯田种地的共16户。①
  二是因被案件株连而罪又不够判刑的人户。例如乾隆三十二年(1767),甘肃连续发生重大盗窃官府物资案,清朝政府严令甘肃当局“从重多办数人,大示惩办”。②在破获“窝犯马得熬一案”后,除案犯家属当作罪犯发送伊犁当差为奴外,其余同庄受株连的50余户皆被当局迁徙到新疆的乌鲁木齐、巴里坤、木垒三地,“照例拨给房地”,③进行屯田生产。同年,甘肃又查办徐帽儿庄一案,“该庄回民共五十八户,为匪犯案者三十八户”,当局除对犯案的38户严惩外,对另外并未参与作案的20户,也不放过,将其迁徙新疆的乌鲁木齐、巴里坤、木垒三地屯田种地。这20户回族农民群众,“并无田户,均系赤贫”,新疆当局“照民户例,酌给房地籽种牛具,以裨耕屯”。④
  三是新疆本地驻军中因犯罪而开除军籍的士兵。乾隆二十八年(1763),乌鲁木齐办事大臣旌额理奏准,当地犯罪官兵罪至军流者,免其发遣别处,开除军籍后就地安插,“系兵交地方官,丈给地亩,令照民人例纳粮”。⑤
  四是一些因特殊原因而被清朝政府迁徙新疆屯田种地的人户。例如,乾隆中期,安南(今越南)政局变化,安南王莫氏为黎氏所灭,莫氏后裔黄公缵等人在国内无法立足,退往中国境内要求内附。清朝政府因黄公缵等“实非安静之人,自居边境以来,间与土司等以小忿争竞,因渐移之内地,亦不能谨守法度”,⑥于乾隆三十六年(1771)决定将“黄公缵等及其眷属一百余人,全行移向乌鲁木齐安插”。①黄公缵等人到达乌鲁木齐所属的头屯所垦区,每户给地30亩,并借给农具、牲畜、种子,让其屯田种地,“与齐民无异”。②黄公缵本人虽于乾隆四十二年(1777)在乌鲁木齐病故,但其属人一直到嘉庆九年(1804)仍在乌鲁木齐屯田生产。同期,西南各省赴安南开矿生产的民夫发生械斗,先后返回国内者达2000余人。清朝政府认为这些人皆为“不安本分之人,若仍留于两粤,日久故智复萌,仍难保其不再外窜生事,莫若分起发往乌鲁木齐等处,令其屯种营生,较为两便”,③于乾隆四十年(1775)除把其中“滋事悍黠者六十三名”发遣伊犁“给种地兵丁为奴”外,其余“迹涉犷猂”者“九百三名”发往乌鲁木齐、巴里坤各屯区分散安置,屯田生产。④
  2.安置措施。
  为了鼓励和支持内地各族农民群众到新疆进行农业生产,清朝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
  (1)对愿意到新疆进行生产的农民群众,官府提供车辆、口粮及其他路途费用。
  如前所述,到新疆屯田的内地人户,大部分是“无业贫民”或“流民”,是失去土地或工作后无以为生的下层劳苦百姓,如果没有官府的资助,许多人即使想迁居新疆屯田生产也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而无法成行。乾隆二十六年(1761)九月,甘肃首批招募的“贫民百户,情愿挈眷,准备前往”乌鲁木齐屯田,陕甘总督杨应琚奏准,对这100户农民群众“给以车辆、口食、衣服,派员照料起程。其自哈密以西,沿途俱无旅店,请于军需余帐房内,酌拨带往,到彼交还。初到时,按(名)给口粮,届明岁麦熟后停止。”⑤以后,内地愿意到新疆屯田的人户,凡无力成行者,官府皆按以上办法给予协助。对此,乾隆皇帝在上谕中说:“朕惠爱边氓,恩施稠叠,不惜多费帑金”,⑥为了发展新疆农业生产,政府不惜花钱。据办理新疆屯田的官员估算:从内地搬取携眷绿营兵到伊犁屯田,其“车辆口食、每户统计需银一百余两至二百两不等”。①招募内地人户到伊犁屯田,“每户民人需银一百余两”。②乌鲁木齐地区比伊犁距内地略近,据人统计估算,从内地迁移1户贫民到这一带屯田,每户也需官府补贴银90两左右。③因此,对于有经济能力而又愿意自费到新疆屯田的人户,清朝政府还是鼓励自费搬迁,政府少花钱为好。例如,山西省临晋县的卢文忠一家5口,愿意自费到新疆屯田,清朝政府为此赏给卢文忠监生顶戴,“以示鼓励”。④能够自费搬迁到新疆屯田的内地民户,多为有钱的商人,上述卢文忠即是在肃州(今甘肃酒泉)做生意发了点财的人。对于绝大多数内地农民群众来说,还是需要官府资助才能成行。
  清朝政府的上述政策,一直到乾隆四十二年(1777)才有所变化。这时,在新疆屯田生产的一些单身农民,由于多年积蓄,手中有些钱,又看到新疆生产和生活条件好于家乡,便提出自己出钱回家乡搬取家眷,到新疆长期落户屯田。为了节省开支,乌鲁木齐都统索诺木策凌奏准,今后如仍是“赤贫无力之人,其搬移户口,自应官为资给”外,对有“力量尚能搬接眷口,无需官为资送”的人户,官府“照资送赤贫户口之例,资给一半”。⑤当年,甘肃因灾有部分民户愿意到新疆屯田落户,陕甘总督勒尔谨奏准,对自己有能力自费搬迁民户,官府即照前例发给“一半”路途费用。⑥以后,分别不同情况,清朝政府对内地到新疆屯田的人户,有的由官府负担全部搬迁费用,有的由官府负担一半搬迁费用,少数较富有的商人搬迁费用自理。
  到乾隆朝后期,随着新疆农垦事业的发展和卓有成效,内地不少农民群众认为新疆谋生较为容易,纷纷要求到新疆屯田。清朝政府认为这些农民群众“因闻知新疆水土肥美,岁获丰收,呈请携眷前往垦种,自与前次官为经理者有别”,为了节省开支,便进一步削减搬迁费用。乾隆四十五年(1780),甘肃的镇番、平番、中卫、静宁等县的部分农民群众自动要求到新疆屯田落户,清朝政府因这些人户“口食无资”,按前述一半路途费用的基础上“再减一半赏给”,即只给原“由官资送”者的所需费用的1/4。同时,清朝政府还在上谕中说:“至将来四五年后,此等闻风愿往户民日多,即此再行减半之数,亦毋庸给发,不过官为查照存案,听其自行前往而已。”①以后,在《清实录》等有关清代文献中,再很少见到官府资送内地农民群众到新疆屯田的记载。这样看来,大约在乾隆五十年(1785)前后,清朝官府已不再出资搬迁内地人户到新疆屯田。之所以如此,一方面固然是清朝政府为了节省经费开支,但更重要的原因则是这时新疆农业生产已具有相当规模,新疆的粮食供应,特别是天山北部的粮食供应问题已完全解决,而随着新疆人口的增加和先期到这里驻防屯田军民的子弟大都长大成人,新疆北部各农业生产地区新的农户的来源,已不仅仅是由内地搬迁招募一种渠道。乾隆五十年(1785)前后,在新疆北部各屯区新安置的农户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户民子弟成丁者”“眷兵子弟分户”“遣犯为民人户”和“贸易雇工为民……入于民籍者”,就说明了这一点。
  (2)内地各族农民群众到达各屯区后,清朝官府提供必要的土地、农具、种子等生产资料和房屋、口粮等生活资料。
  对此,《乌鲁木齐政略》“户民”中载:“乾隆二十七年,陕甘总督杨(应踞)奏准:乌鲁木齐地广水足,请招募内地无业穷民,官为咨送,前往开垦。经办事大臣旌(额理)等奏准,每户拨给地三十亩,力能多种者亦听便。赏给农具一副,籽种小麦八斗,粟谷一斗,青稞三斗。外借给建房银二两,马一匹,作价银八两,俟伊等生计充裕之后完交。所垦之田,照水田之例,六年升科,每亩纳细粮八升。”《清实录》中对此也记载:“乌鲁木齐办事都统旌额理等奏,陕甘总督杨应踞送到人户,指给地亩开垦。应需马力,现在市易哈萨克马,约有三等,请将骨格小者,户给一匹,折银八两,同前奏明赏给盖房银,折交米面一石,分年完纳。”②
  上述记载说明:对内地到新疆屯田的农民群众,官府一般是户给地30亩,但如果有能力多垦土地则听其便,这为以后许多民户,特别是商户大量的私自开垦土地(私地)提供了依据;官府为屯田人户免费提供农具一副和种子;另外,官府贷给屯田人户建房银和耕畜,这笔钱由屯田人户在粮食收获后分年偿还;开垦种植的土地6年后升科向官府交赋粮,亩为细粮8升。“细粮”一般为加工后的面粉,但由于运输储藏不易,农民交的多为“粗粮”,即原粮,折合为“九升六合三勺”。①
  当然,对不同地区或不同人户,清朝政府的上述规定也略有变通。例如,乾隆三十一年(1766),木垒安置内地新到的屯田人户,因当地原有绿营屯兵盖的房屋,故官府“无庸给修房银”,又因当地“马匹无多”,故官府也“改办牛只”。②又例如,三十二年(1767),木垒又“有奇台商民芮友等三十名”愿意认垦土地,由于芮友等人为“携资贸易,系有工本之人”,故呈请“自购籽种牛只、农具”,得到批准,当即“给予执照,令其认垦耕种”,③官府便无须再为他们提供上述生产资料。再例如,三十六年(1771)安南黄公缵等人被安置乌鲁木齐屯田时,是“每户拨给(地)三十亩,并借给农具、籽种、马匹、房价”,④官府提供的生产资料,包括农具和种子,全部为“借给”,而同期内地到这里种地生产的民户从官府得到的这两项物质,则是无偿的。还例如,四十五年(1780),乌鲁木齐、奇台、玛纳斯、济木萨等地519户“户民子弟成丁者”和“贸易雇工为民,情愿认地垦种入于民籍者”愿意屯田生产,清朝政府除“照例每户拨地三十亩”外,其余“农具、籽种、牲畜”皆由官府“借给”,也不再无偿提供。⑤
  另外,对遣犯为民后在新疆落户认垦土地,清朝政府规定:携眷为民遣犯,“每户拨地三十亩,籽种小麦八升,粟谷一斗,青稞三斗,房价银一两,每六人给农具一副,马二匹,每匹作银八两,拨地之次年升科,房价马价分作三年带征”;“只身为民遣犯”除土地、种子与携眷为民遣犯一样外,其他为“房价银二两,每四名给农具一副,马二匹,每马一匹作银八两,为民后三年升科,房马价摊分作三年带征”。⑥可以看出,与一般屯田民户相比,遣犯为民后认垦土地的优惠条件要少,不但农具、牲畜少,而且土地升科年限提前,贷给的房屋、马价银的偿还期限也较短。
  (3)内地到新疆屯田生产的农民群众负担相对较轻。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屯田人户实际耕种的土地多于纳粮交赋的土地。如前所述,清朝政府对内地到新疆进行农业生产的人户,除户给地30亩外,允许有能力多垦者自己另外垦种土地,“取结给照,永远管业”。①新疆地广人稀,可耕地甚多,不少人户便多垦土地,以增加收入,而多垦的土地,长期又不需纳粮交赋(一直到乾隆五十一年官府清查私地后才减半交赋粮),更增加了屯田人户私垦土地的积极性。这样,屯田人户实际耕种的土地亩数往往要超过官府在册收取赋粮土地亩数的许多。乾隆五十一年(1786)乌鲁木齐地区官府对屯田人户的私垦地作了一次清查,据不完全统计,仅迪化州,就查出“余地八百二十七顷九十四亩”,昌吉县查出“余地五百九十六顷七十七亩”,绥来县查出“余地六十九顷二十二亩”。镇迪道所属的乌鲁木齐地区各州、县,共查出私垦地20万亩以上,占当时这一地区屯田人户耕种土地总面积的1/3以上。②
  对此,纪昀曾说,乌鲁木齐地区一些居住较分散的屯田人户,由于“地无丈量,纳三十亩之税,即可坐耕数百亩之产”。③大量“余地”(即私垦地)的存在,使许多农民群众无形中增加了不少收入。同期,在内地各省区,由于人口的迅速增加,到乾隆朝后期,全国总人口已达3亿以上,而全国耕地面积只有11亿—12亿亩,人均耕地不到4亩,④与新疆人均占有耕地面积相比,显然要少得多。
  第二,一般人户所垦种的土地升科年限较长。内地各族农民群众在新疆认垦的土地,因绝大多数都有较完整的水利灌溉系统,故清朝政府规定“照水田之例,六年升科”。⑤这些土地一般肥力和水源较好,农民种植当年即有收获,“收成在十分以上”⑥者不在少数,以后每年总在亩产1.5石左右。在屯种6年之内,农民不需向官府交粮,收获全部归己。对大部分屯田人户来说,利用这段时间,可以休养生息和还清官府贷给的房屋、牲畜作价银两,以利今后生产发展。17世纪中期清朝入主北京后,为了鼓励内地各省流离失所的农民群众认垦土地,恢复发展农业生产,规定凡是认垦的荒地,旱田10年升科,水田6年升科。但是到乾隆时,这一规定并未认真执行,内地一些省区民户到云南、贵州、陕西南部等边远山区垦荒,往往3年或5年土地就要升科交粮,而且他们所垦种的土地多在高寒山区,自然条件比同期新疆屯田人户所在屯区的自然条件恶劣得多。所以,在内地屯垦事业因各种原因已停滞不前的情况下,①新疆屯垦事业却仍在迅速发展,这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如前所述,遣犯为民认垦土地后升科的年限虽然较短,但由于这部分中的许多人原来已在新疆屯田种地,而且所认垦的土地多为已耕种多年的“熟地”,因此土地提前升科对其生活影响也是有限的。
  第三,赋税较轻。清朝政府治理全国后,对赋税制度进行重大改革,雍正朝开始实行“摊丁入地”的办法征收赋税。据《简明清史》一书载:乾隆时期内地最高的湖南省某些县,亩征银高达八钱六分一厘,一般省份为亩征银二钱至三钱。②清朝政府对新疆天山北路屯田生产的汉、回等族人户赋税的征收情况与全国有所不同,只按官府拨给的30亩土地交纳赋粮,而不交丁口银(同期南疆维吾尔农民既要交田赋粮,还要交丁口银)。对此,《三州辑略》说,“其赋不以丁而以地,不以钱而以粮,人土相依,兵农称便”。③乌鲁木齐都统和瑛在奏折中也说:“乌鲁木齐所属州县,并无地丁钱粮,只按地亩征收粮石,支放官兵口食,与内地情形不同。”④如前所述,乌鲁木齐、伊犁屯田,一般为亩交“细粮”8升,合“京石粮九升六合三勺”,还不到1斗,如果按当时乌鲁木齐地区的粮价,约值银1钱左右。新疆北部各屯区,特别是屯田较集中的乌鲁木齐地区,自然条件较好,亩产量常年都在15分左右(1.5石左右),伊犁地区常年亩产量在20分左右。如此折算,每户汉、回等族农民年交赋粮一般不超过其年收粮的1/10。相比之下,比内地农民的负担明显较轻。另外,如果是在城市郊区种植蔬菜瓜果或交钱的人户,据规定:乌鲁木齐地区一般是“每亩额征地租银一钱至三钱五分不等”,①伊犁地区一般种植瓜果蔬菜的土地是“每亩收租银一钱”,种植粮食的土地是“亩岁纳租银五分”。②由于这些人户种植的土地多靠近城市,自然条件和交通条件都较好,种植的又多是收入较高的瓜果蔬菜,因此,每亩交纳的税钱并不多,与同期内地农民在“地丁合一”后每亩地所交纳的租钱相比,负担同样较轻。
  第四,对个别地区受灾的汉、回等族农民群众一再蠲免赋粮,进行救济,以帮助其尽快恢复生产。新疆就整体而言虽然自然条件较好,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但个别地区、个别年份也有水、旱、冻、虫等各种自然灾害的发生。分散的小农生产经济一旦遇到这种无法抵御的自然灾害,生产和生活便立即进入困境。清朝政府对受灾的农户,立即进行扶持救济,或蠲免赋粮,或发给口粮、种子,以帮助他们渡过难关,尽快恢复生产。例如乾隆二十七年(1762),内地人户到新疆屯田之初,乌鲁木齐地区“雨泽稍欠,又有野鼠食禾,被灾自一二分至七八分”,这对于刚到新疆屯田的民户来说自然是个不小的打击。清朝政府将他们“续借口粮籽种等项,加恩赏给”,③即无偿继续提供口粮、种子,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又例如,五十二年(1787),“宜禾、奇台二县内遍被霜灾,”粮食减产,清朝政府令“将宜禾、奇台二地被灾各户,应征本年正耗草折粮石,并所借籽种口食带征粮石,及房、马价银等项,一并缓至明年秋后征收,其借给被灾四分以上户民接济口粮,著分年带征还项,以纾民力”。④
  正因为如此,不但内地到新疆屯田的绝大部分人户能安居乐业、尽力生产,而且还能不断地吸引内地更多的农民群众到新疆屯田。曾任乌鲁木齐都统的和瑛说:“尝询嘉峪关吏,内地民人出关者岁以万计,而入关者不过十之一二。”⑤内地各族农民群众不断出关进入新疆认垦土地,使新疆的屯垦事业在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的数十年内,一直保持迅速、稳步发展的势头。据统计,到嘉庆中期,乌鲁木齐地区(镇迪道所辖各府、州、县)仅在册的民户人口总数已达152720人,在册的耕地面积有95万余亩。⑥有人统计,到嘉庆末年时,“乌鲁木齐、巴里坤、伊犁的自耕农(屯田生产的汉、回等族农民群众——引者注)已有20余万人,开垦土地108万亩以上”,①当比较可信。
  3.组织管理。
  清朝入主北京、主政全国后,为了加强对各族农民群众的统治,在内地各省县以下农村里普遍推行里社制或保甲制。到乾隆时期,由于实行“摊丁入地”的征税办法,内地各省农村推行保甲制度更为普遍,一般是十户为一牌,十牌为一甲,十甲为一保,各设牌头、甲长、保正等头目,主要职责是催交赋税、维持治安、处理民事纠纷等。充当各种头目的人,多为地方农村中的富户或地主。这些人虽不是朝廷命官,没有品极,但由于直接与农民群众打交道,又多为地方农村中的豪强大户,因此,农民群众最为敬重。
  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在以汉、回等族屯田农民群众为主的乌鲁木齐地区,实行与内地一致的州县统治制度。在乾隆三十八年(1773)设镇迪道于乌鲁木齐前后,清朝政府在其之下先后设置了镇西府(驻巴里坤)和迪化州、宜禾县、奇台县、昌吉县、绥来县、阜康县等官府衙门。这些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管理各地屯田民户的生产、赋税等。在县以下,管理各屯区民户的是与内地保甲制类似的里甲制。乾隆三十一年(1766)初,由于“木垒地方可耕地甚多”,②清朝政府决定在这里安置内地屯田人户。当年10月,巴里坤总兵德昌奏报,木垒以西“自吉尔玛泰至特纳格尔,计可垦田八万余亩,安插民人二千六七百户”,③准备每年从内地招募300户到这里屯田。为此,陕甘总督吴达善奏定“木垒安户章程”,准备对到这里屯田种地的民户进行管理。此章程内容为:
  “新安户口,宜编立里甲。请按每年招徕户民(即每年300户——引者注)编为一里。一里之中,分为十甲,将来户口丁粮册籍,悉照里、顺、庄开造。至编设里甲,约可安三千户之数目字,编为十里,酌定里名,以分界限:一,每里应选立里长、渠长、保约。请按每里设里长一名,每百户设渠长一名,乡约、保正各一名,给以委牌,俾各有职掌。如果勤于劝导,照内地例给扁奖励。一,户民认垦地亩,应均匀丈拨,请用巴里坤同知衙门部颁步弓,丈准地亩,引绳画界,每三十亩为一户,书花名于木筹,随手取筹拨给。其附近庄堡空闲余地,亦匀拨俾作场圃。一,招徕户民,应俟广集后,移驻文员。除现在咨送二百户,移驻尚属无多,仍照原例,令守备暂管外,至戊子年三百户之时,酌设文员专管户民。一,现在守备暂管户民,审理狱讼,应酌立科条。请将命盗重案,令该守备验看取供,将人犯解送巴里坤同知衙门审拟,成招定谳,由安西道解司,勘转到臣,覆审具题。如犯军流徒罪者,由安西道核讯移司,转详臣衙门,分别咨部批结。至户婚田土赌博打降诸事,即令该守备审理,仍报明巴里坤同知,核明发落。”①
  “木垒安户章程”中的主要内容,以后推广到天山北路各汉、回族农民屯田生产地区。乾隆四十九年(1784),乌鲁木齐都统海禄奏准:“乌鲁木齐近日人烟稠杂,请照内地编排保甲,设牌头、甲长、保长,按户填写门牌,随时稽查”,②连乌鲁木齐市内也实行了这种制度。从这个章程可以看出:
  一是官府给屯田人户的30亩土地,用户部颁发的统一工具丈量,注册登记,作为将来土地升科后征粮的凭据。丈量好的土地,用木桩标明,各户互不侵越。对这种土地分配办法,纪昀在诗中形容说:“绿野青畴界限明,农夫有畔不须争;江都留得均田法,只有如今塞外行。”并自注说:“每户给官田三十亩,其四至则注籍于官,故从无越陇之争。”③
  二是对民户相对较为集中的屯田区,一般是300户为一里,设里长一人;里下为甲,30户为一甲,设甲长一人;在里和甲中间,还设有渠长、乡约、保正各一名,约管100户。这些头目皆由官府指定,发给“委牌”。在里的上面,“以一千五百户为一所,三千户为一卫,会地方官管辖”。④如果没设县,暂由当地驻军武职官员管理,设县以后由文职官员管理。官府有事,直接找“户头乡约”,通过里长、渠长、甲长等与广大屯田民户联系。因此,这些直接管理广大屯田民户的“户头乡约”,“事权颇重”,⑤才是广大屯田民户最敬重的。
  在这种制度下,官府严密地监管着广大屯田民户的一举一动,许多行动受到限制。例如在乌鲁木齐,由于人员较为复杂,官府不准屯田民户随意离境,甚至连外出探亲也必须当天返回。①在各屯田区,“日落之后,驱逐外来男子,谓之搜墙子”,②晚上有人巡逻,不许人们无故往来。对遣犯为民后落户屯田的遣户,官府限制更严,不许他们任意迁徙,更不许他们返回内地原籍,否则追拿严惩。当然,由于新疆地域辽阔,屯民居住分散,清朝政府的上述治理措施有时也是有限的。纪昀说:“乌鲁木齐农家人多就水灌田,就田起屋,故不能比闾而居,往往有自筑数椽,四无邻舍,如杜工部诗所谓‘一家村’者。”③他为此特作诗一首:“鸡栅牛阑映草庐,人家各逐水田居,豆栅闲话如相过,曲港平桥半里余。”并自注说:“人居各逐所种之田,零星棋布,虽近邻亦相距半里许。”④纪昀所说的这种情况,在伊犁地区的汉、回等族屯田民户中也存在。例如伊犁北部的塔兰奇山,有河谷10余条,内地到这里种地的民户就水垦田,其中香房沟20余户,烧房沟50余户,白杨沟8户,新沟6户。伊犁以西的果子沟中,“小东、苜蓿二谷中各有客民一户田”。⑤官府对这种居住分散屯田民户的管理,当然就无法认真执行上述规定。
  4.生产水平。
  如前所述,对内地到新疆屯田的汉、回等族农民群众,每户由官府“赏给农具一副”。⑥每副农具包括犁、铁锨、镰刀、斧头、锄头、镢头及绳索等,与官府给兵屯提供的农具相同。不过,兵屯中是每屯兵三人给农具一副,而屯田民户一般是每户给农具一副。屯兵三人至少要种地60亩,每户屯田民户在册耕种土地为30亩,相比之下,官府对屯田民户的农具发放要优待一些。但是,兵屯中屯兵使用的农具,官府按一定比例对损耗者不断补发,而民户使用的农具,官府一次发给后,损耗完全自理。这种区别,是因为兵屯与民屯的不同性质而决定的。一般屯田使用的耕畜,由官府贷给,每户为马一匹或牛一头。由此可知,各地民户的生产方式与同期兵屯中的生产方式一样,是以人力、手工为主,畜力为辅的传统农业耕作方式,与这一时期内地各省一般农民的生产方式基本一致。
  但是,在具体耕作方式和技术上,新疆汉、回等族农民群众也有不同于内地一般农民种地的一些特点和区别之处。
  新疆农业生产的最大特点是灌溉农业,各族驻军官兵的屯田是这样,各族农民群众的屯田种地同样是这样。新疆地处欧亚大陆中部,距离海洋较远,气候干旱,但也并非无水可用。高空强劲的西北气流不断地把大西洋和北冰洋的水汽吹到新疆上空,在高耸的天山、昆仑山等山区形成降水,多数以冰雪形式储存起来,形成天然的巨大水库。在阳光和重力作用下,这些冰雪不断下降融化,形成大大小小的河流,或流出山外,或在山前沙砾中渗入地下后顺势而下,在山外重新流出地面,为大大小小的冲积平原提供了可靠的水源。对新疆这种特殊的水利灌溉农业,纪昀特写诗道:“山田龙口引泉浇,泉水惟凭积雪消;头白农夫年八十,不知春雨长禾苗。”并自注说:新疆“岁或不雨,雨亦仅一二次,惟资水灌田,故不患无田,而患无水。水所不至,皆弃地也。”①新疆农业生产的这种特点,有弊有利。一方面极大地限制了新疆屯田的地区分布和各屯区发展的规模,在无水的地方便无法开展生产,因此新疆天山北部的农业生产,只能沿天山北麓从东到西成一线分布,并多集中于水流比较充足的乌鲁木齐河、玛纳斯河、伊犁河流域,形成以乌鲁木齐、玛纳斯、伊犁等几个大的农业生产区域。另一方面,因为新疆农业生产有水可以灌溉,因此土地开垦后,只要水利灌溉系统不遭受大的破坏,就可以“泉甘土沃,并无旱潦之虞”,很少遭受大面积的旱涝灾害。相比之下,在甘肃省连年因遭受旱灾而大面积粮食歉收的时候,毗邻的新疆却“屯政屡丰”,“粮贮甚为饶裕”,②长期出现粮食过剩,“食物价贱”的现象。③
  在具体的农业生产过程中,如前所述,由于北疆地区汉、回等族农民每户实际耕种的土地较多,一般是内地农民耕种土地的一倍到几倍,所以耕种技术一般比较粗放。主要表现有:
  第一,普遍采用以手撒种的方式播种。内地农民早在1000多年前就开始用耧播种,清代更普遍如此。同期,北疆各地生产的汉、回等族农民群众却仍普遍采用较原始落后的以手撒种的方式播种。在官府提供给初到新疆屯田民户的农具中,就没有耧。在有关清代文献中,也没见到使用耧播种的记载。对此,纪昀在《乌鲁木齐杂诗》中写道:“十里春畴雪作泥,不须分陇不须畦;珠玑信手纷纷落,一样新秧出水齐。”并自注说:“布种时以手洒之,疏密了无定则,南插北耩,皆所不知也。”①这种以手撒种的播种方式,随意性大,种子分布不均匀,对以后农作物生长显然不利。
  第二,土地一般不施肥。庄稼一枝花,全靠肥当家,内地农民早就懂得这个道理,一直把施肥当作保持和增强土地肥力的重要途径。但北疆各地的汉、回农民群众,与同期北疆地区的兵屯一样,对耕种的土地普遍不施肥,而采取“轮耕”或“歇耕”的办法培养地力。不过,因各地情况不完全一样,不同地区对未耕或歇耕的土地在时间上略有不同。对乌鲁木齐地区采用这一耕作办法,纪昀在诗中写道:“界画棋枰绿几层,一年一度换新塍;风流都似林和靖,担粪从来谢不能。”并自注说:“塞外之田,更番换种,以息地力,从无粪田之说。”②可见,乌鲁木齐地区屯田民户多采用种一歇一,即耕种一年、歇荒一年的耕作方法。同期,伊犁地区则多采用种一歇二,即耕种一年、歇荒两年的耕作方法。伊犁将军松筠对此说:“查此处地亩,不似内地用粪,各屯地亩,俱系耕种一年,停歇二、三年,耕种始得肥沃丰收。”③
  第三,多不进行锄草等中耕管理。官府发给初到新疆屯田民户的每副农具中,有“锄头一张,重二斤”,④但许多民户并不怎么使用,“以手撒种”出土后的禾苗也不便锄草中耕,因此纪昀说,乌鲁木齐地区屯田民户“田惟拔草,不知锄治。伊犁将军牒取手铲,一时不知何物,转于内地取之”,并为此作诗一首:“辛勤十指捋烟芜,带月何曾解荷锄;怪底将军求手铲,吏人只道旧时莞。”⑤这里的“手铲”,是否即是“锄”,还无法肯定,但也是一种锄草的农具无疑。许多人连这种农具都没见过,更很少会有人使用,难怪纪昀要作为一件新鲜事记叙下来。
  第四,粮食收获方式较落后。在官府发给北疆屯田民户的每副农具中,有“镰刀两把,各重九两”,⑥可知屯田民户用镰刀收割庄稼较为普遍。但庄稼收割后还要脱粒、扬净才能入仓。同期南疆维吾尔族农民普遍采用以牲畜践踏的方式脱粒(后面详谈),至于北疆汉、回等族屯田民户以什么方式打场脱粒,一时无资料直接说明。不过,纪昀在《乌鲁木齐杂诗》中有一首与收打小麦有关的诗可做参考:“客作登场打麦劳,左携饼饵右松醪;雇钱斗价烦筹计,一笑山丹蔡椽曹。”并自注说:“打麦必须客作。客作太多,则麦价至不能偿工价。印房蔡椽种麦,估值三十金,客作乃需三十五金,旁皇无策。”①“印房”,为清代官府办事的一个机构,专管印章文书,“椽曹”是对州县小官吏的统称。因此“蔡椽曹”并不是一般屯田民户,故种麦子需雇人收打。纪昀这首诗和注释,本意是说乌鲁木齐地区粮食价格较低而雇工较贵,雇人收打麦子不合算。但这也反映另一个事实:收打麦子的方式和技术比较落后,因此才需要较多的人工,以至于收打下来的麦子还不够付所雇人的工钱。
  第五,种植的农作物品种比较少。清朝在天山北部各地开展屯田,引进和试种一些农作物品种,对发展这一地区的农业生产起了一定作用。例如,乾隆二十六年(1761),“巴里坤种获豌豆,试有成效”;②乌鲁木齐等地,“试种胡麻有收,足济本地磨油之用”。③但就天山北部各农业区整体而言,农民种植的主要是小麦,其次有少量的大麦、糜、谷、稻、豌豆、青稞等。这从官府仓库储存的粮食中也可以反映出来。储粮品种最多的迪化州仓,“共贮各色京石粮一十一万八千七十九石三斗”,其中“小麦一十万九千九百一十七石四斗”,占90%以上,其他豌豆、青稞、粟谷各有2000—3000余石,最少的胡麻、菜籽各1石,稻谷2石。其他各县粮仓储藏的粮食品种不但少,而且小麦所占比例更高。④纪昀对此说,“土俗贱谷而贵麦,故纳粮以麦不以谷。”⑤这可能与北方人的饮食习惯有关,也可能与种植小麦比种植稻谷等农作物省力省时有关。与此比较,同期内地农民种植的农作物品种要多,不但种植小麦,而且已在较多地区引种产量较高或可以套种的玉米、大豆、番薯等农作物,以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特别是在新疆北部各屯区,长期不种植棉花,给这一地区军民生活带来很大不便。伊犁举办屯田之初,“曾经试种棉花”,但据伊犁阿奇木伯克茂萨称“土性不宜”,①没有结果。乌鲁木齐也曾试种过棉花,“或曰,土不宜,或曰,无人经理”,也毫无结果。所以纪昀说:乌鲁木齐地区“户民不艰食而艰衣”。②有清一代北疆各族军民穿衣所需的布匹、棉花不得不长期依靠外运解决。
  5.作用与问题。
  如前所述,新疆北部以汉、回等族农民群众为主的农业生产技术虽然比内地同期农民种地的生产技术较为粗放和落后,但由于每户所耕种的土地亩数比同期内地农民耕种的土地亩数平均多一倍至数倍,且又没有大面积的旱涝等自然灾害,因此新疆北部以汉、回等族农民群众为主的农业生产,仍然成绩显著,作用深远。
  首先,使天山北部的大片荒地得以开发利用,为改变新疆长期存在的以天山为界、北牧南农的生产格局,促进新疆整个农业生产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众所周知,由于历史原因,新疆以天山为界,南部长期是“城郭之国”,聚居生活在这里的各个民族,大多以农业生产为生,而北部长期是“逐水草而居”的各游牧民族活动的地区,以畜牧业为主。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在新疆北部大举屯田,特别是迁徙内地大批农民群众到这里进行农业生产,从根本上改变了这一地区的生产面貌。到嘉庆末年,内地到新疆屯田的农民群众在乌鲁木齐、伊犁等地区共垦地“一百零八万亩以上”,人口有“二十万人左右”,③粮食产量和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之多在新疆历史上都是空前的。如果再加上同期新疆北部的兵屯和伊犁地区维吾尔农民的屯田,天山北部的农业生产已约占当时全新疆农业生产的1/3左右。这种以天山为界、南北农业生产同时发展的格局,为新疆今后农业生产的更进一步发展,打下了可靠的基础。而且,广大屯田民户在进行农业生产的同时,还“伐木采煤,养育鸡豚,竟成村落,与内地无异”,④大力发展副业、养殖业等生产,也逐步带动了新疆其他行业乃至整个经济的发展。
  其次,彻底解决了新疆北部地区的粮食供应问题。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把治理重心放在天山北部,主要军政机构和军队也都驻在伊犁、乌鲁木齐等地,每年需用大批粮食。天山北部汉、回等各族军民的农业生产屡获丰收,彻底解决了这一问题。乌鲁木齐地区每年从屯田民户中征收赋粮“七万四千一百余石”,①足敷当地军政机构人员和驻军用粮。乌鲁木齐地区各粮仓,常年储粮达135万余石,足够当地全体军民食一年以上。②这一时期,新疆北部各屯区,不断出现因粮食过剩而造成粮价过低、谷贱伤农的现象,从一个侧面也反映了这一问题。
  再次,为清朝政府把治理新疆的重心放在天山北部奠定了物质和人力的坚实基础。清朝以前,我国历代中央王朝治理当时的西域时,都把治理重心放在天山南部,这与当时西域的民族分布,特别是经济状况相一致的,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天山南部的经济发展在西域整个经济发展中长期占据着主导地位。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后,把治理重心放在天山北部,没有可靠的农业经济的发展作为依靠,就不可能持久,因此在天山北部大力发展兵屯的同时,更重视发展民屯,即各族农民群众的农业生产,不惜花费巨资从内地招募迁徙众多的各族农民群众到这里屯田生产。内地农民群众到新疆屯田落户后,一旦土地升科,不但可为官府源源不断地以田赋的形式提供粮食,而且其子弟长大成人后,还可为官府提供人力资源。也正因如此,才使清朝政府有可能在内地民户屯田较为集中的乌鲁木齐地区实行与内地一致的郡县制统治,才有可能裁撤部分兵屯,节省军费开支,使部分绿营官兵重新投入训练和其他事务中去。
  最后,大大加强了中国西北的边防力量,在以后的平定新疆内部政治动乱、反对外来侵略,特别是在抵御沙皇俄国对我国西北边疆的侵略扩张中,起了重大作用。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前后,国际、国内形势都正发生着巨大变化。国际上,西方各国正逐步过渡到资本主义,经济获得飞速发展,对外侵略掠夺加剧,特别是沙皇俄国正由封建农奴制国家向封建军事资本主义转变,中国西北边疆很快成为俄国侵略扩张的地区之一。在国内,清朝在进入鼎盛时期后,内部矛盾正逐步加深,政治腐败和经济危机成为无法克服的顽疾,不久即开始走下坡路。在这种时候,清朝政府把治理新疆的重心放在天山北部,不管其初衷如何,但客观上都起到了加强中国西北边防力量,阻止外来侵略的效果。在以后平定南疆的和卓后裔张格尔等人的多次作乱中,在抗击浩罕将领阿古柏和俄国军队的武装入侵中,天山北部各族军民不但出粮出钱,而且直接参军参战,在对敌作战中都发挥了重大作用,其中主力军即是这一时期从内迁居新疆屯田的各族军民,而主要又是这一时期进行农业生产的汉、回等各族农民群众本人或他们的后裔。①
  当然,和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重性一样,这一时期内地农民群众到新疆屯田生产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据现在的资料看,主要有两点:
  其一,“谷贱伤农”的问题。新疆屯田屡获丰收,粮食大量生产,屯田民户吃粮虽无问题,但基本生活还有其他方面的需要,例如穿衣等。北疆各地不种棉花,靠外地供应,农民群众无钱便无法购置。新疆由于交通不便,粮食除本身消耗外,多余的粮食无法外运,多在当地上市,造成粮价偏低,直接影响屯田民户的收入。乾隆三十五年(1770),即内地农民群众到新疆屯田不到10年,乌鲁木齐地区便开始出现“年岁丰稔,粮价平减”的现象。据当年8月乌鲁木齐官员奏报,“近缘年岁丰收,户民将粮入市变价缴官,而采者甚少,每小麦一石,减至价银五钱,尚难售卖”。农民群众手中的粮食卖不出去,无法按期偿还屯田初年官府贷给的“房马价银”。后来,官府不得不按每石粮食价银五钱的折算价格收购屯田民户的粮食,以抵交原借的“房马价银”。②此问题虽暂时得以解决,但如此粮价,吃亏的还是屯田民户。清朝政府为缓解新疆屯田区“人稀谷贱”的这一特有问题,③从内地(主要是甘肃)移居大批因自然灾害而无以为食的“贫民”到新疆就食。但这些“贫民”到新疆后,为了生活,便认垦土地,继续扩大屯田面积,进而生产更多的粮食,数年后,更造成新的粮价下跌。清朝政府在上谕中一再说:“乌鲁木齐地方,向来粮价最为平减,即稍贵之时,尚比内地为贱。”④纪昀在乌鲁木齐也看到:“天下粮价之贱,无逾乌鲁木齐者,每车载市斛二石,每石抵京斛二石五斗,价止一金,而一金又止折制钱七百文。直载麦盈车不能得钱三贯。其昌吉、特纳格尔(今阜康——引者注)诸处,市斛一石,仅索银七钱,尚往往不售。”对此,他还在诗中写道:“割尽黄云五月初,喧阗满市拥柴车;谁知十斛新收麦,才换青蚨两贯余。”⑤真实地反映了乌鲁木齐地区“谷贱伤农”的问题。这一状况的长期存在,必然影响到农民群众种地的积极性,对进一步发展新疆的农业生产不利。上面引的乌鲁木齐“印房蔡椽曹”种地所收获的小麦,还不够支付雇工收打麦子的工钱,便是一例。结果连记载此事的纪昀也说:如此亏本,还不如不去种地为好。
  其二,封建地主的剥削问题。内地到新疆屯田的人户,就整体而言,由于耕地较多和连年丰收,基本生活较有保障,土地兼并由于大量荒地的存在也远不如同期内地那样激烈。但在屯田人户之间,剥削和被剥削的现象、贫富之间差距的存在,仍然比较明显。如前所述,屯田民户土地升科后,便按期向官府交纳一定的赋粮,这本身就是统治者对农民的一种剥削,因为农民所交纳的粮食,用来养活的是一大批为封建统治阶级服务、压迫统治自己的官吏、军队等国家机器。除此之外,在新疆北部各农业生产区,还存在着地主、商人对广大农民群众的剥削。新疆荒地较多,清朝政府又允许“如力能多垦,取结给照,永远管业”,①有些人力或财力充实的民户,特别是一些商户,趁机多垦土地,用以出租或雇人代种,从中获利。例如伊犁商户张子仪等32户,“共报垦麦地三万九千六百一十八亩六分”,平均每户报垦麦地约1231亩,显然不完全是自己耕种;商民张尚仪等200户,“共报垦蔬地、稻田一万六百六十八亩六分”,②平均每户约53亩,由于土地是用来种菜和稻子,都比较费人工,每户耕种53亩也显然不可能。这些人靠出租土地或雇人代种获利,日久便成为各地大大小小的地主。在乾隆二十九年(1764)开办民屯不久,清朝政府在一次上谕中就提到,在北疆“亦有佃人地亩,耕种输租”者。③这些人即是给人种地的雇工。三十七年(1772),陕西巡抚文绶受命前往斋尔等处办事,路过乌鲁木齐等地时,也看到“富者出资佣工,尽力承垦,则为己业”的现象。④这里的“富者”,占有大量土地,雇工生产,收租取利,是名副其实的地主,他们与雇工的关系,自然也是一种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被雇用的农民,多为内地因生活无着到新疆谋生的单身男子。据文绶说,他们在新疆给人种地,每月可得银1—2两,比在内地给人种地收入多些,有的人打算好好干几年,有点积蓄,将来把家眷接到新疆认垦土地。乾隆四十二年(1777),据乌鲁木齐都统索诺木策凌在“只身佃耕民人搬取眷口事宜”一折中说:“只身佣耕民人”张锦等346人,在乌鲁木齐为人种地,为“赤贫无力之人”;冯玠等207人,因在乌鲁木齐为人种地多年,少有积蓄,他们都愿回内地搬取家眷在新疆屯田落户。另外还有孙世簪等987人,也是打算再干几年,等“生计宽裕,再行搬眷”。①仅想搬取家眷到新疆屯田落户的“只身佣耕民人”,在清朝官员的奏报中一次就提到1540人,足见当时在北疆各民屯区雇工生产的普遍性和雇工人数之多。这些“只身佣耕民人”,在新疆为人种地,收入比在内地为人种地如文绶所说,可能多些,但他们被人剥削的性质并没什么区别。另外,在认垦土地的一些民户中,由于各种原因,往往也要受地主商人的剥削。例如,纪昀在乌鲁木齐经常看到的一种“买青”现象,就是地主商人对屯田民户剥削的一种形式。屯田民户在青黄不接的时候,由于各种原因,被迫将要成熟的庄稼低价抵押给地主商人,以解燃眉之急,庄稼成熟后,收获的粮食归地主商人所有。②在这种不平等的买卖中,吃亏和受剥削的自然是普通民户。官府和地主商人对广大屯田民户和雇工的剥削,随着后来清朝整个统治阶级的腐败和财政状况的恶化,到清朝政府治理新疆的中后期,已成为北疆地区农业生产继续发展的巨大障碍。

附注

 《清高宗实录》卷612,乾隆二十五年五月壬子。; 《清高宗实录》卷716,乾隆二十九年八月辛巳。; 清代的甘肃省,面积比今天的甘肃省大,包括今天的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及青海省的一部分,也是我国当时回族居住比较集中的一个省。; 《清朝文献通考》卷十一;《清高宗实录》卷651,乾隆二十六年十二月。; 《清高宗实录》卷612,乾隆二十五年五月壬子。; 《清宣宗实录》卷169,道光十年五月乙丑。; 傅恒等:《西域图志》卷三十一。; 《清高宗实录》卷606,乾隆二十五年二月癸未。; 参见罗运治:《清高宗统治新疆政策的探讨》一书中的第六章第二节,台湾,1983年。; 《清高宗实录》卷716,乾隆二十九年八月辛巳。; 《清高宗实录》卷886,乾隆三十六年六月辛巳。; 《清高宗实录》卷1037,乾隆四十二年七月丙戌。; 《清高宗实录》卷716,乾隆二十九年八月辛巳。; 《清高宗实录》卷886,乾隆三十六年六月辛巳。; 纪昀:《乌鲁木齐杂诗》,“民俗”。见郝浚等:《〈乌鲁木齐杂诗〉注》,新疆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57页。; 《清高宗实录》卷692,乾隆二十八年八月己亥。; 《清高宗实录》卷739,乾隆三十年六月。; 《清高宗实录》卷909,乾隆三十七年五月戊午。; 佚名:《乌鲁木齐政略》,“户民”。; 永保:《乌鲁木齐事宜》,“户口”。; 松筠等《:新疆识略》卷六。; 商户由于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认垦土地较多,大部分土地用来出租,后来成为各地具有剥削性质的地主。; 纪昀《:乌鲁木齐杂诗》“,民俗”。见郝浚等:《〈乌鲁木齐杂诗〉注》,新疆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40页。; 和瑛《:三州辑略》卷三“,田赋”。; 佚名《:乌鲁木齐政略》“,户民”。; 松筠等《:新疆识略》卷六。; 佚名《:乌鲁木齐政略》“,户民”。; 纪昀《:乌鲁木齐杂诗》“,民俗”。见郝浚等:《〈乌鲁木齐杂诗〉注》,新疆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40页。; 《清仁宗实录》卷85,嘉庆六年七月丙戌。; 齐清顺:《新疆遣犯研究》,载《中国史研究》1988年第2期。; 《清高宗实录》卷768,乾隆三十一年九月壬午。; 和瑛:《三州辑略》卷三,“田赋”。; 佚名:《乌鲁木齐政略》,“户民”。; 纪昀:《乌鲁木齐杂诗》,“民俗”。见郝浚等:《〈乌鲁木齐杂诗〉注》,新疆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59页。; 林则徐:《林则徐集·日记》,中华书局,1984年,第433页。; 格琫额:《伊江汇览》,“船运”。; 纪昀:《乌鲁木齐杂诗》,“民俗”。见郝浚等:《〈乌鲁木齐杂诗〉注》,新疆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40页。; 《清高宗实录》卷779,乾隆三十二年二月丁巳。; 《清高宗实录》卷782,乾隆三十二年四月癸卯。; 《清高宗实录》卷779,乾隆三十二年二月丁巳。; 《清高宗实录》卷793,乾隆三十二年八月。; 佚名:《乌鲁木齐政略》,“刑名”。; 《清高宗实录》卷888,乾隆三十六年七月癸卯。; 《清高宗实录》卷884,乾隆三十六年五月丙午。; 《清高宗实录》卷1046,乾隆四十二年十二月乙未。; 《清高宗实录》卷986,乾隆四十年七月甲寅。; 《清高宗实录》卷992,乾隆四十年十月丙子。; 《清高宗实录》卷645,乾隆二十六年九月丁巳。; 《清高宗实录》卷1025,乾隆四十二年正月甲午。; 军机处汉文清册,270号。转引自吴元丰:《清代伊犁回屯》,载《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3年第3期。; 军机处满文录副奏折,2184—13。转引自吴元丰:《清代伊犁回屯》,载《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3年第3期。; 华立:《乾隆年间移民出关与清朝前期天山北路农业的发展》,载《西北史地》1987年第4期。; 傅恒等:《平定准噶尔方略》,续编,卷十四。; 《清高宗实录》卷1025,乾隆四十二年正月甲午。; 《清高宗实录》卷1037,乾隆四十二年七月丙戌。; 《清高宗实录》卷1101,乾隆四十五年二月丙子。; 《清高宗实录》卷655,乾隆二十七年二月庚寅。; 和瑛:《三州辑略》卷三,“田赋”中所说乌鲁木齐地区屯田民户“每亩照依科则征京石粮九升六合三勺”,指的是“粗粮”,即原粮。; 《清高宗实录》卷770,乾隆三十一年十月戊申。; 《清高宗实录》卷801,乾隆三十二年十二月。; 《清高宗实录》卷893,乾隆三十六年九月。; 《清高宗实录》卷1107,乾隆四十五年五月甲辰。; 佚名:《乌鲁木齐政略》,“遣犯”。; 《清高宗实录》卷909,乾隆三十七年五月戊午。; 详见和瑛《:三州辑略》卷三“,田赋”。据王希隆《:清代前期天山北路的自耕农经济》一文计算“,呼图壁(民)户额外垦地12.2亩,昌吉户额外垦地18.5亩,迪化州最多,户平均额外垦地达26.5亩,几乎与官给地亩相等”。载《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3年第3期。; 刘兆云等《:〈阅微草堂笔记〉选注》,新疆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240页。; 参见徐涤新等:《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89—190页。另据戴逸《:乾隆帝及其时代》一书考证“,至18世纪末,全国耕地面积约有10.5亿亩,当时的人口已达3亿,每人平均有耕地3.5亩”。(该书第292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 《清高宗实录》卷692,乾隆二十八年八月己亥。; 《清高宗实录》卷725,乾隆二十九年十二月癸卯。“十分”,即播种量的10倍,约为1石粮食。; 徐涤新等:《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85页。; 戴逸:《简明清史》(一),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320页。; 和瑛:《三州辑略》卷三,“赋税”。; 《清仁宗实录》卷180,嘉庆十二年五月庚午。; 和瑛:《三州辑略》卷三,“租税”。; 永保:《总统伊犁事宜》,“粮饷处应办事宜”;格琫额:《伊江汇览》,“赋税”。; 《清高宗实录》卷669,乾隆二十年八月庚戌。; 《清高宗实录》卷1294,乾隆五十二年十二月乙巳。; 和瑛:《三州辑略》卷三,“户口”。; 和瑛:《三州辑略》卷三,“赋税”。; 王希隆:《清代前期天山北路的自耕农经济》,载《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3年第3期。如果加上这一地区“四万数千余口”的绿营眷兵家口和数万满营眷兵家口,乌鲁木齐地区总人口这时已经有30万人左右。; 《清高宗实录》卷757,乾隆三十一年三月。; 《清高宗实录》卷770,乾隆三十一年十月戊申。; 《清高宗实录》卷775,乾隆三十一年十二月。时镇迪道未设,乌鲁木齐地区的民事由陕甘总督属下的安西道管理。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镇迪道设立后,安西道撤销,乌鲁木齐地区的民事改归镇迪道管理,仍归陕甘总督兼管。; 《清高宗实录》卷1204,乾隆四十九年四月甲午。; 郝浚等:《〈乌鲁木齐杂诗〉注》,新疆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41页。; 《清高宗实录》卷759,乾隆三十一年四月庚申。; 郝浚等:《〈乌鲁木齐杂诗〉注》,新疆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41页。; 郝浚等:《〈乌鲁木齐杂诗〉注》,新疆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55页。纪昀说:“乌鲁木齐之民,有司皆不令出境。”; 郝浚等:《〈乌鲁木齐杂诗〉注》,新疆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71页。; 刘兆云等:《〈阅微草堂笔记〉选注》,新疆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240页。; 郝浚等:《〈乌鲁木齐杂诗〉注》,新疆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61页。; 徐松:《西域水道记》卷四。; 佚名:《乌鲁木齐政略》,“户民”。; 郝浚等:《〈乌鲁木齐杂诗〉注》,新疆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2页。; 《清高宗实录》卷716,乾隆二十九年八月辛巳。; 《清仁宗实录》卷266,嘉庆十八年二月壬戌。; 郝浚等:《〈乌鲁木齐杂诗〉注》,新疆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66—67页。; 郝浚等:《〈乌鲁木齐杂诗〉注》,新疆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63页。; 祁韵士:《西陲总统事略》卷七。; 佚名:《乌鲁木齐政略》,“农具”。; 郝浚等:《〈乌鲁木齐杂诗〉注》,新疆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64页。; 佚名:《乌鲁木齐政略》,“农具”。; 郝浚等:《〈乌鲁木齐杂诗〉注》,新疆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49页。; 《清高宗实录》卷645,乾隆二十六九月丙辰。; 《清高宗实录》卷549,乾隆二十六年十一月。; 和瑛:《三州辑略》卷三,“库藏”。; 郝浚等:《〈乌鲁木齐杂诗〉注》,新疆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01页。; 《清高宗实录》卷692,乾隆二十八年八月辛卯。; 郝浚等:《〈乌鲁木齐杂诗〉注》,新疆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15页。; 王希隆:《清代西北屯田研究》,兰州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179页。; 《清高宗实录》卷725,乾隆二十九年十二月癸卯。; 和瑛:《三州辑略》卷三,“赋税”。; 和瑛:《三州辑略》卷三,“库藏”。; 齐清顺:《试论清代新疆兵屯的发展和演变》,载《新疆大学学报》1988年第2期。; 《清高宗实录》卷867,乾隆三十五年八月庚寅。; 《清高宗实录》卷855,乾隆三十五年三月乙未。; 《清仁宗实录》卷25,嘉庆二年十二月庚戌。; 郝浚等:《〈乌鲁木齐杂诗〉注》,新疆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74页。; 《清高宗实录》卷909,乾隆三十七年五月戊午。; 松筠等:《新疆识略》卷六。; 《清高宗实录》卷716,乾隆二十九年八月辛巳。; 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八十。; 《清高宗实录》卷1075,乾隆四十二年正月甲午。; 郝浚等:《〈乌鲁木齐杂诗〉注》,新疆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56页。

知识出处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2014

本书系统、全面地论述了清政府统一新疆之前的经济发展情况、清政府统一新疆之后经济的恢复情况、清朝政府治理新疆政策的调整与新疆经济的发展、新疆民族经济文化发展的历史特点、清代新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清代新疆“荒政”等问题。

阅读